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条
加工饲料的生产规则
1. 生产加工饲料的经营者应特别遵守附件二第五部分和本条第3款所述任何实施行为中规定的详细生产规则。
2. 委员会有权根据第54条对附件II第五部分第1.4点的修正,通过增加经营者应采取的进一步预防和预防措施,或修改这些增加的措施。
3. 委员会可以通过实施法案,规定授权用于饲料产品加工的技术。
这些实施行为应根据第55条第(2)款所述的审查程序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