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附件二 4. 加工食品生产规则
第四部分:加工食品生产规则
除第9条、第11条和第16条规定的一般生产规则外,本部分规定的规则应适用于加工食品的有机生产。
1.加工食品生产的一般要求
1.1. 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和用于加工食品的其他物质和配料以及所采用的任何加工方法,如吸烟,均应符合良好生产规范(6)的原则。
1.2. 生产加工食品的经营者应根据对关键加工步骤的系统识别,建立和更新适当的程序。
1.3. 第 1.2 点所述程序的应用应确保生产的加工产品始终符合本法规。
1.4. 经营者应遵守并执行第1.2点所述的程序,在不影响第28条的情况下,尤其应:
(一) | 采取预防措施; |
(二) | 实施适当的清洁措施,监察其有效性,并保存有关操作的记录; |
(三) | 保证非有机产品不会投放市场,并带有涉及有机生产的指示。 |
1.5. 加工过的有机产品、转化产品和非有机产品的制备应在时间或空间上彼此分开。如果有机产品、转化内产品和非有机产品以任何组合方式在有关制备单元中制备或储存,操作者应:
(一) | 相应地通知主管当局,或酌情通知管制当局或管制机构; |
(二) | 连续进行操作,直到生产运行完成,与对任何其他类型的产品(有机、转化或非有机)执行的类似操作分开进行); |
(三) | 在操作之前和之后储存有机、转化内和非有机产品,按地点或时间彼此分开; |
(四) | 保持所有操作和处理数量的最新登记册; |
(五) |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批次的识别,避免有机、转化内和非有机产品之间的混合或交换; |
(六) | 只有在对生产设备进行适当清洁后,才能对有机或转化产品进行操作。 |
1.6. 不得使用在有机食品加工和储存过程中失去的特性,纠正有机食品加工中疏忽的结果,或可能误导拟作为有机食品销售的产品的真实性质的产品、物质和技术。
2.加工食品生产的详细要求
2.1. 加工有机食品的成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 该产品应主要由农业原料或拟用作附件一所列食品的产品生产;为了确定产品是否主要由这些产品生产,不应考虑添加的水和盐; |
(二) | 有机成分不得与非有机形式的相同成分一起存在; |
(三) | 转化成分不得与有机或非有机形式的相同成分一起存在。 |
2.2. 在食品加工中使用某些产品和物质
2.2.1. | 只有根据第24条或第25条授权用于有机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和非有机农业成分,以及第2.2.2点所指的产品和物质才能用于食品加工,但葡萄酒行业的产品和物质除外,第六部分第2点应适用, 酵母除外,第七部分第1.3点应适用。 |
2.2.2. | 在食品加工中,可以使用以下产品和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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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只有根据第24条授权用于加工的清洁和消毒产品才能用于此目的。 |
2.2.4. | 就第30条第(5)款所述的计算而言,应适用以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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