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附件二 4. 加工食品生产规则

2024-05-06

第四部分:加工食品生产规则

除第9条、第11条和第16条规定的一般生产规则外,本部分规定的规则应适用于加工食品的有机生产。

1.加工食品生产的一般要求

1.1. 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和用于加工食品的其他物质和配料以及所采用的任何加工方法,如吸烟,均应符合良好生产规范6的原则。

1.2. 生产加工食品的经营者应根据对关键加工步骤的系统识别,建立和更新适当的程序。

1.3.  1.2 点所述程序的应用应确保生产的加工产品始终符合本法规。

1.4. 经营者应遵守并执行第1.2点所述的程序,在不影响第28条的情况下,尤其应:

(一)

采取预防措施;


(二)

实施适当的清洁措施,监察其有效性,并保存有关操作的记录;


(三)

保证非有机产品不会投放市场,并带有涉及有机生产的指示。

1.5. 加工过的有机产品、转化产品和非有机产品的制备应在时间或空间上彼此分开。如果有机产品、转化内产品和非有机产品以任何组合方式在有关制备单元中制备或储存,操作者应:

(一)

相应地通知主管当局,或酌情通知管制当局或管制机构;


(二)

连续进行操作,直到生产运行完成,与对任何其他类型的产品(有机、转化或非有机)执行的类似操作分开进行);


(三)

在操作之前和之后储存有机、转化内和非有机产品,按地点或时间彼此分开;


(四)

保持所有操作和处理数量的最新登记册;


(五)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批次的识别,避免有机、转化内和非有机产品之间的混合或交换;


(六)

只有在对生产设备进行适当清洁后,才能对有机或转化产品进行操作。

1.6. 不得使用在有机食品加工和储存过程中失去的特性,纠正有机食品加工中疏忽的结果,或可能误导拟作为有机食品销售的产品的真实性质的产品、物质和技术。

2.加工食品生产的详细要求

2.1. 加工有机食品的成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该产品应主要由农业原料或拟用作附件一所列食品的产品生产;为了确定产品是否主要由这些产品生产,不应考虑添加的水和盐;


(二)

有机成分不得与非有机形式的相同成分一起存在;


(三)

转化成分不得与有机或非有机形式的相同成分一起存在。

2.2. 在食品加工中使用某些产品和物质

2.2.1.

只有根据第24条或第25条授权用于有机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和非有机农业成分,以及第2.2.2点所指的产品和物质才能用于食品加工,但葡萄酒行业的产品和物质除外,第六部分第2点应适用, 酵母除外,第七部分第1.3点应适用。


2.2.2.

在食品加工中,可以使用以下产品和物质:

(一)

通常用于食品加工的微生物和食品酶的制剂,前提是用作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酶已根据第24条获准用于有机生产;


(二)

根据第1334/2008号法规(EC)第3(2)条(c)和(d)(i)点定义的物质和产品,根据该法规第16(2)、(3)和(4)条被标记为天然调味物质或天然调味制剂;


(三)

根据法规 (EC) No 1333/2008 第 17 条用于冲压肉和蛋壳的颜色;


(四)

天然色素和天然涂层物质,用于对煮鸡蛋的外壳进行传统的装饰性着色,目的是在一年中的特定时期将其投放市场;


(五)

食品加工中一般使用的饮用水和有机或非有机盐(以氯化钠或氯化钾为基本成分);


(六)

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微量营养素,前提是:

(一)

在正常消费的食品中使用它们是“直接法律要求的”,即欧盟法律的规定或与欧盟法律相符的国家法律的规定直接要求,其结果是,如果不添加这些矿物质、维生素、氨基酸或微量营养素,食品就不能作为正常消费的食品投放市场;或


(二)

至于投放市面的食品,在健康或营养方面具有特殊特征或影响,或与特定消费者群体的需要有关:

在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609/2013 号法规 (EU) 第 1(1) 条第 (a) 和 (b) 项中提及的产品中 (7) 其使用由该法规授权,并根据该法规第 11(1) 条针对相关产品通过的行为,或


在受欧盟委员会指令 2006/125/EC 8 监管的产品中,其使用已获得该指令的授权。





2.2.3.

只有根据第24条授权用于加工的清洁和消毒产品才能用于此目的。


2.2.4.

就第30条第(5)款所述的计算而言,应适用以下规则:

(一)

根据第24条授权用于有机生产的某些食品添加剂应按农业成分计算;


(二)

第2.2.2点(a)、(c)、(d)、(e)和(f)项所指的制剂和物质,不得计算为农业原料;


(三)

酵母和酵母制品按农业原料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