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2-4 加工食品生产规程
2024-05-06
第16条
加工食品生产规程
一、生产加工食品的经营者应特别遵守附件二第四部分和本条第3款所述的任何实施行为中规定的详细生产规则。
2. 委员会有权根据第54条通过授权法案,对以下条款进行修正:
(一) | 附件二第四部分第1.4点,关于预防措施和经营者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
(二) | 附件二第四部分第2.2.2点,关于允许用于加工食品的产品和物质的种类和组成,以及它们的使用条件; |
(三) | 附件二第四部分第2.2.4点,关于计算第30条第(5)款(a)(ii)和(b)(i)项所述农业成分的百分比,包括根据第24条授权用于有机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这些食品添加剂在此类计算中被视为农业成分。 |
这些授权行为不应包括使用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51) 第 1334/2008 号条例 (EC) 第 16(2)、(3) 和 (4) 条所指的非天然调味物质或调味制剂的可能性 (51) 也不是有机的。
3. 委员会可通过实施法案,规定食品加工中授权的技术。
这些实施行为应根据第55条第(2)款所述的审查程序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