EU 2-3 藻类和水产养殖动物的生产规则
2024-05-06
第15条
藻类和水产养殖动物的生产规则
1. 生产藻类和水产养殖动物的经营者应特别遵守附件二第三部分规定的详细生产规则和本条第3款所述的任何实施行为。
2. 委员会有权根据第54条通过授权法案,对以下条款进行修正:
(一) | 附件II第三部分第3.1.3.3点关于肉食性水产养殖动物的饲料; |
(二) | 附件二第三部分第3.1.3.4点,增加关于某些水产养殖动物饲料的进一步具体规则,或修订这些增加的规则; |
(三) | 附件II第三部分第3.1.4.2点关于水产养殖动物的兽医处理; |
(四) | 附件二第三部分,为亲鱼管理、育种和幼鱼生产增加了每个品种的进一步详细条件,或修改了这些增加的详细条件。 |
3. 委员会应酌情通过实施法案,就放养密度以及生产系统和收容系统的具体特性,制定每个物种或每个物种群的详细规则,以确保满足特定物种的需要。
这些实施行为应根据第55条第(2)款所述的审查程序通过。
4. 就本条和附件二第三部分而言,“放养密度”是指在成鱼阶段任何时候每立方米水的养殖动物活重,比目鱼和虾的活重是指每平方米水面的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