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附件二 5. 加工饲料生产规则
第五部分:加工饲料生产规则
除第9条、第11条和第17条规定的一般生产规则外,本部分规定的规则应适用于加工饲料的有机生产。
1、加工饲料生产的一般要求
1.1. | 饲料添加剂、加工助剂和用于加工饲料的其他物质和成分,以及使用的任何加工方法,如烟熏,均应符合良好生产规范的原则。 |
1.2. | 生产加工饲料的经营者应根据对关键加工步骤的系统识别,建立和更新适当的程序。 |
1.3. | 第 1.2 点所述程序的应用应确保生产的加工产品始终符合本法规。 |
1.4. | 经营者应遵守并执行第1.2点所述的程序,在不影响第28条的情况下,尤其应:
|
1.5. | 加工过的有机产品、转化内产品和非有机产品的制备应在时间或空间上彼此分开。如果有机产品、转化内产品和非有机产品以任何组合方式在有关制备单元中制备或储存,操作者应:
|
2、加工饲料生产的详细要求
2.1. | 有机饲料原料或转化饲料原料不得与非有机原料生产的同一饲料原料同时进入有机饲料产品的组合物中。 |
2.2. | 在有机生产中使用或加工的任何饲料原料均不得借助化学合成溶剂进行加工。 |
2.3. | 只有植物、藻类、动物或酵母来源的非有机饲料原料、矿物来源的饲料材料以及根据第24条授权用于有机生产的饲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才能用于饲料加工。 |
2.4. | 只有根据第24条授权用于加工的清洁和消毒产品才能用于此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