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BIO SUISSE标准
瑞士BIO SUISSE标准
“蓓蕾”标志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标准前言
2023年1月1号开始生效
前言
瑞士农民在有机农业的发展中发挥了主导作用。1924年,鲁道夫.施泰纳博士建立了生物动力农业后不久,该国就建立了适用于瑞士气候和土壤结构条件的农场。20世纪40年代, 汉斯.穆勒博士研究出了生物有机方法,并向农民宣传保持土壤肥沃的重要性,从而奠定了植物生产封闭循环的可持续农业理念。有机农业研究所(FiBL)由富有远见的代表于1974年成立。它的任务是科学地证实有机农业先驱的观察结果。1981年,瑞士有机农业组织协会(Bio Suisse)成立,开启了有机农业的现代化时代。如今,这个组织由30多个农业成员组织、有机农业研究所和生物论坛Möschberg组成。
1981年通过了第一个通用种植标准,同时创建了有机种植的商标——蓓蕾。如今,蓓蕾是一个备受追捧的品牌,在消费者中具有很高的可信度。
Bio Suisse标准的本次修订和改编是根据欧洲共同体有机农业条例和《有机农业条例》的要求,对检查和申报进行了规范,但在生产技术(植物生产、畜牧业)和加工方面更进一步,在某些情况下意义重大。
瑞士Bio Suisse
Urs Brändli总裁
“蓓蕾”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贸易标准
法律公告 20 Bio Suisse-使命宣言 21第一部分:通用标准 23
1 适用范围和责任 23
2 合同义务和强制性检查 24
2.1 检验和认证 24
第一部分附录,第2.1章-根据Bio Suisse标准授权进行检查和认证的组织(在瑞士)
2.2 生产商与Bio Suisse之间的生产合同 25
2.3 加工和贸易商与Bio-Suisse之间的许可合同 31
2.4 费用 31
2.5 例外 31
2.6 违规和处罚 31
第一部分第2章附录1-Bio Suisse蓓蕾生产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32
3. | 蓓蕾商标的使用 41 |
3.1集体商标的使用 41 | |
3.2产品组合政策 41 | |
3.3营销规则 42 | |
3.4残留物政策 44 | |
4. | 社会要求 45 |
4.1定义 45 | |
4.2实施 45 | |
4.3标签 45 | |
4.4员工-雇主关系 45 | |
4.6日工/临时工 46 | |
4.7承包商员工 46 | |
4.8健康与安全 46 | |
4.9平等 46 | |
4.10劳工权利 46 | |
4.11检查程序 46 | |
第一部分第4章附录——社会责任自我声明表 47 | |
5. | 公平贸易关系 51 |
5.1行为准则 51 | |
5.2圆桌会谈 51 |
5.3 公平贸易关系监察专员服务 51
5.4 报告 51
5.5 进口蓓蕾产品时负责任的贸易惯例 51
6. | 可持续发展 56 |
7. | 气候保护和复原力 57 |
第二部分: 瑞士作物生产和畜牧业标准 58 | |
1. | |
1.1术语 58 | |
1.2整个农场的方法 59 | |
2. | 作物生产的一般规定 75 |
2.1土壤肥力 75 | |
2.2植物育种和植物繁殖 80 | |
2.3增强生物多样性 95 | |
2.4养分供应 118 | |
2.5防止污染 132 | |
2.6作物健康 133 | |
2.7能源效率 135 | |
3. | 作物生产的具体规定 137 |
3.1蔬菜和草药 137 | |
3.2水果和浆果 137 | |
3.3葡萄藤 140 | |
3.4食用菌 141 | |
3.5强迫 143 | |
3.6观赏植物和盆栽草本植物 145 | |
4. | 畜牧业一般生产规定 150 |
4.1畜牧业 150 | |
4.2进料 151 | |
4.3动物饲养 158 | |
4.4牲畜来源、等待期和牲畜流动 159 | |
4.5动物健康 170 | |
5. | 畜牧业的具体规定 172 |
5.1牛 172 | |
5.2绵羊 172 | |
5.3山羊 175 | |
5.4猪 176 | |
5.5家禽 181 | |
5.6兔子 197 | |
5.7烹饪鱼类 199 | |
第二部分第5.7章附录1 204 | |
第二部分第5.7章附录2 205 | |
5.8养蜂和养蜂产品 208 |
5.9昆虫生产 211
第三部分:加工和贸易标准 214
1 一般要求 214
1.1 基本原理 216
1.2 许可证合同 216
1.3 成份、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216
1.4 原材料采购和监管链监控 217
1.5 货物接收和监管链 217
1.6 确保无转基因生产的措施 217
1.7 处理程序和方法 219
1.8 分离 219
1.9 包装 221
1.10 标签 221
1.11 清洁剂 236
1.12 害虫防治 236
第三部分第1.12章附录1——公认的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部分第1.12章附录2-Bio Suisse技术公司批准的有害生物防治公司名单
1.13 可持续发展 246
2 牛奶和乳制品
2.1 牛奶收集和接收 247
2.2 即食牛奶 247
2.3 用其他母乳制成的产品 249
2.4 酸奶和其他发酵乳制品(酸奶、牛奶酒) 249
2.5 奶粉和奶粉制品 251
2.6 酪乳、乳清、乳制品饮料和乳制品饮料制剂 253
2.7 奶油和奶油产品 255
2.8 奶酪(新鲜奶酪和陈奶酪) 257
2.9 乳清干酪和马斯卡彭奶酪 260
2.10 奶酪产品 260
2.11 黄油、黄油产品和乳脂部分 262
2.12 甜食和甜点(煎饼、大米布丁、馅饼、奶油布丁) 265
2.13 冰淇淋和冰糕 267
3 富含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婴儿食品
3.1 婴儿和后续配方奶粉 268
3.2
谷类婴儿食品 2704 肉类和肉制品 273
4.1 一般要求 273
4.2 加工肉制品 274
5 昆虫和昆虫产品 278
5.1 加工昆虫产品 278
6
水果、蔬菜、香草、蘑菇、豆蓓蕾菜和蔬菜 2796.1 一般要求 279
6.2 水果和蔬菜产品,包括水果和蔬菜罐头 280
6.3 水果和蔬菜汁、蜜桃和糖浆 283
6.4 果酱和果冻 285
6.5 水果或水果酸奶、乳制品、冰淇淋和冰糕的水果基质和其他风味基质 287
6.6 食用蘑菇 288
6.7 蓓蕾菜和forcing生产 288
6.8 草药(新鲜) 288
6.9 由茶、香草、水果和蔬菜制成的冷饮(冰茶和软饮料) 290
6.10 杏仁饮料和椰子饮料 290
7 谷物、豆类、植物蛋白及其制品 292
7.1 一般要求 292
7.2 谷物、豆类、谷物加工产品、谷物混合物、什锦早餐 292
7.3 面团、面包、糕点和耐用烘焙食品,包括面包混合物 293
7.4 面条,包括馅料和馅料意大利面 296
7.5 淀粉、面筋、谷物糖浆和淀粉甜味剂 296
7.6 豆类和谷物饮料 299
7.7 豆腐、豆豉和其他由植物蛋白制成的产品 300
8 鸡蛋和蛋制品 303
8.1 一般要求 303
8.2 鸡蛋 303
8.3 液态蛋制品 304
8.4 干鸡蛋制品 306
8.5 水煮蛋制品 306
9 香料、调味品、肉汤、汤和炖锅 309
9.1 香料 309
9.2 芥末酱 315
9.3 酱油和液体调味料 316
9.4 所有汤和酱汁产品 318
10 植物油和植物脂肪 323
10.1 直接消费的食品级油 323
10.2 烹饪或其他产品加工用油脂 324
10.3 人造奶油 325
10.4 蛋黄酱 325
10.5 沙拉调味品 327
11 酒精饮料和葡萄酒 330
11.1 啤酒 330
11.2
葡萄酒和起泡酒 33111.3
果酒 33411.4 蒸馏酒精饮料 337
11.5 醋 337
12 养蜂产品 339
12.1 一般要求 339
12.2 蜂蜜 339
12.3 蜂窝蜜 339
12.4 蜂胶 340
12.5 花粉 340
13 酵母和酵母产品 341
13.1 一般要求 341
14 糖果和糖果 343
14.1 糖的种类和糖制品 343
14.2 糖果果冻和口香糖 345
15 咖啡、可可、巧克力和其他可可制品 347
15.1 咖啡 347
15.2 可可、巧克力和其他可可制品 347
16 餐饮服务业 350
16.1 所有参与餐厅和餐饮服务运营的要求 350
16.2 Bio Suisse食品服务模式 351
17 饲料 354
17.1 适用范围和定义 354
17.2 分离 354
17.3 处理方法 354
17.4 饲料成份和动物饲料的成份 355
17.5 标签和声明 357
18 天然化妆品 358
18.1 处理方法 358
18.2 蓓蕾产品的成份 358
18.3 有机成份(瑞士有机、欧盟有机或同等产品) 358
18.4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 358
18.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358
19 农场和承包加工 360
19.1 处理 360
19.2 承包加工 361
19.3 包装和标签 361
20 带蓓蕾投入物标识的肥料、土壤改良剂和基质 363
20.1 适用范围 363
20.2 所有产品的一般要求 363
20.3特定原材料和产品类别的特殊要求 364
20.4具体处理方法的要求 365
21 补充剂(单一成份产品) 367
21.2 胶囊或药丸形式的补充剂 368
第四部分:野生植物收获标准 369
1 原则和目标 369
2 定义 369
3 标签 369
4 蓓蕾审批申请 369
5 收获区 369
5.1 放射性 369
6 野生植物的收获 370
7 处理和存储 370
8 栖息地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 370
9 检查程序 371
1 原则和目标 372
2 Bio Suisse进口限制 373
2.1 具体进口限制 373
2.2 进口产品评价标准 374
3 通用方向 377
3.1 检验和认证 377
3.2 市场存在 391
3.3
社会责任 3913.4
公平贸易 3943.5 清理和破坏森林和高保护价值地区 395
3.6 水资源管理 395
3.7 土地征用 397
3.8 农残政策 398
4 作物生产和畜牧业指令 404
4.1 按照Bio Suisse标准转换为有机农业 404
4.2 作物生产 406
4.3 作物生产的具体规定 416
4.4 畜牧业 417
5 加工和贸易指令 420
5.1 货物流动环节的隔离;根据Bio Suisse标准认证的产品的可追溯性 420
5.2 储存和加工中的害虫控制 420
第五部分第5.2章附录——储存和加工过程中允许的有害生物控制物质和措施 4236 野生收获指示 426
6.1 定义 426
6.2 转换期 426
6.3 标签 426
6.4 检查 426
6.5 收获区 426
6.6 野生植物收获 426
6.7 栖息地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 428
6.8 处理和存储 428
新版Bio Suisse标准阅读指南
标准由不同主题领域不同部分组成,协会依据不同情况有权做出决定:
■ 代表大会通过的一项标准的原则和目标由案文一侧的绿色条表示。
■ 随后的指令以这些原则为基础,并对技术实施进行了规范。指令修正案将提交给成员组织,如果它们在60天内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则由Bio Suisse质量委员会实施。文本中没有特别强调这些指令。
■ 对于某些方面,有由负责的标签委员会发布和调整的实施规定。它们通过文本侧面的两条灰色条纹来识别。
■ 最后,附录包含可在短时间内更改的列表以及实用信息。职责是单独定义的,Bio Suisse集团总部保留一份概览清单。附录遵循其所指的章节。它们被指定为附录,并在文本侧面用灰点标记。
为了在语言上平等对待人,将尽可能使用中性形式或出于易读性的原因使用男性形式。
Bio Suisse标准主要用德语起草。因此,在法律或解释不确定的情况下,德语版本具有权威性。Bio Suisse标准的法语、意大利语、英语和西班牙语都经过了精心的德语翻译。然而,翻译错误永远不能完全排除。
这些标准以及其中指定的其他文件可在www.bio-suisse.ch和www.bioaktuel.ch上查阅。
以下列出的所有联邦法律和条例可向联邦建筑和物流办公室(前联邦印刷和用品办公室)订购,电话:3003 Bern,电话:+41(0)31 325 50 50 50,或从互联网www.admin.ch下载。
“蓓蕾”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贸易标准
ADEBA 致力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区域(以前的生态补偿区)
AGBio瑞士咨询小组
AGRIDEA农业咨询和推广服务 中心(前身为LBL和SRVA)
AgroscopeSwis对农业、营养和环境的研究
动物福利条例(SR 455.1–Tierschutzverordnung vom 23。2008年4月)
AOP/PDOLogo用于原产地保护和受保护的原产地指定
BRC 英国零售联合会
BSOBIOSUISE ORGANIC–根据Bio Suisse标准及其产品认证的海外业务的名称和标志
BTS根据《直接支付条例》第72条制定的特别适合动物饲养的牲畜饲养系统 计划(见DPO)
CH有机 认证依据《有机农业条例》(见OFO)
COA室外 覆盖区域
COC 受控有机栽培CR,CRA 轮作,轮作面积 DMDry matter
DPO 农业直接支付条例(《直接支付条例》,SR 910.13–Verordnung vom 23。2013年10月(Direktzahrungen和Landwirtschaft)
dtDeciton(100千克)
DWBSOFDA《 公共浴室和淋浴设施饮用水和水条例》(SR 817.022.11–Verordnung des EDI vom 16)。2016年10月,Trinkwasser sowie Wasser在öffentlich zugänglichen Bädern und Duschanglagen)
EAER 联邦经济事务、教育和研究部
欧盟有机部门 根据欧盟有机部门法规认证(见欧盟有机法规)
粮农组织《 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膳食饲料生产和营销条例》(SR 916.307.1–Verordnung des WBF vom 26)。2011年10月,生产和调查
FDHA 联邦内政部
《饲料生产和营销 条例》(SR 916.307–Verordnung vom 26。2011年10月(生产和未来研究)
FiBL有机农业 研究所,5070 Frick
FOAG 联邦农业办公室
《食品 添加剂条例》
817.022.31–EDI版本25。2013年11月,zulässigen Zus atzstoffe在Lebensmitteln去世)
FOPH 联邦公共卫生办公室
FUAO《食品和实用物品 条例》(SR 817.02–Lebensmittel-und Gebrauchs gegenständeverordnung vom 16)。Dezember 2016)
GMFOFDHA《 转基因食品条例》(SR 817.022.51–Verordnung des EDI vom 23。2005年11月(德国)
HMF 羟甲基糠醛
ICS- 内部控制系统
ILO 国际劳工组织
IP 集成生产
ISFA 关于使用瑞士食品来源标志的法令(SR 232.112.1–Verordnung vom 2。2015年9月
LCIBio瑞士标签委员会“进口”
LCPBio瑞士标签委员会“生产”
LCPMBio瑞士标签委员会“加工和贸易”
LH-蛋鸡
LMU 活畜粪肥装置
LU 畜牧单位
LW 活重
MCMediterranean国家
METAS 联邦计量认证办公室
非有机 不符合任何法律有机标准(来自传统或综合生产)通常(例如在食品标签中)也使用“传统”一词。
1997年9月,Landwirtschaft生物学家和Kennzeichnung生物学家生产Erzeugnisse和Lebensmittel)
ORR 关于降低与使用某些特别危险物质、制剂和物品有关的风险的《化学品风险降低条例》
814.81–Verordnung vom 18。2005年5月,在Stoffen、Zubereitungen和Gegenständen的领导下,乌姆冈的Risiken被任命为最佳人选。)
PAKBio瑞士生产者审批委员会(LCP的前身)
PEP生态性能 证明(见DPO)
PRIF农业作物施肥 原理
PVC聚氯乙烯
RAU 根据《直接支付条例》第72条关于牲畜定期进入牧场和/或牧场的计划(见DPO)
SBio瑞士蓓蕾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标准。引用标准中带有一位和两位数字的标题时,以章节形式给出(如第4.2章),引用带有条款的三位和四位数字标题(如第4.2.2条)。在指令之外的文件中,引用“S”或“标准”作为对指令的补充。
SDROFDA《 有特殊饮食要求者食品条例》(SR 817.022.104–Verordnung des EDI vom 16)。2016年9月,Lebensmittel für Personen mit besonderem Ernährungsbedarf)
UHTU 超高温牛奶和乳制品的超高温短时加热
紫外线 紫外线(紫外):波长为1 nm至380 nm的不可见光范围内的辐射
VFOFDA《蔬菜、真菌和食盐食品条例》
817.022.17–EDI版本16。2016年10月(Lebensmittel pflanz licher Herkunft,Pilze und Speisesalz)
WMP 水管理计划
WPOWaters Protection Ordinance(SR 814.201–Gewässerschutzverordnung vom 28)。1998年10月)
十、
(上标)
关于基因工程的关键成份:根据《有机农业条例》和欧盟有机法规的规定,承诺遵守基因工程禁令。
在联邦知识产权研究所(3003 Bern)注册的商标,编号为405758和P-479695 | |
KNOSPE | 在联邦知识产权研究所(3003 Bern)注册的商标,编号P-494457 |
勃艮第 | 在联邦知识产权研究所(3003 Bern)注册的商标,编号为P-494456 |
GEMMA | 在联邦知识产权研究所(3003 Bern)注册的商标,编号P-494458 |
蓓蕾农民和蓓蕾种植者的原则
我们意识到我们对自然和在其中工作的人负有责任。我们希望使我们的工作与自然循环和经济框架条件相协调。我们每天都全心全意地致力于我们的共同愿景。
这种整体循环使我们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健康美味的正宗有机产品。
注:本使命声明是为蓓蕾农民、蓓蕾园丁以及所有从事有机农业的男性和女性撰写的。出于可读性的原因,我们将自己局限于文本中的阳性形式。
Bio Suisse-瑞士蓓蕾农场的组织
我们想要什么
我们的愿景 我们生活在一个可持续的农业生态系统中,是人类、动物和植物的自然家园。瑞士是一个专注于有机农业的国家,当代和未来几代农民都采用全面可行的种植方式,用健康美味的正宗产品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我们的工作方式
我们的价值观 蓓蕾代表有机农业的整体定义。Bio Suisse为蓓蕾品牌创造了高价值,从而有助于确保瑞士蓓蕾农场的未来。我们的工作和沟通建立在雄心勃勃的标准和高道德要求的基础上。
蓓蕾农民民主地指导Bio Suisse,并使用标准来定义蓓蕾产品的有机农业。
Bio Suisse公司培育经过尝试和测试的东西,改进现有的东西,创造新的东西,并致力于有机农业的进步和发展。这也包括负责、自主进出口蓓蕾产品。
我们的组织
我们是
Bio Suisse是瑞士蓓蕾农场的伞式组织,是蓓蕾注册商标的所有者。
Bio Suisse组织和管理蓓蕾品牌在瑞士的发展和有机农业。
赞助商是瑞士蓓蕾农和蓓蕾园丁,他们是在成员组织内组织的。
1. 适用范围和责任
瑞士有机农业组织协会发布的Bio Suisse标准适用
■ 以蓓蕾标志(蓓蕾标志是Bio Suisse的商标)进行交易的动植物产品的生产,或声称是按照Bio Suisse标准生产的;
■ 部分或全部由符合Bio Suisse标准生产的原材料组成并带有蓓蕾标志的食品的加工和交易;
■ 带有蓓蕾标志或声称是按照Bio Suisse标准生产的投入物。
Bio Suisse技术公司的法规决定了谁对这些标准的采用和修订负责。
代表大会对这些标准拥有主权。指导委员会负责发放许可证的条件以及发布专业委员会和标签委员会的职能说明。质量委员会负责标准的战略制定和解释(根据法规)。指导委员会设立了三个标签委员会。这些组织起草标准,为标准的解释和进一步发展做好准备,以引起质量委员会的注意,监督总部的运营活动是否符合Bio Suisse标准,并做出先例决定。标签委员会“生产”(LCP)负责监督蓓蕾在瑞士的生产经营的批准或撤销。标签委员会“加工/营销”(LCPM)监督向被许可人授予和撤销蓓蕾商标。“进口”标签委员会(LCI)监督瑞士标准对带有蓓蕾标志的外国产品标签的等效原则。独立上诉办公室(IAO)就针对执行决定的上诉作出最终决定。
以下附加文件是这些标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可从Bio Suisse获得:
a) Kriterinkatalog für die Erteilung von Ausnahmebewilligungen–Produzenten(《授予豁免标准目录-生产者》,无英文版)
b) 投入清单:瑞士有机农业批准的辅助投入清单
Bio Suisse/FiBL批准的饲料清单:有机农业中饲料的生产和使用条件
生产者制裁目录
对被许可人和商标使用者的制裁目录
c) Bio Suisse集团成员组织名单
个别成员组织可以在某些方面对其成员施加进一步的条件。
如果有关食品加工、储存或规格的法律规定与这些标准相冲突,则不存在使用蓓蕾标志的法律要求。
瑞士血统包括该国各地、列支敦士登公国和关税同盟的其他地区(比辛根、坎皮奥内),根据2005年3月18日《海关法》(SR 631.0)第43条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一直在不间断地耕种的盖克斯河和上萨伏伊河自由区(日内瓦自由区)以及瑞士边境地区的农业经营区。
2. 合同义务和强制性检查
生产商(即农业经营;农产品生产商)和许可证持有者(加工和贸易经营)必须定期接受检查,以确保其符合Bio Suisse标准。为此,他们必须与Bio Suisse集团批准的检验和认证机构签订合同。
一项业务不得同时与两个经批准的认证机构签订合同。例外只能由自己的认证机构颁发。
根据生产合同,生产商有权使用受保护的蓓蕾标志,并有义务支付会员费和营销费用。该合同还规定了出售和贸易产品的标签。通过交易购买的蓓蕾产品获得可观营业额的生产商还有义务签订许可证合同。
加工和交易业务只能通过与Bio Suisse签订合同获得蓓蕾标志的使用权。任何产品带有蓓蕾标志的人都有义务签订许可合同并支付许可费。
任何人将蓓蕾标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都必须与Bio Suisse签署商标使用合同,并支付商标使用费。
2.1 检验和认证
2.1.1 检验和认证合同
生产商(即农业经营;农产品生产商)以及加工和贸易经营必须与瑞士政府(或联邦计量研究所)认可并经Bio Suisse认证的检验和认证机构签订检验合同。运营经理将收到认证合同和检查合同。蓓蕾生产商和许可证持有者必须每年接受经批准的检验和认证机构的检验和证明,以确保其符合Bio Suisse标准。
2.1.1.1 经批准的检验和认证机构
检验和认证机构一旦与Bio Suisse签署合同,即被视为获得批准。Bio Suisse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标准,并就公司根据Bio Suisse标准检查和认证农业、加工和贸易运营的资格做出决定。
⮡有关本文的 更多信息,请参阅第2.1章第一部分第20页的附录。
2.1.2 对生产者(即农业经营、农产品生产者)的检查
农业经营必须记录其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植物保护产品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这些标准不允许的输入不得出现在农业操作中。
农业经营还必须保存生产记录和适当详细的采购和销售记录。
当蓓蕾农业运营商在作物轮作和施肥方面进行合作时,他们都必须与同一认证机构签订合同。
根据瑞士肉类生产质量管理要求(Schweizerfleisch),所有蓓蕾养殖作业也将自动接受检查。
检查期间对库存变化的考虑:检查期间必须始终考虑进料量。检查员可能不会自动认为饲料供应量与购买的饲料相当。如果购买了大量饲料,或者农业经营被认为已经达到极限,则应特别注意这一方面。(LCP 18.5.1999)
2.1.3 加工和贸易操作检查
2.1.3.1 保存记录、记账的义务
被许可人必须证明符合这些标准。从农业生产到运输,从储存设施到加工商或批发商的加工和包装,一直到零售,所有阶段的记录和记账都必须完整准确。
每一种产品都必须可追溯到其原产地。如果来自不同来源的产品在储存或加工过程中混合在一起,则必须从记录中识别其来源。
被许可人必须从每批样品中保留一个单独的样品,并将其保存到到期日。Bio Suisse可能会给予豁免。Bio Suisse可以通过检验机构收集某些产品的随机样本,并将其存放在中立方。
2.1.3.2 检查
检查旨在检查是否符合这些标准,并审查许可证合同的一般条件。特别是,对与有机产品生产有关的每个地点进行检查,并核实监管链。
2.1.4 对餐馆和餐饮服务运营的检查
商标使用者必须证明其遵守了餐馆和餐饮服务运营的指令,并符合商标使用条件。
此证明包括以下控制点:
■ 及时记录和提交所购货物的净值。
对提供的数据进行合理性检查。
标签与所提供数据的一致性。
商标使用人必须每年提交一次自我声明表;这必须全部完成,按时提交,并包括以下内容:
■ 确认遵守章程。
■ 确认所购货物的净值是正确的。
■ 确认已采取适当的培训措施。
■ 确认符合《Bio Suisse公司设计手册》第六部分“餐厅和餐饮服务运营”的规定。
独立的检查机构每三年对业务进行一次检查。Bio Suisse保留随时安排检查的权利。
第一部分第2.1章附录-根据Bio Suisse标准授权进行检查和认证的组织(在瑞士)
Bio Suisse指导委员会于2020年10月31日通过。
1. 有权在Bio Suisse标准级别检查和认证运营的认证机构的标准
1.1 一般要求
■ 认证机构根据《有机农业条例》提供检查和认证。认证机构对Bio Suisse标准(ISO/IEC 17020或ISO/IEC 17065)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注册地区拥有有效的SAS认证。认证机构在欧盟第三国名录中被列为有机作业的检查机构。SAS审计报告和条例应根据要求提供给Bio Suisse。(1)
■ 出于检查和认证的目的,Bio Suisse标准被视为一个单一的单位。这尤其意味着,任何影响蓓蕾公司运营和蓓蕾产品的有机农业条例层面的偏差都必须向Bio Suisse报告。(1)
■ 认证机构的定价系统反映了各业务部门(在种植、加工和贸易方面)的团结意识:业务部门不会因地点、语言或距离而面临劣势。大型和小型业务的负担相当分担。(1)(2)
关于Bio Suisse及其签约合作伙伴的所有信息都是保密的。
■ Bio Suisse将及时了解检查员和认证人员培训课程的日期,以及与Bio Suisse要求相关的培训课程的内容和文件。根据要求,Bio Suisse可以参加检查员和认证人员的定期培训,并积极提供培训课程。
■ 参加Bio Suisse组织的培训课程和协调会议,以根据Bio Suisse标准进行检查和认证。
■ 在检查和认证过程中,认证机构执行Bio Suisse确定的优先顺序指南。这些指南由Bio Suisse与所有授权认证机构提前商定。
■ 所有相关方之间的数据(运营地址和负责人、运营编号、产品、Bud状态)是同步的,没有任何相互结算的成本。运营的萌蓓蕾状态将输入认证机构的系统。
与公共当局的任何交易都将与Bio Suisse进行协调。
■ 认证机构正确、忠诚地向客户告知Bio Suisse的要求。它鼓励客户通过相应的信息、培训课程和检查员的出现来接受有机检查和有机认证。它在第三方面前恰当而客观地讨论竞争对手。不得使用不公平或不诚实的营销或销售方法(瑞士联邦不正当竞争法,特别是第3条)。
■ 来自第三方的严重投诉或媒体查询会影响蓓蕾的运营或蓓蕾的产品,必须立即向Bio Suisse报告,并提供有关所采取措施的详细信息。
■ 认证机构可能不会与Bio Suisse竞争。带有企业标志或其他品牌的认证机构不会在包装或通信中作为有机标签发布者出现。如果在蓓蕾产品上声明了认证机构,则仅以文本形式(名称和/或代码)指定认证机构。对于所有其他有机产品,如果声明了认证机构,则可以使用公司标志或认证标志(如果可能,在包装的非销售侧)。(1)
■ 认证机构必须根据私法组织。(1)
1如果不满足这一标准,Bio Suisse将不会与新的认证机构签订合同。
2这不被视为批准在瑞士境外进行检查和认证的认证机构的标准,见BSO认证机构第五部分,第3.1.1.7条,第305页。
对认证机构的活动进行定期审计需要获得Bio Suisse的批准。(1)
■ Bio Suisse可随时审查已根据Bio Suisse标准认证的运营和公司的检查和认证文件。这也适用于上诉裁决。信息、数据和文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提交给Bio Suisse。
■ 经核准的认证机构有义务在可疑案件中合作,并在客户更换认证机构时传递信息和数据。
在Bio Suisse与所有批准的认证机构协商确定的互联网平台上公布所有有机认证运营的证书和/或地址和认证数据。
■ 如果怀疑严重违反Bio Suisse标准,将优先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任何额外的检查。
1.2 检查的特殊要求
■ 认证机构根据合同确保其可以检查所有相关领域的注册业务(即使是未经通知的)。在适用的情况下,还必须包括操作的非有机部分。
■ 维护一份分包商名单,以检查蓓蕾的运营或许可证持有人。
■ 建立一个快速系统,确保在检查后最多四个工作日内将关键检查结果提交给负责认证的人员或机构。(2)
1.3认证的特殊要求
■ 只有同时担任检查员的认证人员才能被雇佣。(2)
农业认证委员会至少50%的成员由从业者(农民/顾问)组成。(2)
■ 根据ISO/IEC 17065向产品符合Bio Suisse要求的企业颁发证书。根据Bio Suisse的制裁目录实施制裁。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任何具有报告义务的认证决定通知Bio Suisse。这也适用于收到的任何上诉和上诉决定。涉及Bio Suisse实施措施的决定必须包含在制裁目录中规定的信息中。
任何影响蓓蕾运营和蓓蕾产品认证的重大问题,必须立即通知Bio Suisse。
根据Bio Suisse标准目录给予生产商例外。(2)
■ 认证机构将《有机农业条例》中的制裁目录与Bio Suisse公司的制裁目录尽可能保持一致。在农业方面,认证机构与实施有机农业工作组合作。(2)
1.4 对上诉办公室的特殊要求
■ (1)
1.5 农业的特殊要求
■ 收费结构符合以下标准:(2)
– 不收取基于距离的费用
– 无特定语言费用
基于业务规模的金额
■ 进行农业检查的检查员最好具有有机农业或有机咨询方面的实际经验。
■ 检查员最好在最多连续三年的时间内对同一作业进行检查。在最多五年或六次检查后,必须使用另一个人。
1.6 加工和贸易的特殊要求
■ 收费结构符合以下标准:(2)
– 不收取基于距离的费用
– 无特定语言费用
纯有机运营的折扣特殊费用
– 报价中包含小型审计
1.7 出现偏差时的程序
如果个别标准出现偏差,Bio Suisse指导委员会应就必要条件或制裁做出决定,直至撤销批准证明。
2. 生产者(包括农场加工)和水产养殖的认证机构
bio.inspecta AG邮箱 5070 Frick | Bio-Test Agro AG(BTA)Erlenauweg 17 3110 Münsingen BE |
电话:+41(0)62 865 63 00 传真:+41(0)62 865 63 01 | 电话:+41(0)31 722 10 70 传真:+41(0)31 722 10 71 |
认证编号:SCESp 0006 | 认证编号:SCESp 0086 |
适用于有机产品包装的认证机构代码:CH-BIO-006 | 适用于有机产品包装的认证机构代码:CH-BIO-086 |
加工和贸易认证机构
bio.inspecta AG邮箱 5070 Frick | Bio-Test Agro AG(BTA)Erlenauweg 17 3110 Münsingen BE | Ecocert Swiss AG Hafenstrasse 50c 8280 Kreuzlingen | ProCert AG Marktgasse 65 3011伯尔尼 |
电话:+41 (0)62 865 63 00 传真:+41 (0)62 865 63 01 | 电话:+41 (0)31 722 10 70 传真:+41 (0)31 722 10 71 | 电话:+41 (0)71 626 06 26 传真:+41 (0)71 626 06 23 | 电话:+41 (0)31 560 67 67 传真:+41 (0)31 560 67 60 |
info@bio-inspecta.chwww.bio-inspecta.ch 认证编号:SCESp 0006 适用于有机产品包装的认证机构代码:CH-BIO-006 | info@bio-test-agro.chwww.bio-test-agro.ch 认证编号:SCESp 0086 适用于有机产品包装的认证机构代码:CH-BIO-086 | office.switzerland@eco-cert.comwww.ecocert.com 认证编号:SCESp 0004 适用于有机产品包装的认证机构代码:CH-BIO-004 |
认证编号:SCESp 0038 适用于有机产品包装的认证机构代码:CH-BIO-038 |
2.2.1 蓓蕾生产合同
根据生产合同,生产商有权使用受保护的蓓蕾商标,并有义务支付会员费和营销费用。该合同还规定了缔约方之间的通信、数据保护以及为销售和贸易提供的产品的标签。通过交易购买的蓓蕾产品获得可观营业额的生产商还有义务签订许可证合同。
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生产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2.2.2 许可证要求
生产商使用注册的蓓蕾商标通常是免费的。完全利用农业经营自身资源生产的产品不需要许可证。
生产商以每年150000.00(3)瑞士法郎以上的购买价格购买蓓蕾产品,并作为直销商转售这些产品,必须与Bio Suisse签订许可证合同。将适用直销生产商的费用表。
如果生产商以每年150000.00瑞士法郎以上的购买价格购买蓓蕾产品,则经营蓓蕾产品但非直销商的生产商必须与Bio Suisse签订许可证合同。Bud许可证合同的费用表将适用于他们。
蓓蕾牛奶生产商的会员资格和注册义务
所有饲养奶牛的蓓蕾养殖业务,包括转换后的蓓蕾养殖运营,都必须是Bio Suisse批准的有机乳制品协会的成员。符合以下例外情况的农业经营必须在Bio Suisse注册,或者可以在有机乳制品协会的会员资格或在Bio Suisse登记之间进行选择:
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农业经营必须在Bio Suisse注册:
将生产的鲜奶或加工奶直接出售给消费者或用于自给自足目的的蓓蕾奶生产商。
– 蓓蕾奶生产商在自己的农业经营或其他农业经营中专门将其生产的牛奶喂给小牛。
– 蓓蕾牛奶生产商已完成转换,并全年以非有机牛奶的形式销售其生产的牛奶。
满足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农业经营必须在批准的有机乳制品协会之一履行其会员义务,或在Bio Suisse注册:
将牛奶供应给不隶属于有机乳制品协会的奶酪或其他乳制品的蓓蕾奶生产商,称为“第三方生产商”。Bio Suisse可能会收取注册这些业务的费用。
转型中的蓓蕾奶生产商。
2.2.2.1 有机乳制品协会
LCP负责发布审批标准。LCP可以批准或撤销批准,也可以实施制裁。批准标准包括组织结构、生产的最低有机牛奶量以及参与Milchmarktrunde(瑞士有机乳制品委员会)。有机奶制品协会同意遵守Milchmarktrunde做出的任何一致决定。LCP决定批准或撤销批准以及实施任何制裁。
有机乳制品协会一旦与Bio Suisse签署合同,即被视为获得批准。Bio Suisse集团总部保存着一份已批准的协会名单。
3这适用于产品的净值,不包括增值税和许可费。转售的包装好的购买产品可以从该金额中扣除。对于板条箱或其他开放式集装箱,这仅适用于整个板条箱交付物未经更改地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情况,即交付物的任何部分都未公开出售。
Bio Suisse集团目前批准的有机乳制品协会:
■ Berner Biomilch Gesellschaft BBG
■ 生物银ZMP
■ PV Suisse Biomilch
Züger/Fester项目办
■ PROGANA
■ Verein Bio Lieferanten Emmi Biedermann
生猪生产者的强制性会员资格
以下情况必须加入公认的有机猪生产商协会:
■ 通过持牌贸易组织或直接向加工商或其客户销售有机猪的蓓蕾猪育肥商
■ 其仔猪明显由采购上述仔猪的蓓蕾猪育肥商直接销售的蓓蕾猪饲养者。
以下内容不需要任何成员资格:
如上所述,年出栏仔猪或生猪数量少于20头的出栏养猪场
直接将猪出售给终端客户或餐馆和食品服务运营的蓓蕾养猪场
仅饲养ProSpecieRara品种(长毛猪和黑色阿尔卑斯猪)的蓓蕾猪养殖场
■ 蓓蕾猪饲养者,其仔猪明显直接出售给正在购买额外牲畜的蓓蕾猪育肥者
2.2.2.2 有机猪生产者协会
Bio Suisse集团为有机猪生产商协会发布批准标准,并决定批准的授予和撤销以及制裁的实施。批准的标准包括组织形式、生产商的最低数量以及参与有机猪市场圆桌会议(有机猪生产商协会、Bio Suisse肉类咨询小组、加工商、零售商、持牌贸易商和Bio Suisse)等。有机生猪生产商协会承诺执行有机生猪市场圆桌会议的决定。
有机猪生产商协会一旦与Bio Suisse签署合同,即被视为获得批准。Bio Suisse集团总部保存着一份已批准的协会名单。
Bio Suisse集团目前批准的有机猪生产商协会:
-IG Bio-Schweine Schweiz(IG BSS)
2.2.2.3 文件要求
蓓蕾苗经营者在检查时必须能够提供书面证明,证明其是经批准的有机生猪生产者协会的成员。会员资格的书面确认或缴纳会费的证明被视为充分的证据。
Bio Suisse是蓓蕾商标的所有者。第三方使用商标的权利只能通过合同协议获得。
许可证合同取决于根据Bio Suisse标准进行的检查和认证。
以下领域不属于与Bio Suisse签署许可证合同的义务范围:
活体动物贸易,屠宰牛贸易除外
根据书面协议,由蓓蕾许可证持有人或蓓蕾生产商委托进行的承包活动
零售包装中贴有标签的产品的储存和贸易(进口产品除外)
■ 餐馆和餐饮服务业商标使用者根据餐馆和餐饮业第三部分第16章第279页
蓓蕾生产者蘑菇基质的生产者(见基质第二部分第3.4.3条,第121页)
免于与Bio Suisse签订许可证合同但仍希望使用蓓蕾商标的运营商必须与Bio Suisse签署商标使用合同。
2.4 费用
生产合同的费用由Bio Suisse集团代表大会决定。许可证费用每年由Bio Suisse指导委员会以单独的费用表的形式确定。
⮡ 至第2.4章:
第一部分第2章附录1-Bio Suisse蓓蕾生产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第一部分第26页
第一部分第2章附录2-Bio Suisse许可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第一部分第29页
第一部分第2章附录3——蓓蕾许可证合同费用表第一部分第32页
针对餐馆和食品服务运营(德语)、养蜂人(德语)和屠宰牛贸易(德语)的特定行业法规
2.5 例外
标签委员会负责发布贬损声明。例外仅在有限的时间内有效。
2.6 违规行为和制裁
在违反这些标准的情况下实施的制裁在Bio Suisse制裁目录中有定义。最轻的制裁是警告,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问题。
2.6.1 诉求
对基于Bio Suisse标准的裁决提出的上诉将由Bio Suisse的独立上诉办公室审议。对制裁的上诉必须向实施制裁的机构提出(根据关于上诉权的指示)。对认证机构作出的决定提出的上诉必须向认证机构提出。
2.6.2 会员禁令
如果有目的或多次违反Bio Suisse蓓蕾生产合同和合同第3条中的合同组成部分,LCP可以实施长达五年的会员禁令。
⮡ 至第2.6章:有机生产者制裁目录和许可证持有者制裁目录
第一部分第2章附录1-Bio Suisse蓓蕾生产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Bio Suisse的义务和责任
A.注册商标蓓蕾的保护
Bio Suisse是一家独立的非营利组织,代表瑞士蓓蕾农业运营和许可证持有人的利益。Bio Suisse是蓓蕾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并负责管理和保护其合法使用。任何违反Bio Suisse标准或不当使用注册商标蓓蕾的行为,Bio Suisse将根据Bio Suisse制裁目录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此外,如果出现蓓蕾商标的不当使用、对Bio Suisse标准的不当引用或任何未经授权的模仿,Bio Suisse将立即采取行动,并在必要时提起法律诉讼。
1. 许可使用注册商标蓓蕾
通过签署Bio Suisse蓓蕾生产合同,Bio Suisse授予农业经营许可,使用注册商标蓓蕾。在产品可以带有蓓蕾商标之前,经营必须符合生产合同的条款,并且必须从Bio Suisse批准的认证机构获得证书,该机构确认其符合Bio Suisse标准,并且经营必须属于Bio Suisse的成员组织。
使用蓓蕾标志进行交易的进口产品必须符合《有机农业条例》和Bio Suisse(标准第五部分)的要求。除其他事项外,总公司必须在监管链监控的基础上为产品提供特定批次的蓓蕾批准印章。
Bio Suisse标准的进一步发展
Bio Suisse标准不断更新。农业经营可以通过其成员组织或成为Bio Suisse执行机构的成员,提出想法并帮助制定这些标准。
为蓓蕾农业运营提供信息
Bio Suisse定期为农业运营提供有关有机农业、加工、有机市场和质量保证的信息。Bio Suisse通过适当渠道为农业运营提供信息,并可提供进一步信息。
2. 公共关系和有机市场的透明度
Bio Suisse定期向公众宣传有机农业和蓓蕾产品的好处。Bio Suisse在政治层面倡导有机农业,通过各种方式推广蓓蕾商标。Bio Suisse以成本价为农业经营提供信息和宣传材料。
Bio Suisse追踪关键市场数据的发展,从而创造市场透明度。Bio Suisse促进加工、贸易和进口业务之间的联系,并积极促进蓓蕾产品的销售。
B.蓓蕾农作业的义务
6. 符合Bio Suisse标准
农业经营有义务遵守Bio Suisse蓓蕾生产合同第3条规定的合同组成部分,特别是Bio Suisse蓓蕾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标准。这适用于从转换周期开始的整个操作。
蓓蕾认证的农业经营及其农业利用面积(UAA)符合生态绩效证明(PEP)的要求,同时符合上述合同组成部分。
7. 批准的组织的检查和认证
农业经营必须与Bio Suisse批准的认证机构签订单独的合同,以认证该经营生产、销售和/或加工的所有产品符合Bio Suisse标准。因此,农业经营受到官方认可的检查和认证系统的约束。检查可由Bio Suisse集团批准的其他组织进行;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检查报告必须提交给经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经Bio Suisse认证的认证机构在整个运营过程中证明符合Bio Suisse标准。仅通过蓓蕾生产合同授予使用注册商标蓓蕾和参考Bio Suisse标准的许可。如果不符合Bio Suisse Bud生产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即使经批准的认证机构已确认符合Bio瑞士标准,Bio瑞士保留撤回使用Bud标志的许可的权利。
8. 向Bio Suisse提供信息
农业经营必须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Bio Suisse,如合同发生任何变更,如地址变更或管理层变更。
至少,农业运营必须向Bio Suisse提供邮政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使Bio Suisse能够向农业运营经理发送业务通信。
该业务将生产和/或销售的所有数量告知Bio Suisse和Bio Suisse委托的组织。
Bio Suisse依靠农业经营的农业数据来履行其义务。联邦农业办公室在Agate门户网站上的“我的农业数据发布”(“Meine Agrardatenfreigabe”-MAF)应用程序在生产者同意数据传递后立即提供经验证的数据。这些数据以受保护的格式传输给Bio Suisse。这意味着农业操作只需要输入一次数据。根据生产合同,运营商有义务通过MAF应用程序发布与Bio Suisse相关的数据,或通过另一渠道提供数据,以换取根据所需时间计算的验证和处理费。
传输的数据按照第C段的规定进行处理。数据保护。
9. 有机产品标签
农业经营有义务根据Bio Suisse标准和其他Bio Suisse指示提供产品标签上的准确信息。
10. 市场占有率
每个作业都需要竖立一个农场标志,上面有蓓蕾和作业地址,并在作业的一栋建筑上的清晰可见位置安装至少一个大型蓓蕾标志。
直销农业运营商通过利用Bio Suisse开发的宣传和包装材料,并根据Bio Suisse标准设计自己的产品,尽可能多地推广蓓蕾商标。农业经营支持为有机产品建立公平公正价格的努力。
他们遵循Bio Suisse给出的指导价格建议。
11. 培训和继续教育
农业经营部门负责员工的继续教育。
12. 采购蓓蕾产品
通过购买蓓蕾产品实现一定营业额的农业经营还必须与Bio Suisse签订许可证合同并支付许可证费用。最低营业额在Bio Suisse标准中规定,许可费金额在蓓蕾许可证合同的费用表中给出。
13. 报告第三方投诉
农业运营必须立即向Bio Suisse报告任何第三方投诉(如州当局的投诉),尤其是与食品质量、动物福利、水质保护立法或与《有机农业条例》相关的投诉。农业运营授权Bio Suisse公司调查向其检验和认证机构提出的第三方投诉。
C. 数据保护
14. 数据保护
Bio Suisse有权公布农业经营的名称、地址、身份证号码和蓓蕾状态。Bio Suisse将对与该业务有关的所有其他数据保密。地址只会出于非商业目的发布给第三方。个人数据只会披露给负责执行《有机农业条例》和食品质量立法的联邦和州当局,以及根据这些条款和条件第7条批准的检查和认证机构。所有其他实体只能以匿名形式或经农业运营部门书面同意的形式接收数据。如果出现严重的营销违规行为,Bio Suisse保留在其官方杂志(Bioaktuel)上公布相关业务名称的权利。
市场透明度和牲畜所有者向瑞士农民联盟收集的自愿捐款:Bio Suisse公司可以将该公司的名称、地址和在瑞士动物追踪数据库中的注册号转发给Identitas AG,以便与动物追踪数据相关联。农业经营有权以书面形式拒绝此类数据传输。
Bio Suisse集团要求其员工对与蓓蕾生产合同有关的所有数据保持最严格的保密性。这既涉及直接从农业经营本身收到的数据,也涉及从委托检验和认证机构或瑞士政府(通过MAF应用程序)收到的数据。
D. 违约;上诉权
违约的后果
任何违反Bio Suisse蓓蕾生产合同和合同第3条中的合同组成部分的行为将按照《标签委员会制裁目录》的规定进行处罚。严重违规可能导致支付不超过20000.00瑞士法郎的合同违约金、向Bio Suisse偿还因蓓蕾产品而获得的任何不公正的额外收益、营销禁令、将蓓蕾产品撤出市场,或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终止蓓蕾生产合同。在确定合同违约金时,将考虑运营的盈利能力。
如果有目的或多次违反Bio Suisse蓓蕾生产合同和合同第3条中的合同组成部分,LCP可以实施长达五年的会员禁令。
有关农业经营可以向适当的上诉小组提交对制裁决定的书面上诉。
Bio Suisse保留要求进一步损害赔偿的权利。以下情况将导致蓓蕾生产合同终止:
■ 缺乏或终止与Bio Suisse集团批准的检验和认证机构的合同。
■ 缺乏Bio Suisse集团成员组织的成员资格。
■ 不支付会员费、产品特定费用或许可证费用。随着合同的终止,注册商标蓓蕾的使用权和会员资格也随之失效。
第一部分第2章附录2-Bio Suisse许可证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A. Bio Suisse的义务和责任
1. 注册商标蓓蕾的保护
Bio Suisse是一家独立的非营利组织,代表瑞士蓓蕾农业运营和许可证持有人的利益。Bio Suisse是蓓蕾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并负责管理和保护其合法使用。此外,如果出现蓓蕾商标的不当使用、对Bio Suisse标准的不当引用或任何未经授权的模仿,Bio Suisse将立即采取行动,并在必要时提起法律诉讼。
2. 许可使用注册商标蓓蕾
通过签署许可合同,Bio Suisse授权被许可人在合同附录中列出的产品上使用注册商标蓓蕾。在产品可以带有蓓蕾商标之前,被许可人必须符合许可合同的条款,并且必须从Bio Suisse批准的认证机构获得证书,证明其符合Bio Suisse标准。进口产品必须符合《有机农业条例》的要求。此外,进口商必须提供与数量相关的检验证书,并从Bio Suisse公司获得额外的蓓蕾批准印章。
3. Bio Suisse标准的进一步发展
Bio Suisse标准不断更新。如果许可产品受到标准未决变更的影响,将咨询相关许可证持有人。
4. 向持牌人提供信息
Bio Suisse定期向其许可证持有人提供有关有机农业、加工、有机市场和质量保证的信息。Bio Suisse通过适当渠道向其许可证持有人提供信息,并可提供进一步信息。
5. 公共关系、沟通和市场开发
Bio Suisse定期向公众宣传有机农业和蓓蕾产品的好处。Bio Suisse在政治层面倡导有机农业,同时积极专业地推广蓓蕾产品。Bio Suisse以成本价向被许可方提供信息和宣传材料。
Bio Suisse追踪关键市场数据的发展,从而创造市场透明度。Bio Suisse促进加工、贸易和进口业务之间的联系,并积极促进蓓蕾产品的销售。
6. 质量管理与发展
Bio Suisse支持持牌人努力确保和提高蓓蕾产品的质量。如果发现质量缺陷,Bio Suisse积极参与寻找源头并制定适当的行动方案。
B. 蓓蕾许可证持有人的义务
7. 符合Bio Suisse标准
被许可人承诺遵守经修订的蓓蕾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Bio Suisse标准、基于该标准的任何裁决以及任何法律规定。
新产品的市场推出和授权产品的任何变更(包括配方、加工方法、生产地点等)均须经Bio Suisse集团批准。
如果被许可人在检查时间之外(通过投诉或第三方信息,或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发现任何违反Bio Suisse标准的行为,他们有义务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Bio Suisse和认证机构。被许可人有义务重新-
在作为蓓蕾产品交易的产品中发现的有机农业中不允许使用的任何物质残留物,以及蓓蕾产品的供应商或购买者在整个供应链的任何地方进行的任何欺诈活动。
8. 经批准的组织的检查和认证
被许可人必须与Bio Suisse集团批准的认证机构签订单独的合同,对许可合同附录中列出的所有产品进行检查和认证。
认证机构确认许可产品符合Bio Suisse标准。只有通过许可合同才能获得使用注册商标蓓蕾和参考Bio Suisse标准的许可。有关产品列在许可证合同的附录中。
如果许可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以及Bio Suisse的许可条款和条件不符合,即使经批准的认证机构已确认符合Bio Suisse标准,Bio Suisse仍有权撤回使用蓓蕾商标的许可。
选定的检查和认证机构负责检查整个有机作业环节。不允许进行部分检查,例如仅对蓓蕾段进行检查。
9. 蓓蕾商标的使用
被许可人有义务按照Bio Suisse标准和《企业设计手册》的要求准确标注产品。印有蓓蕾商标的新的或更改的包装和宣传材料必须在印刷前提交给Bio Suisse集团审批。
10. 根据Bio Suisse标准认证的瑞士以外的运营机构可以使用Bio Suisse认证组织的名称和标志。BIOSUSISSE ORGANIC的名称和标志不得在瑞士使用,也不得从瑞士出口。
11.与蓓蕾产品有关的商业政策
被许可人明确同意在瑞士推广有机农业,并努力提供高质量的蓓蕾产品。被许可人向客户宣传蓓蕾产品的好处,并在塑造Bio Suisse的正面形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持牌人将尽可能优先选择当地采购的蓓蕾产品。被许可方努力不断提高蓓蕾产品的销量。
被许可方将促进蓓蕾产品的公平公正价格,以反映长期市场条件、生产成本和消费者的担忧。被许可人将遵守Bio Suisse公布的建议价格,尊重贸易伙伴之间的协议,并遵守公平贸易关系标准第一部分第5章第43页。如有要求并严格保密,被许可方将向Bio Suisse和Bio Suisse委托的组织提供有关销售数量的信息,从而支持Bio Suisse协调市场。
12. 培训和继续教育
持牌人将定期为生产或销售蓓蕾产品的员工举办有机农业和加工培训课程,以提高他们在这些产品方面的专业知识。
C. 数据保护
13. 数据保护
Bio Suisse将对与被许可方有关的所有数据保密。
Bio Suisse要求其员工对与许可证合同有关的所有数据保持最严格的保密性。这既涉及直接从被许可方收到的数据,也涉及从委托检验和认证机构收到的数据。但是,Bio Suisse保留与负责的检验和认证机构交换数据的权利。
瑞士生物将公布蓓蕾认证记录的信息,公布在一份公开的蓓蕾ap认证零售产品清单中。
通过签署许可证合同,被许可人授权委托检验和认证机构将与质量保证有关的许可证产品的所有数据转发给Bio Suisse。
D.违约;上诉权
任何违反许可合同的行为,特别是违反标准或不当使用蓓蕾商标、未经授权更改许可产品、不遵守费用表以及未披露可报告信息的行为,都将根据Bio Suisse制裁目录的规定进行处罚。严重违规行为可能导致Bio Suisse报销从蓓蕾产品中不公正获得的任何收益、营销禁令、将蓓蕾产品撤出市场或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终止许可合同,以及支付合同罚款。在确定合同违约金时,将考虑运营的盈利能力。
14. Bio Suisse保留要求进一步损害赔偿的权利。
有关持牌人可就制裁决定向适当的上诉小组提出书面上诉。上诉将根据Bio Suisse公司的法规进行处理。
缺乏或终止与Bio Suisse集团批准的检验和认证机构的合同也将导致许可证合同的终止。许可合同的终止终止终止了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蓓蕾的许可。
该费用表适用于截至2011日历年的蓓蕾销售,并由Bio Suisse指导委员会通过。
1. 计算依据
许可证费用根据特定日历年内通过销售蓓蕾产品实现的营业额计算。
2. 基本许可证
Bud营业额高达100000瑞士法郎的被许可人每年支付300瑞士法郎的固定费用,前提是他们的发票中没有提及许可费(例外情况见第4节)。这一计算是根据每两年计算一次的营业额数字进行的。如果在非报告年度销售蓓蕾产品产生的营业额超过10亿瑞士法郎,则必须通知Bio Suisse。在这种情况下,将适用常规费用。
3. 费用表
被许可人申报的蓓蕾年度营业额超过10万瑞士法郎,必须支付蓓蕾产品销售营业额0.9%的标准费率。最低费用为300瑞士法郎。
4. 发票上的声明
当需要许可证的产品交付给其他许可证持有人时,发票上必须注明相关费用(注:“包括0.9%的Bio Suisse许可证费用”)。只有在合理的情况下,并经Bio Suisse集团同意,才能提供一般的确认声明。
例外情况:因为根据第2点持有基本许可证的被许可人支付固定费用,他们的发票可能不包含“包括0.9%的Bio Suisse许可证费用”的注释。如果该声明出现在他们的发票上,那么他们必须向Bio Suisse支付0.9%的标准许可费。
5. 扣减索赔
如果发票中包含“包括0.9%的Bio Suisse许可证费用”的通知,则被许可人可以要求扣除其他被许可人对交付蓓蕾产品收取的许可证费用。适用0.9%的标准许可费。
■ 每一项索赔都必须通过发票或供应商的一般确认声明进行核实。这些必须包含“包括0.9%的Bio Suisse许可费”的通知。
■ 只有当产生的附加值导致蓓蕾产品的销售时,才有权要求扣除。这意味着初级产品被纳入蓓蕾的产品中,需要支付许可费。
■ 如果因为超过了许可费的全部金额而无法申请全部免赔额,Bio Suisse可以在收到书面申请后破例批准将该扣除额部分或全部转移到下一财年。
6. 贸易
如果被许可人销售购买的蓓蕾产品,即被许可人既不加工也不重新包装这些产品,而是以生产商/供应商的名义以原始包装转售,则这种做法符合Bio Suisse标准,不收取许可费。这些产品产生的营业额不需要许可费,因此无需申报。因此,不得要求对此类购买的产品进行扣除。
可以获得商业许可证,以便转售蓓蕾产品进行进一步加工。尽管被许可人只是经销商,但被许可人必须向Bio Suisse支付这些产品的许可费,并将许可费转交给下一方(被许可人),后者可以将其作为扣除额进行索赔(另见第5点)。
7. 生产/加工
任何人生产或加工《有机农业条例》中定义的蓓蕾产品,并在这些产品上贴上签约客户的名字(不提及自己),都必须支付许可费。这不适用于根据合同进行的处理。合同加工是指原材料由合同客户购买并支付;没有所有权转移到处理器。
8. Demeter和Bud双重标记
符合Bio Suisse和德米特协会要求并标有这两个标志的产品需要支付许可费。根据Bio Suisse和德米特之间的协议,这些产品的销售必须向这两个组织报告。然而,许可证费用将只由德米特协会收取。发票将通过德米特协会开具。
9. 出口
出口销售将按照与国内销售相同的收费表收费。这也适用于大米、咖啡、糖等进口蓓蕾原产品的再出口。
10. 原奶销售
任何以自己的名义销售蓓蕾生乳的人都必须与Bio Suisse签署许可证合同,并且必须由Bio Suisse批准的检验机构对其经营活动(包括产品的可追溯性)进行检查。
但是,销售蓓蕾生乳不收取许可证费用。只收取最低300瑞士法郎的费用。这意味着,购买生乳永远不能要求扣除。生乳是指未经任何加工,直接从运输车辆上出售的牛奶。
11. 特定行业的解决方案
个别收费表适用于某些特定行业。目前,这些行业包括餐馆和食品服务业、屠宰牛贸易,以及养蜂人和直销生产商。
12. 营业额报表
上一财政年度的可报告销售额必须在1月31日前通过“表格A:萌蓓蕾销售报表”和“表格B:扣除报表”提交。Bio Suisse可根据要求延长截止日期。
如果未在截止日期前提交,将从第二次提醒中收取50瑞士法郎的管理费。此外,4月1日后将征收300瑞士法郎的行政费和5%的违约利率。
13. 到期日
执照费是根据有关年份的营业额报表确定的,必须在发票日期后30天内支付。下半年,Bio Suisse有权要求支付上一年收取费用的50%。支付固定牌照费的持牌人必须在相应日历年的最后一个季度支付。
14. 商标使用费
包装上未命名为蓓蕾许可证持有人,但其标志或商标显著放置在蓓蕾产品上蓓蕾标志附近的公司必须支付商标使用费。
费用表:收取的费用为净销售额的0.2%(或至少为第3点规定的最低费用)。需要缴纳商标使用费的销售额必须每年申报一次。
请注意:非被许可方必须与Bio Suisse签署商标使用合同。
3 蓓蕾商标的使用
瑞士生物是在瑞士联邦知识产权研究所注册的所有蓓蕾瑞士商标的所有者。
按照Bio Suisse标准生产的产品带有蓓蕾商标。该商标保证消费者以无害环境的方式生产健康食品。
Bio Suisse可能会对蓓蕾产品的销售施加合同义务。
商业牛奶生产商必须是Bio Suisse集团批准的有机乳制品协会的成员。
3.1 集体商标的使用
在瑞士联邦知识产权研究所注册的瑞士商标:“Knospe”、“Bourgeon”、“Gemma”和“Bud”,以及作为标志的具象标记(具象Bud)。
与Bio Suisse签订合同协议的生产商、加工和贸易运营商有权在商品和服务中使用蓓蕾商标。此许可随着合同协议(生产合同、许可证合同或商标使用合同)的终止而自动到期。
包装必须符合规定的规格和印刷模板。被许可人必须在印刷前将包装材料提交给Bio Suisse集团总部审批。生产商使用Bio Suisse提供给每个生产商的模板。Bio Suisse公司设计手册中的“Die Knospe”(“The Bud”,无英文版)中给出了强制性标签规范。
蓓蕾商标的使用许可由商标委员会授予。
Bio Suisse指导委员会可规定可与蓓蕾商标一起使用的二级标签。指导委员会在一套关于二级标签的规则中发布了相关规定。
作为其战略的一部分,Bio Suisse促进区域产品多样性并支持区域经济。该奖项参考了www.schweizerregionalprodukte.ch上关于地区产品和立法的现有行业标准(无英文版)。必须保证蓓蕾产品不会欺骗并符合合法期望的原则。
3.1 产品组合政策
只有以下产品可以带有蓓蕾标志:
■ 食物
■ 食品成份/成份,例如乳制品加工中使用的培养物、精油、香精、植物提取物
将成为食物的产品,例如幼苗、种子、盆栽烹饪草药
■ 宠物食品
■ 瑞士蓓蕾公司生产的所有纯农产品,如圣诞树、切花、观赏植物、羊毛/兽皮、繁殖动物、纤维植物、稻草、直饲料(干草、饲料谷物、豆类等)、蜂蜡
■ 根据Bio Suisse标准认证的瑞士境外生产的进口原产品
■ 补充剂(单一成份产品)
■ 婴儿配方奶粉、后续配方奶粉和加工谷物食品(根据FDHA《有特殊饮食要求者食品条例》富含维生素和矿物质)。
生产蓓蕾食品的辅助投入和原料(如混合饲料、堆肥和土壤、化肥)可能带有蓓蕾辅助投入标签。
然而,以下种类的产品可能带有蓓蕾声明标志,即蓓蕾可能出现在成份列表中,或者提供了有关所用原材料的信息:
■ 化妆品
■ 天然药物
■ 纺织品、羊毛制品、兽皮和皮革制品
■ 蜂蜡产品
LCPM可根据生产这些产品的进一步要求,允许使用蓓蕾标志。
蓓蕾声明标志可用于含有有机或蓓蕾品质农业成份的婴儿配方奶粉和后续配方奶粉(根据FDHA《特殊饮食需求者食品条例》富含维生素和矿物质)。
3.2 市场营销规则
3.2.1 蓓蕾标志使用不当
蓓蕾标志不得以误导的方式用于广告或销售网点,以暗示其与不符合Bio Suisse标准生产的产品之间的关系。蓓蕾产品必须与其他产品明显分开。产品不得作为蓓蕾产品进行宣传,除非带有蓓蕾标志,否则不得在营销中参考Bio Suisse标准。
3.2.2 产品选择
对于有损蓓蕾商标形象的产品,许可证合同可能会被拒绝(违反Bio Suisse的使命声明原则,不符合消费者对健康的期望,质量本来就很差,似乎经过了高度加工等)。
3.2.3 农业经营的直接营销和贸易
3.2.3.1 介绍
直销是许多蓓蕾农业经营的重要收入来源。购买的产品通常会额外出售,以补充所提供的范围。然而,这些不一定是有机产品。如果满足本章中详述的某些条件,蓓蕾生产商可以销售购买的或自制的非有机产品。
3.2.3.2 定义
直销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农场销售额,包括送货上门服务
市场销售额(在市场摊位上)
为农场客人提供商业餐饮
对最终消费者的任何形式的直接营销
“贸易”是指购买产品并转售给零售商和批发商。此外,所有其他匿名销售产品的渠道,即非特定生产商销售的渠道,都被视为贸易渠道。“贸易”还涉及通过许可贸易经营出售的供屠宰的动物。“非有机产品”是指不符合《有机农业条例》最低要求的产品。
3.2.3.3 强制性检查
生产商的检验合同规定对涉及蓓蕾产品的贸易和直销活动进行检验。
3.2.3.4 文件要求
每次购买非预包装产品时,必须提供说明产品质量(蓓蕾、有机农业条例、非有机等)、原产地、类型和数量的送货单或发票(会计凭证)。会计记录(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除外)和所有收据必须根据检查员的要求出示。必须每年对供应商的有机状态和蓓蕾状态进行检查。
3.2.3.5 非有机产品贸易
蓓蕾苗种植业务可以加工和销售有机和非有机产品。严格的产品流隔离和准确的标签是最重要的。必须排除欺骗消费者的可能性。
禁止同时提供来自有机和非有机生产的相同产品。LCPM与LCP协商,确定相同和相似产品之间的区别。如有疑问,由LCPM决定。
例外情况:
允许提供与有机和非有机生产类似但明显可区分的产品。
以零售包装购买的产品。
■ 如果按照加工和贸易标准进行额外检查。
■ 禁止种植水果或蔬菜的蓓蕾生产者经营非有机水果和蔬菜(见定义第一部分第3.3.3.2条,第35页)。
如果市场摊位或销售点给人的印象是有机农业经营的销售场所,则必须出示生产者的有机证书。
3.2.3.6 非有机产品的标签和推广
当蓓蕾生产商销售的产品不是蓓蕾产品时,他们必须确保消费者不会上当受骗。
■ 非有机产品不得提及有机农业经营。在市场摊位或销售点,非有机产品必须明确标识,并与有机产品分开(例如,在单独的货架上)。
非蓓蕾产品的批次产品也必须准确地贴上“有机农业条例”或“非有机”字样的标签(在送货单、货架、板条箱等上)。禁止任何诸如“知识产权”、“无害环境”、“自由放养”等声明。此外,必须指明非有机产品的供应商/生产商。
非蓓蕾产品的产品必须在库存和价格表上明确标识。必须绝对清楚,它们不是蓓蕾的产品。
■ 蓓蕾标志只能出现在库存清单、价目表和菜单的信头上,如果至少70%的产品是蓓蕾产品,则可以以类似的方式使用。
■ 非蓓蕾产品的发票和送货单必须有明确的免责声明,如“有机农业条例”或“非有机”,并且送货单必须中性设计。除指定相关产品外,不得提及蓓蕾商标、Bio Suisse或有机农业。如果蓓蕾标志出现在标准送货单上,
那么非有机产品必须使用单独的、中性设计的交货单据。
3.2.4 农场的商业餐饮
3.2.4.1 介绍
在蓓蕾苗种植作业中,有机和非有机产品可以并行加工。严格的产品流隔离具有最高优先级。必须排除任何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如果提供蓓蕾产品,则必须相应地遵守蓓蕾产品烹饪。
3.2.4.2 强制性检查
蓓蕾农场的食品和饮料销售受到检查。生产商的检验合同规定必须进行检验。在检查过程中,检查是否符合Bio Suisse的要求(这也适用于蓓蕾制品烹饪)。
3.2.5 分销政策
Bio Suisse指导委员会规定了希望销售蓓蕾商标产品的零售商的要求。给予零售商许可的基本条件是他们接受Bio Suisse的基本原则、目标和价值观。
上述“零售商”是指在瑞士拥有五家以上店铺或年食品销售额超过500万瑞士法郎的零售商。
上述“产品”是指Bio Suisse生产商的新鲜产品,或由Bio Suisse许可经营的不带有加工商注册商标的加工产品。
Bio Suisse将定期监督零售商遵守上述要求的情况,并保留从不符合这些条件的零售商处撤销销售蓓蕾产品许可的权利。
3.2.6 有机产品广告
只有在获得Bio Suisse集团事先同意的情况下,生产商才能参与有机产品的主要广告活动。
3.2.7 营销禁令
如有怀疑,Bio Suisse可能会暂时禁止与蓓蕾进行营销。如果调查证实存在严重违反Bio Suisse标准的嫌疑,或者相关农场阻止了调查,则将实施最终的营销禁令。
3.3 残留物政策
3.3.1 避免残留物
作为其一般注意义务的一部分,运营商有义务避免其产品受到有害物质、禁止的投入物以及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产品的污染。他们也有义务检查所有可能的污染源,并在可行的情况下采取行动防止任何污染。
3.3.2 残留物的发生
如果出现残留物(包括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产品),根据污染程度和残留物的性质,产品可能会暂停销售,直到确定污染源并解决故障问题。该决定将以评估蓓蕾产品中残留和污染物的决定图为基础。相关操作不得妨碍Bio Suisse或其认证机构澄清原因。如有必要,相关作业或项目必须提交一份行动计划,说明未来如何防止污染。该行动计划必须得到检查机构的批准。此外,如果有指示,必须提交一份关于避免残留的风险分析报告(相关表格可在www.bio-suisse.ch上查阅)。Bio Suisse和认证机构在澄清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最终撤回或进一步营销产品和/或认证操作。
4 社会要求
农业是一项文化事业,只有考虑到土壤、植物、动物和人类的需求,才能有一个成功的未来。有机农业在生产和社会环境方面都必须是可持续的。
现代雇佣条款、健康和安全义务以及雇员的权利构成了任何雇佣关系的基础。因此,所有蓓蕾苗养殖作业都必须达到最低基本标准。
4.1 定义
“社会要求”是指农业和加工企业员工的工作条件。不要将其与公平贸易要求混淆,公平贸易要求涉及价格和价格制定的公平性以及供应链的透明度。
4.2 实施
社会公正要求必须由农业或加工作业在预先确定的阶段(根据行动计划)实施。从提交战略计划的那一刻起,直到社会要求得到充分实施,产品都可能带有蓓蕾标志。如果有必要采取纠正措施,则必须在商定的时间范围内实施。
4.3 标签
遵守这些社会要求是蓓蕾生产条件的固有组成部分。因此,不会有额外的或新的蓓蕾标志来表示产品符合社会要求。
4.4 员工-雇主关系
管理层必须向员工解释以下几点:工作描述、工资和支付方式、通知期和解雇原因、扣除额、工作/休闲时间以及生病/事故/分娩时的安排。这些信息必须形成文件并提供给检查员。所有员工都必须有书面雇佣合同。
员工的工资(根据全职合同计算)必须至少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工资必须符合当地立法,并且必须达到该行业的惯例水平。必须告知员工将收到付款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必须明确雇主有权从雇员工资中扣除的任何情况。
雇主所作的任何扣减都必须符合州标准就业合同或农业部门集体就业合同中规定的要求,并根据这些要求进行证明。必须充分记录工资支付情况,包括工资率(小时/月)、工作时数、参考期、加班、扣除额和支付的净工资。
最长工作时间由该行业适用的地区或国家立法确定。
年度工作时间或长达六周的平均工作时间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这确保了高峰时段的必要灵活性。
员工必须以更高的报酬或额外的休息时间的形式获得加班补偿。
所有员工在连续工作六天后,有权至少休息一天(24小时)。
运营部门有义务不使用强迫劳动或任何类型的非自愿劳动。如果员工遵守了通知条款,运营不得保留工资、物品或文件以迫使员工留在运营。
4.5 季节性工人和受训人员/实习生
雇主和临时雇员之间必须签订有约束力的雇佣合同。季节性工人和实习生/实习生有权享受与长期雇员相同的就业福利。他们在相同的工作条件下工作。
4.6 日工/临时工
雇主和临时雇员之间必须签订有约束力的雇佣合同。必须记录工作时间和支付的工资。员工必须了解他们的权利并获得适当的报酬。
4.7 承包商员工
承包商的雇员有权享有与农业经营的长期雇员相同的条件。确保这一点得到实施的责任在于雇佣承包商的农业经营管理层。
4.8 健康与安全
管理层对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负责,必须确保他们的健康和安全不会因工作而受到损害。为此,管理层必须提供特殊培训和防护服。作业必须属于符合联邦职业安全协调委员会指导方针的分支机构。
儿童的正常上学率以及他们的身体、情绪和心理发展可能不会因他们在手术中的工作而受到危害。
该行动的管理必须保证获得卫生设施和医疗服务。
该业务必须至少为因疾病、产假或事故造成的收入损失提供法律规定的最低保险。为员工提供的住房必须至少符合该地区在规模、便利设施(自来水、供暖、照明和家具)、卫生(厕所)、无障碍和个人隐私方面的习惯标准。
4.9 平等
所有员工都有权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分性别、宗教、肤色、国籍、种族、政治倾向或性取向。
所有雇员都必须平等地获得雇主提供的培训措施和服务(如实物支付、交通机会等)。他们还可以获得同等的工资或同等工作的实物支付。
4.10 劳工权利
员工有机会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们有结社的权利,参与集体谈判的权利,以及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获得经营管理层公平听证的权利。必须告知员工与雇佣相关的投诉程序。
4.11 检查程序
根据合同义务和强制性检查第一部分第2章第18页的规定,所有文件都应遵守相应的检查程序。检查报告必须涵盖第38页第4.4章雇员与雇主关系第一部分至第39页第4.10章劳工权利第一部分中规定的标准。
每项业务的管理层必须填写并签署Bio Suisse社会责任自我声明表。
第一部分第4章附录——社会责任自我声明表
农业经营名称: | 有机农业经营数量: |
农业运营经理: |
此表格必须由农业运营经理填写。如果农业运营经理是受薪员工,则雇主必须填写自我声明表。
您的农业经营是否雇佣了一名或多名非家庭成员作为工人、学徒、实习生、实习生或临时工?如果是,则您必须填写此自我声明表,包括所附清单,该清单与Bio Suisse标准第一部分第4章第38页的社会要求有关。
这份自我声明表将保留在您的农业经营中。
有关更多重要信息,请参阅Bio Suisse关于社会要求的信息说明。
以下签字人特此确认:
■ 我的农业经营至少符合瑞士和各州法律以及《Bio Suisse标准》关于农业工作条件社会要求的规定(包括《瑞士义务法典》、各州标准雇佣合同、联邦职业安全协调委员会制定的标准、书面雇佣合同等)。
■ 记录(涉及人员、加班、工资、培训等)是最新的。
■ 任何缺陷都将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补救(文件)。
■ 检查员可以查看相关文件。
日期: | 农场运营经理签名: |
瑞士生物社会要求清单
1. | 雇佣合同 | 是/否/部分 | 改进措施 |
1.1 | 我农场的每一位员工都有一份签字的书面雇佣合同。 | ||
1.2 | 受雇承包商的雇员与农业经营的长期雇员享有相同的就业条件。 | ||
1.3 | 雇佣合同和/或随附文件包含: ■ 工作描述 ■ 工资和支付方式 ■ 通知期限和解雇理由 ■ 工资扣除额 关于工作时间/空闲时间/加班/假期的详细信息 ■ 因病/意外/因公/服兵役休假的程序和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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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平贸易关系
蓓蕾产品的贸易以公平原则为基础,并以以下基本价值观为指导:
价值链中所有商业合作伙伴之间的尊重和信任
在合同谈判中本着伙伴关系和责任感的精神进行长期合作
■ 公平定价
以促进有机农业为目标的建设性合作
5.1 行为准则
蓓蕾生产商和被许可人有义务遵守《蓓蕾产品贸易行为准则》中规定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在合作关系中构思和制定的。
5.2 圆桌会谈
Bio Suisse根据需要为各个行业组织圆桌会谈。会谈的重点是与《蓓蕾产品贸易行为准则》中规定的指导方针有关的贸易关系。鼓励消费者代表参加圆桌会谈。
蓓蕾的商业合作伙伴预计将参加这些圆桌会谈。
如果其中一个商业合作伙伴提出要求,则必须根据《蓓蕾产品贸易行为准则》中规定的指导方针签订具有约束力的目标协议。其目的是在双方商定的时间框架内改进贸易做法。
5.3 公平贸易关系监察专员服务
被认为不公平行为的案件可以向Bio Suisse公司任命的公平贸易关系监察员服务处报告。
每一家蓓蕾啤酒运营商和蓓蕾啤酒持牌人都应执行监察员办公室提出的建议。
5.4 报告
Bio Suisse监测《蓓蕾产品贸易行为准则》的实施情况,并每年报告瑞士公平贸易关系的进展情况。Bio Suisse代表大会每五年决定一次进一步的措施。
进口蓓蕾产品时负责任的贸易惯例
公平原则也适用于进口产品。这些规定载于《进口蓓蕾制品时负责任贸易行为行为准则》。所有Bio Suisse进口商都有义务遵守这些原则。《行为准则》也适用于瑞士以外的整个供应链。
Bio Suisse监测《行为准则》的执行情况,并维持监察员服务。
2012年4月18日代表大会通过。
1. 自我形象、目标和适用范围
自我形象 蓓蕾的生产商、蓓蕾的加工业务和蓓蕾的经销商以及蓓蕾产品的消费者为实现Bio Suisse使命宣言的愿景做出了贡献(4)。蓓蕾市场合作伙伴共同负责在瑞士进行公平、优质的蓓蕾产品贸易。
目标 本行为准则在所有蓓蕾市场合作伙伴中推动了一个过程:他们在消费者代表也参加的定期会谈中实现了这一准则。这些会谈旨在为蓓蕾产品的日常交易创造具体、公平的条件。
适用范围 本《行为准则》对所有蓓蕾业务和许可证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瑞士他们被要求努力将所有利益相关者融入瑞士的有机部门。
2. 指导方针
共同增长 蓓蕾市场合作伙伴共同努力,促进蓓蕾市场的增长,并扩大瑞士蓓蕾产品的种植面积。
公开和建设性对话
供应商和客户努力在双边价格和合同谈判以及圆桌会谈期间进行公开和建设性的对话,并尊重彼此的工作。
长期贸易关系
蓓蕾市场合作伙伴旨在建立基于相互信任、可靠性和尊重的长期业务关系。采购决策不仅仅由最低价格决定,交货决策也不仅仅基于最高价格。相反,此类决策依据的是这些标准中规定的原则。
透明度(5) 蓓蕾市场合作伙伴努力创造透明的商业条件。例如,这需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个人接触。蓓蕾市场合作伙伴努力在多个层面上向其供应商、客户或在某些情况下的合作伙伴秘密披露其价格计算的基础。
销量规划(5) 蓓蕾市场合作伙伴及其供应商或客户共同制定双边销量目标并制定销售计划。他们努力实现市场平衡,并支持Bio Suisse集团努力提高市场透明度。
4“我们生活在一个可持续的农业生态系统中,是人类、动物和植物的自然家园。瑞士是一个专注于有机农业的国家,当代和未来几代农民都在这里进行全面可行的种植,用健康美味的正宗产品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5这绝不是指竞争对手之间的价格和数量协议。此类协议不合法,也不受Bio Suisse的支持。任何市场合作伙伴都不受建议价格的约束。
风险管理(5) 在进行交易之前,蓓蕾市场合作伙伴与供应商或客户讨论如何应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如质量问题、自然原因导致的不可预见的作物歉收以及不可预测的强劲价格或数量波动(如达成有保证的采购协议或承诺交付指定数量)。
2.2 公平定价
制定公平的价格(5) 蓓蕾市场合作伙伴的目标是在与供应商和客户的所有交易中设定公平的价格。这涉及到整个供应链上的良好双边合作。因此,他们愿意进行沟通并共同努力寻找解决方案。这在困难的市场条件下尤其重要,当意外的严重价格或数量波动可能导致价格变化时,或者当推出新产品或开辟新的细分市场时。
公平价格(5) 合作伙伴应通过相互的双边协议确定价格。如果已经就不具约束力的价格建议进行了谈判,这些建议将成为公平价格的基准。在平衡的市场条件下,公平的价格应该使每个蓓蕾市场合作伙伴都有积极的发展机会。这包括支付生产成本、赚取可观的收入和发展正常的投资利润。
高效工作 所有蓓蕾市场合作伙伴不断努力提高其生产或贸易实践的效率,并以透明的方式向合作伙伴传达改进意见。共同目标是在可持续的条件下增加蓓蕾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沟通 所有蓓蕾市场合作伙伴致力于沟通蓓蕾的更大利益
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从而提高他们为卓越的蓓蕾品质支付更高价格的意愿。
对质量的承诺
质量保证和对质量的承诺建设性对话有助于联合质量保证和持续改进现有质量标准。所有蓓蕾市场合作伙伴都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产品。
2.3 社会和环境承诺
社会承诺
蓓蕾市场合作伙伴在其职权范围内支持其所在地区的可持续项目,从而繁殖蓓蕾价值观。他们利用培训机会,为自己和员工提供培训,并乐于帮助其他运营部门转变为有机生产。
环保承诺 蓓蕾市场合作伙伴同意长期改善其运营或业务的环境足迹。
定义
蓓蕾市场合作伙伴:蓓蕾农、持牌人和商标用户。然而,这并不是指处于相同(横向)贸易水平的竞争对手。
多层次:这完全指价值链的垂直层次:农民、加工商、分销商等。
Bio Suisse指导委员会于2012年8月28日通过。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进口蓓蕾产品时负责任贸易行为行为准则》补充了Bio Suisse促进瑞士价值链公平的目标。Bio Suisse也相应地努力在瑞士境外推广负责任的贸易做法。Bio Suisse进口商对供应链公平原则的实施负有重大责任。因此,本行为准则特别针对瑞士的进口商。《行为准则》在精神上也适用于瑞士以外的整个供应链。瑞士以外供应链的合作将不断改善,以确保协议得到适当遵守,并建立共同的责任感。
Bio Suisse的进口只能由与Bio Suisse签订许可证合同的瑞士进口商处理。他们有义务遵守本行为准则的原则。
2. 指导方针
2.1 合作
共同成长Bio Suisse贸易合作伙伴共同推动全球有机农业发展。他们致力于有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旨在提高有机农业部门的信誉。
公开和建设性对话
Bio Suisse的所有贸易伙伴都努力在双边价格和合同谈判期间进行公开和建设性的对话,并尊重彼此的工作。
透明和积极的沟通
瑞士生物承诺以积极透明的方式向瑞士以外的所有贸易伙伴传达进口蓓蕾产品的贸易条件。Bio Suisse特别强调以下几点的透明度:
■ 如果瑞士也有相同的产品,Bio Suisse集团将限制进口产品的数量
■ 《行为准则》规定了公平原则,必须遵守这些原则
如果违反公平原则,贸易伙伴应直接联系Bio Suisse。
Bio Suisse进口商及其来自瑞士以外供应链的贸易伙伴有义务
■ 争取透明的贸易条件;例如,这需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个人接触;
■ 努力在交货期、数量、价格和最后期限方面保持高度透明;
■ 努力相互秘密披露其价格计算的依据。
长期贸易关系
所有贸易伙伴都致力于建立基于相互信任、可靠性和尊重的长期业务关系。采购决策不仅仅由最低价格决定,交货决策也不仅仅基于最高价格。相反,此类决定是根据本行为准则中规定的原则作出的。
交易量计划 所有Bio Suisse的贸易伙伴都为设定有约束力的交易量和购买目标做出贡献。
风险管理 在进行交易之前,Bio Suisse的贸易伙伴会讨论如何应对以下突发事件:
■ 质量问题(残留物、外部和内部质量、校准等)
自然原因导致的不可预见的作物歉收
■ 不可预测的强劲价格或数量波动(例如,通过达成有保证的购买协议或承诺交付指定数量)。
促进小农户群体
2.2 设定合理价格
定价和Bio Suisse溢价
将特别支持小农户团体(合作社),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小农户团体。应尽可能优先考虑为员工提供社会服务的小农户团体和种植园作为供应商。
供应链合作伙伴应通过相互的双边协议确定价格。价格应该使每个合作伙伴都能为未来的发展提供积极的机会。
生产商必须做额外的工作来达到Bio Suisse标准。为了支付这些成本,生产商将获得Bio Suisse保险公司的溢价,因此他们获得的价格高于欧盟有机产品的价格。生产者还可以通过咨询服务等形式的援助获得额外费用的补偿。
高效工作 所有Bio Suisse贸易合作伙伴都致力于不断提高价值链的效率,并以透明的方式向合作伙伴传达改进意见。共同目标是在公平和可持续的条件下增加蓓蕾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3 社会要求
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负责任贸易还涉及就业条件、医疗保健和雇员权利等领域。所有Bio Suisse贸易合作伙伴必须遵守这些要求。
对质量的承诺
质量保证和对质量的承诺建设性对话有助于联合质量保证和持续改进现有质量标准。进口商、供应商和生产商都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产品。
2.4 社会和环境承诺
社会承诺
在其职权范围内支持其所在地区的可持续项目。他们利用培训机会,既为自己,也为员工。他们对帮助瑞士以外的生产商转向有机生产持开放态度。
环境承诺 所有Bio Suisse贸易合作伙伴都同意长期改善其运营或业务的环境足迹。
定义
供应链:垂直贸易伙伴(进口商、供应商、生产商)Bio Suisse贸易伙伴:进口市场的所有利益相关者(进口商、供货商、生产商。
6 可持续发展
所有Bio Suisse的生产商和许可证持有者都致力于可持续发展,并不断努力提高其可持续发展绩效。Bio Suisse的利益相关者意识到,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永远无法完成的过程。因此,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审查和调整自己的活动,以反映不断变化的社会、技术和科学参数以及新的发现。
Bio Suisse以Brundtland的定义为指导。根据这一定义,只有在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自身需求的能力的情况下,发展才是可持续的。
根据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制定的粮食和农业系统可持续性评估(SAFA)指导方针,Bio Suisse包括以下可持续性方面:
■ 生态(包括动物福利)(环境)
■ 经济(包括产品质量和安全)(经济)
■ 公司管理和责任(治理)
7 气候保护和恢复
为了确保可持续性各方面的持续发展(见可持续发展第一部分,第6章,第48页),Bio Suisse的生产商和许可证持有者致力于气候保护。Bio Suisse协会的目标是到204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降至净零,并提高气候适应性。
蓓蕾农场和许可证持有者利用其掌握的手段,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捕获土壤和生物量中的碳,并生产可再生能源。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蓓蕾农场的努力得到了证明,并被鼓励在运营弹性方面扩大生产方法和产量。
知道营养系统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对农业排放有影响,价值链的所有成员都需要做出贡献,包括消费者。
这条道路的基石是:
■ 通过发展咨询服务、积极交流知识和有针对性的研究,不断学习和相互支持
■ 持续回顾我们作为一个协会的进展,并根据科学研究的新发现和实际例子调整我们的方法
与从价值链到消费者的利益相关者制定共同行动
通过政治和市场参与促进支持性框架条件
这一原则将在2028年之前进行评估,以说明最新的发展和经验。
1 向有机农业的转变和整个农场的方法
整个农场的方法是Bio Suisse有机生产的一个定义原则。它的作用是
■ 建立有机农业作为一种生产方法的可信度;
■ 确保有机农业要求是可理解的,并且可以验证其满足情况。
根据Bio Suisse标准,农业经营被定义为一家企业或一个或多个生产基地,构成由农田、建筑、设备和劳动力组成的综合整体。然而,一些农场活动,包括食品加工和贸易以及为客人提供餐饮,不受整个农场要求的约束。在某些情况下,夏季作业的管理可以免除整个农场的要求。详细信息在指令级别进行管理。
向有机农业的转变通常涉及整个农业经营和整个经营面积。即使在转换期间,也必须完全符合Bio Suisse标准。转换期至少需要两个完整的日历年。在转换期开始时,农场运营经理必须签署一份遵守Bio Suisse标准的书面承诺。那些有兴趣将农业经营转变为有机农业的人必须向检查机构提交他们以前的农业实践的全部细节以及土壤分析(关于营养储量)。从转换期开始的第三年后,可以获得蓓蕾田的全面批准。第三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动植物产品可使用常规蓓蕾商标进行交易。上一年签发的蓓蕾转换证书(U2)是以蓓蕾常规商标进行交易的充分授权。
打算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或想管理新蓓蕾农场的个人必须进一步了解有机农业的背景和方法。受过以有机农业为重点的农业培训的个人不受此限制。
1.1 术语
以下定义适用于Bio Suisse标准第二部分:
蓓蕾田 | 蓓蕾田是指生产作物生产或畜牧业产品的农业经营活动,包括土壤结合型和非土壤结合型(如蘑菇种植、昆虫繁殖、强迫养殖、水产养殖、养蜂),并根据Bio Suisse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 |
无蓓蕾农场 | 非蓓蕾农场是指未经Bio Suisse标准认证的农业经营。 |
有机农场 | 有机农场是指按照《有机农业条例》的要求进行生产的农业作业。 |
非有机农场 | 非有机农场是指不符合任何法定有机标准的农业经营。 |
经理 | 由自然人、法人或合伙企业自行承担风险管理农业经营,从而承担商业风险,被视为管理人。 |
管理职位 | 担任管理职务的雇员是指在运营和财务部门或分支机构拥有决策权的人(例如运营经理或运营分支机构的经理)。 |
运营中心 | 作业中心是主要建筑所在的区域,也是进行大部分工作的地方。运营中心是做出最重要的运营决策(关于如何组织工作和运营业务)的地方,通常也是处理和归档运营记录和文件(包括裁剪计划、检查报告等)的地方。运营中心不一定包括运营经理的住宿。 |
建筑 | 建筑物是种植、畜牧、加工和员工所需的建筑物(包括机械和储藏室、温室和具有坚实基础的多通道)。不包括有防风雨保护的浆果种植园和果园以及没有坚实基础的多通道。 ■ 独立建筑:独立建筑是指有自己的入口和出口的结构,其中实心墙将内部与相邻建筑隔开。 ■ 独立式建筑:独立式建筑本身就是独立的建筑。它们没有连接到另一个建筑单元,它们之间有自由、无障碍的空间。 |
形象 | 蓓蕾农场的形象包括其整个视觉外观(农场经营名称、标志、文具、标签和包装材料、营业地址、数字媒体等)。 |
1.2 整个农场方法
1.2.1 蓓蕾田要求
以下条款包含对土壤结合或非土壤结合生产的蓓蕾田采用全农场方法的要求。如果蓓蕾农场同时使用这两种生产类型,则相应的条款适用于相应的生产类型。非有机、非土壤结合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不得位于土壤结合生产的蓓蕾农场。
1.2.1.1 土壤结合生产的蓓蕾田
土壤结合生产的蓓蕾田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 蓓蕾农场必须构成一个由农田、建筑物、设备和劳动力组成的综合整体:
农业运营所需的所有建筑必须到位。
– 蓓蕾农场必须为非家庭成员的员工提供合适的卫生设施和休息室。
– 设备必须至少包括执行日常工作所需的所有机械和工具。
– 蓓蕾农场必须有自己的员工,大部分工作必须由这些员工完成。
– 经理应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标准和有机农业的继续教育。担任管理职务的员工必须熟悉标准,并参加有机农业培训课程。
b) 农业经营必须是自主的:
– 货物流动(如农产品、饲料、辅助投入等)与其他农业经营是分开的。
– 蓓蕾农场自己记账。
– 蓓蕾农场由一名独立且熟练的经理或运营经理领导,他不在任何非有机农业经营或生产现场担任管理职务。
c) 蓓蕾农场必须有一个可明确识别的经营中心。蓓蕾农场必须有自己独特的商业地址和自己的建筑才能被认可。这些建筑可以通过其空间布局或清晰可见的标记来识别。如果这些建筑用于作物生产或畜牧业,它们也必须是独立的。在租赁第二部分第54页第1.2.6条和分割农业经营的情况下,蓓蕾农场的独立性和经营中心的空间可识别性不得因属于非-
有机操作单元。对非农业用途的住宅单元和建筑物没有要求。
Bio Suisse不一定会接受对农业经营或生产场地的官方认可。这意味着,Bio Suisse有权以本指令为理由拒向官方认可的农业经营或生产场所提供认证,或设定进一步的条件。
1.2.1.2 非土壤束缚生产的蓓蕾田
有昆虫繁殖、绿蓓蕾生产、蘑菇种植或孵化场的蓓蕾田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养蜂和养蜂产品第二部分第5.8章第178页和烹饪鱼类第二部分5.7章第170页的要求在具体章节中进行了定义。
d) 蓓蕾农场必须构成一个由场所、设备和劳动力组成的综合整体:
– 空间分配计划的范围和布局必须以这样的方式设计,以便使独立耕种成为可能。
– 建筑服务可以与其他操作共享。
必须为员工提供独立、合适的卫生设施和休息室。
– 该设备至少包括执行日常工作所需的所有机械和工具。
– 蓓蕾农场必须有自己的劳动力,大部分工作必须由这些正式员工完成。
– 经理应确保员工接受有关Bio Suisse标准的继续教育。担任管理职务的员工必须熟悉Bio Suisse标准,并参加有机农业培训课程。
e) 蓓蕾农场必须是自主的:
– 货物流动(如农产品、饲料、辅助投入等)与其他业务是分开的。
– 蓓蕾农场自己记账。
– 蓓蕾农场由一名独立且精通管理的经理领导,该经理不在任何非有机农业经营或生产现场担任管理职务。
– 蓓蕾农场有自己清晰可辨的独特形象。
f) 蓓蕾农场必须有一个可明确识别的经营中心。可识别性包括独立的、独特的业务地址和与其他业务分离的场所。该场所必须标记为属于蓓蕾农场。租赁和租赁的条款和条件按照第二部分第54页第1.2.6条的规定进行规定。
1.2.1.3 过渡期
属于非有机农业经营的生产场地不能被视为蓓蕾农场。
当这项新规定生效(2023年1月1日)时,属于非有机经营的生产场所被Bio Suisse公司确认为生产场所,这些生产场所将一直被确认到2037年12月31日。
对于新法规生效时(2023年1月1日)不独立的作物生产或畜牧业建筑(根据第二部分第1.2.1.1条第51页),过渡期将适用至2037年12月31日。
1.2.1 饲养业余动物、自给自足的牲畜和家庭花园
简化的要求和检验条例适用于专门用于自给自足目的的作物生产或畜牧业产品。
出于自给自足目的的爱好动物和牲畜
出于自给自足目的饲养的爱好动物和牲畜的喂养和护理必须完全符合Bio Suisse标准,畜牧业记录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无需进一步记录。饲养业余动物时,农业来源的床上用品不一定是有机的。
■ 这些动物不是为了任何商业目的而饲养的。
■ 这些动物没有注册支付RAUS或(如果是兔子)BTS费用。
■ 不交易这种畜牧业生产的产品。
“交易”是指经营之外的任何销售。出于自给自足目的饲养的牲畜或家庭花园的产品可以分发给员工。
家庭花园
通常,Bio Suisse标准也适用于家庭花园,并且只能使用输入列表中给出的投入物(根据整个农场的方法)。仅检查家庭花园,以确保未使用任何禁止的投入物。只要家庭花园仅用于自给自足的目的,就可以容忍非有机来源的种子和幼苗,无需记录种植措施。
如果家庭花园的种植权已转让给第三方(如父母或租户),且仅用于满足他们的需求,则将容忍违反Bio Suisse标准的行为。
1.2.2 分割农业经营
将一个农业作业划分为两个或多个作业,至少涉及一个蓓蕾农场。
在划分农业作业之前,必须事先获得LCP的批准。农业运营经理负责根据Kriterinkatalog zur Erteilung von Ausnahmebewilligungen–Produzenten(《授予豁免标准目录-生产者》,无英文版),向LCP提交包含申请和所有相关文件的档案。
1.2.3 接管非有机农业经营
现有的蓓蕾农场接管了非有机农业经营。
当蓓蕾农场接管或与非有机农业经营合并时,其认证状态不会改变。必须遵守以下条件:
■ 被接管的非有机地块的认证状态受第55页第二部分新征用土地第1.2.7条一章管辖。
■ 非有机牲畜的收购受第二部分第4.4章第134页关于牲畜来源的规定管辖。根据第二部分第4.4.2条第135页的规定,可以进行例外,并在Kriterinkatalog zur Erteilung von Ausnahmebewilligungen–Produzenten(授予例外的标准目录–生产者,无英文版)中进行规定。必须遵守第二部分第4.4.3条第135页规定的等待期。
收购同一牲畜类别
如果收购或合并蓓蕾农场和非有机农业经营,导致蓓蕾经营从非有机经营中吸收一种新的牲畜,则非有机牲畜必须与蓓蕾牲畜分开饲养,直到等待期结束,因此第二部分第4.4.3条第135页规定的等待期仅适用于非有机动物。蓓蕾农场的牲畜必须留在农场内。
一年中对农业经营的接管必须经过LCP的检查和批准。必须向Bio Suisse提交符合Kriterinkatalog für die Erteilung von Ausnahmebewilligungen–Produzenten(授予豁免的标准目录-生产者,无英文版)的相应档案。
1.2.4 与非有机农业经营的联系
蓓蕾农场的经理和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如经营分支机构的经理)不得管理非有机农业经营,不得参与其管理或在那里担任管理职务。尽管有此规定,但允许对常用或合作使用的无组织夏季作业进行管理。
如果管理人的任何合伙人(包括配偶/家庭合伙人、经营蓓蕾农场的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以及类似合伙企业)管理或参与管理自己的非有机农业经营,
如果蓓蕾田与非有机作业(如养殖作业)合作,则蓓蕾田经理全权负责蓓蕾田的生产。有关劳动力和库存的条件根据第51页第二部分蓓蕾田要求第1.2.1条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允许在非有机经营中担任管理职务的经理或员工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在蓓蕾农场开展工作。
蓓蕾农场的经理可以在非有机经营中独家参与财务活动(如继承人社区、公共有限公司等)。
1.2.5 出租和租赁建筑物
地块的租赁和使用要求按照第二部分第1.2.7条第55页的规定进行规定。
对与农业无关的工作没有任何限制。允许在蓓蕾农场加工和交易非有机农产品作为补充收入来源。详细条件见第287页第19章农场和承包加工第三部分。
租赁需要书面租赁或租赁协议。
以下关于房屋租赁的规定不适用于住宅和非农业用房。
1.2.6.1 租用和租赁用于土壤结合生产的建筑物
租赁和租赁以前未用于有机生产的建筑物的条件
在以下条件下,可以租赁或租赁以前以非有机方式管理的建筑物(定义见术语第二部分第1.1章第50页):
■ 与以非有机方式管理的下一栋建筑的距离至少为100米。如果距离较短,则需要LCP。LCP将根据Kriterinkatalog zur Erteilung von Ausnahmebewilligungen–Produzenten(《授予豁免标准目录-生产者》,无英文版)做出决定。
■ 有关的建筑物是完整的独立式建筑物。单独饲养不同种类的牲畜或种植不同的作物并不构成份离。
■ 任何需要完成的工作都必须由蓓蕾农场的员工完成。
1.2.6.2 将建筑物出租和出租给非有机农业经营的条件
在以下条件下,将建筑物(定义见术语第二部分第1.1章第50页)出租或出租给非有机农业经营:
■ 距离下一栋蓓蕾农场建筑至少有100米。如果距离较短,则需要LCP。LCP将根据Kriterinkatalog zur Erteilung von Ausnahmebewilligungen–Produzenten(《授予豁免标准目录-生产者》,无英文版)做出决定。
■ 有关的建筑物是完整的独立式建筑物。单独饲养不同种类的牲畜或种植不同的作物并不构成份离。
过渡期
对于新法规生效时(2023年1月1日)签订的建筑物租赁或租赁协议,过渡期将持续到2028年12月31日。
特殊功能
前两节中提到的关于建筑物之间距离的规定不适用于蓓蕾农场租赁或出租其上有建筑物的UAA的情况。
在出租和出租的情况下,蜂箱是一个例外;它们不受距离规定的约束,例如,可以出租给蓓蕾运营中心的非建制经理。
可以租用或出租整个冷藏室来储存农产品。房间必须有清楚的标记。蓓蕾农场的检查机构必须获准进入租用的冷藏室。
只有整个多隧道或有防风雨保护的设施才能出租或租赁。
1.2.6.2 租用和租赁用于无土生产的建筑物
对于非土壤结合生产(蘑菇生产、昆虫繁殖、绿蓓蕾生产),出租或出租房屋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 房屋与其他房屋明显分开。如果房间有自己的入口和固定的墙壁,则存在空间分隔。
■ 单独在同一场所饲养不同种类的牲畜或种植不同作物并不构成份离。
■ 如果蓓蕾农场租用房屋,则任何需要完成的工作都必须由蓓蕾农场的员工执行。
对于养蜂经营和养鱼场,适用特定章节中的要求(见养蜂和养蜂产品第二部分,第5.8章,第178页和烹饪鱼类第二部分第5.7章,第170页)。
1.2.6 地块租赁和使用
1.2.7.1 出租和租赁建筑物
租赁和使用非有机地块
一般规定
该指令适用于以前未按照《有机农业条例》的标准耕种的新征用土地。根据《有机农业条例》第8(1)条,农业经营和地块的转换期始终从1月1日开始。转换期为两年。
只有在蓓蕾经营管理的地块已至少三年的情况下,才允许租赁或使用以前的非有机地块。
如果租赁自然保护区或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区域的土地,这不会缩短转换期。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蓓蕾苗作业可以使用未被视为已利用农业区的土地(例如放牧):
蓓蕾公司和独资企业之间有一份书面的农业合同。
■ 对于官方农业调查,土地必须登记为位于已利用农业区域之外,或者这种状态必须至少在有机检查期间(在现场地图和总图中)明显可见。
■ 该土地只能由蓓蕾公司使用。
■ 必须完全符合Bio Suisse集团关于业务转换和管理的标准。
保存记录的义务
对于春季在官方农业调查中登记的地块,当年是转换的第一年。收购新土地时必须提供记录和农场地图。蓓蕾作业现场地图上不得包含任何非有机地块。
对于未在农业调查中登记的蓓蕾作业,还必须在平面图和田间地图中识别作业照料的所有地块。
只有当地块在年度农业调查中以蓓蕾经营的名义登记(即蓓蕾经营收到任何可能的土地直接付款)时,蓓蕾经营打算使用的非有机经营地块的土地使用协议才会被接受。
产品标签
在转换产品中,来自正在转换的包裹的产品必须始终标记为蓓蕾,并且必须在检查报告中列出。如果同一品种在有机地和转化地同时生产,并且收获的产品在外观上不能明显区分,那么整个收获必须在转化产品中宣布为蓓蕾。
例外情况:
a) 在多年生作物的情况下,如果确保货物流动和可追溯性的分离,并事先通知认证机构,则可以进行平行贸易(转换中产品和常规蓓蕾产品)。
b) 如果一年生作物在外观上无法明显区分,如果LCP事先授权,则可以进行平行贸易。
c) 面包小麦和饲料小麦被认为是两种不同的作物,谷物玉米和青贮玉米也是如此。
产品认证状态
如果在一年中的某个时候,土地是从非有机经营(租赁或使用)中获得的,则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地块从1月1日起已经按照Bio Suisse标准进行了管理。否则,地块及其产品就不是有机的。下表提供了详细信息:
案例1:如果有证据表明从1月1日起,绿地受到农业运营的有机管理,则开始转换具有饲草产量的绿地 | |
转换在春季截止日期前开始: | 粗饲料产量视为转化饲料;这块土地算作农业利用区。 |
转换在春季截止日期后开始: | 粗饲料产量不是有机的;该地块不计入农业利用面积。 |
案例2:如果没有证据表明从1月1日起,绿地受到农业运营的有机管理,则开始转换具有饲草产量的绿地 | |
转换在春季截止日期前开始: | 粗饲料产量不是有机的;这块土地算作农业利用区。 |
转换在春季截止日期后开始: | 粗饲料产量不是有机的;该地块不计入农业利用面积。 |
情况3:在新获得的土地上种植田地和/或特殊作物,在整个日历年中由有机农民播种和照料田地 | |
转换在春季截止日期前开始: | 收成以蓓蕾转换标志进行交易。如果同样的作物也种植在常规的蓓蕾地块上,那么整个收成必须在蓓蕾转换标志下进行交易。(根据的例外情况)。该地块被视为农业利用区。 |
转换在春季截止日期后开始: | 收获的产品不得作为有机产品进行交易;该地块不计入农业利用面积。 |
情形4:如果不符合第二部分第1.3.2条第60页的规定,则在新征用的土地上种植田地和/或特殊作物 | |
转换在春季截止日期前开始: | 收获不是作为有机物交易的;这块土地算作农业利用区。 |
转换在春季截止日期后开始: | 收获的产品不得作为有机产品进行交易;该地块不计入农业利用面积。 |
案例5:收购温室 | |
土壤作物: | 这些作物的处理方式与特殊作物相同(情况3和情况4) |
非土壤作物(盆栽作物): | 他们的贸易取决于农业经营的状况(类似于租赁马厩)。 |
1.2.7.2 出租地块
蓓蕾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地块长期出租给非有机公司(即至少六年)。如果得到州当局的批准,短期合同是允许的。禁止短期租赁协议或以“化学修复”为目的的租赁协议。
来自不属于蓓蕾农场经营面积的土地的产品不得以蓓蕾商标销售(例外:根据第四部分第1章第296页在野外收获的产品)。
如果某一地块或作物的使用权从蓓蕾农场转移到非蓓蕾经营,那么蓓蕾农场的管理层仍全权负责确保符合Bio Suisse标准(例如,非蓓蕾佃农对蓓蕾草地果树的收获权)。
1.2.7 自营职业、有酬工作和有薪劳动
原则上,蓓蕾管理人员可以从事任何非农业工作。此类工作不受检查。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将进行限制,以保持有机操作的可信度。与主要或辅助非农业工作结合,只有FiBL输入列表中包含的投入物才能存储、处理或用于蓓蕾农业作业。
1.2.8.1 有报酬的工作
有酬工作的定义:雇主签发工资单并扣除瑞士养老保险和遗属保险的养老金缴款。
获得性就业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受限制的。唯一的限制是,即使是作为配偶或同居伴侣的雇员,Bud经理也不得从事他们作为Bud经理(使用非有机投入物)不允许从事的活动。
1.2.8.2 自营职业
定义:当作为自雇人士纳税时,他们自己支付瑞士养老保险和遗属保险(OASI)养老金缴款;
自营职业和农业相关工作是允许的。但是,需要单独记账。
Bio Suisse区分与农业相关的工作和与农业无关的工作。
与农业无关的工作
对与农业无关的工作没有任何限制。允许在蓓蕾农场加工和交易非有机农产品作为补充收入来源。具体条件见农场和承包加工第三部分,第19章,第287页。
与农业相关的工作
允许作为定制农民工作,但不得使用有机农业中禁止的辅助投入。例外情况:根据合同规定,允许播种经过处理的种子,但种子不得储存在蓓蕾工厂,所用机器必须在蓓蕾工厂外进行清洁。
允许交易非有机牲畜。牲畜交易部门必须与经营部门分开(必须在瑞士动物追踪数据库中注册自己的注册号),并且不得将动物安置在蓓蕾经营部门。
允许进行非有机饲料贸易。不得在蓓蕾农场储存或处理非有机饲料。
非有机景观园艺:根据签约客户的明确意愿,可以将禁止的辅助投入应用于未开垦的土地。但是,禁止使用的物质不得通过蓓蕾农场的记账系统记账或储存在蓓蕾农场。
1.2.8 高山牧场和夏季
1.2.1.1 共同或合作养殖的阿尔卑斯牧场
蓓蕾夏作业(根据《农业术语和农场类型条例》的定义)是指共同或合作养殖的作业,因此不能分配给单一作业或农业合作社。
每年对蓓蕾夏作业进行一次检查。该人员必须熟悉Bio Suisse标准,并应参加有机农业培训课程。夏季作业有两年的转换期。
生产合同始终与夏季作业经理签订(符合《农业术语和农场类型条例》)。允许公司内的个人夏季作业转为有机农业,而其他公司则不允许。然而,这些必须在空间上保持明显的分离。
1.2.1.2 私人避暑活动
私人避暑活动被视为经理农业活动的一部分,并受到检查。它们必须是有机养殖的(根据整个农场转化方法的原则)。
如果建筑物是个人经营或农业合作社的财产或由其租赁,或者建筑物和土地的无限使用权已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单一经营,则夏季经营被定义为私人阿尔卑斯农场。
对于私人建筑或指定给单个农场经理一段时间的建筑以及常用夏季牧场的夏季作业,适用以下规则:只有在整个普通牧场的合同中同意全面禁止化学合成肥料和除草剂的情况下,才能对高山乳制品进行认证。在存在轮流放牧权的情况下,LCP将确定产品的状态。
放牧作业:如果作为牧民的蓓蕾农民根据与高山农场所有者(如高山农场合作社)签订的合同有义务根除个别植物,以对抗其夏季栖息地的码头,这是可以容忍的。然而,牧民的蓓蕾农场不得储存任何违禁植物保护产品,更不用说使用了。产品必须由阿尔卑斯山农场的所有者采购和储存。(LCP 7/2005)
⮡关于家庭经营(高山牧场和夏季)无牲畜的规定第二部分,第4.4.5条,第137页
1.3.1 农业合作社、特定生产部门的合作社和业务间合作
1.2.2.1 一般规定
该指令的目的是避免使农业合作社和特定生产分支机构的合作社的成立变得不必要的困难,因为这些组织被认为是结构调整的有效手段。然而,必须排除任何通过模拟这种合作社来规避转换期的企图。
如果蓓蕾农场和迄今为止的非有机农业经营之间成立了农业合作社或特定生产分支机构的合作社,那么在成立年份的4月30日之前,相关经营之间不得交换动物或饲料。(LCP 5/2015)
1.2.2.2 农业合作社(FC)
登记
农业合作社只允许在蓓蕾农场之间。蓓蕾农场之间的农业合作社可以随时成立。农业合作社的成立必须在农业合作社合同签署后立即向认证机构报告。
如果蓓蕾农场希望建立一个具有非有机农业经营的农业合作社,则该非有机经营必须在日历年结束前登记转为有机农业。农业合作社最早可以在转换的第一年开始时成立。如果不能满足这一期限,则新征用土地的规定将适用于非有机农业经营转换的第一年开始。
农业合作合同必须签订至少四年(根据)。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出于检查、认证和标签批准的目的,农业合作社将被视为一个单一的经营机构。
正式要求
农业合作社必须遵守《农业术语和农场类型条例》第10条的规定。
以前非有机农业经营的经理必须在转换的第一年内完成强制性培训(根据)。
这些地块保留了以前农业经营的认证地位,就像新获得的地块一样。非有机地块必须以通常的方式进行转换(U1、U2)。
总图必须显示各个地块的确切认证状态。
牲畜库存分类账必须显示单个动物的确切认证状态。
产品交易状态
植物产品与种植地具有相同的认证地位。如果在具有不同认证状态的地块上进行平行生产,则整个作物必须在较低的状态下进行交易(根据第二部分第1.2.7条第55页)。
动物产品的交易状态由消耗的转化饲料份额决定,适用第二部分第4.2章第127页的规定。
牲畜保留其各自的认证状态。如果符合第二部分第4.4章第134页规定的条件,则视为有机牲畜。
解散农业合作社
农业合作社的解散必须立即向认证机构报告。如果农业合作社在四年的最短期限结束前无故解散,那么LCP必须调查这是否是为了绕过转换期,从而获得不公平的有机附加值。根据调查结果,任何不公平获得的附加值的比例份额将从组成部分的农业经营中收回。
特定生产分支机构的合作社
与农业合作社不同,为特定生产分支机构组成合作社的合作企业始终保持独立经营,单独接受检查。蓓蕾农场不可能与非有机经营建立这样的合作关系。合作伙伴操作必须选择相同的检查机构。
1.2.2.3 其他形式的合作
只有当相关活动涉及《Bio Suisse标准》、《生态表现证明》和/或《有机农业条例》的规定时,蓓蕾田之间的合作形式才能报告评估。这些必须在1月1日前报告。不允许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共同共享区域。以前存在的这类合同将在2006年12月31日前进行调整。
蓓蕾农场可以建立PEP合作伙伴关系,通过该合作伙伴关系为生态绩效证明合作伙伴的非有机农场提供专门用于增强自然美景的区域,此外还提供自己的专门用于增强天然美景的强制性区域。禁止与非有机农业经营建立任何其他形式的政治公众人物伙伴关系。
1.3 将农业经营转变为有机农业
1.3.1 一般规定
那些有兴趣将农业经营转变为有机农业的人必须向检查机构提交他们以前的农业实践的全部细节以及土壤分析(关于营养储量)。
1.3.2 转换时间表
转换期至少需要两个完整的日历年。在转换期开始时,经理必须签署一份遵守Bio Suisse标准的书面承诺。从转换期开始的第三年后,可以获得蓓蕾田的全面批准。第三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动植物产品可使用常规蓓蕾商标进行交易。上一年颁发的蓓蕾转换证书(U2)是以蓓蕾常规商标进行交易的充分授权。
已经根据《有机农业条例》认证为有机农业的农业经营,根据Bio Suisse标准,在再转换一年后,可以被批准为蓓蕾农场。已经符合另一个标签标准(至少与Bio Suisse相当)的有机农业经营可以被认证为蓓蕾农场,无需转换期。然而,这样的农业操作-
在获得常规蓓蕾农场身份之前,运营商必须支付Bio Suisse至少两年的费用。完全符合Bio Suisse标准并属于Bio Suisse成员组织的农业经营不受此规则约束。
在第一个转化年和认证后(最早5月1日),1月1日之后播种的所有收获产品都可以在转化蓓蕾标志下销售。如果生产者在播种日期之前注册了有机农业,并书面确认相关作物从播种日期起就按照有机标准种植,则在1月1日之前播种的作物可以以“蓓蕾在转化”标志进行营销。认证机构决定必须提供哪些证据。
在转化的第一年收获的动物饲料作物(饲料谷物、苜蓿等)喂养给生产者自己的动物,可以算作有机饲料。转换期前一年农业生产中收获的饲料作物在转换年5月1日后被视为非有机作物,粗饲料除外。
认证后(5月1日)收获的第一个转化年的永久作物可以在转化中蓓蕾的标志下销售。
对于某些类型的土壤独立生产分支,可能允许偏离本标准的某些规定。然而,农业经营必须从整体上转变。LCP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了确切的条件。
养蜂的转换期至少持续一年。然而,只有根据指令的规定更换了蜡后,它才会结束。在转换过程中,不得以有机农业为参考进行产品交易。
注册截止日期
《有机农业条例》规定,每个转化期从1月1日开始。这也适用于养蜂场。根据《直接支付条例》,注册截止日期仍然是前一年的8月31日。逾期登记者的直接付款可能会减少或取消。这同样适用于渐进转换。相关管理人员还必须确保尽早向其检查和认证机构提交逐步转换的申请和必要的文件,以获得授权。有关条件列表,请参阅Kriterinkatalog für die Erteilung von Ausnahmebewilligungen–Produzenten(《授予豁免标准目录-生产者》,无英文版)。
一些州将接受8月31日之后提交的登记。新申请人必须直接向Bio Suisse注册。该经理全权负责及时注册成为Bio Suisse的运营商。
转换期间的交易
转换中的农业经营只能在转换期间以转换中的蓓蕾标志(或非有机)销售其产品。这也适用于从常规蓓蕾农场获得的有机土地上的转化农业经营所种植的产品。在转换期内,无论购买的幼畜或饲料是来自转换期还是常规蓓蕾苗生产,动物产品始终被视为转换产品。(LCP 6/2011)
由处理过的种子制成的饲料
由转化前播种的经过处理的种子种植的作物制成的饲料被视为非有机饲料,必须按原样进行营销和销售。这条规则的唯一例外是由种子制成的饲料,必须按照当局的命令进行处理。(LCP 5/2019)
转换中的牲畜
在转换第一年的5月1日之后,允许出售带有转换蓓蕾标志的牲畜,前提是农业经营得到认证。蓓蕾苗场可在5月1日之前购买蓓蕾苗场转化仔猪,前提是这些仔猪在转化的第一年来自认证的转化农场,并且在1月1日之后出生。如果已经获得认证,则在5月1日之前,蓓蕾转化孵化蛋也可以像转化孵化蛋一样出售给孵化场。然而,它们可能不会像供人类食用的假鸡蛋那样出售。(LCP 6/2013)
转换操作中动物的等待期
在转换经营中用于肉类生产的动物必须在蓓蕾农场生活一段时间后,其肉制品才能以蓓蕾商标进行交易。以下时间段适用
家禽育肥30天
用于肉类生产的猪为2个月
用于肉类生产的马和牛的3个月(LCP 5/2018)
根据《有机农业条例》认证的农业经营转换期
根据《有机农业条例》已经认证为有机农业的农业经营,只有在Bio Suisse公司额外一年的转换后,如果整个农场的管理符合《有机农业法令》,才能被批准为蓓蕾农场。否则,转换期将持续两个完整的日历年。(LCP 5/2016)
1.3.3 转向有机农业的入门课程
打算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或想管理新蓓蕾农场的经理将在转变结束前或两年内参加为期五天的入门或高级培训课程。除经理外,担任管理职务且非家庭成员的员工还必须在转换结束时或在其就业的头两年内参加为期五天的入门或高级培训课程。
纯园艺植物生产的农业经营(植物苗圃)有三年的时间来完成入门和高级培训课程。
为期两天的课程将涉及有机农业的原则、指导方针、市场和组织以及Bio Suisse、有机检验机构和咨询的作用等主题。
这两个课程日通常由州农业学校举办,所有新管理人员都必须参加(课程日:www.bioaktuel.ch,无英文版)。
1.3.3.1 符合条件的课程和高级培训
各州农业学校和各州咨询中心:
高等职业教育的有机模块:向有机农业的转变、田间作物的有机种植、有机水果种植、有机奶牛、饲料作物的有机栽培、生物动力农业的介绍(全程或个人参与)。
■ 有机专门课程,半天或全天课程,前提是这些课程由有机咨询中心进行,并涉及与有机农业相关的主题。
■ 当参加为期几天的补充医学、土壤肥力或生物多样性主题课程时,可以考虑一天。
课程证书是满足课程要求的有效证明。
有机农业研究所(FiBL):
■ 全日制课程
来自FiBL课程管理部门的确认书/发票是满足课程要求的有效证明。
德米特:
生物动力农业基础课程(作为审计学生,至少有四天的课程)课程证书是满足课程要求的有效证明。
工作组:
■ 参与Bio Suisse发起的工作组(如ProBio)
■ 参与转换期间:一天可以考虑到Bio Suisse提供的证明。
区域成员组织
由区域成员组织和特邀专家主讲的有机特定和制作主题课程(半天或全天)可获得学分。
应以相关成员组织发布的参与确认书的形式提供证明。
转换前参加的高等职业教育有机模块:转换为有机农业、田间作物有机种植、有机水果种植、有机奶牛、饲料作物有机种植,可以不受限制地考虑生物动力农业的介绍(全程或个别天数的参与)以及特殊作物的多日FiBL课程(如多日有机葡萄栽培课程)和有机养蜂。然而,必须参加有机农业原理的两个入门课程,并用证书证明其完成情况。所有其他高级培训优惠只有在转换期间参加才能计入。
1.3.3.2 豁免的理由
以下学位或培训计划的毕业生可免于参加五天的入门课程:
■ 瑞士联邦农业职业教育和培训文凭,重点是有机农业,包括第二个学习课程
有机农业专业学士/硕士学位:
– 苏黎世应用科学大学有机农业专业应用科学大学环境工程师
– 农学家,应用科学大学,农业、森林和食品科学学院有机农业附加资质(HAFL)
面向直接付款接受者/兼职农民的课程,重点关注有机农业(不考虑可选模块)
只生产昆虫、蓓蕾苗菜、蘑菇或鱼类的运营经理只需参加两天的强制性入门课程。
上述规定适用于经理变动的情况。不包括达到退休年龄后生活伴侣的变更。
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转换或运营接管开始适用。自2020年1月1日起,新申请人和新经理必须像以前一样完成两天的入门或高级培训。到目前为止,豁免的理由包括——除了专注于有机农业的农业培训(瑞士联邦职业教育和培训文凭)和专门从事有机农业的高等职业培训之外——有机作业的农业学徒或至少一个植被期的有机作业工作经验。
1.3.4 逐步转换
1.3.4.1 一般要求
原则上,Bio Suisse标准规定,整个经营和整个经营面积必须转变为有机农业。
未来将继续坚持整个农场改造的原则。
农业经营可以逐步转换(=逐步转换),以将风险降低到可管理的水平,而不损害可信度原则或接受检查的义务。通常,逐步转变的候选者包括专门生产葡萄酒、水果或观赏植物的农业经营,或饲养猪或家禽的农业经营。
只有新改造的农场才能获得逐步改造的授权。这意味着现有的蓓蕾农场,包括那些正在转型的农场,无法逐步转型。
正在逐步转变的农业经营将每年至少接受两次检查。转换中的农业经营最多可以有两个认证级别:非有机产品加转换产品,或转换产品加常规蓓蕾产品。
水果种植中的逐步转化:只有永久作物(至少持续五年的作物)才能逐步转化。(LCP 6/2017)
1.3.4.2 授权和程序
逐步转换需要获得认证机构和LCP的授权。转换计划必须在注册期届满之前提交给认证机构。必要的授权申请表可直接从认证机构获取或从其网站下载。
希望逐步转变农业经营方式的管理人员的程序:
如有必要,必须在有机农业顾问的帮助下编制指令(根据第二部分第1.3.4.3条,第64页)要求的所有文件。
a) 所有文件必须准时提交给认证机构(注册截止日期为8月31日)。
认证机构和Bio Suisse集团对文件的评估,这些文件定义了个体农业经营的条件。
b) 在检查机构提交第一份检查报告之前,不会授予转换中的农业经营认证。
c) 逐步转化必须得到Bio Suisse和认证机构的授权(《有机农业条例》第9条)。必要的授权申请表可以直接从认证机构获取或从其网站下载。
1.3.4.3 作物生产
如果整个作业的立即转换会带来不可接受的高风险,LCP可以允许生产葡萄酒、水果或观赏植物的农业作业逐步转换为有机农业。这需要一个转换计划,规定在五年内将整个农业运营转换为Bio Suisse标准。
逐步转换的条件如下:
必须有一个具有约束力的转换计划,包括转换步骤的完整书面细节和时间表。
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可以检查生产技术、漂移避免和产品的单独流动。
a) 必须记录整个农业作业的生产程序和产品流程,并对其进行检查。转换计划还必须涵盖非有机区域的管理。其基本目标是尽可能快地工作,使其尽可能有机。尚未有机耕种的地块受LCP为个体农业作业规定的植物保护和施肥条件的约束。地块必须根据生态性能证明(PEP)的规定进行检查。杂草控制必须始终按照Bio Suisse标准进行。只有在第一年至少部分相关作物已经开始转化的情况下,才会授权逐步转化。转换计划必须表明作物将继续种植。
从田地到商店,必须对不同的养殖区及其产品进行明确的划分。必须尽量减少有机养殖区和非有机养殖区之间的共同边界。
禁止任何非有机临时使用有机养殖区。
认证机构的授权。
转换计划必须包含以下文件,这些文件是与整个农业经营相关的详细记录,必须每年更新一次:
■ 有机农业顾问的报告或同等文件,必须涵盖以下几点:
–以前的耕作实践(作物、轮作、辅助投入的使用、综合生产方法等)
– 时间表(列出哪些地块和作物将在哪一年转换)
– 根据《农业术语和农场类型条例》的农场注册文件以及整个农场方法第二部分,第1.2章,第51页
– 所有生产和储存场所的说明
– 包含以下信息的田间地图:种植中的作物、品种、耕作方法、种植区域、暴露情况和主要风向
生产技术和辅助投入使用的细节
预期贸易和产品标签的详细信息
除了葡萄栽培产品外,唯一可以以蓓蕾标志销售的产品是那些与同时生产的非有机产品清晰容易区分的产品。
在葡萄栽培的情况下,由同一葡萄品种生产的产品可以单独认证和交易,前提是有完整的可追溯性控制(例如,在官方的州葡萄收获监测过程中记录生产量)。
有机种植的产品可以在两年的转换期后以蓓蕾商标进行交易,前提是所有其他生产部门都在转换中。
水果种植中的逐步转化:只有永久作物(至少持续五年的作物)才能逐步转化。(LCP 6/2017)
记录保存和检查
必须保存准确详细的作物管理记录(关于化肥、植物保护产品等的使用)、产量记录和买家记录。这既适用于有机养殖地块,也适用于尚未有机养殖的地块。非有机包裹、储存单元等也要接受检查。在检查期间,所有销售产品和所有销售点的文件必须以可理解的形式提供。LCP或检验机构可能需要进行残留物分析。
作物生产转换和等待期的长度
这意味着最迟在第四年,所有生产区域和所有经营面积都必须按照Bio Suisse标准进行管理,并且最迟在五年后,农业经营可以被认证为常规蓓蕾农场。
1.3.4.4 畜牧业
如果畜牧业部门不能立即完全转换,LCP和认证机构可以允许农业经营在三年内按牲畜类型逐步转换畜牧业部门。
畜牧业部门的逐步转换也需要一个转换计划;有机农业广告的报告或同等文件必须涵盖以下几点:
■ 以前的耕作做法(经营面积报表、牲畜数量)
■ 转换时间表(何时转换哪种牲畜)
■ 根据《农业术语和农场类型条例》的农场注册文件以及整个农场方法第二部分,第1.2章,第51页(有机管理)
■ 摊位、围栏、露天跑道等的说明(如适用,包括任何现有的RAUS检查报告)
饲料和投入物的储存(必须分开存放)
生产技术和辅助投入使用的细节
预期贸易和产品标签的详细信息
必须保存关于生产技术、非有机饲料的使用、牲畜采购、贸易和买家的准确详细记录。
牲畜类别和要求
除反刍动物和马外,所有类别的牲畜都可以逐步转换。不允许按照平行生产方法饲养同一牲畜类别的动物。根据LCP对个体农业经营施加的条件,可在喂养和购买特定类别牲畜方面批准偏离标准。其基本目标是尽可能快地工作,使其尽可能有机。然而,从逐步转换期开始,就必须满足一般畜牧业、育种(胚胎移植)和牲畜健康的要求。
记录保存和检查
对尚未进行有机管理的牲畜、储存单位等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所有销售产品的文件必须以可理解的形式提供。
转换和等待期的长度
在转换开始后的前三年(最长)内,批准的牲畜类别不需要满足Bio Suisse标准的所有要求。到第三年年底,所有牲畜类别都必须转换。这意味着等待期必须在12月31日之前结束。根据第二部分第4.4.3条第135页的规定,对每种牲畜类别的等待期进行了定义。与作物生产的逐步转变相反,个别牲畜类别的等待期可能独立于日历年结束。在等待期内,必须完全满足标准的所有条款(包括与饲养和牲畜来源有关的条款)。等待期结束后,根据农业经营状况,产品可以使用蓓蕾转换标志或常规蓓蕾商标进行交易。
有机生产的产品可以在两年的转换期后以蓓蕾商标进行交易,前提是所有其他生产部门都在进行转换。
2 作物生产的一般规定
2.1 土壤肥力
健康的土壤、清洁的空气、纯净的水和丰富的动植物多样性是不可替代的,有机农业不断努力与自然和环境建立关系,最大限度地保护两者。
从长远来看,只有有生命力的土壤才能长出健康的作物。因此,通过适当的耕作实践来保持和提高自然土壤肥力至关重要。任何有损于这一目标的事情都必须避免。特别是,禁止使用化学合成肥料和化学合成或基因工程植物保护产品。
数量不能以牺牲内在质量为代价。
健康的土壤是健康植物、健康动物以及健康食物的先决条件。在有机农业中,照顾活土壤,从而保持和提高自然土壤肥力是所采取的所有措施的组成部分。多样化的植被和尽可能连续的植被覆盖创造了理想的条件。
有机农业涉及有针对性的腐殖质管理。添加和自然积累的有机物质必须至少取代分解过程中损失的腐殖质。这可以通过种植leys和合适的绿肥作物、限制根系作物在轮作中的比例并掺入有机物来实现。
土壤耕作必须谨慎克制。必须考虑每种措施对土壤寿命和土壤结构的影响。必须避免深耕,土壤湿润时也应避免深耕。必须避免过度集约耕作和不必要的能源消耗造成的营养损失。
天然草地和永久牧场的使用强度,即农家肥的施用量和割草频率,必须适应自然场地条件,并进行调整,以匹配农业操作的主要饲料转化率。
作物轮作必须多样化和平衡,以保持长期土壤肥力,并确保植物和产品健康。特别是,轮作必须将侵蚀风险以及营养物质渗入地下水和地表水中或径流降至最低。豆类必须在轮作中种植,以确保满足氮自给的最低要求。多样化和平衡的作物轮作也是一种预防性的作物保护战略,可以增强生物多样性。
在有机农业中,植物主要从土壤中获得营养。作物是在有生命的土壤中与底土和基岩结合生产的。严禁水培(瑞士“hors-sol”植物生产)和将根区与天然土壤部分或完全分离的种植方法(如通过塑料膜、非织造布、花盆、容器或任何其他阻碍根系渗透的材料)。例外情况和细节在指令层面进行规定。
2.1.1 土壤结合栽培的要求
土壤接触的定义
作物必须生长在与底土和基岩相结合的天然土壤中。必须充分确保无障碍根系渗透到活土中的可能性。第二部分第2.1.2.1条第68页所述作物和第二部分2.1.1.3条第68条所述基质的使用不包括在本法规范围内。
土壤耕作方法
任何形式的表层土压实(如浆果种植中的基质槽)都不允许以防止根系渗透到表层土中。允许使用没有土壤压实措施和不使用防止根系渗入活土的材料的常规水坝和沟渠。
必须尽量减少在农田外使用截石机。
土壤作物基质的使用
允许将基质用于土壤作物。不得将施用的基质从土地上移除;相反,它必须在作物种植后加入。
可以使用以下产品:
当前FiBL输入清单第1-30章中的商业无泥炭基质
当前FiBL输入列表第1-31章中的有机和矿物基质添加剂
■ 植物材料,如木纤维和堆肥;这些产品在提取后没有使用未经授权的物质进行处理,必须在交货单上发表评论或由供应商确认
■ 矿物材料,如沙子、浮石、熔岩、珍珠岩、蛭石、膨胀页岩、膨胀粘土/LECA、砖屑和砖砂
农业生产的混合物将在检查期间进行评估,并可能被送往FiBL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禁止添加泥炭以使土壤富含有机物。也不允许在土壤或基质中使用苯乙烯和其他合成物质。
覆盖物和覆盖物材料
必须尽量减少使用塑料覆盖材料覆盖种植后未融入土壤的土壤(如编织材料或黑色塑料膜)。这些材料必须在耕种后从土地上清除,重新使用或处理。如果它们被处理掉了,如果可能的话,它们应该被回收。
种植后融入土壤的地膜必须列入FiBL输入列表。本指令的实施有一个过渡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据FiBL输入清单,可以使用无泥炭基质覆盖物来抑制杂草。
用于保护水果和覆盖作物的秸秆必须具有有机品质。
2.1.2 无土栽培要求
2.1.2.1 允许的非土壤作物
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允许使用非土壤栽培系统:
• 种植牲畜生产和在花盆中生长的繁殖母株(根据第二部分,第2.2.12.1条,第83页)
• 供食用并与容器一起销售的药用和烹饪草药(根据第二部分,第3.6章,第123页)
已准备好第一批水果可供收获并打算进一步种植(仅销售给零售业和最终消费者)的果果、浆果植物和果菜
被迫下水的植物(如菊苣、郁金香)(根据第三部分,第6.7章,第237页)
• 强制种植的蔬菜(如强制种植的套管下土壤、黄化蔬菜)(根据第二部分,第3.5章,第122页)
• 绿色和黄化蓓蕾(根据第二部分,第3.5章,第122页)
• 观赏植物(根据第二部分,第3.6章,第123页)
• 食用蘑菇(根据第二部分,第3.4章,第120页)
2.1.2.2 用于非土壤作物的基质
只能使用当前FiBL输入列表中的商用基质和基质成份(包括泥炭)(第1-30章和第1-31章)。农业生产的混合物将在检查期间进行评估,并可能被送往FiBL进行更深入的分析。用于种植砧木的基质也可以以蓓蕾投入物标志进行销售。感兴趣的生产商将通过联系Bio Suisse集团总部获得更多信息。
肥料或基质混合物
混合肥料或基质的有机生产商和承包商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 每个批次都必须可追溯(生产日期、成份和总重量或体积的说明)。
• 发票上必须单独列出组件,包括名称、重量和原产地。还必须规定生产日期、成份、总重量或体积以及成份的来源。
• 所有单独的组件必须包含在FiBL输入列表中。基材中也允许使用以下材料:
• 矿物材料,如粘土、沙子、浮石、熔岩、珍珠岩、蛭石、膨胀页岩、膨胀粘土/LECA、砖屑和砖砂等。
• 未经处理的植物材料,如木纤维和堆肥。这些产品在提取后未进行处理的事实必须通过交货单上的评论或供应商的确认来记录。
某些作物允许种植泥炭,但数量有限,见第二部分第69页第2.1.2.3条。
不得添加叶面肥和微量元素肥料。
2.1.2.3 基质中泥炭含量
应尽可能避免使用泥炭。如果可能的话,应通过使用较小的花盆来减少泥炭的使用量。
以下泥炭的最大用量适用:
泥炭的最大数量 | 最低com帖子数量(6) | 从2015年1月1日起的最大泥炭量 | 自2015年1月1日起的最低com帖子数量(6) | |
幼苗繁殖基质(7)(包括压土机、插盘) | 70% | – | 60% | – |
浆果栽培中长期作物和高级幼苗的基质 | 0% | – | 0% | – |
盆中作物(蔬菜和浆果)的基质,这些作物已经有了可供收获的第一批水果,并打算进一步种植(专门出售给零售业和最终消费者) | 0% | 0% | ||
植物集群和多年生植物的生长介质 | 30% | 20% | 0% | 20% |
盆栽植物的生长介质(包括草本植物) | 50% | 10% | 30% | 10% |
本地野生植物 | 0% | 20% | 0% | 20% |
特殊作物(如嗜酸植物或多肉植物)的基质配方可能偏离一般标准,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获得LCP的批准。用于迫使植物生长的套壳土计入基质总量。
6堆肥:经过适当需氧分解的植物、动物或微生物物质。
7幼苗是指打算在其他地方种植的幼苗。
2.1.3 作物轮作
拥有1公顷以上开放耕地的农业经营必须符合第二部分第2.1.4条第70页的要求。根据第二部分,第2.1章,第67页,开阔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农业经营和开阔地面积低于3公顷的山区II至IV的农业经营必须实现基本目标。但是,根据第二部分第2.1.4条第70页的规定,它们可能会偏离某些个别要求。评估期间将考虑整个行动的情况。
自2006年1月1日起,联邦农业办公室已确认本指令中的规定符合生态性能证明。因此,蓓蕾田必须符合本指令的规定,但不符合《直接支付条例》附件中关于土壤保护和作物轮作的技术规则的规定。
2.1.4 草地在轮作中的比例
2.1.4.1 拥有至少20%草地份额的农业经营
全年至少20%的作物轮作面积必须是以轮作休耕地或野花带形式的草地(播种和犁耕之间至少12个月)。轮作中的每个地块必须连续12个月为草地,至少每10个日历年一次。
与《生态表现证明》的规定相反,作物轮作报告必须保存10年。(LCP 5/2015)
2.1.4.2 草原份额低于20%的农业经营
作为在20%的轮作面积上全年保持草地的替代方案,可以遵循以下规则:至少10%的轮作面积必须全年保持草地(根据第二部分第2.1.4.1条第70页)。以下选项被视为轮作面积的其他10%的全年草地:
a) 如果草原份额由至少60%的种植面积上的年度作物(如通过带状耕作播种的玉米)组成,那么如果作物在田地里至少种植了12个月,并且在主要作物播种前至少播种了3个月,则该区域可以算作全年草原。
b) 如果在9月1日之前播种并在第二年2月15日之前进入土壤的绿肥作物,谷物豆类可以计入全年草地。
种植期至少为五个月的渔获作物、绿肥作物或欠耕作物(8)可计入草地所需的面积和时间长度。
c) 如果一年中连续在一个地区种植一系列绿肥作物并将其运到土壤中(收获的作物不会被运走),该地区可能会计入全年草地。
10公顷轮作区的例子:如果种植1公顷三叶草(=轮作区全年草地的10%),再种植2.4公顷五个月的绿肥作物,或种植2公顷六个月的绿色肥料作物,或1.5公顷八个月的绿化肥料作物,则可以满足草地要求。
草原期必须按日历年计算,时间间隔至少为半个月(即种植期按五个月、五个半月、六个月等计算)。
如果整个轮作区总是种植相同的作物,那么可以在五年内(而不是每年)满足20%的草地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前一条第二部分第2.1.4.2条第70页不适用。
按草地份额计算leys:可以考虑leys的整个种植期(整个半月)来计算草地比例。
上一年高于20%或计划下一年的草原份额不能算作补偿。(LCP 6/2010)
8下层作物的种植期从主要作物收获开始计算。
2.1.5 开阔地覆盖作物
在11月15日至2月15日的生长季节之外,至少50%的开放耕地(不包括在野花和轮作休耕地中播种的地带)必须有植被覆盖。越冬作物、当年种植的leys、渔获作物、绿肥作物和根系完整的收获作物都被视为植被覆盖。全年有草地的轮作区不计算在内。
2.1.6 轮作中断
不同的规则适用于大田作物和蔬菜作物。对于大田作物,同一块土地上同一物种的任何两种主要作物之间必须有至少一年的轮作期。在轮作中全年绿色覆盖率至少为30%的农业经营中,同一作物可以连续两年种植在同一地块上,五年内不得超过一次。必须始终遵守这一规则,即在本年度以及前四年。
小麦和斯佩尔特不属于同一物种,因此可以连续种植。(LCP 5/2010)
对于蔬菜作物,同一物种的两种主要作物之间的轮作间隔必须至少24个月。“主要作物”是指在田间种植超过14周的作物,或在特定年份种植的同一物种的几种短期作物。通常在田间停留不到14周的越冬短期作物(如菠菜、菊苣、羔羊生菜和其他种类的生菜)不被视为主要作物。
2.1.7 未受影响的作物(多年生作物和保护性种植)
多年生蔬菜、草本植物和观赏植物不计入耕地计算。因此,它们不受作物轮作要求的约束。
保护性种植没有轮作要求。
2.2 植物育种和植物繁殖
有机植物育种和品种发展是可持续的,促进遗传多样性,并以植物的自然繁殖能力为基础。有机植物育种是一项全面的、具有内在创造性和合作性的努力,对研究、直觉和新发现持开放态度。有机植物育种尊重自然繁殖障碍,并以能够与活土壤形成可行联系的肥沃植物为基础。通过有机植物育种计划培育有机植物品种。
蓓蕾产品所用的植物品种最好来源于有机植物育种操作。
如果有证据表明,有机培育的植物品种不能以通常的质量和数量用于预期目的和特定的种植季节,则可以使用其他品种。LCP确定必须提供哪些证据,并可以对个别作物物种进行例外。
原料(种子、营养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必须始终是有机来源。
种植的作物品种和物种必须最适合当地和区域条件,最不易感染疾病,并且营养质量良好。
禁止在有机农业中使用转基因原料。应优先考虑瑞士的蓓蕾源材料。
不得使用有机农业中禁止使用的原料。蓓蕾农场只允许种植瑞士所有蓓蕾生产商都可以种植的品种。
2.2.1 定义
植物育种 | 植物育种:“植物育种”一词被理解为包括所有育种技术,包括收获、杂交育种和选择,这些技术有助于开发至少在一个方面优于其来源品种的新品种。有机植物育种:“有机植物育种”一词被理解为包括为有机农业目的和在有机农业条件下专门实施、选择和审查的所有育种措施。育种过程反映了有机农业部门的价值,并遵循IFOAM(2012年8月)制定的植物育种标准。 |
植物品种 | “植物品种”一词被广泛理解。这包括《联邦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和国际植物新变种保护联盟(UPOV)定义的品种;它还包括其他植物遗传资源,如群体品种、生态位品种、农民品种、地方品种等。 |
种子 | 有性的从植物,特别是种子和果实中获得繁殖材料的。 |
植物繁殖材料 | 无性繁殖材料(例如块茎、蓓蕾、移植物、插条、空气层、根状茎、蘑菇卵[接种的谷物]、允许的组织培养方法(9))。这些新植物是母株的基因复制品,外观完全相同。 |
种植苗木 | 栽培植物,通常为一年生作物,由种子生长而成,处于发育的早期阶段。(10) |
繁殖材料 | 集体条款: ■ 种子 ■ 植物繁殖材料 |
来源材料 | 集体条款: ■ 种子 ■ 植物繁殖材料 ■ 种植苗木 |
品种商业种植的专属权 | 如果生产商或生产商协会拥有在瑞士种植特定品种的唯一权利,并且可以排除其他生产商种植该品种用于食品、饲料和可再生原材料的商业生产,则存在种植该品种的专属权利。 |
执照费 | 在许可证合同中,许可人授予被许可人某些使用权,否则他们将不会拥有这些使用权。作为回报,持牌人必须支付牌照费。例如,这适用于受保护或获得专利的品种的种植。 |
2.2.2 植物育种
在这篇文章中,植物育种将被定义。
2.2.2.1 有机植物育种要求
有机植物育种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育种技术的披露:有机植物育种家必须在有机育种品种最晚上市时披露他们开发植物品种的方法信息。
a) 必须尊重和保持植物品种的自然繁殖能力。这排除了使用任何降低发蓓蕾能力的技术(例如终止剂技术)。
9如果在土壤中种植新植物后没有使用禁用的植物保护产品,则在某些贸易限制下,组织培养物(体外和分生组织繁殖)可用于生产有机繁殖材料。
10对在体外播种的种子进行与组织培养物相同的处理。如果种子是在生物相容的基质中播种的,那么就没有必要进行贸易限制。
b) 细胞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实体。禁止在人工培养基上对分离的细胞进行技术操作(如基因操作或通过细胞质融合破坏细胞壁和溶解细胞核)。
c) 基因组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实体受到尊重。禁止对植物基因组进行技术操作(如电离辐射或转移分离的DNA、RNA或蛋白质)。
d) 有机植物育种家只能从未经转基因的遗传物质中培育植物品种。至少有机培育的植物品种的亲代必须符合要求第2点至第4点中给出的标准。
e) 当培育有机植物时,品种的选择必须在受控的有机条件下进行。
f) 有机植物品种可以获得合法的品种保护,但它们可能没有专利(个人特征也可能没有专利)。
2.2.2.2 允许有机植物育种的育种技术
a) 产生遗传变异
允许使用以下育种技术产生遗传变异:
■ 利用自发发生的突变和多倍体
通过极端温度、宇宙辐射和天然物质诱导突变和多倍体
摘除雄蕊的人工或机械阉割
■ 自花授粉(用同一植物的花粉授粉)
同一物种内的杂交(用同一物种的另一种植物的花粉授粉)
■ 利用自然发生的雄性不育和恢复系统
■ 种间杂交
■ 桥梁交叉
■ 指导花粉技术
■ 嫁接
■ 音频频率
■ 艺术体操
■ Eco TILLING(靶向诱导的基因组局部病变)
使用天然物质在体外产生的双单倍体(未受精卵或花粉细胞的发育,随后染色体加倍)
使用天然物质的人工施肥
使用天然物质进行体外胚胎拯救
b) 选择
允许使用以下方法进行选择:
有机条件下的表型选择
受控条件下的其他选择类型
■ 人工选择压力
对相关性状的间接选择
■ 描述性方法
■ 感官选择
■ 技术方法
■ 标记辅助选择
■ 蛋白质组学
■ 代谢组学
使用天然物质进行体外选择(随后进行实地选择)
c) 繁殖
以下方法可用于繁殖:
通过种子繁殖
■ 植物繁殖
■ 无细胞生殖
■ 热处理
■ 分层
■ 凡尔纳
■ 体外繁殖(分生组织培养)
品种类型
允许培育以下类型的品种:
■ 克隆品种
■ 自交系
■ 复合交叉种群
■ 开放授粉品种
■ 多组分品种(多杂交品种、家庭杂交品种)
■ 人口内部过境点
■ F1杂交种(可能对某些物种施加限制,应优先考虑所有物种的可再生品种)(根据第二部分第2.2.7条第80页)。
2.2.2.3 禁止和不可取的繁殖方法
蓓蕾作物生产中禁止使用来自以下育种方法的原料:
■ 转基因原料和转基因植物(直接和间接的基因转移方法,包括顺基因植物)
■ 靶向诱导突变
■ 合成生物学
■ RNA干扰
■ 优生学(如果这不再属于基因工程的法律定义)
■ 质体转化
■ 人工迷你染色体
■ 反向繁殖
■ 暂时引入转基因的品种(例如早花:通过将外来早熟基因从桦树剪接到苹果树上,然后将其移除来诱导)
■ 农业过滤
■ TEgenesis®(一种由表生公司获得专利的方法,使用化学物质调动转座元件)和其他调动转座元素的方法
LCP禁止使用其他方法和品种
某些作物的育种方法可能会受到限制
a) 这些品种必须在品种清单中明确标明(如第四类第二部分第75页第2.2.2.6条规定)。在中期内,这些品种将不再作为有机种子和种植材料进行培育(根据第二部分第2.2.7条第80页)。LCP将确定退出方案的时间表。
禁止有机植物育种方法的标准
以下是有机植物育种中禁止使用的育种技术:
任何涉及植物基因组技术和物理修饰的技术都是不允许的。
b) 不允许使用任何涉及对分离细胞进行技术和物理改造的技术。
c) 不允许使用任何技术来抑制特定物种的繁殖模式。
d) 不允许使用任何技术来克服植物特有的繁殖障碍。
任何技术都不允许限制其他育种家对一个品种的进一步育种。
2.2.2.4 批准有机植物育种计划
育种家必须在交易和提供有机育种品种之前,向Bio Suisse注册。批准是在品种级别发布的。
LCP根据以下标准就育种计划的批准做出决定:
■ 采用允许的繁殖方法。
■ 有机植物育种是在明确定义和界定的育种方案的参数范围内进行的。
■ 有机植物育种是在受控的有机(蓓蕾或蓓蕾等效物)条件下进行的。
■ 有机植物育种方案的育种目标涵盖有机部门生产者、加工者和消费者的需求,并考虑到整个农业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
■ 如果至少有三代是在经过认证的有机条件下繁殖的,那么选择性繁殖计划可以被批准为有机繁殖,并且与起始种群相比,这种选择显然代表了繁殖的进步。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明。
■ 有机植物育种计划不得使用任何转基因原料。亲本不得属于违反标准的品种(根据第二部分第2.2.2.4条第74页)。
■ 整个养殖过程必须公开,养殖记录必须公开供检查,养殖苗圃必须可进入。
■ 通过有机育种计划和性状培育的品种不得获得专利,也不得拥有其专有权。
品种分类
已经定义了以下品种类别:
I. 来自批准的有机植物育种计划(如Bioverita)或同等育种来源的品种。
根据不完全符合有机植物育种方案要求的方法为有机农业种植的品种,没有采用有争议的育种方法,并且至少部分是在有机条件下选择的。这些品种必须在有机条件下进行试验。
II. 非有机育种的品种或未申报育种方法的品种。
育种计划中涉及有争议的育种方法的品种(例如,使用细胞质融合育种的花椰菜品种)。
X.有助于维持农业生物多样性的传家宝 品种和稀有来源(如ProSpecieRara品种、保护性品种、生态位品种、农民品种、野生变种)。
LCP负责将品种分类到这些类别中。所有品种将在2018年1月1日前进行分类。
如果主要只有IV类品种可用于某些物种或目的,
LCP将每四年对分配给各个类别的品种数量进行一次审查,以衡量进展并促进有机育种品种的可用性和使用。
2.2.3 繁殖
2.2.3.1 原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般来说,有机原料必须来自瑞士蓓蕾公司的植物育种业务。在有机条件下生产的原料必须优先于有机繁殖但非有机繁殖的原料(根据第二部分第2.2.2.6条第75页)。然而,这不得损害有助于维持农业生物多样性的传家宝品种和稀有来源(ProSpecieRara品种、保护品种、生态位品种、农民品种、野生变种)的使用。
如果繁殖材料在www.organicxseeds.com上列出,则必须按照以下优先顺序获取:
a) 蓓蕾繁殖,来自有机植物育种操作
b) 瑞士蓓蕾品质
从瑞士境外经批准的蓓蕾公司进口的蓓蕾品质
c) CH有机(根据《有机农业条例》认证)
d) 欧盟有机(根据欧盟有机法规认证)
e) 非有机,但来自瑞士的一家有生态性能证明的公司
来自瑞士以外的非有机食品
2.2.3.2 保存繁殖材料使用记录的义务
每次购买和交付宣传材料都必须记录在案。检查期间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宣传材料供应商的交货通知单或发票
有机繁殖材料生产所依据的认证标准的说明
■ 如有必要,有机种子服务/LCP发布的例外
■ 如有必要,已支付激励税的收据
2.2.3.3 非有机繁殖材料的使用条件
如果没有经过蓓蕾认证或根据其他有机标准认证的繁殖材料,则可以根据作物特定标准发布例外。可对不具有瑞士蓓蕾品质的营养繁殖材料征收奖励税(根据第二部分第2.2.11条第82页)。
分类、不可用性证明和例外
所有物种和亚种的源材料分为四类。主要的分类标准是蓓蕾或CH/EU有机种子、营养繁殖材料和所需质量、数量和范围内的种植库存的可用性。
使用1A、1和2类非蓓蕾或非有机繁殖材料的例外申请必须提交到网站www.organicxseeds.com,或根据以下列出的标准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有机种子服务局,然后才能交付繁殖材料。激励税将按照激励税第二部分第2.2.11条第82页的规定征收。
1A类分类
如果有足够的适合有机农业的优质品种,那么可以引入1A类。这意味着必须按照第二部分第2.2.2.6条第75页的规定使用I、II或X类品种。第三类品种只能在合理的特殊情况下种植。必须事先取得克减。第四类品种将被禁止。
繁殖材料的分类
繁殖材料的分类 | 物种分类标准 | 例外情况的条件 |
1A类:必须使用有机繁殖材料。它必须是通过有机植物育种操作培育的(第一类品种)或是为有机农业培育的(第二类品种)(根据第二部分第。 2.2.2.6,第75页)。 | 这一类别包括所有物种和亚种,这些物种和亚种有足够的合适、优质的有机品种(第一类品种)或为有机农业培育的品种(第二类品种)。在商业农业中,使用有机植物育种操作(第一类品种)培育的有机繁殖材料或繁殖材料- | 须经批准的例外情况: 数量与商业无关的品种试验 用于生产有机种子的I、II或X类品种的基本种子 为保护遗传多样性而种植的数量与商业无关的品种或稀有品种(如ProSpecieRara) 如果有机植物育种(第一类)或有机农业(第二类)培育的品种都不符合其要求,生产者可以通知有机种子服务局。 |
繁殖材料的分类 | 物种分类标准 | 例外情况的条件 |
为有机农业培育的材料(第二类品种)是强制性的。 | ||
类别1: 必须使用有机宣传材料。 | 这一类别包括其充足供应的所有物种和亚种 有机品种很容易获得。 | 须经批准的例外情况: 数量与商业无关的品种试验 生产有机种子的基础种子 为保护遗传多样性而种植的数量与商业无关的品种或稀有品种(如ProSpecieRara) |
类别2: 使用有机宣传材料是标准做法。 | 这一类别包括所有物种和亚种,在当前栽培期内提供了单独的、繁荣的有机品种。 | 种子: 须经授权的例外情况:如第1类, 以及生产者是否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所列的有机品种或繁殖材料的质量不足以满足其要求。 以下标准可以证明例外情况的合理性: ■ 农艺特征(尤其是成熟期) ■ 特殊土壤条件 ■ 气候或海拔 对疾病或害虫的抵抗力或耐受力 ■ 产量 ■ 合同栽培(如果客户要求某种品种) ■ 特定市场或加工要求 种子的种类和质量 ■ 存储属性 Bio Suisse在信息说明中保留了一份风险作物清单,即有转基因污染风险的“蓓蕾”产品的食品和饲料成份(表1)。此类风险作物的种子必须有InfoXgen合规声明。 植物繁殖材料: 须经授权的例外情况:如第1类, 以及如果生产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所列的有机品种或繁殖材料的质量都不足以满足其要求。 以下标准可以证明例外情况的合理性: ■ 农艺特征(尤其是成熟期) ■ 特殊土壤条件 ■ 气候或海拔 对疾病或害虫的抵抗力或耐受力 ■ 产量 ■ 合同栽培(如果客户要求某种品种) ■ 特定市场或加工要求 ■ 存储属性 |
繁殖材料的分类 | 物种分类标准 | 例外情况的条件 |
如果所需的繁殖材料未在www.organicxseeds.com上列出,则必须向有机种子服务局提交例外申请。 | ||
类别3: 优选使用有机繁殖材料,但不是强制性的。 | 这一类别包括有机农业中几乎没有任何有机繁殖品种的所有物种和亚种。 | 没有必要对个人进行贬损。 ■ 如果这一类别的所需品种可从非有机和有机繁殖中获得,则必须对有机品种进行排序。 ■ 如果一个品种只能以非有机的、脱衣服的质量获得,那么可以使用非有机种子,而无需特别例外。 |
必须通过查阅www.organicxseeds.com数据库来检查可用性。不需要对不可用性进行书面确认(以数据库打印输出的形式)。 | ||
Bio Suisse在信息说明中保留了一份风险作物清单,即有转基因污染风险的“蓓蕾”产品的食品和饲料成份(表1)。此类风险作物的种子必须有InfoXgen合规声明。 |
所有作物(物种和亚种)的分类可在www.organicxseeds.com或FiBL/Bio Suisse发布的品种列表中找到。
生产者有义务在下订单前通过咨询www.organicxseeds.com或致电FiBL有机种子服务中心,检查有机繁殖材料的当前可用性状态。
可用繁殖材料的分类
Bio Suisse咨询集团代表LCP将繁殖材料分为这四类。这些清单的发布日期是为每种作物单独确定的。名单的短期更改可在以下网站上公布:www.bioaktuel.ch(无英文版)。
子类别基于比较测试的结果、来自植物育种家的信息和生产者的经验。
饲料作物混合物中的有机份额
饲料作物混合物含有一定比例的有机种子。这是由LCP确定的,并在www.bioaktuel.ch的品种列表中公布(没有英文版)。
2.2.4.2 无需例外
以下类型的播种材料无需例外:
用于食用菌培养的非有机蘑菇菌种(接种谷物)
每次农业作业和每年最多可种植五棵非有机高树干果树
有机洋葱、小葱和蒜瓣,但未经蓓蕾批准
有机但未经蓓蕾批准的观赏植物和灌木的种植存量
第3类繁殖材料
2.2.4.3 已使用禁用投入物进行处理的原料
在有机农业中,禁止使用禁止的辅助投入(化学处理)处理过的种子、种植材料和营养繁殖材料。
例外情况:如果事先获得例外,则可以使用联邦农业办公室要求进行化学处理的物种。这同样适用于数量与商业无关的品种试验。从品种试验中收获的作物必须作为非有机作物进行交易。
2.2.4 未经Bio Suisse认证且为非有机的营养繁殖材料的使用条件
2.2.4.1 水果、葡萄藤和浆果
用于种植水果、葡萄藤和浆果的营养繁殖材料必须由瑞士蓓蕾公司生产。根据www.organicxseeds.com的规定,如果无法获得,有机种子服务可以对购买不同来源的繁殖材料(非瑞士蓓蕾、CH有机、欧盟有机或非有机)进行例外。
水果、葡萄藤和浆果的可能类别:1A、1和2
2.2.4.2 蔬菜、草药和大田作物
如果根据www.organicxseeds.com没有蓓蕾营养繁殖材料,那么如果事先向有机种子服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则可以使用欧盟有机或非有机营养繁殖材料。
蔬菜、草药和大田作物的可能类别:1A、1和2
2.2.5 未经Bio Suisse认证的种植苗木的使用条件
一年生作物的种植库存必须来自蓓蕾苗作业。除试验性品种试验(禁止销售所涉及的批次)外,不得对非有机种植品种进行例外。
未经Bio Suisse认证(但根据《有机农业条例》或欧盟有机法规认证)的种植材料可在不损害有机种子服务的情况下使用。
2.2.6 观赏植物和灌木的非有机植物种群和营养繁殖材料的使用条件
如果它们在有机质量上不可验证,那么可以使用非有机种植原料、非有机半成品和非有机营养繁殖材料来鼓励球茎在观赏植物的培养中发蓓蕾。非有机批次必须与有机批次明显区分。前者必须作为非有机物进行交易。根据第二部分第2.2.9.2条第81页的规定,多年生植物的非有机种植种群贸易可例外。
如果它们在有机质量上不可验证,那么可以购买由孢子(蕨类植物)和营养繁殖材料(包括具有最低土壤量的生根繁殖材料,如菊花插条)生长的种植材料作为非有机原料,销售产品可以作为蓓蕾产品进行交易。
观赏植物和灌木的可能类别:1A、1、2和3。
采购用于种植观赏植物和灌木的非有机植物库存
a) (第2类)如果观赏植物和灌木生产的作物将被收获用于贸易(如老浆果或玫瑰),则蓓蕾种植库存是强制性的。如果蓓蕾植物不可用(通过www.organicxseeds.com证明不可用),则可以使用非有机植物。收获的作物可按照第二部分第2.2.9.2条第81页的规定进行交易。
b) (第3类)如果观赏植物和灌木不能生产用于贸易的蓓蕾产品,则可以使用非有机幼苗(例如,种植野生、本地灌木和单株的树篱)。
2.2.6 作物特定要求
下列物种禁止使用杂交品种:
■ 谷物(玉米除外)
■ 油菜籽(高油酸低亚麻油菜籽除外)禁止使用细胞融合育种的品种。例外情况:
花椰菜(包括罗马花椰菜、彩色花椰菜品种)、西兰花、白卷心菜、萨沃伊卷心菜和菊苣。
www.fibl.org上的蔬菜生产中无细胞融合品种阳性名单包含所有可用的卷心菜、菊苣、菊苣和糖面包品种,这些品种不是基于通过细胞融合转移的细胞质雄性不育(CMS)。该名单对Bio Suisse公司的生产商具有约束力,花椰菜、西兰花、白卷心菜、萨沃伊卷心菜和菊苣除外,或者生产商可以提供相关品种的DNA分析,表明该品种不是使用通过细胞融合转移的CMS培育的。
2.2.7 对生产食品、饲料或可再生资源的品种进行商业种植的专属权利
由于独家权利而不能提供给所有生产商的品种,一旦达到市场主导地位,蓓蕾公司就可以禁止其种植。对排他性权利的限制不适用于繁殖材料的生产。可能会收取许可证费用。
如果有任何歧义,或者有理由怀疑某个品种是独家种植的,可以通过咨询小组将其提交LCP做出决定。负责任的咨询小组将参与审议。
种植附有商业种植专属权的品种的生产者必须向LCP报告其种植情况。
2.2.8.1 水果种植和观赏植物
在另行通知之前,这些地区将不对附带专属权的品种的种植施加任何限制。然而,一旦拥有独家权利的品种达到市场主导地位,LCP就可以限制其种植。如果蓓蕾生产者在种植水果或观赏植物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他们可以向负责的咨询小组报告。
2.2.8.2 种植大田作物、蔬菜作物和草药
当一个附带商业种植专属权的品种首次被批准进入瑞士或欧盟品种清单时,尽管有专属种植权,Bud仍可以在前五年内对其进行种植。咨询小组可要求缩短个别品种的时间。如果同一品种的可比品种供应充足,则某一品种的商业种植专属权持有人可向LCP申请临时例外其在蓓蕾区的种植。LCP将与咨询小组协商决定。如果不允许例外,则申请人必须放弃其商业种植的专属权利,或者相关品种不得在蓓蕾苗种植中种植。
2.2.8.3 葡萄栽培
只要瑞士不存在葡萄藤商业种植的专属权利,就不会出台具体规则。
2.2.9 交易由非有机或转化繁殖材料种植的产品的条件
2.2.9.1 转化操作中的种子和年度营养繁殖材料
这些可用于种植蓓蕾产品,不得例外,销售产品可使用蓓蕾常规商标进行交易。
2.2.9.2 销售由非有机营养繁殖材料种植的产品
由非有机营养繁殖材料种植的销售产品不得以蓓蕾商标进行交易。如果繁殖材料是通过中间繁殖生长的,那么销售产品可以在没有残留物分析的情况下以蓓蕾商标进行交易。这一限制适用于种植后前两个生长季节的多年生繁殖材料的销售产品;它适用于种植年份的年度繁殖材料的销售产品。LCP保存了一个表格,清楚地显示了各种繁殖材料阶段的交易状态。该表格可在www.organ-icxseeds.com上找到。
如果能够提供残留物分析,证明销售产品或宣传材料不含残留物,则可在转换期结束前向检验机构提交申请,要求在转换期前例外Bud商标下的一年生和多年生物种的销售产品。转化中的宣传材料必须以转化中的蓓蕾标志出售。
种植年份收获的非有机作物(如弗里戈草莓或长藤树莓)的果实必须作为非有机作物进行交易。
在某些情况下,有机种子服务局可以与LCP协商,施加除上述条件之外的其他条件,包括额外的贸易条件,或取消个别植物物种的条件。
由非有机种子土豆、大蒜或葱丁香种植的销售产品可以在没有进一步条件的情况下以蓓蕾商标进行交易。这也适用于由营养繁殖材料种植的非有机观赏植物和灌木的销售产品。
2.2.9.3 非有机种子种植的产品
由非有机种子种植的产品在收到例外后使用,可以使用蓓蕾商标销售。
从组织培养中种植的作物必须在第一个生长季节作为转化产品进行交易。
进口拟以瑞士蓓蕾生物商标销售的符合蓓蕾标准的种植原料的条件
如果在瑞士进行了至少一个种植步骤(间伐、复种或种植)和至少一半的种植期(从播种到植物准备出售),则Bud在瑞士以外的地区种植的植物可以使用瑞士Bud生物公司的商标出售。
2.2.10 例外申请和集体申请
例外申请必须通过www.organicxseeds.com提交。在特殊情况下,书面申请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的方式发送到FiBL有机种子服务。请将有关例外的问题和申请直接发送至:
FiBL有机种子服务 电话:+41 (0)62 865 72 08
Ackerstrasse 传真:+41(0)62 865 72 73
5070 Frick,Switzerland teambiosaatgut@fibl.org需要以下信息:
品种、品种名称、所需种子/种植量;例外的原因(根据第二部分第2.2.3.3条,第76页);以及有机操作的识别号。对于承包商根据合同种植或播种作物的情况,执行方或合同任何一方(客户、加工商、承包商)可以为所有相关农民申请集体例外。种植库存的生产者可以获得整个生产批次的例外。
有关例外的信息可从以下网站获取:www.bioaktuel.ch(无英文版)。
2.2.10.1 费用
减免申请需缴纳费用,并可能征收激励税。行政费用由LCP每年确定,并在Kriterinkatalog für die Erteilung von Ausnahme bewilligungen(《授予豁免标准目录》,无英文版)中列出。
2.2.10.2 残留物检测
当发布使用非有机繁殖材料的例外时,可要求进行残留物测试,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2.2.11 激励性税收
2.2.11.1 基本原则
如果瑞士蓓蕾繁殖材料和有机繁殖材料短缺,LCP可对欧盟有机繁殖材料、瑞士境外蓓蕾繁殖材料以及非有机繁殖材料征收激励税。奖励税补偿了蓓蕾与非蓓蕾或非有机繁殖材料之间的价格差异所带来的经济优势。如果无法达到增加有机原料采购量的目标,则可以将激励税提高到蓓蕾与非蓓蕾或非有机原料之间的差价之上。
2.2.11.2 收入的使用
激励税收入用于促进瑞士蓓蕾繁殖材料的使用、繁殖和育种,特别是
a) 支付征收奖励税的行政费用;
b) 促进国内宣传材料的生产;
c) 为种子生产者承担风险担保;
d) 维护organicXneeds数据库;
e) 资助种子生产、苗木生产和植物育种的研究项目;。
f) 负责种子和植物育种的公共关系工作。
2.2.11.3 适用范围
该激励税适用于购买非瑞士蓓蕾原料或非有机原料(种子、营养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相关作物由LCP决定。
2.2.11.4 激励税金额
激励税的征收金额由LCP决定。
使用非有机种植原料种植水果和坚果的激励税
由于品种和质量有许多可能的组合,因此会根据具体情况征收激励税。在购买非有机幼苗时,它们至少与需要例外的非有机种植库存与瑞士蓓蕾种植库存的参考价格之间的实际价格差一样高。每年(种植季节前:7月至8月初),由种植库存生产者、水果和浆果咨询小组成员以及有机种子服务局代表组成的指导委员会确定用于种植水果和坚果的瑞士蓓蕾种植库存的参考价格。
例外申请者必须在申请书的同时向有机种子服务局提交一份具有约束力的非有机种植股票报价。他们还必须提供在www.organicxseeds.com注册的两名植物育种家的声明,说明所需产品不可用。
2.2.12 有机原料的生产和分销
除以下特定作物要求外,土壤肥力第二部分第2.1章第67页至能效第二部分2.7章第116页的基本原则、目标和指令(实际应用说明)也适用。
2.2.12.1 有机认证和时间表
为了生产有机种子,种子生产植物必须在经过认证的有机农业经营中种植。
为了生产多年生作物的有机营养繁殖材料,植物必须在经过认证的有机农业经营中种植至少两个生长季节。
对于通过中间繁殖生产有机营养繁殖材料,母株必须在经过认证的有机农业经营中种植至少一代。第二代植物可以作为有机产品出售。
如果对非有机母株进行了残留物分析,或者可以证实购买的母株从未用化学合成的植物保护产品进行过处理,则第一代植物和收获的作物可以作为蓓蕾产品出售。
种子生产植物和用于生产繁殖材料的母株可以在容器中生长。
2.2.12.2 原料转化生产中
转化过程中产生的种子可作为转化过程中的种子进行标记和销售。生产者可能会像使用有机种子一样使用它。
如果在两年转换期结束前交易,或者没有生物中间繁殖,多年生作物的种植库存可以作为转换产品出售。
2.2.12.3 养殖种植股票
基质成份
纯泥炭基质禁止用于繁殖植物种群。幼苗的繁殖基质(包括土壤压榨机和插塞托盘)最多可含有70%的泥炭。从2025年1月1日起,根据第二部分第2.1.2.3条第69页,繁殖基质最多只能含有60%的泥炭。蔬菜和浆果种植中的长期作物、托盘和“高级”幼苗的基质(根据第二部分第3.1.2条第118页和第二部分,第3.2.9条第119页)不得含有泥炭。根据第二部分第69页第2.1.2.3条的规定,对厨房草本盆栽作物基质的成份进行了规定。泥炭替代品只能与FiBL输入列表中给出的投入物混合。建议在种植幼苗时应限制使用泥炭。根据第二部分第68页第2.1.2.2条,对农业生产的混合物的要求进行了规定。
化肥的使用
用于种植牲畜的有机基质可以使用FiBL输入列表中给出的产品进行施肥。化学合成的微量元素肥料不得添加到基质中。
繁殖温室的供暖和照明
供暖和照明可根据种植种群的需要使用,无需进一步限制。繁殖温室必须隔热良好。
种植苗木施用助剂
必须在FiBL输入列表中列出用于应用种植材料的助剂,即所谓的纸盆。
2.2.12.4 种子处理
种子敷料
只能使用FiBL输入列表中Saatgutbehandlungsmittel(种子处理产品,无英文版)部分提供的产品处理种子。
物理种子处理
允许采用物理种子处理方法(如机械或热处理方法)。禁止使用加速电子照射种子(也称为电子敷料)。
种子加工和包装
允许使用种子加工技术,如预处理(预发蓓蕾)、着色、包衣和造粒。交付说明或附信必须包含包装种子涂层不含植物保护产品或肥料的验证。此规则不适用于输入列表中给出的化肥和种子敷料。
2.2.12.5 数据库条目
所有可在瑞士出售的有机繁殖材料都必须在www.organicx-seeds.com上列出,这是一个可公开访问的数据库注册中心。根据这些规定,未列出的繁殖材料被视为不可用。
2.2.12.6 禁止空运
以蓓蕾商标出售的种子、营养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不得空运(见原则和目标第五部分,第1章,第299页)。
2.2.12.7 野外收获
种子繁殖的基础前种子和营养繁殖材料可能来自未经认证的野生收获。
2.3 增强生物多样性
有机农业必须融入一个多样化、自我调节的生态系统。
蓓蕾生产者以最大程度保护环境及其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的方式管理其整个农业经营。他们努力保持尽可能多样化的作业,在生产区内外都有各种生物和栖息地的空间。蓓蕾生产者通过实施进一步的措施,超越了为有机农业制定的已经很高的生物多样性标准。
蓓蕾生产者在其整个经营面积内保持和增强生物多样性。
a) 他们认真管理整个农业区域,并遵循Bio Suisse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
■ 仔细种植和管理土壤,使用有机肥料促进土壤生命
■ 保持多样化和均衡的作物轮作
在作物轮作中保持至少10%至20%的leys份额
■ 不使用化学合成的植物保护产品(根据作物健康第二部分,第2.6章,第114页)
■ 不使用除草剂、生长调节剂或枯萎剂
■ 不使用化学合成肥料(根据营养供应第二部分,第2.4章,第102页)
■ 不使用转基因生物
b) 蓓蕾生产者种植和管理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区域,并采取措施促进物种和生态群落。
农场运营经理有义务维护、扩大或创造接近自然的栖息地(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区域),并以专业的方式照顾它们。
除种植特殊作物外,不得在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区域使用割草机调节剂或覆盖机械。
2.3.1 要求
除了达到有机农业生物多样性标准外,每个蓓蕾农场还必须实施至少12项进一步的增强措施。他们可以决定实施哪些措施。
在每年的年度检查中,蓓蕾生产者必须提供其最新生物多样性检查的摘要。生物多样性检查必须在线完成,网址为www.bio-dversitaet.ch(无英文版)(LCP 6/2017)。
2.3.2 适用范围和过渡期
拥有2公顷以上开放耕地的农业经营必须符合第二部分第2.3.1条第85页的要求。农业利用面积小于2公顷的农业经营、苗圃、观赏植物种植者、苗圃、养鱼场和蘑菇种植者不受第二部分第2.3.1条第85页要求的约束。如果温室的剩余农业总利用面积小于2公顷,则仅需符合第二部分第2.3.1条第85页的要求。
拥有大量特殊作物的农业经营和因其具体情况而无法完成所需的12项进一步措施的小型农业经营可以与咨询服务机构协商,制定一项针对性的增强生物多样性计划,并提交给Bio Suisse技术公司审查。
自2015年1月1日起,必须完全满足第二部分第2.3章第84页中超过《直接支付条例》规定的要求。
2.3.3 致力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地区
致力于提高生物多样性的区域必须至少占农业经营利用农业面积(包括特殊作物)的7%。它们必须位于农业经营中用于农业目的的相同部分,并且必须由生产者所有或租赁。《直接支付条例》规定的所有要素必须以最低限度满足该条例要求的方式进行管理。
《直接支付条例》的要求和AGRIDEA咨询服务中心发布的《Wegleitung Biodiversitätsförderung auf dem Landwirtschaftsbetrieb指南》(《农业经营生物多样性增强指南》,无英文版)的现行版本具有约束力。不允许几家农业公司结成伙伴关系,提供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区域。
必须留出至少7%的已利用农业面积,包括合同协议涵盖的土地(如未开发的建筑用地),作为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区域。与生态性能证明条款的偏差:即使在种植特殊作物的地方,也必须留出7%的土地作为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区域。
如果在官方农业调查登记截止日期后租赁土地,7%的规定不适用于当年的新地块,因为这些地块尚未计入经营面积(这些新地块的产品不是有机的)。
根据AGRIDEA发布的指导方针Wegleitung Biodiversitätsförderung auf dem Landwirtschaftsbetrieb(《农业经营生物多样性增强指南》,无英文版),葡萄园可算作作物类型15,前提是该土地得到州当局的承认。(立法会第8/2002号)
生态绩效伙伴关系证明
蓓蕾农场可以建立生态绩效证明合作伙伴关系,通过该合作伙伴关系为生态绩效证明伙伴的非有机农场提供一个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区域,此外还有其自己的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强制性区域。禁止与非有机农业经营建立任何其他形式的生态绩效证明伙伴关系。
(LCP 7/2005)
2.3.4 具有多个生产基地的农业作业
在一般作业范围之外有多个生产点的农业作业必须为每个生产点提供与规模成比例的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区域。其他国家的地块农业经营必须确保瑞士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区域至少占瑞士农业利用面积的7%。
2.3.5 地块边缘
必须沿着小路保持至少0.5m宽的草缘。不得在这些边缘施用化肥或植物保护产品。只有当草地边缘是作业面积的一部分,符合广泛或不太密集使用的草地的相关标准,并且宽度至少为3米时,草地边缘才被视为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区域。垂直于犁沟的前3米草缘可能不算作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区域。
必须沿着树篱、灌木林、森林边缘和河岸林地维护宽度至少为3米的广泛管理的草缘或落叶草地带。不得在这些边缘施用化肥或植物保护产品。地表水体周围必须保持至少6米宽的草缘、落叶草地带或河岸林地。不得将化肥或植物保护产品施用于此类条带的前3m。植物保护产品的使用范围不得超过三米。
2.3.6 强化措施目录说明
以下目录列出了提高蓓蕾田生物多样性的措施。加强措施分为五类:
a) 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区域的比例和质量
b) 致力于加强生物多样性的地区的结构多样性和保护物种的具体措施
c) 农业生物多样性
耕地的生物多样性(草地和大田作物)
特殊作物(水果、葡萄酒、蔬菜)的生物多样性
以下措施目录列出了个别增强措施以及必须满足的标准。每项措施的解释都以LCP发布的执行条款的形式(斜体)给出。如果在一个目标下列出了几个增强措施,这些措施可以累积起来。
图例和一个例子:一个具有10 A大小、质量等级为2级的树篱的农业作业实现了两个增强措施:
措施类别
示例:种植/维护高质量的2级树篱 | |||
不 | 强化措施,包括需要满足的标准 | 面积测量单位 | 完成了 |
6.1 | 示例:质量等级2的树篱:面积:≥5a,包括草本地带 | Ares | |
6.2 | 示例:质量等级2的树篱:面积:≥10 a,包括草本地带 | Ares | |
| 解释(LCP发布的实施条例) 示例:(…)最小套期保值规模也可以通过较小套期保值的集合来满足。(...) | ||
🢧 | 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示例:高度的结构多样性为各种动植物物种创造了栖息地。(...) |
2.3.1 增强生物多样性的措施目录
A: 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区域的比例和质量 | |||
🢧 致力于加强生物多样性的地区比例很高,从而增加了自然多样性。 🢧 加上致力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高质量地区,生物多样性得到了维护和支持。 🢧 相互联系是支持自然多样性的关键措施。 | |||
1. | 致力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地区比例很高 | 完成了 | |
1.1 | 7.5–10% | UAA | |
1.2 | >10–12.5% | UAA | |
1.3 | >12.5–15% | UAA | |
1.4 | >15–17.5% | UAA | |
1.5 | >17.5–20% | UAA | |
1.6 | >20–22.5% | UAA | |
1.7 | >22.5–25% | UAA | |
1.8 | >25% | UAA | |
| 根据《直接支付条例》的定义,拥有高比例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区域的农业经营可以实现这一类别的多达八项措施。 根据《直接付款条例》,树木和结构元素可以计算在内,其中1棵高树干=1棵。 可以累积1.1到1.8的度量值。示例:19%的区域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5项措施。 | ||
2. | 致力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2级质量区域和/或休耕区、边缘地带、树篱或落叶草地 | 完成了 | |
2.1 | 1–2% | UAA | |
2.2 | >2–3% | UAA | |
2.3 | >3–4 % | UAA | |
2.4 | >4–5 % | UAA | |
2.5 | >5–6 % | UAA | |
2.6 | >6–7 % | UAA | |
2.7 | >7–8 % | UAA | |
2.8 | >8% | UAA | |
| 致力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高质量地区可根据其在已利用农业面积中的份额划分为这一类。可以计算以下内容: ■ 所有注册的二级地区致力于增强生物多样性,如 《直接付款条例》(包括优质二级高树干果园树木)。 ■ 特别有价值的增强区域,如优质一级野花带和轮作休耕带、保护岬、边缘、树篱和落叶草地。 可以累积2.1到2.8的度量值。示例:一个拥有4%质量二级区域的农业经营,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和/或休耕等,满足了三项措施。 | ||
3. | 参与连接项目 | 完成了 | |
3.1 | 至少2.5% | UAA | |
3.2 | 至少5% | UAA | |
3.3 | 至少7.5% | UAA | |
| 如果至少2.5%、5%或7.5%的农业利用面积被认定为致力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区域,并被纳入公认的州连通性项目,农业经营就可以满足这一措施。 |
B: 结构多样性和保护物种的具体措施 | |||
🢧 高度的结构多样性为各种动植物物种创造了栖息地,从而支持目标物种,增加了自然多样性的价值。 | |||
4. | 通过小型结构增强草地和牧场(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区域) | 完成了 | |
4.1 | 每公顷面积至少有三个以下小型结构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沟渠、小溪、水池、石堆、干石墙、荒地或空地、树枝或木桩、树篱或灌木。 小型构筑物的最小尺寸根据实施规定确定。 | 50% 致力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地区 | |
4.2 | 每公顷面积至少有三个以下小型结构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沟渠、小溪、水池、石堆、干石墙、荒地或空地、树枝或木桩、树篱或灌木。 小型构筑物的最小尺寸根据实施规定确定。 | 100% 致力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地区 | |
| 每公顷面积必须至少有三个小型结构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这仅适用于草地和牧场)。在4.1中,这适用于一半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区域;在4.2中,这适用于100%致力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区域。 小型结构的最小尺寸: ■ 沟渠或小溪(至少4米长) ■ 树篱或灌木(每个至少4 m²,高0.5 m) |
B: 结构多样性和保护物种的具体措施 | ||
■ 外部区域或空地(至少4 m²) ■ 石堆或树枝或巨石堆(至少4 m²和0.5 m高) ■ 干石墙(至少4 m长,0.5 m高) 示例:一个拥有6公顷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草地/牧场)的农业作业总共需要至少9个小型结构才能满足措施4.1的要求,总共需要至少18个小型结构来满足措施4.2的要求。这些元素可以根据农业经营的情况自由选择和组合,并应分布在整个地区,以最有意义的方式增强生物多样性。 小型农业经营:如果专门用于提高生物多样性的改良区面积小于1公顷,则必须至少有三个小型结构。 | ||
5. | 创建/维护具有小型结构的1级质量树篱 | 完成了 |
5.1 | 树篱:覆盖10a,通过小型结构升级 | |
| 质量等级为1的树篱只有在通过小型结构升级的情况下才能计算在内。最小套期保值规模:10a.可能不与措施6.1和6.2累加。 小型结构列在措施4下,最小尺寸相应计数。每10英亩的树篱必须至少有5个小型结构。最小对冲规模也可以通过较小对冲的集合来满足。如果树篱的长度至少为10米,则较小的树篱也算在内。 | |
6. | 种植/维护2级优质树篱 | 完成了 |
6.1 | 质量等级2树篱:面积:≥5a,包括草本地带 | |
6.2 | 质量等级2树篱:面积:≥10 a,包括草本地带 | |
| 覆盖面积至少为5a或10a(包括草本地带)的2级质量树篱可以计算在内。最小对冲规模也可以通过较小对冲的集合来满足。如果树篱的长度至少为10米,则较小的树篱也算在内。套期保值也可计入计量 2.它们可能不与措施5.1累加。 | |
7. | 与致力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地区接壤的分级、升级的森林边缘 | 完成了 |
7.1 | ≥50 m的升级森林边缘 | |
7.2 | ≥100 m的升级森林边缘 | |
| 半天然森林边缘,通过分级和疏伐进行升级,至少50米或100米长,与致力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区域接壤。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区域可能无法通过铺设的道路与分级的森林边缘隔开。 如果森林不属于农业经营,也可以计算这一措施。 | |
8. | 小溪岸边的草本地带,收获较晚(8月1日之后) | 完成了 |
8.1 | 沿河岸≥50m的2m草本地带 | |
8.2 | 沿河岸≥100 m的2 m草本地带 | |
| 在8月1日之前,不得收获小溪沿岸的草本地带(至少2米宽,无树木生长)。全长:至少50米或100米,其中小溪两侧的河岸分别计算(如果小溪长50米,两侧的草本带计算为100米的草本带:8.1和8.2)。 |
B: 结构多样性和保护物种的具体措施 | ||
9 | 定期维护干燥的石墙 | 完成了 |
9.1 | ≥50 m的干石墙 | |
9.2 | ≥100 m的干石墙 | |
| 干石墙的长度必须至少为50米或100米,平均高度为0.5米,并以传统方式由松散的石头建造。50米或100米的长度可以由几个较小的墙的集合来满足。 | |
10 | 水池、沟渠和池塘 | 完成了 |
10.1 | 总表面积(包括堤岸)≥2a | |
| 总表面积至少为2a(包括河岸)的水池、沟渠和池塘可计算在内。堤岸对应于宽度至少为3m的条带。 | |
11 | 在作业区周围或建筑物上为鸟类、蝙蝠和野生蜜蜂提供适当的筑巢地点/巢箱 | 完成了 |
11.1 | ≥20个单位 | |
| 在作业区周围或建筑物上,必须至少有20个可供鸟类、蝙蝠或野生蜜蜂筑巢的场所或盒子。建议生产商向当地鸟类保护组织寻求如何最好地放置这些鸟的建议。 | |
12 | 推广传粉昆虫:蜂群 | 完成了 |
12.1 | ≥3个蜂群 | |
| 在整个植被期,至少有三个蜂群被保留在农业作业中。蜜蜂不一定属于农业经营。 | |
13 | 个人增强措施 | 完成了 |
13.1 | 包括本指令中未列出的对生物多样性有重大贡献的特殊活动。 | |
| 本措施目录中未列出的对生物多样性有重大可验证贡献的任何特殊活动都可以计算在内。 Verification and confirmation may be furnished by a biodiversity consultant or by a nature or bird conservation organisation, using the confirmation form(11) for individual promotional measures on the website. |
c:农业生物多样性 | ||
14 | 培育濒危或祖传的大田作物品种 | 感到满足的 |
14.1 | 最小面积:25 a | |
| 濒危或祖传大田作物必须在至少25年的时间里种植。濒危或祖传大田作物物种清单: Einkorn,emmer,kamut,小米,亚麻,亚麻仁,荞麦,红花,罂粟,藏红花,扁豆。 其他大田作物品种如果出现在Bio Suisse和ProSpecieRara保存的品种清单上,也可以计算在内。 | |
15 | 培育濒危或祖传的蔬菜品种 | 感到满足的 |
15.1 | 最小面积:10 a | |
| 在Bio Suisse和ProSpecieRara保存的特殊清单中注册的蔬菜作物的祖传品种必须至少种植10年(不同品种可能会被计算在内)。 | |
16 | 培育濒危或祖传的葡萄藤品种 | 感到满足的 |
16.1 | 一个品种至少生长在5 a | |
16.2 | 又种了一个品种;每个品种的最小面积:5 a | |
| 每个有助于遗传多样性的传家宝品种都是在至少5 a的时间内种植的。Bio Suisse和ProSpecieRara保存的品种特别列表适用。 | |
17 | 在瑞士已利用的农业区种植濒危水果、浆果、葡萄或蔬菜 | 感到满足的 |
17.1 | 至少10个品种;每个品种至少1 a | |
17.2至少20个品种;每个品种至少1 a | | |
| 如果在Bio Suisse和ProSpecieRara保存的品种特别清单中登记了至少10种或20种濒危品种,则这些品种被计算在内。各种水果、浆果、葡萄和蔬菜可以一起计算。 每个品种必须至少生长在1 a,因此一棵果树算作1 a。 | |
18 | 水果种植品种的多样性(在已利用的农业区) | 感到满足的 |
18.1至少20个品种;每个品种至少一棵树 | | |
18.2 | 至少40个品种;每个品种至少一棵树 | |
| 至少种植20种不同品种的水果(包括梨果和/或核果)的农业作业符合一项标准;那些拥有至少40个品种的公司满足两个标准。措施17中列出的濒危水果品种可能在这里再次计算。 | |
19 | 浆果和草药种植品种的多样性(在已利用的农业区) | 感到满足的 |
19.1 | 至少10个品种;每个品种至少0.5 a,总面积至少10 a | |
19.2 | 至少20个品种;每个品种至少0.5 a,总面积至少20 a | |
| 在至少10或20英亩的土地上种植至少10或20种不同种类的草本植物和/或浆果的农业作业符合这些措施。每个品种必须在至少0.5 a的土壤上生长。措施17。1和17。2中列出的濒危品种可以在此处再次计算。 | |
20 | 葡萄栽培品种的多样性(在已利用的农业区) | 感到满足的 |
20.1 | 至少四个品种;每个品种至少4 a | |
20.2 | 至少六个品种;每个品种至少4 a | |
| 如果每个品种至少生长在4 a的环境中,则种植至少四个不同品种的葡萄的操作符合该标准。如果六个品种每个品种至少生长在4 a的环境中,则符合进一步的标准。 |
c:农业生物多样性 | ||
21 | 饲养濒临灭绝的家畜品种:牛 | 感到满足的 |
21.1 | 五个牲畜单位或参与一个专业保护饲养计划 | |
| 参与ProSpecieRara保护性育种计划的农业经营符合这一措施,不受最低牲畜单位要求的限制。此外,至少有五个濒危牛品种(已在ProSpecieRara品种清单中注册)的牲畜单位必须保留在农场经营中。这些动物必须来自参与保护饲养计划的农场。 | |
22 | 饲养濒临灭绝的农场动物:绵羊、山羊、长毛猪、家禽 | 感到满足的 |
22.1 | 三个牲畜单位或参与一个专业保护饲养计划 | |
| 参与ProSpecieRara保护性育种计划的农业经营符合这一措施,不受最低牲畜单位要求的限制。否则,必须保留至少三个在ProSpecieRara品种清单中注册的濒危小动物品种(绵羊、山羊、长毛猪和/或家禽)的牲畜单位。这些动物必须来自参与保护饲养计划的农场。 |
d:耕种地区的生物多样性 | ||
23 | 土地使用多样性:多种多样的使用类型 | 装满的 |
23.1 | 三种类型的使用 | |
23.2 | 四种使用类型 | |
23.3 | 四种使用类型 | |
23.4 | 四种使用类型 | |
| 以下使用类型包括:大田作物生产、干草地、牧场、森林牧场、枯枝落叶草甸、水果种植、蔬菜种植、葡萄种植和其他特殊作物(如浆果、草药、切花等)的生产。).如果这些类型的用途至少占已利用农业面积的8 %,则也算在内。如果至少50%的动物在高山上放牧,高山放牧也算一种用途。如果有多种用途,例如在同一块土地上收获干草和放牧,那么只能计算主要用途。 在水果种植中,高干树按一棵计算,而低干树的种植面积按高干树和低干树累计计算。无论是单独计算还是累计计算,它们必须至少占已利用农业面积的8 %。 由于测量值可以累积,一个有五种用途的农业作业可以完成三个测量值。 | |
| 多种多样的栖息地增强了生物多样性。这可以通过土地使用多样性或各种类型的使用来实现。 |
草原措施 |
24 | 在割草区域割草时,避免使用旋转式割草设备来提高生物多样性 | 感到满足的 | |
24.1 | 限制100%的区域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 | ADEB | |
24 | 在割草区域割草时,避免使用旋转式割草设备来提高生物多样性 | 感到满足的 | |
| 如果100 %致力于提高生物多样性的区域没有使用旋转割草设备,则认为该措施得到了实施。例外:用于陡峭区域的线修剪器。 | ||
| 这有助于保护昆虫、爬行动物和小型哺乳动物。 | ||
25 | 避免使用割草机空调 | 感到满足的 | |
25.1 | 全年特定区域的60% | 草地 | |
25.2 | 100 % | 草地 | |
| 60%或100%的草地没有使用割草机。 措施25.1涉及全年保持不变的领域。 | ||
| 这有助于保护昆虫。 | ||
26 | 在广泛使用或使用程度较低的草地(专门用于提高生物多样性的区域)为小动物保护隔离带 | 感到满足的 | |
26.1 | 安全岛面积:至少5%的参考面积参考面积:25%的广泛使用或较少使用的草地 | 有机管理的蜂蜜酒 | |
26.2 | 安全岛面积:至少5%的参考面积参考面积:50 %的广泛使用或较少使用的草地 | 有机管理的蜂蜜酒 | |
| 对于26.1,参考区包括属于农耕作业的所有有机管理草地(质量等级至少为1级)的四分之一;26.2英镑占一半。在这个区域中,5%正在使用的地块必须允许高生长,而其余的则被修剪。如果该区域被多次使用,那么每次应该允许不同的条长高。 示例:示例:如果留有10 a作为隔离带(8公顷的四分之一= 2公顷,其中5% = 10 a),则8公顷有机管理草地的农业作业符合措施26.1。 为了实现措施26.2,必须允许20 a增长到更高。 | ||
| 这极大地有利于昆虫,它们可以在未开垦的草地上找到避难所。动物,尤其是鸟类将会找到食物。 | ||
27 | 避免使用牧草青贮饲料 | 感到满足的 | |
27.1 | 100%直至8月31日 | 草地 | |
| 在8月31日之前,完全避免使用青贮牧草作为保存饲料的方法的农业作业符合这一措施。允许购买牧草青贮饲料用作饲料。 | ||
| 这促进了有益生物的生长,因为草在一年的晚些时候被收获。 | ||
28 | 避免使用牧草青贮饲料;仅使用晒干的干草(不通风) | 感到满足的 | |
28.1 | 100%直至8月31日 | 草地 | |
| 在8月31日之前,完全避免使用青贮牧草和通风干草作为保存饲料的方法的农业作业符合这一措施。允许购买牧草青贮饲料用作饲料。 | ||
| 这促进了有益生物的生长,因为昆虫可以离开干干草。 |
29 | 夏季地区的野生干草草地 | 感到满足的 |
29.1 | 最小面积:20 a | |
29.2 | 最小面积:40 a | |
| 这是指夏季地区用镰刀或镰刀割草的野生干草草地。用机器收获的夏季干草牧场和干草牧场可能不计算在内。所需的20或40安可以从几个较小的区域累积。 | |
| 野生干草牧场物种特别丰富,位于夏季地区陡峭和偏远的地方。它们极大地促进了区域结构的多样性。野生牧草防止了草地灌木丛生。 |
大田作物种植 |
30 | 山区土地利用的多样性:在II级或更高的山区种植大田作物 | 装满的 |
30.1 | 最小面积:25公顷(小于10公顷的小型农场=至少10公顷) | |
| 在山区二级或更高地区至少25度的土地上种植谷物、土豆或蔬菜的农作可以满足这一措施。 | |
| 这促进了山区的开放栖息地和土地使用多样性。 |
31 | 野花带和旋转休闲带、益虫花带和/或保护岬 | 装满的 | |
31.1 | ≥1%的轮作面积,但至少10年 | 作物轮作区 | |
31.2 | ≥2 %的轮作面积,但至少10 a | 作物轮作区 | |
| 这一措施通过在至少1%或2%的轮作区(开放农田或林地)或永久作物(根据直接支付条例的要求)上维持野花带、轮耕休耕带、益虫花带和/或农田边缘(根据直接支付条例的规定)的农业经营来实现。 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区域最小面积为10 a。 示例:如果作物轮作面积为15公顷,则必须保留至少15或30公顷的撂荒或田边。 | ||
| 残垣断壁和边缘是有价值的连接和避难所元素,它们为许多小动物创造了理想的冬季冬眠场所。 | ||
32 | 轮作中高比例的赖草 | 装满的 | |
32.1 | 作物轮作面积≥30% | | |
| 轮作区(开放耕地和赖草)中的赖草比例必须至少为30%。种植期至少持续两年,蔬菜作物至少持续一年。 | ||
| 这促进了地上和地下的小动物和土壤生物的生长。 |
33 | 在粮食种植中避免使用机械手段控制杂草 | 满- 装满 | ||
33.1 | 谷物的最小面积为1公顷,其中最少25%或最多3公顷必须在不使用机械手段控制杂草的情况下种植 | 粮食种植区 | | |
| 根据耕作操作的适宜性,生产者可以在至少25 %或最多3公顷的粮食种植面积上避免使用机械除草设备,如锄地设备或细锄机。要计算这一指标,必须至少种植1公顷的谷物。 允许用机械手段根除个别植物。 例:种植面积为5公顷谷物的农场不得在总面积为1.25公顷的土地上使用机械手段控制杂草。种植面积超过12公顷谷物的农场不得在最多3公顷的土地上使用机械手段控制杂草。 | |||
| 不使用除草剂可以保护地面繁殖的鸟类和稀有的野外植物。 | |||
34 | 一年生作物中的欠播作物 | 感到满足的 | ||
34.1 | 至少10%的开放农田,或最多3公顷。 | 开阔的农田 | | |
| 在一年生作物中,一种作物必须在至少10%的开放耕地上播种:三叶草、草、三叶草/草混合物或草混合物播种不足。 | |||
| 播种不足为地面繁殖的鸟类和有益生物如蜘蛛、甲虫和蚂蚁提供了更多的繁殖场所。 | |||
35 | 粮食种植中的混作 | 感到满足的 | ||
35.1 | 至少10%的开放农田,最小25公顷,最大30公顷。 | 开阔的农田 | | |
| 每年至少有10%的开放农田将谷物与其他作物混合种植。该区域的最小尺寸为25 a。 开阔地超过30公顷的农业作业必须种植最多3公顷的混合作物。 谷物种植中合适的组合包括与豌豆或蚕豆混合的谷物。只有不同物种的混合物才算数。 | |||
| 这提高了土壤养分的吸收,防止土壤侵蚀并促进农业生物多样性。 | |||
36 | 冬季用农作物或绿肥进行冬季绿化 | 感到满足的 | ||
36.1 | ≥75%,最迟9月15日播种,2月14日后翻耕。 | 夏季作物种植面积 | | |
| 75%以上播种春季作物的土地在冬季种植绿肥或收获作物。 最晚播种日期:9月15日;下一次翻耕/覆盖的最早日期:2月14日。 | |||
| 冬季绿化对昆虫、鸟类和小型哺乳动物的冬季生存至关重要。 |
37 | 促进土壤生物:施用堆肥 | 感到满足的 | |
37.1 | 至少75%的所需养分由(粪肥)玉米提供。 | 作物轮作区 | |
| 按照第二部分第2.4.1条第103页的规定,通过堆肥和堆肥固体消化物提供至少75%所需养分的农业作业。 | ||
| 促进土壤生物。 | ||
38 | 对土壤温和的大田作物种植:避免犁耕 | 感到满足的 | |
38.1 | 在每块土地上,在五年以上的作物轮作周期中,犁最多只能使用两次。 如果作物轮作周期较短,那么只需一次(这意味着大约60%的时间没有耕作)。 | 开阔的农田 | |
38.2 | 在至少五年的作物轮作周期内,犁只可使用一次(这意味着大约80%的时间不耕作)。 | 开阔的农田 | |
| 这促进了腐殖质的生长和土壤生物,并增加了农田的土壤覆盖率。 | ||
39 | 对土壤温和的大田作物的栽培方法 | 感到满足的 | |
39.1 | 量滴20%的开放农田,至少50年 | 开阔的农田 | |
| 至少20 %的开放农田采用对土壤温和的耕作方法(根据《直接支付条例》第79条采用直播、带状耕作或覆盖播种)。该区域的最小面积为50公顷。拥有15公顷以上开放耕地的农业作业如果相应地耕种3公顷,则符合这一标准。 | ||
| 这促进了腐殖质的生长和土壤生物,并增加了农田的土壤覆盖率。 |
e:特殊作物的生物多样性 | ||
水果种植 | ||
40 | 密集果园之间交替割草/覆盖的小巷 | 感到满足的 |
40.1 | 至少50%的果园,其中必须包括至少25 a | |
| 从4月1日至8月31日,果园行间50%的小巷交替刈割或覆盖。如果有霜冻的危险,额外的割草/覆盖是允许的。 割草或覆盖之间至少有五周的间隔。该区域的最小尺寸为25 a。 | |
| 这促进了昆虫和小生物的生长,它们在未开垦的草地上找到了避难所和稳定的花粉和花蜜供应。 |
e:特殊作物的生物多样性 | ||
41 | 密集果园之间的小巷中的野生植物带 | 感到满足的 |
41.1 | 在小巷的拖拉机道之间建立并广泛维护物种丰富的植物群(野生植物)。 沿着所有果园中所有小巷总长度的至少10%。最小长度:100米(宽度:至少50厘米)。 | |
41.2 | 在小巷的拖拉机道之间建立并广泛维护物种丰富的植物群(野生植物)。 沿着所有果园中所有小巷总长度的至少25 %。最小长度:250米(宽度:至少50厘米)。 | |
41.3 | 在小巷的拖拉机道之间建立并广泛维护物种丰富的植物群(野生植物)。 沿着所有果园中所有小巷总长度的至少50 %。最小长度:500米(宽度:至少50厘米)。 | |
| 沿着所有果园至少10%的小巷,野生植物必须在至少100米长(目标宽度:至少50厘米)的区域内种植并专门养护。 | |
| 这通过提供避难所和稳定的花粉和花蜜供应促进了昆虫和小生物的生长。 | |
42 | 在密集的果园里促进成排的野生草本植物的生长 | 感到满足的 |
42.1 | 沿着果园中至少10%的树行,必须建立和维护物种丰富的植物区系(野生草本植物带)。 最小排长:100米,20厘米宽 | |
42.2 | 沿着果园中至少25 %的树行,必须建立和维护物种丰富的植物区系(野生草本植物带)。 最小排长:250米,20厘米宽 | |
42.3 | 沿着果园中至少50 %的树行,必须建立和维护物种丰富的植物区系(野生草本植物带)。 最小排长:500米,20厘米宽 | |
| 野生草本植物必须按照夹层系统播种,或沿着所有果园中至少10%的树行自然生长,长度至少为100米。 | |
| 这通过提供避难所和稳定的花粉和花蜜供应促进了昆虫和小生物的生长。 | |
43 | 密集果园中的单个灌木和灌丛 | 感到满足的 |
43.1 | 每公顷地块≥10株灌木;至少要有10种灌木。 | |
43.2 | 另一地块每公顷≥10株灌木;至少要有10种灌木。 | |
| 树篱和灌木,如榛树、灌丛玫瑰(蔷薇)、黑莓和覆盆子灌木或行边缘或果园地块中的其他灌木也可计算在内。 灌木最好种植在防雹网锚附近或防雹网沿线。每公顷栽培水果必须至少有10个灌木或灌木群。这同样适用于小于1公顷的果园。 | |
| 树篱和灌木有助于结构多样性,并为许多植物和动物物种提供栖息地。 |
e:特殊作物的生物多样性 | ||
44 | 果园周围和内部有大片草地和野生草本植物带 | 感到满足的 |
44.1 | 条带必须至少1米宽,并至少占整个地面面积的1 a/ha。 最小面积:1 a | |
44.2 | 条带必须至少1米宽,并至少占整个地面面积的2 a/ha。 最小面积:2 a | |
44.3 | 条带必须至少1米宽,并至少占整个地面面积的3 a/ha。 最小面积:3 a | |
| 沿着成排的树木或在成排的树木内种植至少1米宽的大片盛开的草地或野生草本植物带。该地带的面积与专门用于提高生物多样性的区域分开计算,每公顷果园总面积必须至少包括1 a(44.1)、2 a(44.2)或3 a(44.3)。这同样适用于小于1公顷的果园。 只有很少的情况下才可以行驶,它们可能不位于使用植物保护产品或肥料的区域,并且它们必须按照直接支付条例作为专门用于提高广阔草地生物多样性的区域进行管理。 | |
| 这通过提供避难所和稳定的花粉和花蜜供应促进了昆虫和小生物的生长。 | |
45 | 集约化果园培育抗病水果品种 | 感到满足的 |
45.1 | 在至少25%的果园中种植抗性/高耐受性品种,同时减少植物保护产品的使用。最小面积:25 a | |
45.2 | 种植抗性/高耐受性品种,同时至少50 %的果园减少使用植物保护产品。最小面积:50 a | |
45.3 | 种植抗性/高耐受性品种,同时在100%的果园减少植物保护产品的使用。区域的最小尺寸: 100 a。 | |
| 至少25%的果园种植抗性/高耐受性水果品种,同时减少植物保护产品的使用。特别是,控制疮痂病的产品只能在子囊孢子排出期间(初次感染阶段)使用。 | |
| 种植抗性品种和减少植物保护产品的使用可以保护动物,尤其是有益生物。 | |
46 | 水果种植中减少的、生态友好的害虫控制措施 | 感到满足的 |
46.1 | 至少50%的果园不使用广谱杀虫剂,其中至少25%的果园必须使用广谱杀虫剂。 | |
46.2 | 在至少100%的果园里避免使用广谱杀虫剂,其中至少要有50%的果园面积。 | |
| 至少50%或100%的果园禁止使用多杀菌素(Audienz)和除虫菊等广谱产品。 鸟类可以增加害虫控制措施(根据措施48)。 | |
| 减少植物保护产品的使用可以保护动物,尤其是有益生物。 |
e:特殊作物的生物多样性 | ||
47 | 促进土壤生物:在果园中施用堆肥 | 感到满足的 |
47.1 | 根据瑞士-比兰兹法,所需磷和钾量的75%由堆肥提供。 | |
| 在果园中,所需磷和钾量的75%由堆肥提供(根据第二部分第103页第2.4.1条,以及堆肥粪肥、堆肥固体消化物和堆肥蘑菇基质)。 | |
| 粪肥堆肥的使用考虑到了腐殖质的平衡,从物理和生物两方面提高了土壤肥力。 | |
48 | 果园中的筑巢地点 | 感到满足的 |
48.1 | 在1公顷的最大面积内至少放置10个巢箱。 | |
| 目的:将巢箱集中在1公顷范围内为珍稀鸟类提供了潜在的筑巢场所。不能与衡量标准11累计。 |
葡萄栽培 |
49 | 提高葡萄栽培的自然多样性:行间交替栽培通道 | 感到满足的 |
49.1 | ≥50%的葡萄种植面积;最小面积:25 a | |
49.2 | ≥50%的葡萄种植面积;最小面积:50安 | |
49.3 | ≥50%的葡萄种植面积;最小面积:50安 行间的通道每年至少碾压一次或间隔两次而不是交替覆盖或刈割。 | |
| 在4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整个生产部门的葡萄藤行之间的50%的小巷通过各种方法(覆盖、割草或碾压)交替种植。 覆盖、割草或碾压之间至少间隔五周(《直接支付条例》规定间隔六周)。地块可以注册为专门用于增强永久作物生物多样性的区域(具有自然物种多样性的葡萄种植地块)。 葡萄栽培区的最小面积是25或50 a。 | |
| 树篱和灌木有助于结构多样性,并为许多植物和动物物种提供栖息地。 |
50 | 葡萄栽培中的树篱和灌木 | 感到满足的 |
50.1 | 1公顷土地上≥5种灌木 | |
50.2 | 另一片1公顷土地上≥5种灌木 | |
| 以下可能被计算在内:树篱、小树(如葡萄园桃)和灌木,如榛树、灌丛玫瑰(蔷薇)、黑莓和覆盆子灌木,以及行边缘或葡萄园地块内的其他物种。在1公顷的葡萄园中,必须至少有五棵灌木或乔木。这同样适用于面积小于1公顷的葡萄园。 | |
| 树篱和灌木有助于结构多样性,并为许多植物和动物物种提供栖息地。 |
51 | 促进葡萄栽培中稀有球根植物的生长 | 感到满足的 |
51.1 | 球根植物生长在一片土地上。 | |
51.2 | 球根植物生长在几块地上。 | |
| 在葡萄种植区种植了200米或400米长的稀有球茎植物,如野生郁金香、field gagea、葡萄风信子、伯利恒之星和其他品种。这是通过有针对性的土壤准备和在通常有永久覆盖的地块上种植成行的葡萄藤来实现的。要执行这项要求高但非常有价值的措施,应该咨询专业的环保人士。 | |
| 促进稀有球根植物的生长。 | |
52 | 培育抗真菌葡萄品种 | 感到满足的 |
52.1 | ≥10%的葡萄种植面积,至少10 a,同时减少植物保护产品的使用 | |
52.2 | 至少25年的葡萄种植面积≥25 %,同时减少植物保护产品的使用 | |
| 抗真菌品种必须种植在至少10%的葡萄种植面积上,并减少植物保护产品的使用(对于铜,最多允许使用量的25%)。 | |
| 种植抗性品种和减少植物保护产品的使用可以保护动物,尤其是有益生物。 | |
53 | 在葡萄栽培中避免使用铜 | 感到满足的 |
53.1 | ≥10%的葡萄种植面积,至少10 a | |
53.2 | 至少25 a的葡萄种植面积≥25 % | |
53.3 | 至少50 %的葡萄种植面积 | |
| 至少10%的葡萄种植区没有施用铜。 | |
54 | 仔细的昆虫控制 | 感到满足的 |
54.1 | 在100%的葡萄种植区 | |
| 必须在100%的葡萄种植区不使用植物保护产品(交配干扰、诱捕和细菌制剂)的情况下控制昆虫。 | |
55 | 将(未剥皮的)葡萄园修剪物留在地上 | 感到满足的 |
55.1 | ≥50%的葡萄种植面积,至少50 a | |
| 它们没有切碎植物修剪下来的部分,而是放在藤蔓植物旁边。 | |
56 | 葡萄栽培中的干燥石墙 | 感到满足的 |
56.1 | ≥10平方米 | |
56.2 | ≥25平方米 | |
| 干石墙的长度必须至少为10平方米或25平方米,并以传统方式用松散的石头建造。总长度可以由几个较小的壁的集合来满足。这项措施不得与措施9.1和9.2累计。 |
57 | 葡萄栽培中的筑巢地点 | 感到满足的 |
57.1 | 在1公顷的最大面积内至少放置10个巢箱。 | |
| 对于度量11和48,不能计算相同的嵌套框。将巢箱集中在某一区域的目的是为了推广珍稀鸟类。 建议生产者向当地鸟类保护组织咨询选择哪种巢箱。 |
蔬菜栽培 |
58 | 沿着大棚或温室维持或建立一个鲜花草地带 | 感到满足的 |
58.1 | 草地带至少1米宽,相当于至少100平方米总覆盖面积的2%。 | |
| 沿着大棚或温室,在至少1米宽的一条带上播种花卉草籽(建议混合使用花卉草籽和花卉草坪)。鲜花草地带的面积至少相当于保护性耕作面积的2%,至少为100平方米。 刈割时间和刈割频率应由与种子混合物相关的说明决定。鲜花草坪上第一次修剪的插枝必须清除。 | |
| 花条通过提供花粉和花蜜来促进昆虫、有益生物和蜜蜂。 |
59 | 为益虫(定义见直接支付条例)播种花条,并在蔬菜作物中种植花条或伴生植物 | 感到满足的 |
59.1 | 在至少25年种植的至少一种作物中 | |
59.2 | 在至少50年种植的至少一种作物中 | |
| 必须在至少一种蔬菜作物中播种或种植促进有益生物的花带或伴生植物或有益昆虫的花带(定义见直接支付条例)。最小面积:25或50公顷的蔬菜作物。 花条的最小尺寸:田地的长度乘以两个花坛的宽度。 | |
| 这通过提供避难所和稳定的花粉和花蜜供应促进了昆虫和小生物的生长。 | |
60 | 蔬菜种植中的混作 | 感到满足的 |
60.1 | 至少10%的蔬菜种植面积 | |
| 每年必须在至少10%的蔬菜种植面积上种植混合作物(可选择成行种植)。 | |
| 这提高了土壤养分的吸收,防止土壤侵蚀并促进农业生物多样性。 |
61 | 培育各种植物家族的蔬菜 | 感到满足的 |
61.1 | 至少五种不同的植物科蔬菜分别种植在至少8%的蔬菜种植面积上 | |
61.2 | 至少7个不同植物家族的蔬菜分别种植在至少4%的蔬菜种植面积上 | |
| 61项下所列的措施可由种植蔬菜的农场选择 ≥50%的已利用农业面积。如果每个植物家族所需的蔬菜种植面积的8%或4%不能用一个品种种植,那么缺少的部分可以用第六个或第八个家族的品种种植。 | |
| 培育各种植物科可以增加农业生物多样性。 | |
62 | 蔬菜栽培中的病虫害防治 | 感到满足的 |
62.1 | 至少10%的蔬菜种植面积 | |
62.2 | 至少20 %的蔬菜种植面积 | |
| 10%或20%的可种植面积没有使用任何用于控制昆虫的植物保护产品。 |
2.4 营养供应
化肥的使用必须促进土壤的生长。氮只能由有机肥料提供。根据土壤分析、耕作操作观察和整个耕作操作的营养平衡,可根据特定地点的需要施用矿物质补充剂,但矿物质补充剂应保持在最低水平。
化肥的使用强度,尤其是氮肥的使用,不得对产品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包括其有价值的营养成份、风味、香味、保质期和消化率)。
此外,施肥量必须适应场地和气候条件。
关于特定地点的养分供应,必须考虑两个方面:耕作强度限制(牲畜粪便单位的最大数量(12)和最大可用氮含量(根据第二部分2.4.2.1条款,第103页)以及养分需求和养分供应之间的平衡(根据第二部分2.4.2.3条款,第104页)。
12根据《水域保护法》,一个牲畜粪便单位等于105千克氮和35千克五氧化二磷。
2.4.1 定义
堆肥 | 关于化肥上市的法令第5(2)(a)条规定: ■ 泥浆、粪肥、粪肥流出物、泥浆分离产品、沼气厂的发酵泥浆(13)、青贮饲料流出物以及动物养殖作业或生产者自己的农业作业中的作物生产或其他加工或未加工形式的农业作业产生的类似废物 ■ 非农业来源的材料比例不得超过20%(新鲜物质) | |
回收肥料 | 关于将肥料投放市场的法令第5(2)(b)(1)条:植物、动物、微生物或矿物肥料或源自污水污泥的肥料,例如: | |
堆肥 | 适当有氧分解的植物、动物或微生物物质。 | |
b)固体和液体消化物(14) | 沼气厂厌氧消化产生的适当发酵的植物、动物或微生物物质,占非农业共基质的20%以上。 液体消化物(含干物质少于20%)也称为液体循环肥料或沼液。 | |
c)未分解的植物 | 例如蔬菜加工厂、蒸馏厂和果汁生产商的副产品或提取粉。 | |
d)用过的蘑菇基质 | ||
商业化肥 | 有机或矿物 | 这包括FiBL输入清单中包含的所有肥料产品,固体回收肥料除外。 |
2.4.2 特定地点的营养供应
关于特定地点的养分供应,必须考虑两个方面:耕作强度限制(牲畜粪便单位的最大数量和最大有效氮含量(根据第二部分2.4.2.1条款,第103页)和养分需求与养分供应之间的平衡(根据第二部分2.4.2.3条款,第104页)。
2.4.2.1 极限耕作强度
施肥量必须适应场地和气候条件。在最佳条件下,低地地区每公顷施用的养分总量不得超过相当于每公顷2.5个畜禽粪便单位。为了计算一个农场的平均动物数量,必须考虑不同地块的放养密度。在覆盖作物中,如果可以证明作物需要更高的投入(与瑞士-比兰兹方法一致),则可以使用超过2.5牲畜单位/公顷的当量(即135千克有效氮)。
种植密度受到主要场地和气候条件的限制。栽培强度由氮肥供应决定。因此,最大数量是以牲畜粪便单位和每公顷(有效)氮的千克数计算的,是农业活动可施肥土地总面积的平均值。适用以下最大金额:
13发酵浆液由来自沼气厂的未分离的(液体和固体)消化物组成;如果沼气厂发酵的物质中非农业来源不超过20%,则算作农家肥。
14在Bio Suisse标准中,“消化物”总是指回收肥料,而不是农家肥。
贫困地区 | 最高金额 | |
牲畜粪便单位/公顷FL(15) | 千克导航/公顷飞行高度 (16) (15) | |
低地地带 | 2.5 | 135 |
丘陵地带 | 2.1 | 113 |
山区I区 | 1.8 | 97 |
山区II区 | 1.4 | 76 |
山区III区 | 1.2 | 65 |
山区第四区 | 1.1 | 59 |
在合理的情况下,认证机构可以根据要求允许更高的数量。认证机构根据以下标准做出决定:有利地区的有利气候区域;肥沃土壤比例高的农业作业(与该地区平均产量相比的报告产量证明了这一点);没有过度受精的迹象。但是,不得超过每公顷2.5个牲畜粪便单位的最大数量。
例外:覆盖作物没有栽培强度限制;必须保持良好的营养平衡。供应给销售的幼苗和盆栽植物的养分不计入养分平衡计算。
瑞士-比兰兹平均数可作为以下种植密度水平的证据:
2.3牲畜粪便单位/公顷,山区二区:1.8牲畜粪便单位/公顷,山区三区:1.5牲畜粪便单位/公顷,山区四区:1.3牲畜粪便单位/公顷。更高的强度要求独立专家出具书面声明。(LCP 5/2016)
根据HODUFLU(统一管理农场粪便和农业回收肥料交换的在线程序)的肥料交换可以在计算种植密度(牲畜粪便单位)之前扣除。(LCP 5/2017)
2.4.2.2 粪肥和饲料交换
在明确规定的地区联合交易Bud商标产品的法律认可组织的成员(例如奶酪乳制品合作社、农业合作社和特定生产部门合作社)可以交换肥料和饲料。
2.4.2.3 营养平衡计算
根据《有机农业条例》第12(3)条,肥料需求必须建立在均衡营养的基础上。磷和氮平衡必须通过现行版本的Suisse-Bilanz方法进行评估,该方法可从AGRIDEA获得,或通过等效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不使用含氮或磷肥料的农业作业不需要进行瑞士-比兰兹计算,前提是每公顷可耕地的牲畜密度不超过以下数值:
低地地带 | 2.0牲畜粪便单位/公顷肥沃土地 |
丘陵地带 | 1.6牲畜粪便单位/公顷肥沃土地 |
山区I区 | 1.4牲畜粪便单位/公顷肥沃土地 |
山区II区 | 1.1牲畜粪便单位/公顷肥沃土地 |
山区III区 | 每公顷肥沃土地0.9个牲畜粪便单位 |
山区第四区 | 每公顷肥沃土地0.8个牲畜粪便单位 |
15 FL =肥沃土地(不包括未施肥区域,如广阔的草地、野花带、轮作休耕带等)。).
16 Nav =有效氮。第二部分第105页2.4.2.4条款中关于有效氮的更多详细信息;例如牛:
2.5牲畜粪便单位× 105千克总粪便量-15%不可避免的损失× 60%使用强度= 135千克净粪便量
被称为“快速测试”的瑞士-比兰兹方法的简化证明并不被认为是良好营养平衡的证明。(LCP 5/2022)
2.4.2.4 氮
氮平衡最多应该是平衡的(农家肥供应协议计划、动物数量等)。= 100%最大值)。来自许可氮肥的可用氮份额应计入余额,如下所示:
■ 农家肥和回收肥料中的有效氮含量将根据瑞士(PRIF)的农作物施肥原则进行计算。
■ 商品肥料中总氮含量的70%被认为是有效的。
■ 绿色废物堆肥总氮含量的10%被视为有效。粪肥堆肥和蘑菇堆肥的氮有效性被认为是堆粪肥的氮有效性。
2.4.2.5 磷
磷基肥料应根据需要并按照瑞士-比兰兹法施用。磷平衡最多应该是均匀的(农家肥供应协议计划、动物数量等)。= 100%最大值)。误差的容许范围是10%。
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超过110%的限制:
■ 如果整个农场有一个全面的肥料计划,根据批准的测试方法,能够从批准的实验室提供缺磷证明的农业操作可能要求在试验田上施用更多的磷(根据PRIF的农作物施肥原则)。不经常使用的草地可以不施肥。
■ 石灰肥料和堆肥提供的磷最多可施用三年。以这种方式施用的过量磷必须结转到下一年的养分平衡计算中。
2.4.3 购买和销售化肥的要求
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氮化合物、高溶解性磷酸盐、高浓度含氯化肥和纯钾肥。不允许使用由氨汽提制成的高溶解性氮肥。有机农业中允许使用的肥料见第二部分2.4.4.5条款第112页,以及每年更新的FiBL输入清单。
购买的有机肥料、堆肥和土壤不得含有一般瑞士生物标准不允许的任何添加剂。必须特别注意潜在的污染物(重金属、抗生素、植物保护产品残留物、塑料等)。).如有疑问,必须进行或安排适当的测试。
必须保存收到的外部肥料的准确记录(包括其来源、数量和应用)。如有疑问,必须由认证机构进行测试和评估。
减少塑料污染
Bio Suisse的目标是确保只有无塑料肥料应用于萌蓓蕾地区。这一目标将通过以下措施逐步实现。
从2021年1月1日起,购买的液体/固体消化物、发酵浆液、发酵粪肥和堆肥必须纳入输入清单。这也适用于沼气或堆肥厂加工的自有养分。杂质的含量必须减少到最低限度。以下最大值适用于塑料(基于最终产品的干物质):自2021年1月1日起0.1%;自2024年1月1日起上调0.05%。限值作为输入列表更新的一部分进行检查。
每年接受不到100吨生物废物的工厂不必为输入列表更新提供任何塑料分析。如果怀疑塑性值过高,可以要求进行分析。
塑料分析所需的样本必须由独立且公认的检验机构采集,并在瑞士政府批准的实验室进行分析。
2.4.3.1 堆肥
a)接收农家肥:残留物和异物
从2021年1月1日起,购买的发酵浆和发酵粪肥必须纳入输入清单。这也适用于沼气或堆肥厂加工的自有养分。
所有化肥交易所必须在HODUFLU注册,并且必须由接收生产商在系统中确认。只有在HODUFLU注册的农家肥和回收肥料的交换才算符合瑞士-比兰兹法案的要求。(LCP 6/2016)
每年接收超过一个牲畜粪便单位的外部农家肥的农业经营必须有经批准的农家肥供应协议(通过HODUFLU)。
一旦一家萌蓓蕾公司开始从其他地方而不是另一家有机农业公司(例如,从沼气厂或化肥厂)获取农家肥,那么霍夫登格拉布纳赫梅夫特拉格(英文不可用)必须在供应商和接收操作之间达成,以便可以将养分添加到有机农家肥计算中。在HODUFLU方案中登记将足以在两个农场之间进行直接交流。(LCP 6/2014)
农家肥必须来自经批准的有机农场。根据瑞士-比兰兹法,如果农场自身或其他有机农场无法提供足够的农家肥来满足其需求,则所需氮或磷量的一半(17)可由非有机农场提供。
在萌蓓蕾行动从非有机农业行动中获取农家肥之前,他们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在最大距离内没有提供有机农家肥。从…打印出来的www.biomondo.ch(无英文版)每一日历年一次可作为有机检查的证据。固体和液体农家肥是有区别的,例如,任何想要泥浆的人都没有义务使用有机鸡粪。(LCP 5/2018)
在有机农家肥稀缺的地区,LCP可能会对农家肥进行例外,以接收更多来自非有机农家肥的外部农家肥。这种例外将允许农业经营使用来自非有机农业经营的农家肥来补充其自身供应,从而满足其高达80%的氮或磷需求。购买的发酵浆液可以满足高达50%的发酵需求。
首先突破百分比阈值的营养素才是重要的营养素。在属于农场或不同所有者的沼气厂中发酵的来自蓓蕾苗菜养殖企业自己的动物的100%的营养物可以返回到蓓蕾苗菜养殖企业。这些都算有机农家肥。
堆肥发酵粪肥算作堆肥,因此不受50%限制的影响。
非有机农家肥只能来自以下类型的操作:
■ 带有标签证明其被认证为非转基因的农业操作。LCP每年都会发布一份最新的批准标签清单(参见LCP农家肥购销实施规定)。
■ 如果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没有使用转基因饲料(必须提供饲料供应商的证据),则养殖动物的操作不在所列的认证无转基因标签的范围内。如果养殖企业不购买饲料,则认为满足了这一条件。
■ 有牛奶运送义务的传统奶酪场。
来自非有机操作的农家肥的批准标签
所有动物和农作物 | 瑞士知识产权组织 如果某项业务的任何分支机构生产IP-Suisse产品,则在整个业务的任何地方都不得使用转基因饲料。因此,来自这种操作的农场肥料可以出售给萌蓓蕾操作,而不管branch在IP-Suisse标签下生产什么。 |
猪 | QM-Schweizerfleisch、Agri Natura、Coop Naturafarm、SwissPrimPorc、Manor-Natura、terra suisse(M-7) |
小牛肉和牛的育肥 | QM-Schweizerfleisch,Agri Natura,Natura Beef,SwissPrimBeef,Terra-Suisse(M-7) |
牛奶 | QM-Schweizerfleisch |
羔羊 | 瑞士土州QM-Schweizerfleisch(M-7) |
山羊 | QM-Schweizerfleisch |
蛋 | 瑞士自然农场合作社 |
小母鸡 | Agri Natura,Coop Naturafarm,terra Suisse(M-7),Bell Suisse SA,Kneuss Güggeli,Frifag Mä rwil AG,Micarna SA |
火鸡 | 瑞士土鸡(M-7) |
(LCP 6/2017)
如果怀疑抗生素水平升高或存在转基因生物,检查机构有权要求进行残留分析。
农家肥的生产也必须符合《水资源保护法》和《动物福利条例》的要求,如果是耕地,还必须提供生态绩效证明。这必须由有效证明的副本确认。
出售农家肥
根据瑞士-比兰兹方法,萌蓓蕾农场生产的农家肥至少有50%必须用于自己的土地。产生少于两个牲畜粪便单位的农家肥的小型农业经营不需要遵守该规则。
出售农家肥的合同只能与其他有机农业企业签订。
农家肥只能出售给肥料制造商,前提是制造商保持货物的平衡流动,换句话说,如果制造商出售给有机农业企业的肥料与其收到的肥料数量相同。向肥料制造商出售农家肥时,也必须遵守c)中的最大距离。出售给业余园艺爱好者或非有机农业经营的农家肥不得从营养平衡计算中扣除。
如果LCP允许例外,则可从营养平衡计算中减去强化农家肥(如含蚯蚓粪)。
允许农业作业将粪便运送到堆肥厂。然而,同样数量的养分必须以堆肥的形式运回农场。如果有机农场或萌蓓蕾农场收到堆肥,则霍夫登格拉布纳赫梅夫特拉格(无英文版)必须由供应商和接收公司之间达成。(LCP 5/2011)
c)接收和运送农家肥:最大距离和能源消耗
购买或销售以下类型农家肥的最大空中距离如下:
■ 浆,发酵浆20公里
■ 家禽粪便80公里
■ 所有其他动物的粪便40公里
最大距离的计算
在农场作业之间直接输送农家肥的情况下,一个作业中心与另一个作业中心之间的距离是决定性的。如果农家肥是通过沼气厂或肥料池供应的,则分别评估从输送农场和接收农场到沼气厂或肥料池的距离。(LCP 6/2018)
干燥的农家肥可能不会购买,因为干燥过程中会消耗大量能源。如果使用可再生能源或生产过程中的热排放来干燥农家肥或以节能方式干燥农家肥,认证机构可根据要求允许例外情况。如果对农家肥进行烘干,那么耕作操作和烘干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最大允许限制。
农家肥的接收和交付
当有机草地被非有机邻居使用时(例如蔬菜生产者轮作中的赖草),如果数量被准确记录并计入有机操作的养分平衡计算中,则非有机邻居可以施用自己操作的农家肥。第二部分第一章中的所有其他要求。2.4,第102页也必须满足。(瑞士生物生产商审批委员会,LCP的前身,1997年6月)
在以下条件下,泥浆和肥料可以在非有机操作和萌蓓蕾操作之间进行交换:
■ 运送路线必须短于两次Bud操作之间的距离。
■ 两家公司必须签订农家肥供应协议。
■ 不超过50%的蓓蕾操作所需的泥浆和/或肥料(根据瑞士-比尔-澳新方法)可以被交换。
■ 泥浆和粪便必须来自符合上述标签规定的动物。
■ 牲畜粪便单位中的养分含量必须相同。(LCP 5/2005)
农作物施肥原则(PRIF):根据新PRIF计算,自2011年1月1日起,为满足瑞士-比兰兹方法的规定,有义务生产50%以上累积养分的作业必须向LCP申请减免,以提供50%以上的养分。(LCP 6/2010)
农家肥的收购或交付量将根据各州政府设定的目标确定。(LCP 6/2010)
2.4.3.2 回收肥料
a) 回收肥料的接收:残留物和杂质
根据瑞士-比兰兹法,如果一个农业操作不能从自身或其他有机农业操作中获得足够的养分来满足其需求,那么氮或磷(18)所需量的一半可以通过液体或固体消化物来提供。只能使用输入列表中给出的回收肥料种类。
从2021年1月1日起,所使用的堆肥和消化物产品必须纳入输入清单。这也适用于沼气或堆肥厂处理的营养物。
在从非有机工厂采购含有农家肥的回收肥料之前,他们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在最大距离内没有提供有机农家肥。从…打印出来的www.biomondo.ch(无英文版本)每日历年一次可作为有机检查的证据。固体和液体农家肥是有区别的,例如,任何想要液体消化物的人都没有义务使用有机鸡粪。(LCP 5/2018)
从沼气厂购买的营养物(发酵浆液和消化物)最多可满足其总营养需求的50%(瑞士-比兰兹法)。(LCP 6/2016)
来自Bud运营公司自有动物的50%以上的营养物(在属于该运营公司或不同所有者的沼气厂中发酵)可返回到Bud运营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不得添加来自任何其他操作的沼气厂的额外养分。这些都算有机农家肥。首先突破百分比阈值的营养素才是重要的营养素。(LCP 6/2014)
如果来自非有机农业生产的原料是为了堆肥或发酵有机农业生产而引入的:用于堆肥或发酵的原料必须符合联邦环境办公室发布的发酵和堆肥厂原料清单中给出的卫生类别www.bafu.admin.ch(没有英文版)。没有特殊设备的农业作业只能使用不会造成健康风险的A类材料。
添加到回收肥料中的农家肥必须符合第二部分第106页2.4.3.1条款规定的农家肥质量标准。根据第二部分第106页2.4.3.1条款,来自非有机农业作业的农家肥被视为非有机农家肥。如果怀疑重金属含量过高或存在转基因生物,检查机构有权要求进行残留物分析。
液体回收肥料(液体消化物):购买的回收肥料必须符合《减少化学风险条例》(19)中规定的重金属浓度限值。
接收外部堆肥和固体回收肥料(消化物):外部堆肥和固体回收肥料必须符合《化学风险降低令》中规定的重金属浓度限值,并且必须符合公布于的堆肥和发酵部门的质量标准www.bio-大众瑞士(没有英文版)。不得超过化学品风险降低令规定的施用率(每三年25吨干物质/公顷)。
b) 最大距离和能耗
到可购买或出售回收肥料的地方的最大空中距离为:
■ 散装出售的堆肥、蘑菇基质和农家肥80公里
■ 堆肥原料,固体消化物40千米
■ 液体消化20公里
最大距离不适用于商业肥料或基质成份的堆肥、蘑菇基质和消化物。
没有农家肥的蘑菇基质也不受最大距离限制。
(LCP 6/2016)蚯蚓粪只能作为基质的一种成份进口。禁止进口纯蚯蚓粪。(LCP 6/2014)
2.4.3.3 沼气工厂
蓓蕾农场可以经营沼气厂,持有沼气厂的股份,并将消化物用作农家肥或回收肥料(收据要求见第二部分2.4.3.1条款第106页和第二部分2.4.3.2条款第108页)。蓓蕾农场不一定要自己生产农家肥。
a) 源材料(这适用于蓓蕾场自己的沼气厂以及从其购买消化物的任何工厂)
任何原材料都不得超过非转基因饲料的官方标准。允许将非有机农家肥添加到由萌蓓蕾农场部分拥有或位于萌蓓蕾农场的沼气厂中。所有参与的农业经营必须符合禁止使用转基因饲料的标签标准。
发酵原料必须按照堆肥和发酵部门检查委员会的肯定列表中规定的要求进行发酵(文件可在以下网址查看www.bafu.admin.ch,没有英文版本)。食品级和饲料级产品不得在沼气厂发酵。这一规则的唯一例外涉及在该地区不能用作饲料的食品和饲料加工副产品(如碾磨废料、分离乳清)。这些可以在沼气厂发酵。
19根据《化学品风险降低条例》的重金属浓度限值:以mg/kg干物质计的浓度限值:Cd 1;Cu 100 *;Ni 30Pb 120Zn 400 * *Hg 1。
*当猪粪相对于干物质的比例超过50%时,150克/吨干物质。
**当猪粪相对于干物质的比例超过50%时,600克/吨干物质。
b) 接收和交付
在萌蓓蕾运营从非有机农业运营中获取含有农家肥的养分之前,他们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在最大距离内没有提供有机农家肥。从…打印出来的www.biomondo.ch(无英文版本)每日历年一次可作为有机检查的证据。农家肥有固体和液体之分,例如,任何想要液体消化物的人都没有义务使用有机鸡粪。(LCP 5/2018)
从2021年1月1日起,收购的液体/固体消化物、发酵浆和堆肥必须纳入输入清单。这也适用于沼气或堆肥厂加工的自有养分。
蓓蕾苗菜养殖企业从沼气厂获得的养分必须与它以有机农家肥形式提供的养分一样多。任何进一步的购买都算作非有机肥料。如果其他蓓蕾苗菜养殖公司使用同一沼气厂,那么如果在州当局认可的共同供应协议(通过HODUFLU)中达成一致,则可以在它们之间分配更多量的发酵浆液/消化物。总的来说,作为有机肥料接收和计算的养分量不得超过蓓蕾苗菜种植作业产生的农家肥量。沼气厂不得将蓓蕾苗菜养殖作业产生的农家肥输送至非有机养殖作业。营养量是以磷的千克数计算的。
一旦一个蓓蕾操作开始向沼气厂输送农家肥或从沼气厂接收养分(计入其有机农家肥的数量),一个霍夫登格拉布纳赫梅夫特拉格(无英文版)必须由供应商和接收公司之间达成。在HODUFLU方案中登记将足以在两个农场之间进行直接交流。(LCP 6/2014)
2.4.3.4 商业化肥
只有FiBL输入列表中给出的商品肥料才可以使用。商品肥料只有在符合Bio Suisse原则和第105页第二部分第2.4.3条以及《EAER有机农业条例》附件2中规定的标准时,才能被纳入输入清单。
输入清单中肥料的进一步标准如下:
肥料类型 | 验收标准 |
a)由尿素和泥浆组成的肥料(20) | ■ 不允许使用干农家肥。 ■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符合第二部分第106页2.4.3.1条款的所有条件,可以使用干农家肥。 |
b)由纯机械加工的植物性原料(豆粉、果渣、牛奶等)组成的肥料。) | ■ 从有机生产作为首选;如果没有,那就来自非有机产品。 ■ 对于风险作物(即已经发布转基因作物品种的作物),必须提供无转基因作物的证明。 ■ 起源于欧洲和地中海;只有在能够证明欧洲没有类似产品的特殊情况下,才能从欧洲以外和地中海国家购买。LCP在其对输入清单的年度修订中确定哪些来自欧洲以外和地中海国家的产品是可接受的。 |
c)源自植物性废物的肥料(来自油料作物的滤饼、酒糟、糖蜜、酒糟和酒糟提取物等)。) | ■ 适用与b)中相同的标准。 ■ 加工残留物(提取剂、润滑剂等)需要额外的测试。). |
d)动物来源的副产品(羽毛粉、牛角粉等)。) | ■ 从有机生产作为首选;如果没有,那么第二选择是标签生产,第三选择是非有机生产。 |
20瑞士来源的粪肥作为商品肥料的一种成份是优选的。如果来自畜牧业的肥料经欧盟有机法规认证,则允许来自邻国的肥料。
肥料类型 | 验收标准 |
■ 应尽一切努力排除瑞士不允许的畜牧业系统的副产品(笼养等)。). ■ 起源于欧洲和地中海;只有在能够证明欧洲没有类似产品的特殊情况下,才能从欧洲以外和地中海国家购买。LCP在其对输入清单的年度修订中确定哪些来自欧洲以外和地中海国家的产品是可接受的。 | |
e)矿物肥料(磷矿粉、硫酸钾、硫酸钾镁等)。) | ■ 仅允许热机械加工。 ■ 起源于欧洲和地中海;只有在能够证明欧洲没有类似产品的特殊情况下,才能从欧洲以外和地中海国家购买。 ■ 禁止化学合成的螯合物。 |
2.4.4 个别营养素的使用规定
2.4.4.1 钾和镁
在施用硫酸钾镁、硫酸钾或氧化镁-硝酸钾肥料之前,必须从批准的实验室提供最近的土壤样品(不超过4年)。
2.4.4.2 微量元素
以下规定适用于微量元素肥料和其他含有硼、铁、锰、钼和锌水溶性盐的肥料,以及含钙和镁的叶面肥。
a) 使用
微量元素和高溶解性叶面肥只能在植物所需的养分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时施用,即通过作物轮作、选址和施用有机肥。在这种情况下,微量元素和叶面肥可在以下条件下施用:
■ 必须证明这种需要。需要的证据可以通过土壤和植物测试或作物中可见的缺乏症状来确定。
■ 作为参照系,作物的一部分必须未经处理。
■ 必须记录治疗的疗效。
■ 为了保证符合要求的使用,只允许使用含有单一微量元素的产品。
b) 例外
芹菜、花椰菜、菠菜、花椰菜、甜菜和甜菜根的硼施肥不需要证明。向苹果树施用钙肥或向菊苣施用泻盐既不需要证明,也不需要有明显的缺钙症状。肥料的使用必须记录在案,一部分作物必须未经处理,以此作为参照系。
2.4.4.3 制品
允许的产品在输入列表中给出。
2.4.4.4 防止营养流失
当农家肥、堆肥、土壤和基质储存在室外(覆盖等)时,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养分浸出和损失。).速效肥料(泥浆、酒糟等)。)必须小心使用,以尽可能防止流失和地下水污染。
储存农家肥
租赁泥浆池必须有书面租赁协议。如果它们可以在冬季装满,则可以算作存储容量,这意味着无论下雪或路况如何,它们都必须保持可用,或者泥浆可以通过管道运输到那里。
流出物的定义:流出物是粪便成份的水溶液,在储存期间和清除期间雨水渗入粪堆时产生,并收集有机物质。为了保护环境,污水不得进入地表水或地下水。(LCP 5/2011)
所有养牛和粪堆的有机农业作业必须在主马厩安装一个装有污水的粪肥盘。可能看不到流出物。在二级马厩中,如果没有带有污水容器的粪肥托盘,则必须用床单覆盖粪肥。长期流出沥滤的明显迹象,可能包括记录的植被变化、土壤饱和、土壤软化、砾石和阶块中的痕迹,将受到制裁。(LCP 5/2011)
绵羊、山羊和马粪既不需要安装粪肥盘,也不需要泥浆池,如果粪肥在污水流失时立即被覆盖,或者如果符合水保护规定的农场堆肥场地得到维护。要求各州对水保护措施进行确认。(瑞士生物生产商审批委员会,LCP的前身委员会,1997年12月)
2.4.4.5 土壤改良和施肥的许可投入
在有机农业中,以下投入允许用作土壤改良剂和肥料:
来自生产商自身农业经营的肥料
■ 新鲜或需氧分解的牲畜粪便
■ 好氧处理后的液体肥料/泥浆(搅拌,如果可能的话通风;分离的或未分离的)
■ 需氧分解的有机废物和作物残体
■ 有机覆盖物
■ 绿肥
■ 稻草肥料
■ 只有直接在农业作业中产生的家庭废水,并且只有在与数倍于其体积的牛和/或猪的泥浆混合并一起处理时,才允许使用家庭废水。
进口有机肥料
■ 堆肥
■ 动物粪便/液体粪便/泥浆,按照第二部分第一章。第102页2.4
■ 动物来源的产品和副产品,如角、毛发和羽毛废料*
■ 藻类产品
■ 食品加工业的有机副产品(不含化学残留物)
■ 锯末和废树皮(不含合成处理剂)
*符合公共机构发布的现行法规。
进口的矿物肥料
■ 岩石粉尘,例如火山岩粉尘、石英粉尘、玄武岩粉尘和粉末状粘土,例如膨润土等
■ 钙化藻类
■ 缓释肥石灰(白云石石灰、碳酸钙,但不包括生石灰或熟石灰)
■ 磷矿粉、碱性矿渣粉和碱性石灰(仅当重金属含量低时)
■ 含钾硅酸盐岩石粉尘(长石、云母)
■ 硫酸钾(仅当土壤测试显示缺钾时)
■ 转炉石灰
加速堆肥和土壤代谢过程的制剂
■ 只有基于生物学和方法学的措施和准备才能用于加速堆肥和土壤代谢过程。许可产品包括:
■ 植物基制剂
■ 藻类提取物
■ 细菌制剂
■ 生物动态制剂
植物滋补品
■ 植物提取物和制剂,如浸剂和茶
■ 藻类提取物
■ 石粉、膨润土和其他粘土矿物
■ 生物动态制剂
进一步执行与本章有关的规定:
浆料分离:蓓蕾菜种植允许使用纯机械浆料分离工艺,无需热干燥。(LCP 3/2005)
有机农业作业中不得出现装有违禁化肥的空袋子和容器。
2.5 防止污染
面临大量排放违禁辅助投入或有害物质(如化学合成或基因工程植物保护产品)风险的农业经营和/或地块可以Bud商标排除在贸易之外。LCP可以对有风险的农业作业采取措施以防止污染。
2.5.1 不使用基因工程
有机农业(生产和加工)禁止基因操作和使用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产品。
如果允许使用来自高风险作物的非有机种子(根据信息注释“有转基因污染风险的‘蓓蕾’产品的食品和饲料成份”表1),种子供应商必须提供符合转基因生物禁令的声明。
如果来自高风险作物的非有机源材料/基本种子用于种子繁殖(根据信息说明,有转基因生物污染风险的“蓓蕾”产品的食品和饲料成份,表1),必须使用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测试对其进行转基因生物测试。检测极限最大为0.1%。如果结果为阳性,则不得使用源材料/基础种子。
2.5.2 与邻近的转基因作物共存
如果在附近种植与有机作物相同品种的转基因作物,转基因植物的花粉有交叉授粉的风险。有机和非有机生产商联合使用机器、设备和运输工具会带来额外的污染风险。收获的有机作物的转基因耐量阈值是0.1%的转基因材料(DNA或蛋白质)。
2.5.3 禁止投入物的喷雾漂移
要求所有花蕾农场尽他们所知并相信,防止喷雾飘到有机包裹上。
Bio Suisse在其网站上提供各种帮助,如信息说明和清单interna-tional.bio-suisse.ch。评估农业生产中喷雾漂移风险的清单(无英文版)有助于评估喷雾漂移的风险,提供具体的预防措施,并可用于食品法要求的内部监测义务。
如果怀疑有漂移,必须向认证机构报告。(LCP 5/2021)
2.5.4 有害排放物
检查员可能会要求对存在有害排放的问题区域进行分析(如街道旁种植的蔬菜作物)。这些产品是否可以出售将根据《减少化学品风险条例》中规定的阈值水平来决定。(生物瑞士生产商审批委员会,LCP的前身,1996年)
2.6 作物健康
健康的作物来自选择气候适宜的抗性品种和物种、平衡施肥以及适当的栽培和管理措施(例如轮作、植物品种、混合种植、种植密度和绿肥)。禁止使用化学合成或基因工程植物保护产品。
树篱、筑巢地和湿地等栖息地的多样性为害虫的天敌提供了有利条件。
控制措施的选择和实施必须尽可能限制其对非靶器官的影响。杂草控制是通过耕作措施和机械手段进行的。允许火焰除草。除草剂或植物生长调节剂(秸秆矮化剂、化学疏果剂、土壤消毒剂、茎秆弱化剂等)的任何使用。)和萎蔫剂。
2.6.1 促进作物自我调节能力和抵抗力的产品
促进作物的自我调节能力,提高作物对有害生物(真菌、细菌、昆虫、动物等)潜在侵害的抵抗力。),根据第二部分2.6.3.2条款第115页和FiBL输入列表,可以使用某些监管产品和植物滋补品。
2.6.2 针对有害生物的直接控制措施
根据第二部分2.6.3.2条款第115页和FiBL输入清单,允许对有害生物采取机械和生物技术直接控制措施,植物保护产品也是如此。当根据对害虫/有益生物比例的可能发展的评估预计会造成相当大的作物损害时,这些措施尤其可取。
2.6.3 植物保护产品
禁止使用有机农业中不允许使用的化学合成产品或植物保护产品(包括转基因生物和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产品)。除一般环境污染外,有机产品上不应有可检测的残留物。来自有暴露于化学合成或基因工程植物保护产品高排放风险的地块的有机产品可以Bud商标排除在贸易之外,或者LCP可以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根据第二部分第113页第2.5.3条)。
有机农业作业中不得出现装有违禁植物保护产品的空袋子或容器。
2.6.3.1 包含在输入列表中
LCP决定哪些植物保护产品将被列入输入清单,该清单对Bio Suisse的所有运营都具有约束力。
■ 仅包含OFO允许的活性成份。
■ 只有在特别环保和有迫切需求的情况下,才包括在大田作物种植中的应用。最终决定取决于工党。
■ 第二部分第115页2.6.3.2条款中列出的活性成份的应用仅在有紧急需求时才包括在内。最终决定取决于工党。
■ 除草剂禁令也适用于使用醋、盐和脂肪酸控制杂草,但不适用于使用热水控制杂草。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www.betriebsmittelliste.ch(没有英文版)
2.6.3.2 许可的植物保护产品
允许使用机械控制措施,如防护网、防蛞蝓栅栏、粘性塑料彩色陷阱和粘性带,以及自制植物补品,如浸剂、提取物和茶。
以下内容适用于所有植物保护产品(包括生物控制生物体和有益器官):
■ 只能应用FiBL输入列表中给出的商业产品。
■ 此类产品只能用于输入清单中给出的作物。
a) 铜的供应
关于铜制剂,每公顷和每年纯铜的最大允许施用量如下:
– 除土豆外的所有大田作物:未使用
– 梨果1.5公斤
(如果与抗火疫病战略结合使用,最高可达4千克)
– 浆果2公斤
– 葡萄栽培4公斤
(该数量可在五年内使用)。然而,整个农场葡萄种植地块每年的最高施用量不得超过每公顷3公斤。每公顷每年超过4公斤的数量必须向认证机构报告。
– 对于所有其他特殊作物和土豆,瑞士OFO(4千克)规定的最大数量适用。
b) 液体石蜡的规定
在以下情况下,液体石蜡的应用仅包括在FiBL输入列表中:
– 有迫切需求的地方
– 如果植物油不能作为替代品
强制性喷雾试验
用于作物保护的动力输出驱动设备和自走式设备必须至少每三年由授权检查机构检查一次。仅使用其设备施用生物动力制剂的Demeter作业不受此规则限制(瑞士有机农业条例,第11a条)。(LCP 7/2003)
喷雾器填充和清洗站
如果灌装和清洗站位于花蕾农场的场地内,则不得涉及非有机农业操作。
如果共享灌装和清洗站位于花蕾农场之外,即使非有机农业运营使用清洗设施,也可能涉及花蕾农场。但是,只有在只涉及有机和/或花蕾农场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共用设施的清洁用水。(LCP 5/2022)
2.6.4 汽蒸
禁止在露天场地进行土壤蒸煮(第二部分第118页第3.1.3条规定的例外情况)。
火焰除草
杂草控制是通过耕作措施和机械手段进行的。通常情况下,火焰清理只能在表面进行。在保护性耕作和露地耕作中,禁止在耕作机械运行期间对土壤进行火焰除草。
老鼠和仓储害虫
控制老鼠:LCP建议使用机械捕鼠器来控制老鼠。不建议通过向隧道系统中注入一氧化碳和适当的气体混合物(如氧气和丙烷)然后点燃来控制野外的老鼠。(LCP 5/2002)
2.7 能量效率
用于保护性耕作的能源应保持在最低水平。对于保护性耕作区,应优先考虑最高加热温度、最长加热时间、节能耕作方法、加热系统的选择、使用的燃料类型和良好的隔热。以下指令中给出了所需的最低措施。
2.7.1 一般要求
建筑围护结构:现有温室的建筑围护结构的最大平均U系数必须为
2.4 W/m2K,或者它们必须具有隔热墙(双层或带有泡沫箔层)和隔热屋顶(双层或带有单层能量屏)。对于新建温室(加热温室),平均U系数为2.1 W/m2K。
同化照明:禁止同化照明,除非是为了培育苗木和繁殖材料,以及为了培育母株以产生插条。
土壤蒸发:保护性耕作区允许进行浅层土壤蒸发。深度蒸煮需要特殊的例外。
2.7.2 可再生能源
从2030年1月1日起,80%用于设施栽培加热(包括干热)的能源必须来自可再生能源。在2039年12月31日之前,仅为防冻而加热的温室(《5°C)不受此规则限制。从2040年1月1日起,用于基本和高峰负荷供暖以及防冻、干燥供暖和CO2施肥的能源必须全部由可再生能源提供。
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和水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如木材)和地热供暖。此外,可以使用工业过程(热格栅)中并非主要用于产热的废热。自2040年1月1日起,可能不再使用同时燃烧化石燃料以应对高峰负荷的热力网能源。
从2040年1月1日起,核电可能不再用于运行热泵或电阻加热。这同样适用于从热泵购买区域供暖。
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第三方影响),LCP可以对在指定日期前尚未达到可再生能源必要比例的运营发布临时例外令。
2.7.3 蔬菜作物和盆栽草药
符合第二部分第116页第2.7.1条建筑要求的温室可在12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加热至最高10°C。
不符合第二部分第2.7.1条第116页建筑要求的温室(自2040年1月1日起,可再生能源符合第二部分第2.7.2条第116页)只能在寒冷月份保持无霜状态(最高5°C)。这适用于1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
2.7.4 强制作物和蓓蕾苗菜
强迫作物(菊苣种、香葱、大黄、蒲公英、花卉球茎等。)和生长在基质(如土壤)上的绿蓓蕾被视为一种栽培形式。如果温室符合第二部分第116页第2.7.1条的要求,则全年最高可加热至18°C。
将菊苣浸泡在水中(没有基质)和在没有基质的情况下(仅使用种子、水和光照)生产蓓蕾苗被视为加工(见第三部分第一章)。6.7,第237页)。
2.7.5 观赏植物
如果温室的围护结构符合第二部分第116页第2.7.1条的要求,温室中种植的观赏植物全年最高可加热至18°C。
不符合第二部分第2.7.1条第116页建筑要求的温室只能在1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保持无霜状态(最高5°C)(根据第二部分第2.7.2条第116页,从2040年1月1日起使用可再生能源)。在合理的情况下,LCP可以在现有建筑的剩余生命周期内对其进行例外。
2.7.6 幼苗培育
如果建筑围护结构符合第二部分第116页第2.7.1条的要求,则可以根据植物的需要使用供暖和照明,而没有进一步的限制。
2.7.7 植物收藏
如果建筑围护结构符合第二部分第116页第2.7.1条的要求,则用于教育目的或具有重大公共或科学价值的植物收藏没有加热温度限制。
3.1 蔬菜和草药
土壤肥力第二部分第一章的基本原则、目标和指令(实际应用说明)。2.1,第67页至能源效率第二部分,第一章。第116页2.7也适用于特定作物的以下要求。
3.1.1 土壤和基质
根据第二部分2.1.1.3条款第68页和第二部分2.1.2.2条款第68页对基材的使用和成份进行管理。
3.1.2 籽苗
幼苗必须由企业生产或从符合蓓蕾要求的企业购买。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短缺,LCP将在法律框架内决定该规则的应用。对于非有机种植原料,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根据第二部分第79页第2.2.5条的规定,对未通过Bio Suisse认证的种植原料的使用条件进行管理。
根据第二部分第68页第2.1.2条,规定了幼苗繁殖基质的成份(包括土壤压榨机、穴盘和长期作物)。
盆栽蔬菜作物销售
只有幼小(非即食)蔬菜作物(包括生菜)可以作为盆栽植物出售。
盆栽的结果蔬菜已经有了第一次收获的果实,准备用于进一步种植,只能销售给零售贸易和最终消费者。对于这些作物,幼苗移植后必须使用无泥炭基质(根据第二部分,2.1.2.3条款,第69页)。
从盆栽植物收获的蔬菜不得出售。
3.1.3 土壤蒸煮
在保护性耕作和生产幼苗的地区,允许进行土壤浅蒸。土壤和基质也可以用蒸汽处理。然而,土壤蒸汽必须保持在最低限度。
深度蒸煮需要特别的例外。
允许在空旷的田野上进行土壤蒸煮以繁殖幼苗。
3.1.4 覆盖和覆盖材料
覆盖物和覆盖材料的使用条件按照第二部分第68页2.1.1.4条款进行管理。
3.2 水果和浆果
土壤肥力第二部分第一章的基本原则、目标和指令(实际应用说明)。2.1,第67页至能源效率第二部分,第一章。第116页2.7也适用于特定作物的以下要求。
3.2.1 耕作形式
树木的形状和间距应该保证在整个生长季节都有充足的光照。水果种类、品种和砧木应适合当地的土壤和气候条件。
3.2.2 修剪
为了获得高质量的果实,应修剪树木,以形成适度生长的开放式树冠,但具有高度发达的结果木。修剪应适合树木的条件以及它们的品种、形状、活力和年龄。
3.2.3 土壤管理、秸秆和基质
果园必须全年都有绿色覆盖。绿色植被的管理方式应能促进动植物物种的丰富多样性。绿色封面不应由单一文化构成。
成排的树,尤其是幼龄果园中的树,可以通过机械方法或施用有机材料(如树皮堆肥)或结实的塑料布来保持开放。
根据第二部分第67页第2.1.1条,规定了基质、覆盖物和覆盖材料的使用条件。
3.2.4 施肥和覆盖
添加的有机物质应作为覆盖物进行播撒,或者通过浅耕加入。
施肥和覆盖应该及时和有节制地进行,这样树木的生理平衡不会受到干扰,果实的质量也不会下降。
3.2.5 作物保护和维护
所有的园艺措施,包括栽培形式的选择、树的间距、品种的选择和一般管理措施,都必须有助于增强果树的抵抗力。
种植新树时,必须优先选择健壮的品种。
水果生产中允许使用的植物保护产品见第二部分第2.6.3条第114页和FiBL输入清单。
3.2.6 疏伐和调节生长
及时和有针对性的人工疏果有助于提高果实质量,防止产量每年波动(两年结果)。
3.2.7 浆果灌木和其他水果种类
这些标准也适用于浆果和其他水果品种。
3.2.8 质量和分级
Bio Suisse已经制定了水果质量和分级的最低标准(请参见www.bioaktuell.ch,没有英文版本)。
3.2.9 销售盆栽水果和浆果幼苗
只有幼小(非即食)水果和浆果作物可以作为盆栽植物出售。
盆栽水果和浆果作物的第一批果实已经准备好收获,并准备用于进一步种植,只能向零售贸易和最终消费者销售。对于这些作物,幼苗移植后必须使用无泥炭基质(根据第二部分,2.1.2.3条款,第69页)。
从盆栽植物收获的水果不得出售。
3.3 葡萄藤
土壤肥力第二部分第一章的基本原则、目标和指令(实际应用说明)。2.1,第67页至能源效率第二部分,第一章。第116页2.7也适用于特定作物的以下要求。
3.3.1 土壤管理
高产葡萄园必须全年都有绿色覆盖。绿色覆盖物可以被一层覆盖物或播种的覆盖作物暂时取代。
覆盖作物的稻草必须是有机质量的。
对于新种植的葡萄园,可以通过机械方式在土壤上进行浅耕。绿色覆盖必须多样化,以促进丰富多样的动植物物种(通过交替修剪方法和适当的肥料使用)。
3.3.2 给土壤施肥和耕作
允许使用的土壤改良剂和肥料见第二部分2.4.4.5条款第112页和FiBL输入列表。
添加的有机物质必须作为覆盖层施用或通过浅耕加入。土壤板结不应该通过翻土来解决,而是通过种植深根植物来解决。新葡萄园建成后允许深耕。
3.3.3 作物保护和维护
所有园艺措施,包括建立和培养藤蔓植物,修剪,保持树冠的高度和行间的空间,以及一般的栽培措施,都会刺激藤蔓的抵抗力。
必须优先选择健壮的葡萄品种。
葡萄栽培中允许的植物保护产品在植物保护产品第二部分第2.6.3条第114页和FiBL输入列表中给出。
3.3.4 质量改进
天然糖含量必须通过适当的栽培措施来优化,如修剪、罐头管理和产量调节。操作应至少达到每个品种的州或地区平均含糖量。
3.4 食用蘑菇
不管蘑菇种植是在有盖的大厅里还是在空旷的田野里,蘑菇种植都被认为是主要的农业生产。因此,所有蓓蕾菇种植者都要接受农业操作检查和认证,他们必须遵循整个农场的方法。
根据要求,LCP可以将蓓蕾菇种植者的转化期缩短到不到两年。如果运营不再生产非有机蘑菇,并且运营经理在有机蘑菇种植方面接受了足够的培训,则转换期可能会缩短。蘑菇种植者不受1月1日开始转换的约束。
食用菌种植必须完全符合Bio Suisse作物生产的一般规定(根据土壤肥力第二部分第一章)。2.1,第67页至能源效率第二部分,第一章。第116页2.7。种植者必须特别注意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植物保护产品和肥料。
3.4.1 转换
根据要求,LCP可以将蓓蕾菇种植者的转化期缩短到不到两年。如果运营不再生产非有机蘑菇,并且运营经理在有机蘑菇种植方面接受了足够的培训,则转换期可能会缩短。蘑菇种植者不受1月1日登记截止日期的约束。
3.4.2 原始材料
只有符合Bio Suisse标准和《EAER有机农业条例》第5节An- nex 2允许的有机和/或矿物原料才能用于培养符合萌蓓蕾状态的蘑菇。农业来源的每种基质成份的至少75%重量必须是有机生产的。
3.4.3 基质
向蓓蕾菇种植者提供有机基质的基质生产商将作为加工操作进行认证和检查。底物生产商必须与Bio Suisse签订许可合同。
许可证合同只能与瑞士衬底生产商签订。瑞士以外的底物生产商必须遵守瑞士生物协会的加工和贸易条件。(LCP 6/2016)
只生产和使用自己的基质的蘑菇种植者必须向他们的检查员提交基质配方。如有疑问,检查员将咨询LCP。种植者必须保存监管链日志,以记录收到的基质成份的来源以及用过的基质的目的地。
3.4.3.1 含有稻草的基质
用作基质的秸秆必须100%采用有机方式生产。秸秆应优选来自蓓蕾农业操作(完全转化或正在转化);作为第二种选择,可以使用瑞士境内外全有机农业生产的秸秆。每一批进口的稻草都必须附有证明,证明生产这些稻草的农场是完全有机的。这也适用于进口有机吸管的生产商。
3.4.3.2 含粪肥的基质
用于基质的肥料必须100%来自完全有机的农业生产。如果供应不足,Bio Suisse可以允许使用肥料总量中最多25%的非有机肥料(在堆肥前以干物质计算)。
3.4.3.3 马粪使用的例外
在以下条件下,非有机马粪可添加到有机基质中,但不符合LCP要求:
a) 马棚全年使用100%有机稻草(符合第二部分第121页3.4.3.1条款的要求)。
b) 马匹必须按照第二部分第一章的规定喂养。第127页第4.2节。
c) 这些例外规则的规定必须在基材生产商和马棚之间的书面合同中列出。在合同中,马棚也必须授予检查权。
3.4.3.4 交付用过的基材
用过的基质必须返还给肥料供应商或交付给有机农场。也允许将用过的基质运送给园艺爱好者。交付期间,必须满足第108页第二部分2.4.3.2条款的要求。
不含农家肥的蘑菇基质不必运送到有机农场,并且没有距离限制。(LCP 6/2016)
3.4.4 食用菌栽培
3.4.4.1 采购蘑菇菌种
如果可以的话,必须使用高质量的有机蘑菇菌种。必须通过以下方法检查不可用性www.organicxseeds.com数据库。需要书面确认不可用(以数据库打印件的形式)。
3.4.4.2 外壳土壤
覆土中泥炭的使用应保持在绝对最低限度。LCP可以发布套管土壤的要求。
3.4.5 卫生化
基底和外壳土壤只能通过加热来清洁。禁止使用任何化学合成的植物保护产品,尤其是在覆土基质、养殖用水和空气中。
培养室只能使用加热或Bio Suisse允许的产品进行消毒。
3.5 强制(force的现在分词形式)
只用种子或植物的其他部分、水和光来生产豆蓓蕾被认为是一种加工形式。如果使用其他成份(如基质),则被视为农业生产的一种形式。
3.5.1 定义
催蓓蕾是一种栽培方法,用于在一段时间的休眠期后加速营养植物成份的生长(例如菊苣、细香葱、蒲公英、球茎花卉)。
发蓓蕾生产是指生产新鲜发蓓蕾的种子。在该指令中,绿蓓蕾、生长在基质或自然土壤上的蓓蕾(幼苗、幼苗)和在没有基质的水中产生的黄化蓓蕾之间有所区别。
在有机农业中,强迫作物和蓓蕾苗可以在根部不与自然土壤接触的情况下生产。在没有基质的水中催蓓蕾和发蓓蕾被认为是食品加工的一种形式,在第三部分第一章中有规定。瑞士生物标准第237页6.7。
绿色蓓蕾苗菜和基质作物的生产被认为是一种农业生产形式,只能通过完全有机的农业操作进行。
3.5.2 绿色豆蓓蕾
3.5.2.1 基质
只能使用FiBL输入列表中给出的组件。植物原料必须至少符合EAER有机农业法令附件2的要求。禁止使用加工过的矿物基质(如岩棉)或合成基质。只能使用不额外富含营养的底物。禁止在生产过程中添加营养物质。
3.5.2.2 种子
只有蓓蕾种可以用来产生绿色的蓓蕾苗。如果使用转换中种子,则最终产品必须以Bud转换中标志出售。
如果有证据表明市场上没有足够的蓓蕾种,那么有机种子服务机构可能会签发购买欧盟有机种子的减免。
蓓蕾标准和BIO SUISSE字样(见第三部分,1.10.2.2条款,第189页)只能在发蓓蕾的认证种子原产于瑞士的情况下使用。
3.5.2.3 贸易
只有当蓓蕾苗与基质一起交易时,才允许在基质上生产蓓蕾苗。如果绿豆蓓蕾是在自然土壤上生长的,它们只能作为插条出售。
3.5.3 基板上的压力
3.5.3.1 基质
根据2.1.2.2第68页第二部分的规定,仅允许在土壤、输入列表中包含的生物兼容基质或生产商自己的基质混合物上施加压力。禁止对合成物质和加工过的矿物成份(如岩棉)施加压力。
只有不额外富含营养的基质才可以使用。禁止在生产过程中添加营养物质。观赏植物的生产除外。
3.5.3.2 原材料和贸易
用于催蓓蕾的植物成份必须经过蓓蕾认证。如果使用转化源材料,则收获的产品必须在Bud in-conversion标志下交易。如果经认证的源材料源自瑞士,则产品只能以带有BIO SUISSE字样的Bud标志进行交易(参见第三部分,1.10.2.2条款,第189页)。如果蓓蕾源材料不能按计划用于生产,有机种子服务可以发布欧盟有机源材料使用的例外。使用欧盟有机原料生产的强制作物必须以Bud商标和附加名称BIO进行交易(见第三部分,第190页1.10.2.3条款)。
从欧盟有机原料种植的观赏植物可以以Bio Suisse Bud商标进行交易。(LCP 5/2017)
豆蓓蕾生产和催蓓蕾的加热要求按照。第二部分,第2.7.4条,第116页
3.6 观赏植物和盆栽草本植物
土壤肥力第二部分第一章的基本原则、目标和指令(实际应用说明)。2.1,第67页至能源效率第二部分,第一章。第116页2.7也适用于特定作物的以下要求。
3.6.1 定义
3.6.1.1 本地野生植物
这些植物没有经过培育,很长时间以来一直是瑞士的本土植物。标准参考书:k .劳伯、g .沃克和a .居加的《弗洛拉·Helvetica》(最新版);未列为“野生”、“栽培植物”等的植物。
3.6.1.2 盆栽草药
这些是供人类食用的药用和厨房草药。它们被种植在花盆里出售。
3.6.2 土壤、基质和秸秆
第二部分第68页第2.1.2条和第二部分第68页2.1.1.4条款规定了基质、覆盖物和覆盖材料的使用条件。
3.6.3 化肥使用
可以使用FiBL输入列表中给出的肥料和土壤改良剂。液体肥料应该喷洒施用,以防止养分流失。盆栽作物必须有针对性地施肥。
3.6.4 作物保护
生产者必须注重预防措施,如良好的气候控制、平衡施肥、推广有益生物和选择合适的品种。FiBL输入列表中给出了许可的植物保护产品。
3.6.5 宣传和购买原始资料
种子、插条和其他形式的繁殖材料必须来自经过认证的有机产品。第二部分第75页第2.2.3条规定了该规则的例外情况。
对本地野生植物的附加要求:如果可能的话,繁殖应该是有生殖能力的(从种子开始)。生产者必须记录所有使用的种子和母株的来源。瑞士野生植物保护委员会(SKEW)关于地理种源(包括采集地点和海拔)的建议适用。基本种子的收集按照《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联邦法》(NCHA,SR 451–Bundesgesetzüber den Natur-und Heimatschutz vom 1)第19条和第20条进行管理。朱莉1966年)。母株最好来自广泛的基因库。野生收获地的种子可以增强母株的遗传多样性和生命力。
3.6.6 传播站点
在冬季(12月1日至2月28日),种植区只能保持无霜(约5°C)。在下列情况下,允许此规则有例外:
a) 培育种畜和繁殖材料时(定义见第二部分第一章)。2.2,第71页)和生长母株以产生插条
b) 在具有特别生态供暖系统(例如热电联产系统、热泵或沼气供暖系统)或隔热性极好的建筑围护结构的温室中,建筑围护结构的平均U系数最大值必须为2.4w/m2·K。当建筑物翻新时,必须选择生态供暖系统和最佳隔热材料。
b)中的例外仅适用于观赏植物的生产,不适用于蔬菜和盆栽草本植物的生产。
冬季最高供暖温度通常为18°c .这一限制不适用于育种和繁殖材料或用于教育目的的植物收集。
正如在蔬菜和草药生产中一样,保护性耕作区允许进行浅层土壤蒸煮。深度蒸煮需要特别的例外。
3.6.7 同化照明
禁止同化照明。培育种植材料和繁殖材料以及培育母株生产插条除外。
3.6.8 生产盆栽草药
定义:供人类食用的非土壤种植的药用和厨房草药作物,在花盆中种植和销售。以下规定和对有机可植物作物要求的偏离适用:
a) 禁止以切割和出售为目的种植不受土壤约束的药用和厨房草药作物。
b) 除了在幼苗期,温室在生长季节之外不能加热。盆栽植物的幼苗期被定义为种植种子和销售产品之间的时间周期的一半,最多不超过五周。一盆罗勒从种子长成可销售的大小需要10周时间。在前5周,植物是幼苗。
3.6.9 在花盆中种植切花
非土壤栽培的切花可以在没有容器的情况下销售。
3.6.10 贸易和营销
3.6.10.1 出售有机观赏植物、幼苗和盆栽草药
向零售商出售有机观赏植物、幼苗和盆栽草本植物的生产商必须遵守情况说明中的指导方针Knospe(以Bud商标销售有机植物和花卉,无英文版本)网址:www.bio- suisse.ch。
3.6.10.2 非有机观赏植物的贸易和直销
在以下条件下,允许苗圃交易和直接销售非有机观赏植物(不包括蔬菜幼苗和盆栽草本植物):
a) 每个贴有标签的植物必须清楚地标明为非有机植物,而未贴标签的植物必须有特殊的彩色编码贴纸或花盆。(21)
b) 必须指明最初的制作者。
c) 非有机植物在各自的气候区或销售区域内单独提供(例如在板条房、水生植物区或加热温室中)。这些区域必须明确指定为非有机区域。
d) 送货单和发票必须贴上非有机标签。
21如果使用彩色编码,则必须在收银台或入口处以及相应区域提供准确的产品声明(包括生产商名称)。
4.1 畜牧业
必须尊重所有家畜的物种特异性需求。必须考虑伦理和生态因素。动物一生的目标是高生产率而不是最大产量。胚胎移植是不允许的。
必须考虑到不同种类动物的需求,为它们提供适当的住所和活动机会。动物福利条例必须完全遵守。
牛(包括水牛和野牛、马、绵羊、山羊、猪和家禽)的饲养必须符合《直接支付条例》第75条及其实施条款中关于定期进入牧场和/或牧场的规定。兔子的饲养必须符合《直接支付条例》第74条及其实施条款中规定的高福利畜舍标准。
放养密度必须适合所利用的农业区域、场地和气候条件。在低地地区,动物数量不得超过每公顷农业用地2.5个牲畜粪便单位。在山区或不利的场地条件下,必须降低放养密度。
4.1.1 厩
所有动物的躺卧表面必须符合瑞士联邦RAUS计划关于定期进入牧场和/或牧场的规定。马厩必须有自然光。禁止使用全板条和全穿孔地板。
各州负责加强动物福利。不完全符合动物福利要求但仅在有限时间内使用的马厩,如阿尔卑斯山棚或仅在夏季使用的马厩,在州政府批准且动物每天都在牧场的情况下是允许的。这是因为动物只在马厩里呆很短时间。(瑞士生物生产商审批委员会,LCP的前身委员会,1996年12月)
当运营停止其牛肉育肥活动,但在转换日期之前接收的动物仍在育肥时,可以允许在全板条地板上继续运营最多三个月。明确禁止扩大这种克减。必须在转换后第一年的1月1日之前寻求例外。(瑞士生物生产商审批委员会,LCP的前身委员会,1997年1月)
4.1.2 系绳
动物不得栓系或关在栏内。但是,认证机构可以批准在以下情况下使用系绳或系缆:
■ 出于安全或动物福利的原因,在有限的时间内
■ 对于牛,只要符合《直接支付条例》第75条规定的定期进入牧场和/或牧场的规定
进入牧场和牧场
必须遵守RAUS方案关于定期进入牧场和/或牧场的规定。例外申请必须提交给负责州指定的部门(农业办公室、负责生态绩效证明的部门等)。).生产者必须能够向检查员提供书面例外。
当州政府允许生产商在RAUS计划的范围内进行例外时,这种例外自动适用于Bud商标下的贸易。(LCP 4/2002)
4.1.3 清洁和害虫控制
4.1.3.1 稳定结构中使用的材料和油漆
稳定建筑中使用的材料和油漆必须无毒。尽可能使用无毒和可生物降解的清洁剂和消毒剂。
4.1.3.2 清洁挤奶设备
禁止在挤奶设备上使用含有季铵化合物(QACs)的清洁剂和消毒剂。FiBL输入列表中包含的清洁剂和消毒产品不含qac。应该优选地使用这些。如果使用其他产品,必须提供来自供应商的不含QACs的确认。
4.1.3.3 害虫防治
建筑物内有老鼠出没的农场可向LCP提交一份描述情况的申请。这必须包括对迄今为止已经尝试的措施的描述,以及生产商认为应该如何解决该问题。每个案例将由LCP单独决定。LCP没有授予在建筑物中使用鼠药的一般授权。
光纤输入列表:
– 第4.1章《乳品设备的清洁和消毒产品》,无英文版
– 第4.2章reinings-und Desinfektionsmittel für halt ungs-und Stallungseinrichtungen(动物舍清洁剂和消毒剂,无英文版)
– 第5.1章Mittel zur Raumbehandlung(房间护理产品,无英文版本)
4.2 饲养
动物必须根据其物种的需要来喂养。牲畜饲养不应对人类营养构成直接竞争。
通常,动物必须用蓓蕾饲料喂养,并且饲料必须由农场生产。农场生产的转化饲料最多可占日粮的60%(转化操作:高达100%)。购买的饲料仅用于补充生产的饲料,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进行有机种植。
哺乳动物必须用天然乳汁喂养,最好是母乳。所有哺乳动物都必须根据其物种在规定的最短时间内喂食天然牛奶。
饲料成份必须不含杂质,饲料加工方法必须尽可能天然和节能。饲料中不得含有任何超出法定限量的转基因生物或转基因生物衍生物。
反刍动物特定饲养指南
饲料由100%的有机成份组成。截至2020年1月1日,所有饲料中90%必须是瑞士蓓蕾苗菜饲料。截至2022年1月1日,100%的饲料必须来自瑞士蓓蕾苗菜种植(不包括磨坊副产品)。
反刍动物必须消耗最少部分的草(鲜草、青贮饲料或干草)和牧草饲料,这是根据它们的全年总配给量计算的。低地地区的最低比例为75%,山区为85%。日粮的剩余部分可由其他基础饲料组成。2022年1月1日之后,浓缩饲料(不包括工厂副产品)最多可用作补充饲料的10%,或5%。
4.2.1 定义
4.2.1.1 用于计算饲养参数的牲畜类别定义
牲畜类别 | 每单位牲畜粪便年消耗量(100千克干物质) | 每只动物或饲养站的年消耗量(100千克干物质) |
反刍动物(奶牛:5,000公斤奶)* | 55 | |
马 | 55 | |
其他粗粮食用者(包括兔子) | 55 | |
种猪和小猪 | 38 | 每站17个 |
育肥猪(3周期/年) | 40 | 每只动物2只或每站6只 |
蛋鸡 | 40 | 每站0.4 |
育肥小母鸡(5.5周期/年) | 84(5.5个周期/年) | 每只动物5.5公斤或每站30公斤 |
*奶牛的牲畜粪便单位系数:一个牲畜粪便单位相当于每年5,000千克至5,999千克的牛奶产量。每增加或减少1000千克牛奶产量,牲畜粪便单位系数增加或减少0.1(4000千克至4999千克= 0.9个牲畜粪便单位;6000公斤到
6,999千克= 1.1牲畜粪便单位;7000千克至7999千克= 1.2个牲畜粪便单位等。).
4.2.1.2 Bio Suisse养殖场基础饲料的定义
■ 用作动物饲料的稻草和垫料
■ 来自永久牧场和牧场(来自瑞士或邻国)的新鲜、青贮或干燥饲料
■ 整株收获的大田作物:新鲜的、青贮的或干燥的(整株玉米被视为基础饲料,而玉米粉被视为浓缩饲料)
■ 甜菜和甜菜浆
■ 未经加工的饲料甜菜
■ 未经加工的土豆
■ 水果和蔬菜加工产生的废物(苹果、葡萄、胡萝卜、甜菜等)。)
■ 酒糟(麦蓓蕾)
■ 斯佩尔特小麦、大麦、燕麦和大米的外壳(截至2021年12月31日)
■ 大豆、可可和小米的外壳(截至2021年12月31日)
■ 截至2022年1月1日:瑞士加工作业中的干碾和谷碾副产品:麦麸、燕麦废粉、斯佩尔特小麦和燕麦壳、斯佩尔特谷壳和谷物谷壳及其混合物。
这份名单是确凿的。
4.2.1.3 生物瑞士养殖场浓缩饲料的定义
饲料定义中未列出的饲料算作精饲料(根据4.2.1.2第二部分第128页4.2.1.2条款中的定义)。
计算配合饲料中的基础饲料量:混合物中基础饲料的有效百分比可以包括在基础饲料量的计算中。
4.2.2 哺乳动物
幼小哺乳动物必须喂食天然乳汁(最好是母乳)的最短时间是牛(包括水牛和野牛)和马3个月,山羊和绵羊35天,猪42天。
喂养反刍动物的牛奶用蓓蕾醋、蓓蕾果汁、蓓蕾酸奶、蓓蕾酸奶、蓓蕾冷杉和蓓蕾开菲尔培养物酸化。
在最小期限后可以使用添加奶粉的饲料。反刍动物必须提供粗饲料。小牛必须喂至少1000升全脂牛奶(天然牛奶)。在最低期限内,除了有医学指征的羔羊和山羊外,任何类别的牲畜都不允许使用代乳品。
4.2.3 购买的提要
蓓蕾农场被允许用购买的饲料补充自己农场种植的饲料。根据饲料的类型,适用不同的要求。
4.2.3.1 蓓蕾饲料
购买蓓蕾饲料是允许的。引入转化型饲料时,转化型饲料的比例不得超过每种牲畜日粮的30%。
在瑞士以外购买的蓓蕾饲料必须经过Bio Suisse的重新认证。否则,它将被计为饲料配给中无蓓蕾百分比的一部分。
直接从国外进口饲料粮的业务必须用国内(瑞士)饲料粮覆盖至少58.91%的粮食消费总量。
截至2019年,根据第二部分第130页第4.2.4条授权的所有蓓蕾直接饲料和欧盟有机、CH有机和非有机饲料必须来自欧洲。这不包括草药和香料以及输入清单和预混物中的产品成份。
购买的青贮饲料包必须贴有标签,上面有以下信息:蓓蕾标准;产品名称;姓名;生产商的地址和有机标识号;认证机构的代码。
4.2.3.2 Bio Suisse批准作为蓓蕾辅助投入的饲料
为了计算非蓓蕾饲料的百分比,蓓蕾辅助投入饲料被视为与蓓蕾饲料相同。由于特定牲畜类别允许使用非有机成份,因此在计算总饲料配给量时,必须考虑蓓蕾投入物饲料中这些成份的百分比。进料标签或送货单上标明了准确的百分比。
4.2.3.3 符合有机农业条例的有机饲料
允许使用根据有机农业条例认证的饲料。第二部分第4.2.4条第130页每种牲畜类别下列出了具体规定。在允许使用非有机饲料的情况下,根据《有机农业条例》认证的饲料比例相应减少。
4.2.3.4 无机饲料
当使用非有机饲料时,一般适用有机农业条例和EAER有机农业条例的规定。允许的非有机饲料只能作为单一成份或认证饲料(Bud辅助投入饲料)中的成份在农场使用。在农场混合饲料时,必须遵守相关指令。
如果饲料作物出现明显的产量损失,特别是由极端天气条件造成的损失,受影响的牲畜生产者有权在认证机构书面同意后的有限时间内优先使用欧盟有机饲料,或其次优先使用非有机基础饲料。如果整个地区都受到饲料作物产量损失的影响,联邦农业局也可以批准地区使用非有机饲料。
如果饲料用大田作物产量损失,将不会对使用非有机大田作物(包括其捕捞作物)进行例外。
用经过处理的种子制成的饲料,即使在被乌鸦或野猪破坏后重新播种,也被认为是非有机的。这一规则的唯一例外是由种子制成的饲料,必须按照当局的命令进行处理。由转化前播种的包衣种子制成的饲料(如冬大麦)被视为非有机饲料,必须按非有机饲料进行营销和销售。(LCP 5/2013)
农场储存或使用的饲料(原料产品、单一成份和添加剂)和青贮饲料添加剂必须符合EAER有机农业条例附录xx 7和Bio Suisse标准的要求。例外情况:
■ 少量的非有机陈面包可以用来引诱动物。
■ 在第一个转换年度的1月31日之前,允许转换第一年的操作使用已购买的非有机浓缩饲料、补充饲料和矿物质饲料的库存。该行动生产的浓缩饲料和转换前购买的基础饲料可一直使用到冬季饲喂期结束(4月30日)。
■ 根据第二部分第131页4.2.4.2条款,允许使用非有机饲料喂养马匹,饲料销售是与主要业务明显分离的补充收入来源。
非有机畜牧业
在不产奶的高山牧场上避暑的季节性牧群和动物被允许暂时在非有机牧场上放牧。摄入的饲料量(以干物质为基础计算)不得超过年度饲料总量的5%(在所有情况下,年度总配给量必须至少包含90%的蓓蕾饲料)。
4.2.3.5 矿物质和补充饲料
矿物质饲料、补充饲料和满足特殊营养需求的饲料必须符合Bio Suisse/FiBL批准的饲料清单的要求。仅允许使用FiBL输入列表中包含的产品。输入列表还包括以品牌名称销售的直接提要。只有纯基料(碳酸钙、氯化钾等。)不需要包括在输入列表中。
根据其推荐用途,短期内超过规定的最大含量限制但符合Bio Suisse标准的补充饲料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使用。此类饲料的使用必须记录在治疗日志中。不符合Bio Suisse/FiBL批准饲料清单的违禁饲料只有在兽医开具处方并经FiBL(由Bio Suisse的FiBL饲料代表)批准后才能使用。此类饲料的使用必须记录在治疗日志中。
4.2.4 各类牲畜的具体规定
4.2.4.1 反刍动物的饲料
反刍动物必须消耗最少部分的草(鲜草、青贮饲料或干草)和牧草饲料,这是根据它们的全年总配给量计算的。低地地区的最低比例为75%,山区为85%。日粮的剩余部分可由其他基础饲料组成。最多可使用5%的浓缩饲料(不包括工厂副产品)作为补充。
截至2022年1月1日,100%的饲料必须来自瑞士蓓蕾苗菜种植(不包括磨坊副产品)。
国外陆地上的基本饲料生产
在瑞士边境区(10公里)内设有运营中心的瑞士蓓蕾苗菜养殖场可自行使用位于国外边境区(10公里)内的所有自有和/或租赁土地生产的基本饲料。根据第一部分第17页对瑞士原产地的定义,瑞士蓓蕾苗菜养殖场可以销售来自祖传土地和2014年之前土地的基本饲料。
在2022年1月1日之后,根据《有机农业条例》,非有机产品(草药、香料、糖蜜)、输入清单中产品的成份、预混物和非有机来源的成份也可以在1%规定的框架内来自外国。(LCP 6/2019)
在Bio Suisse批准作为蓓蕾辅助投入的饲料中,瑞士蓓蕾饲料的比例可以通过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的数量平衡来实现。
进口Bud和欧盟有机基础饲料可购买至2021年12月31日,并在2022年冬季饲养季节结束前用完。
以下几点适用于2022年1月1日:
■ Bio Suisse批准作为花蕾辅助原料的饲料最多可含有3%的外来花蕾植物油。
■ 可以使用瑞士糖生产的蓓蕾加工产品(外国和瑞士甜菜混合)。
■ 可以使用瑞士干法和谷皮碾磨的所有蓓蕾质副产品,如麸皮、小麦、黑麦、斯卑尔脱小麦和燕麦的粗粉(二次粉)、斯卑尔脱小麦和燕麦壳、燕麦废粉、谷物清洗废料(轻粒和小粒)及其混合物,即使这些是外国和瑞士碾磨副产品的混合物。
■ 根据基于草原的牛奶和肉类生产(直接支付条例),不属于基本饲料的所有碾磨副产品必须计入精饲料份额。
即使使用了外国原料产品,也可以使用国内啤酒生产的啤酒糟。(LCP 6/2022)
4.2.4.2 非反刍动物的饲料
非反刍动物必须饲喂90%的蓓蕾饲料。
育肥猪必须喂100%有机饲料(乳制品废料除外)。
从2023年1月1日起,所有其他类别的猪都必须喂100%的有机饲料(乳制品废料除外)。(LCP 6/2022)
到2025年底的例外情况:35公斤以下的仔猪可以每天饲喂相对于干物质最多5%的非有机蛋白质成份(见批准成份列表)。
如果必须购买母猪、仔猪和家禽的饲料来补充农场生产的饲料,而有机饲料的供应量不足,则在与认证机构协商后,可购买占总饲料消耗量5%的非有机蛋白饲料,直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EAER OFO协议(SR 910.181),第11段,过渡期至2025年底。2012年10月31日修正案的过渡条款6:小母鸡和小公鸡(18周龄以下)、育肥小母鸡(21天或3周以下)以及火鸡和所有其他家禽品种(鹌鹑、鸭子、鹅等)。直到第42天或第6周)仍可以饲喂5%的非有机蛋白质饲料(见本节下面的非反刍动物允许的非有机饲料列表)。(LCP 6/2022)
根据(中国或欧盟)有机法规认证的非反刍动物许可饲料清单
■ 基本饲料(根据第二部分第128页4.2.1.2条款)
■ 葡萄糖
■ 马铃薯蛋白质
■ 玉米面筋
■ 啤酒酵母
■ 猪用乳制品废料(根据第二部分第152页第5.4.2条)
■ 香草和香料
■ 含有核黄素的发酵产品
■ 刺槐豆胶(仅用于马)
非反刍动物允许使用的非有机饲料清单
■ 马铃薯蛋白质
■ 玉米面筋*
■ 啤酒酵母*
■ 猪用乳制品废料(根据第二部分第152页第5.4.2条)
对于标有星号(*)的组件,必须提供签名的InfoXgen表格。
对马匹的特殊规定
对于马群,非有机饲料成份不得超过其总饲料消耗量的10%。饲料不得含有任何转基因成份(根据瑞士法律的定义)。
4.2.5 违禁饲料和喂养方法
4.2.5.1 所有动物的违禁饲料和喂养方法
■ 化学合成添加剂(尿素、抗菌性能增强剂、酶、合成氨基酸等。)
■ 肉骨粉(MBM)
■ 餐馆和饮食服务产生的废物
■ 涉及强制喂食或在可能导致贫血的条件下饲养动物的育肥方法
■ 棕榈油、棕榈油
青贮添加剂的使用
只有输入列表中包含的青贮饲料添加剂或带水压缩(或覆盖)的盐溶液可用作青贮饲料添加剂或在料仓中发酵饲料。明确禁止使用酸(如羽扇豆油)、酶和其他化学合成剂作为青贮饲料添加剂。(LCP 5/2016)
4.2.5.2 反刍动物禁用饲料
动物蛋白、动物脂肪、受保护的脂肪、受保护的蛋白质、丙二醇、丙酸和其他不适合反刍动物消化的物质和添加剂不得喂给反刍动物。可以补充矿物质、微量元素和/或维生素以满足饮食需求。推荐天然产品。
4.2.6 不使用转基因生物的饲料
4.2.6.1 定义
转基因产品:就本文而言,FDHA转基因食品条例(SR 817.022.51)中给出的食品定义适用于牲畜饲料:
第二条转基因产品
转基因产品是食品、添加剂或加工助剂
a) 是转基因生物;
b) 含有转基因生物;
c) 来自转基因生物;或者那个
d) 是不同转基因生物或转基因生物和其他生物的杂交体。
《FDHA转基因食品条例》中给出的定义也适用于动物饲料。
世界各地以转基因形式种植的所有生产品和纯饲料都被视为有风险的饲料成份。成份列表可在Bio Suisse网站上找到(关于转基因关键食品和饲料成份的信息说明可在以下网站上找到www.bio-suisse.ch(无英文版)。瑞士允许使用的生产品和纯饲料见瑞士联邦农业局条例附件1中的转基因饲料清单(SR 916 . 307 . 11-GVO BLW联邦法规)。
符合有机标准的原料产品和纯饲料是指那些符合Bio Suisse/FiBL批准的饲料清单要求,但使用非有机主要成份生产的产品。
内部复合饲料生产商是混合他们自己的复合饲料的蓓蕾生产商。委托承包商混合配合饲料的蓓蕾生产商也被视为内部配合饲料生产商(另见饲料第三部分第三章)。17,第282页)。
对于所用的进料术语(如主要成份、直接进料等)。),饲料生产和营销条例(SR 916.307)和EAER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膳食饲料生产和营销条例(SR 916.307.1)中给出的定义适用。
4.2.6.2 确认
对于有风险的饲料成份,必须确保符合转基因产品的禁令。确保没有(有意或无意地)与转基因产品混合也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保证符合这些要求,每个用于喂养幼畜的单个风险成份和每种风险饲料添加剂都必须具有符合的InfoXgen声明www.infoxgen.com。
InfoXgen合规声明是生产商声明风险饲料成份不是转基因产品。声明的措辞必须如下:
a) 未加工状态的植物和动物产品,新鲜或保藏的:“本产品的制造过程中未使用转基因器官。我们也没有任何信息表明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b) 经过工业加工的植物或动物产品:
■ “这种产品的制造过程中没有使用转基因生物。我们也没有任何信息表明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 “对于上述产品中包含的所有组件,生产商已向我们提供了与(a)范围和内容相同的书面合规声明。这些声明在我们手中,既没有过期,也没有撤回。”
4.2.6.3 执行
Bud投入物源的制造商每次收到将用于生产Bud投入物源的运营中的风险组件时,必须根据4.2.6.2第133页第二部分确认书提供文件。这些文件必须在年检时提供。
4.2.6.4 内部复合饲料生产商和承包商
内部复合饲料生产商和承包商每次收到其运营中的风险成份时,必须根据4.2.6.2第133页第二部分确认书提供文件。这些文件必须在检查时提供。
4.3 动物育种
动物的健康和表现必须通过动物友好的生活条件、选择合适的品种和采用的饲养方法来培养。在给定的生态参数范围内,应该培育出适合有机农场不同要求和条件的动物。目标是提高终生生产率。禁止基因操纵和荷尔蒙发情同步。人工授精是允许的。禁止所有其他形式的人工或辅助生殖(如胚胎移植、精子分选、克隆、卵细胞选择)。认证机构可以在必要时与LCP协调授权例外,以保护濒危遗传资源。这些动物及其产品不得作为有机产品进行交易。
4.3.1 动物育种
在有机农场,只要有可能,自然交配(活盖)是首选。在选择动物时,应特别注意其祖先一生的产量。
4.3.2 胚胎移植,克隆
通过胚胎移植或克隆受孕的动物不得在农场饲养。根据与非有机农场的合同饲养的牛不受此规则限制。这些牲畜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一段时间后返回原农场。在2001年1月1日之前或转换为有机农业之前通过胚胎移植受孕的动物可以继续接受胚胎移植手术直至死亡。胚胎移植或克隆直接产生的公牛及其精子不得使用。
胚胎移植公牛的精子和性别分类精子:非有机的、合同饲养的动物在规定的时间后将被送回非有机农场,可以使用胚胎移植公牛的精子或性别分类精子进行授精。(LCP 2/2009,LCP 4/2010)
4.4 牲畜来源、等待时间和牲畜流动
一般来说,牲畜必须来自蓓蕾场。这一规则的例外是不用于粮食生产的马、雄性繁殖动物和爱好动物。为了支持这一目标,LCP可能会在有限的时间内对非有机动物征收奖励税。
4.4.1 从非瑞士生物运营的有机农场购买牲畜
从非出蓓蕾工厂购买的有机动物必须按照瑞士生物标准饲养至少三个月,以便作为出蓓蕾动物或出蓓蕾转化动物进行交易。属于蛋鸡、育肥家禽和猪类的动物只能从经批准的Bio Suisse工厂引进。
交易屠宰动物
出售的有机动物不可能总是在一天内被带到另一个有机农场。这些有机动物可能会被进行几天的非有机手术。如果在产地操作时装货和在接收农场或屠宰场卸货之间的时间间隔超过24小时,动物就会失去其有机状态。(LCP 5/2016)
由Bio-Suisse许可的牲畜经纪人在受监控的公共市场上购买的用于屠宰的幼畜可以在牲畜经纪人的马厩或市场大厅中最多保存三天(72小时),而不会失去幼畜状态。这一例外仅适用于大型牲畜(VK和新西兰)
RV牛、MA牛、RG牛、MT牛、OB牛)、绵羊和羔羊,但不适用于KV小牛和所有非公共市场购买的有机动物。
交易运营部门必须参与禁止转基因饲料的计划,例如QM-Schweizer- fleisch。
交易非有机奶牛
根据1.2.8.2第58页第二部分自营职业补充收入。
交易牲畜(交易小牛)
根据Calves第二部分第147页第5.1.2条。
有机动物可以在非有机牛经纪公司、非有机市场或非有机集市上最多保存14天,而不会失去其有机地位。如果有机动物在此期间分娩,后代将保留其有机状态,以便在14天内转售给有机操作。如果动物必须在14天内被宰杀,则被视为非有机动物。对贸易业务的要求:这些业务必须能够提供无转基因饲料的证明,即业务必须验证其参与了质量管理计划,如QM-Schweizerfleisch。
当转换操作交易常规蓓蕾生动物时,这不是问题,因为从常规蓓蕾生操作的第一天起,该动物就再次被视为常规蓓蕾生动物。(LCP 6/2011)
验证所购动物的有机来源:当生产者购买有机动物时,必须向检查员提供附有蓓蕾简介的证明文件或附有证明文件的有机证书,证明动物来自有机操作。(LCP 3/2006)
进口动物只有在体重增加主要发生在瑞士或在瑞士生活了大部分时间的情况下才能被指定为幼蓓蕾动物。(LCP 1/2007)
4.4.2 购买非有机动物
在以下情况下,如果有机农场的活畜数量不足,认证机构有权根据要求并与LCP达成协议,授权个体养殖企业从非有机农场购买数量不超过现有库存40%的动物:
a) 业务有相当大的扩展;
b) 有一个切换到不同的品种;
c) 成立了一个新的畜牧生产部门;
d) 有必要更换哺乳母牛的小牛;
e) 特定农业品种有丢失的风险(ProSpecieRara列出的品种);
f) 数量非常少的品种(小栖息地品种),最多占成年动物数量的10%。
如果有机农场的动物数量不足,经与认证机构协商(无需书面申请),每年可从非有机农场购买e类雌性幼体,数量最多可达成年动物数量的10%。这些动物采购必须在检查期间披露。
如果流行病或自然灾害造成高死亡率,LCP将与认证机构协调,授权重新繁殖畜群或在有机农场的动物数量不足的情况下用非有机农场的动物重建畜群。来自非有机操作的雄性繁殖动物可以随时购买。
《有机农业条例》第16(f)条对“建设”一词的定义非常宽泛。它也可以指重复的动作。但是,只有在没有有机动物的情况下,才可以购买非有机动物。
4.4.2.1购买非有机动物-家禽
如果有机工厂生产的家禽数量不足,可以从非有机工厂购买家禽,以建立一个新的鸡群,前提是小鸡最迟在三天大时引进。在从蛋鸡和育肥鸡的杂交品系中购买非有机雏鸡之前,必须获得LCP的豁免。
4.4.3 来自非有机农场的动物的等待期
为了被视为有机动物,在转换期开始后从非有机农场购买的牲畜必须按照这些标准至少饲养以下时间:
a) 马和牛(包括水牛和野牛)产肉期为12个月,无论如何至少为其一生的四分之三
b) 小型反刍动物和猪为6个月
c) 产奶动物为6个月
d) 56天(用于生产肉类的家禽),即家禽必须在三天之前被引进
e) 用于产蛋的家禽为6周
如果火鸡只有在三天大后才能作为防止动物疾病的检疫措施被引进,那么它们必须在一生中至少四分之三的时间里按照这些标准饲养。如果tur- keys来自于经批准的Bio Suisse公司,那么根据这些标准,即使它们比正常要求的时间晚一些被引进,它们的隔离时间也算作居住时间。(LCP 5/2015)
一般来说,动物必须来自饲养认证有机动物的有机农场。有关例外的信息,请参见Kriterienkatalog für die Erteilung von ausnahmewelinguen–Produzenten(准予例外的标准目录–生产商,无英文版)。
定义:与转化期相反,等待期指的是相关的动物个体,而不是有机农业操作。
在等待期间交易牲畜
来自非有机农场的动物必须在有机农场生活一段规定的等待期,然后才能作为有机动物进行交易和/或作为有机产品进行交易。在等待期间,动物和/或其产品不得作为转换中质量进行交易;然而,它们可以作为非有机产品进行交易。如果动物在等待期间被出售给另一个有机农场,完成的部分将计入总数,但等待期仍必须在新的有机农场完成。非有机夏季作业的夏季不计入等待期。认证机构必须在检查过程中验证动物个体的状态。
从转换中的农业经营中交易牲畜
如果动物在等待期内从转化农场被出售给蓓蕾农场,则必须完成规定的等待期后,动物才能以蓓蕾商标进行交易。在转换农场完成的等待期部分可计入总数。(LCP 5/2004)
转化操作中用于肉类生产的动物必须在Bud农场生活一段时间,然后才能以Bud商标进行肉类产品交易。以下时间段适用:
a) 家禽育肥30天
b) 用于产肉的猪为2个月
c) 用于肉类生产的马和牛为3个月(LCP 5/2018)
如果在有机农场等待期间购买了非有机母牛的小牛,则小牛被视为有机动物。(LCP 7/2006)
在获得转蓓蕾认证和批准之前,养殖企业不得将牲畜作为转蓓蕾动物出售。(LCP 6/2013)
4.4.4 特定生产部门的饲养合同、合同饲养和合作社饲养
有机农业经营可以根据饲养合同从非有机经营中饲养牛。然而,这些动物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一段时间后返回原农场。这些动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根据合同饲养的动物的规定:
a) 从其他有机农场承包饲养动物的有机农业经营:没有限制(实施有机畜牧业工作组会议记录,瑞士联邦农业和生物办公室,2001年3月20日)。
b) 从非有机农场承包饲养动物的有机农场:仍然允许,只要保证非有机动物将返回非有机农场。饲养合同必须到位,规定动物将返回非有机操作,并且不会作为有机动物进行交易。有机农业经营中的所有动物必须完全按照《有机农业条例》饲养(除了动物的原产地)(实施有机畜牧业工作组会议记录,瑞士联邦农业和生物办公室,2000年11月12日)。即使动物在有机农场生活了两年,它也不被视为有机动物(瑞士联邦农业与生物办公室有机畜牧业工作组会议记录,2001年8月23日)。
c) 非有机、合同饲养的动物返回转换养殖作业:属于转换养殖作业的动物可以在合同饲养一段时间后从非有机作业返回,只要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 饲养合同在操作的转换状态登记之前完成。
– 在转化期开始之前,动物被送到非有机操作中进行饲养。
– 在转化期结束前,动物会返回农场。
– 必须遵守等待时间。(LCP 1/2012)
4.4.5 家庭经营中没有牲畜(高山放牧和夏季)
4.4.5.1 家庭经营中没有牲畜
有机动物经常被送到其他农场去放牧。只要所有的操作都符合有机农业条例或瑞士生物标准,这种做法就没有问题。这也应该是标准做法。然而,在许多情况下,与非有机业务的关系长达数十年。无论是由于所有权结构还是其他原因,这些关系往往不能简单地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动物的地位和产品的交易方式存在一些不确定性。根据《有机农业条例》第15b条,当有机动物在夏季从事符合《直接支付条例》第26至34条规定的要求的放牧活动时,它们仍保持其有机状态。一般来说,目前适用的法律条款已经确保夏季牧场和普通牧场尽可能保持自然状态:禁止添加氮肥,大规模使用除草剂需要官方授权。大多数夏季牧场都是粗放经营的。
规定
下表描述了不同形式的放牧作业和牧场的使用。它们提供关于动物状态和产品交易状态的信息。
本文中列出的每种操作类型都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动物仍然是有机运作的财产,并被归还给它。
■ 在出售动物后的九天保证期内,动物可被送回有机工厂。动物保持它们离开有机手术前的状态。
■ 在未列出的所有其他情况下,有机动物不保留其有机状态。
■ 这些规则适用于牛奶生产和肉类生产。
对于有等待期的动物,非有机夏季手术的夏季时间不计入等待期。(LCP 5/2019)
牲畜流动
■ 如果动物被转移到未经授权进行有机交易的夏季工厂,从动物返回有机工厂的那一天起,它们的牛奶可以再次作为有机牛奶进行交易。
■ 如果夏季加工未经有机认证,通过有机渠道交易的产肉动物必须在屠宰前返回有机家庭加工。伴随动物到屠宰场的文件必须由有机操作部门签发。
计算规则
■ 在没有牛或收到牛的期间,必须从作业的牲畜数量(牲畜粪便单位)中减去或添加牛,但情况1和16除外,这两种情况适用《有机农业条例》第16a(8)条。
■ 在计算总饲料消耗量时,使用总牲畜数,没有任何适用的扣除。
■ 建筑地块、铁路路堤、路边、机场、射击场和重建区等其他区域被视为已利用的农业区。
定义的案例
消耗粗饲料的牲畜
案例一:居家手术;完全来自有机操作的动物 | |
放牧区的类型和状况 | 利用的农业面积,非有机 |
情况描述 | 由有机动物或在高山牧场避暑的有机动物组成的季节性牧群在非有机农业区放牧。 |
案例一:居家手术;完全来自有机操作的动物 | |
问题 | 暂时来说,动物每天的大部分口粮都是非有机饲料;然而,这种饲料只是粗饲料。 |
动物在这些地区被放牧时以Bud商标进行交易的条件 | 允许在不挤奶的高山牧场上避暑的季节性牧群和动物暂时在非有机牧场上放牧。以干物质为基础计算的采食量不得超过全年总采食量的5% (在所有情况下,年度总配给量必须至少包括90%的蓓蕾饲料)。 |
案例二:春山牧业;动物完全来自有机运作 | |
放牧区的类型和状况 | 蓓蕾已利用农业区 |
情况描述 | 春季放牧区由Bud运营公司租赁或拥有,与家庭运营公司一起形成一个单一的运营公司。它与家庭经营一起接受检查,但原则上是夏季牧场(仅用于放牧)。 |
问题 | 没有人 |
当动物在这些区域被放牧并被饲养在相应的马厩中时,将牛奶作为蓓蕾认证进行交易的条件 | 牛奶可以作为蓓蕾认证出售。 |
案例三:春山牧业;来自有机操作的动物,额外的非有机牛也可接受 | |
放牧区的类型和状况 | 蓓蕾已利用农业区 |
情况描述 | 春季放牧区由一家蓓蕾公司租用。它与家庭操作一起构成了一个单独的操作。 租约中包含了一些条款,要求必须允许属于牧场主(例如市政当局或社区公民)的非有机动物在这片土地上放牧。 |
问题 | 非有机动物被转移到萌蓓蕾阶段。 |
当动物在这些区域被放牧并被饲养在相应的马厩中时,将牛奶作为蓓蕾认证进行交易的条件 | 为了根据4.4.5.2第二部分第143页《阿尔卑斯山放牧和夏季》交易牛奶,除了有机奶牛外,只接受非有机幼牛和母牛,因此牛奶可以作为蓓蕾认证交易。 |
案例四:春山牧业;动物完全来自有机运作 | |
放牧区的类型和状况 | 夏季牧场,蓓蕾 |
情况描述 | 属于一个或多个Bud操作;与他们一起接受检查;根据合同,生产商没有义务接受非有机动物。 |
问题 | 没有人 |
当动物在这些区域被放牧并被饲养在相应的马厩中时,将牛奶作为蓓蕾认证进行交易的条件 | 牛奶可以作为蓓蕾认证出售。 |
案例五:春山牧业;来自有机运作的动物,额外的非有机奶牛也可接受 | |
放牧区的类型和状况 | 夏季牧场,蓓蕾 |
情况描述 | 春季放牧区由一家蓓蕾公司租用。这被认为是夏季作业,与家庭作业没有直接联系。该租约包括要求牧场主(例如市政当局或社区公民)拥有的非有机奶牛必须被允许在该土地上放牧的条款。 |
问题 | 不是100%有机奶制品动物 |
当动物在这些区域被放牧并被饲养在相应的马厩中时,将牛奶作为蓓蕾认证进行交易的条件 | 根据《阿尔卑斯山放牧和夏季》第二部分,艺术4.4.5.2,第143页。 |
案例六:非有机春山牧业;来自有机农场的动物与非有机奶牛在一起 | |
放牧区的类型和状况 | 夏季牧场,非有机 |
情况描述 | “萌蓓蕾行动”的动物前往非有机春山牧场。这被认为是夏季作业,与家庭作业没有直接联系。春山牧场不接受有机检查。符合《直接支付条例》第26条至第34条的规定。 有机运营经理可以被高山牧场的所有者聘为牧民。萌蓓蕾行动中的动物保留其地位。 |
问题 | 一个有机农场主负责一项非有机经营。然而,由于他或她是一名雇员,除了夏季牧场的有机动物之外,与有机经营没有进一步的联系,这种情况是可以容忍的。 |
当动物在这些区域被放牧并被饲养在相应的马厩中时,将牛奶作为蓓蕾认证进行交易的条件 | 在此期间,牛奶不能作为牛奶出售。 |
案例7:高寒牧区;完全来自有机操作的动物 | |
放牧区的类型和状况 | 夏季牧场,蓓蕾 |
情况描述 | 当夏季运营(自有或租赁)由一名或多名亲自照顾自己的牲畜的Bud运营经理管理时,检查将立即与他们的家庭运营一起进行。 |
问题 | 没有人 |
当动物在这些区域被放牧并被饲养在相应的马厩中时,将牛奶作为蓓蕾认证进行交易的条件 | 牛奶可以作为蓓蕾认证出售。 |
案例8:高寒牧区;动物来自有机工厂,一些非有机奶牛也可以接受 | |
放牧区的类型和状况 | 夏季牧场,蓓蕾 |
情况描述 | 蓓蕾公司租用了这座高山牧场。该租约包括要求牧场主(通常是市政当局或社区公民)也必须购买非有机奶牛的条款。因为有机农民对未来负责,所以必须符合瑞士生物标准。 |
问题 | 不是100%的有机乳制品 |
当动物在这些区域被放牧并被饲养在相应的马厩中时,将牛奶作为蓓蕾认证进行交易的条件 | 根据《阿尔卑斯山放牧和夏季》第二部分,艺术4.4.5.2,第143页。 |
案例9:高寒牧区;动物来自有机工厂,也接受一些非有机牛 | |
放牧区的类型和状况 | 夏季牧场,蓓蕾 |
情况描述 | 蓓蕾公司租用了这座高山牧场。该租约包含要求以下内容的条款 非有机动物不挤奶,属于牧场主,通常是市政当局或社区公民,也必须接受。因为牧场的责任在有机农场主手中,所以要求遵守这些标准。 |
问题 | 非有机动物被转移到萌蓓蕾阶段。 |
当动物在这些区域被放牧并被饲养在相应的马厩中时,将牛奶作为蓓蕾认证进行交易的条件 | 对于牛奶贸易,第143页第二部分4.4.5.2条款的要求适用。 如果除了有机奶牛之外,只接受非有机小奶牛和母奶牛,则牛奶可以作为蓓蕾认证进行交易。 |
案例10:高山牧场,普通牧场;蓓蕾行动所使用的马厩完全由有机动物占据 | |
放牧区的类型和状况 | 夏季牧场;阿尔卑斯山的一些业务是蓓蕾认证的,其他业务是非有机的 |
情况描述 | 普通牧场。动物由每个农民在一个单独的马厩里挤奶,而放牧区由所有作业共享。整个放牧区都要接受蓓蕾的检查。蓓蕾农民的产品以蓓蕾商标进行交易;所有其他产品都是非有机产品。 |
问题 | 如果其他牧场主对萌蓓蕾状态不感兴趣,通常不可能签订合同。 |
当动物在这些地区放牧并饲养在相应的马厩中时,将牛奶作为蓓蕾奶进行交易的条件 | 存在一份有效的合同,根据该合同,各方同意在整个共同牧场上不使用瑞士生物不允许的任何辅助投入(只允许使用投入清单中的产品)。蓓蕾公司生产的牛奶可以作为蓓蕾牛奶进行交易。 |
案例11:高山牧场,常见的高山牧场;蓓蕾行动所使用的马厩完全由有机动物占据 | |
放牧区的类型和状况 | 夏季牧场;阿尔卑斯山的一些业务是蓓蕾认证的,其他业务是非有机的 |
情况描述 | 普通的高山牧场。每个Alpine操作都是单独的;每个生产者都有各自的放牧区和马厩。属于蓓蕾农民的阿尔卑斯山作业要接受蓓蕾的检查。 蓓蕾农民的产品以蓓蕾商标进行交易;所有其他产品均以非有机或有机产品进行交易 |
问题 | 没有一个阿尔卑斯山的每一次作业都只使用一种生产方法;这些动物只在接受检查的蓓蕾地区吃草。 |
当动物在这些地区放牧并饲养在相应的马厩中时,将牛奶作为蓓蕾奶进行交易的条件 | 蓓蕾高山公司生产的牛奶可以作为蓓蕾牛奶进行交易。 |
案例12:高山牧场;没有有机管理 | |
放牧区的类型和状况 | 夏季牧场,非有机 |
情况描述 | 蓓蕾行动的动物被送往非有机高山牧场。动物保持其有机状态。 |
问题 | 必须满足《直接支付条例》第26条至第34条规定的要求,才能使动物保持其有机状态。 |
当动物在这些地区放牧并饲养在相应的马厩中时,将牛奶作为蓓蕾奶进行交易的条件 | 在此期间,牛奶不能作为蓓蕾牛奶进行交易。 |
案例13:放牧作业 | |
放牧区的类型和状况 | 农业利用面积,蓓蕾;夏季牧场,非有机 |
情况描述 | 牧民动物的放牧区(=已利用的农业区)按照瑞士生物标准进行单独管理(它们包括蓓蕾业务)。 夏季牧场按照《直接支付条例》第26条至第34条的规定进行管理,由夏季动物(通常是牛)放牧。 |
问题 | 就操作而言,没有,因为这些区域是分开的。作为牧场社区的员工,牧民有义务对夏季牧场上的有害植物(如码头)进行单独处理。 |
当动物在这些地区放牧并饲养在相应的马厩中时,将牛奶作为蓓蕾奶进行交易的条件 | 只要牧民的动物在有机农业区放牧,他们生产的牛奶就可以作为蓓蕾牛奶进行交易。如果动物在非有机夏季牧场上放牧,则适用案例15和案例16的交易条件。 |
案例14:非有机普通牧场; | |
放牧区的类型和状况 | 利用农业区或夏季牧场,非有机或有机 |
情况描述 | 普通的牧场是在家里放牧的。这些区域未分配给任何特定操作。 |
当动物在这些地区放牧并饲养在相应的马厩中时,将牛奶作为蓓蕾奶进行交易的条件 | 存在一份有效的合同,根据该合同,各方同意在整个共同牧场上不使用瑞士生物不允许的任何辅助投入(只允许使用投入清单中的产品)。蓓蕾公司生产的牛奶可以作为蓓蕾牛奶进行交易。 |
案例15:非有机普通牧场;从蓓蕾的家庭手术中擦伤 | |
放牧区的类型和状况 | 利用农业区或夏季牧场,非有机或有机 |
情况描述 | 普通的牧场是在家里放牧的。这些区域未分配给任何特定操作。 |
问题 | 不存在一份有效的合同,根据该合同,各方同意在整个共同牧场上不使用瑞士生物禁止的任何辅助投入。 |
当动物在这些地区放牧并饲养在相应的马厩中时,以蓓蕾商标进行贸易的条件 | 在阿尔卑斯山牧场避暑的未挤奶的跨人类畜群和动物被允许在非有机牧场上临时放牧。摄入的饲料量,根据 |
案例15:非有机普通牧场;从蓓蕾的家庭手术中擦伤 | |
山羊特别规定
案例16:常见饲养和常见牧场 | |
放牧区的类型和状况 | 所有类型的区域 |
情况描述 | 在实行传统山羊饲养的地区,山羊在休眠植被期间(尤其是在森林中;通常没有利用的农业区)在市政府的整个地区放牧。有机山羊在晚上回到有机饲养场。 |
问题 | 这些动物在未经检查的地区消耗一些饲料。 |
当动物在这些地区放牧并饲养在相应的马厩中时,将牛奶作为蓓蕾奶进行交易的条件 | 在这段时间内,作为蓓蕾牛奶进行交易是可以容忍的;这只适用于羊奶。 |
适用于所有动物的规定
案例17:博览会、市场 | |
情况描述 | 发蓓蕾的动物被带到集市、拍卖会或市场,并在那里停留一到几天。在博览会结束时,或者如果它们不能出售,它们将被带回蓓蕾公司。 |
问题 | 在此期间,它们通常接受非有机饲料。 |
蓓蕾商标下的贸易条件 | 在此期间,牛奶不能作为蓓蕾牛奶进行交易。牲畜保留了它们的地位。 |
4.4.5.2 高山牧场和夏季
当动物在高山牧场避暑时,应尽可能进行有机作业。在特殊情况下,动物可以在符合《直接支付条例》第26条至第34条所述要求的操作中进行夏季饲养。
夏季牧场上的动物不会失去有机牲畜的地位,它们在高山牧场上消耗的饲料不包括在非有机购买饲料的计算中。
只有在夏季放牧前后将活体动物和肉制品饲养在蓓蕾农场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蓓蕾商标进行交易。
共同或合作养殖的阿尔卑斯牧场
共同养殖或合作养殖的蓓蕾夏作业(根据《农业术语和农场类型条例》的定义),因此不能归类为单一作业或农业合作社,应遵守本条的规定。
储存农家肥
必须防止地下水污染的直接风险。如果没有粪肥托盘,粪肥堆必须覆盖,并且必须在同一生长季节铺开。
保护
建议将所有沼泽地围起来,以降低寄生虫感染的风险。适用州自然和遗产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牲畜来源
在蓓蕾夏季经营活动中,所有属于该经营活动的乳制品必须具有有机状态,才能使其乳制品带有蓓蕾商标。
在非有机乳制品动物也必须在蓓蕾夏季饲养的情况下,LCP可能会做出例外。所有产品在每个阶段都必须分开(标记动物、挤奶、加工、储存、运输和贸易)。夏季作业的状态总是决定高山产品交易的名称。夏季生产的奶酪必须带有酪蛋白标签,该标签显示Bud商标(如标签第三部分第1.10章第188页所示)。在蓓蕾高山牧场避暑的猪必须是有机种源。
《有机农业条例》指令中的以下规定自2015年起生效:
无论何时饲养同一物种的非有机动物还是有机动物,夏季饲养非有机动物的产品都不能被认证为有机产品。
在通常养殖的夏季作业中,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根据《有机农业条例》进行有机认证:
■ 整个放牧区和农场建筑都得到了有机管理和明确分配;或
■ 当放牧区处于有机/非有机混合管理下时,每个生产者将其动物单独饲养(动物必须安置在单独的建筑物中),但动物偶尔会在公共牧场上放牧。只要合同条款规定在有机动物可进入的区域内不得使用《有机农业条例》禁止的植物保护产品或化肥,这些产品就可以获得有机认证。有机生产者和非有机经营者(如阿尔卑斯农场合作社、市政当局等)之间必须签订合同。
蓓蕾夏季业务的交易产品
当放牧区属于非蓓蕾夏季经营时,有关如何以蓓蕾商标交易产品的信息,请参见《家庭经营中没有牲畜》第二部分,第条。
4.4.5.1,第137页以及农场和承包加工第三部分,第19章,第287页。
猪在高山牧场避暑
在高山牧场避暑的猪必须按照猪第二部分第5.4章第149页的规定饲养。饲养必须符合瑞士生物标准。瑞士生物标准规定的兽医法规适用。必须在兽医的指导下进行预防性治疗,如驱虫、预防足腐病和人参。
如果有机小猪在非有机牧场上避暑,它们就会失去有机状态。该行动派往非有机高山牧场避暑的小猪可以来自非有机养殖行动。夏季在阿尔卑斯山牧场进行非萌蓓蕾作业的猪可以回到家中作业。蓓蕾苗养殖作业中的养猪和喂猪必须符合瑞士生物标准。
在阿尔卑斯山牧场避暑的非有机来源的猪不得作为蓓蕾或有机动物进行交易。
饲养大量非有机奶牛的蓓蕾高山夏季作业无需将给予蓓蕾猪的分离乳清作为非有机饲料总量的一部分进行计算。但是,需要购买蓓蕾仔猪。
高山牧场夏季养猪场:在高山作业中,分配给养猪场的空间也必须符合养猪业的指令。该范围是否必须是硬表面,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与州水资源保护局协商确定。
4.5 动物健康
受伤或生病的动物必须接受治疗。只要经验表明自然疗法和补充疗法对治疗相关动物物种有效,或者已知它们是治疗相关疾病的有效方法,就应优先考虑它们。如果兽医开具处方,在疾病或损伤不能用补充疗法有效治疗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化学合成的对抗疗法(用直接作用于病原体的化学合成物质进行治疗)。此类处理必须用永久墨水记录在稳定日志中。
禁止预防性使用化学合成的对抗疗法药物、抗生素或激素。不得使用含有转基因生物的兽药、疫苗和其他免疫兽医药品。
一般来说,从最后一次服用化学合成的对抗性兽医到生产动物衍生食品之间的等待期必须至少是包装上所列法定期限的两倍。
动物技术程序必须保持在最低限度。当动物处于最合适的年龄时,必须由合格的人员进行。
4.5.1 预防性治疗和允许的产品
允许家禽接种球虫病疫苗。禁止使用球虫、激素或类似物质控制繁殖(如诱导或同步发情)或用于其他目的。然而,作为药物治疗的一部分,兽医可以对个别动物施用激素。如果兽医开具处方,允许使用化学合成的驱虫剂和疫苗。
接受治疗的动物必须始终明确地识别为动物。
LCP可以禁止在违背动物福利的条件下生产的药物。如果这种情况得到补救,就可以解除禁令。自2016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以下药物:含有PMSG的激素制剂。(LCP 6/2015)
在高山牧场避暑的动物也可能得不到预防性治疗。照顾在高山牧场避暑的动物的员工必须保存治疗日志,以记录只对生病或受伤的动物进行治疗。瑞士生物标准禁止对所有在高山牧场避暑的动物进行预防性治疗。
使用瘤胃药丸进行长期驱虫被认为是化疗药物的预防性治疗,通常是不允许的。在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可以给高山牧场和普通牧场的动物服用瘤胃药丸。当兽医确认动物患有蠕虫时,允许进行驱虫。
用于动物背部的液体产品的使用(倾倒产品):允许的产品在FiBL输入列表中给出。在有问题的情况下,其他产品只能在兽医开具处方时使用。兽医开具的产品必须记录在治疗日志中。(立法会第4/2000号决议)
治疗次数
如果一只动物或一组动物在一个日历年内接受了三次以上的化学合成对抗性兽药或抗生素治疗(如果生产生命周期少于一年,则接受了一次以上的治疗),则相关动物或其衍生产品不得作为有机物出售。
这不包括疫苗接种、寄生虫控制、阉割或振铃期间的麻醉和疼痛管理等治疗(根据动物技术程序第二部分第4.5.5条,第146页),或作为政府流行病控制措施的一部分进行的治疗。
最大治疗次数:同一种疾病可以多次进行治疗。在第一次治疗后不久复发并且必须重复治疗的疾病的情况下,第一次治疗和复发的治疗可以算作一次治疗。
4.5.2 限制使用抗生素
除《动物健康》第二部分第4.5章第145页中规定的原则外,以下条件也适用:如果抗生素不含任何潜在危险组分(第三代和第四代头孢菌素、大环内酯类和氟喹诺酮类),则只能用作第一治疗。
例外情况:
a) 只有来源于一组潜在危险成份的抗生素才被批准用于治疗相关适应症和相关动物物种。
b) 抗生素图谱表明,只有从一组潜在危险成份中提取的抗生素才会有效。当一组动物接受治疗或兽医诊断出库存问题时,相同适应症的抗体谱有效期为三个月。
从一组潜在危险成份中提取的抗生素只能用于治疗动物组或治疗乳房,前提是抗体谱表明其单独有效。
4.5.2.1 牛奶样品和抗体图
治疗乳房时,必须在治疗前采集牛奶样本,并立即进行分析或妥善储存,以便日后进行分析和进行抗体分析。始终建议对牛奶样本进行分析并进行抗体分析,尤其是在亚临床/慢性乳腺炎的情况下。通常,只有当细菌分析表明有必要时,才能使用抗生素干燥剂。这也适用于非有机阿尔卑斯牧场上的萌蓓蕾动物。此外,成份必须始终根据抗体图进行具体选择。
4.5.3 等待时间
为有乳房问题的动物开具的干燥剂可免于双重等待期。
在法律规定的单一等待期结束时,经过治疗的动物的牛奶可以作为非有机牛奶进行交易。如果一家企业将其所有牛奶作为非有机牛奶出售,则可以将等待期内动物的牛奶与其他牛奶一起出售。如果牛奶有时被收集为非有机牛奶或有机牛奶(例如,由于供应过剩),但仍被开具有机牛奶发票,则必须充分遵守所有等待期。这是必要的,因为有机奶购买者可以在任何时候将奶移动到有机通道中。(LCP 8/2005)
4.5.4 动物技术程序
禁止家禽的尾部对接、牙齿切割、去喙、脚趾修剪和翅膀修剪、capon化和成年动物的脱毛等程序。禁止使用清管器鼻环。
在合理的情况下允许以下程序:
■ 出于安全考虑对成年动物进行脱毛,前提是由合格兽医在麻醉下进行,而不是在5月、6月、7月或8月
根据具体情况,允许采用以下程序:
兽医规定的羔羊尾部对接和镇痛
出于安全考虑,必要时对幼兽进行绝育;必须使用麻醉剂
■ 铸造确保产品质量
禁止在瑞士生物公司的农场进行疫苗接种以控制野猪污染的农场试验。
畜牧业的具体规定
畜牧业的一般规定(根据《畜牧业一般生产规定》第二部分第4章第126页)适用于本章未涵盖的所有动物类别。LCP可以为尚未涵盖的动物类别制定实施规定。
5.1 牛
畜牧业的一般原则(根据畜牧业的具体规定第二部分第5章第147页)酌情适用。
5.1.1 畜牧业
禁止使用电动驯牛器。小牛可以在单独的冰屋中饲养最多八周。根据马厩第二部分第4.1.1条第126页,必须遵守瑞士联邦RAUS关于定期进入牧场和/或牧场的计划。除了RAUS计划的要求外,牛必须获得牧场,160天以下的雄性和雌性动物、公牛和用于育肥的小牛除外。
操作符合RAUS的基本贡献;在生长季节,肉牛和水牛每天必须能够从牧场饲料中获得至少25%的干物质(从5月1日至10月31日,在牧场上每月至少26天,从11月1日到4月30日,在户外区域或牧场上至少13天)。或者,农场必须遵守“牧场改造”计划。(LCP 6/2022)
5.1.2 小牛
初生牛犊必须在同一天从出生地的农场转移到目的地,其间不得寄宿。正在养肥的小牛和断奶前哺乳的小牛与其他农场的动物一起饲养,最多可饲养20只动物。
5.1.3 喂养
牛必须主要以基本饲料喂养。浓缩饲料只能用作补充。购买的饲料按照第127页第4.2章第二部分的规定进行管理。
肉牛放牧要求的例外情况:新断奶的动物可以在前10天被饲养在马厩里,只要它们可以连续进入运动场。(LCP 1/2012)
5.2 羊
畜牧业的一般原则(根据畜牧业的具体规定第二部分第5章第147页)酌情适用。
5.2.1 畜牧业
绵羊必须成群地饲养在牧场上或有户外通道的围栏里。在产羔期间或生病时,母羊最多只能在单独的产羔围栏中饲养七天。公羊可以被安置在单独的围栏里。羊在生长季节必须每天放牧。当天气不好的时候,每天为绵羊提供一个运动场就足够了。在冬季,所有动物必须每月至少允许13次户外活动。
5.2.1.1 尺寸
联邦食品安全和兽医办公室发布的Richtlinien für die Haltung von Schafen(绵羊饲养标准,无英文版)中给出了饲养绵羊的最低空间要求。每只动物规定的肉羊和奶羊的最小室外面积(m2)如下:
没有羔羊的母羊 | 1 |
绵羊和羔羊 | 1.5 |
断奶羔羊/育肥羔羊 | 0.5 |
Yearlings | 0.7 |
公羊队 | 1.5 |
5.2.2 喂养
绵羊必须主要以基础饲料(粗饲料)喂养。第二部分,第4.2.2条,第128页,介绍了哺乳和育肥。
5.2.3 动物健康
必须优化绵羊饲养,尽可能避免使用化学合成的驱虫药物。如果兽医开具处方,则允许使用化学合成的驱虫药。
Hoof病最好单独治疗(通过修剪或消毒)。
Mange和其他外寄生虫病只有在有明显症状的情况下才能治疗,并且只能咨询兽医。必须优先考虑天然而非化学合成的药物。绵羊在被驱赶到高山牧场之前,可以用当局下令的物质进行处理。
治疗绵羊蹄病:LCP允许使用锌硫溶液,但敦促谨慎使用,就像使用铜产品一样。(立法会CB 10/2001)
5.2.4 动物技术程序
5.2.4.1 断尾
羊羔的尾部对接只允许个别动物使用,且须经兽医批准。手术必须在镇痛的情况下进行,并记录在接受检查的治疗日志中。
5.2.4.2 铸造
允 许铸造。必须符合《动物福利条例》的规定。
5.2.5 迁徙牧羊(转场放牧)
来自转业畜群的绵羊不得以蓓蕾商标进行交易。在冬季同时进行转场和室内禁闭的农业经营可以出售蓓蕾商标下的农场饲养的动物。前提是不将转世畜群中的动物带回农场。
在非有机牧场上进行转基因和以蓓蕾商标进行交易:绵羊也可以在冬季的夏季放牧。如果转场放牧的绵羊在非有机利用农业区达到其年饲料需求的5%以上,则只有在转场放牧绵羊从未与家畜群接触(以防止混合)的情况下,留在有机农业经营中的绵羊才能以蓓蕾商标进行交易。如果跨人类畜群所生的羔羊成为有机农业经营畜群的一部分,则必须将其视为非有机幼兽。必须保存所有牲畜交易的记录,并接受检查。(瑞士生物生产者批准委员会,LCP之前的一个委员会,1996年7月)
5.3 山羊
畜牧业的一般原则(根据畜牧业的具体规定第二部分第5章第147页)酌情适用。
5.3.1 畜牧业
山羊在生长季节必须每天放牧。瑞士联邦RAUS计划关于定期进入牧场和/或牧场的要求适用于所有山羊,不分年龄。在开玩笑的时候,做必须能够自由活动至少一天。Does只能在开玩笑后或生病时存放在个人开玩笑的围栏中,最长不得超过七天。公羊可能被安置在单独的围栏内。禁止激素热同步。
外壳和笔的空间要求
孩子们 | Goatlings | 做和赚 | |||
12–22公斤 | 23–40公斤 | 40–70公斤 | 超过70公斤 | ||
系绳 | |||||
占地面积宽度(cm) | 只能自由分组 | 只能自由分组 | 55 | 55 | 60 |
占地面积长度(cm) | 120 | 120 | 120 | ||
单个笔(m2) | 3 | 3 | 3.5 | ||
钢笔 | |||||
20 | 35 | 40* | 40* | 55 | |
总面积/动物(m2) | 0.5 | 1.5 | 2. | 2. | 3.5 |
躺卧面积/动物(m2) | 0.4 | 0.8 | 1.2 | 1.2 | 1.5 |
喂食器有隔板,那么35厘米就足够了。
笔中的所有活动空间都计入总面积(包括躺着、喂食和锻炼区域以及永久可进入的锻炼场地)。在生病或开玩笑时,必须能够将动物分开。必须为10只或10只以上的动物提供适当的休息场所,如用于躺下的壁龛,以及无限制进入室外或封闭区域的通道。
5.3.1.1 室外区域
为了让山羊充分享受户外围栏的好处,这些围栏应该(在可行的情况下)建在阳光充足、防风干燥的地方。建议使用部分遮蔽物。全天饲养山羊的牧场应具有抵御恶劣天气的保护措施(避难所、树木、岩石露头等)。山羊的户外围栏和牧场应具有适当的结构(有高架区域等)。放牧时不得拴山羊。在非常寒冷和/或潮湿的天气条件下,一个运动场就足够了。
5.3.2 喂养
山羊必须主要依靠农场生产的粗饲料喂养。
5.3.3 动物健康
必须优化山羊饲养,尽可能避免使用化学合成的驱虫药物。如果兽医开具处方,则允许使用化学合成的驱虫药。
5.4 猪
畜牧业的一般原则(根据畜牧业的具体规定第二部分第5章第147页)酌情适用。
5.4.1 畜牧业
动物的躺面可能不会穿孔。所有躺着的地方都必须有床上用品。
必须为肥猪和怀孕母猪(包括公猪)提供合适的物品,如用于梳理毛发的木梁或抓挠柱,以使其保持忙碌。
5.4.1.1 室外区域
从出生后第24天起,所有猪都必须每天有户外通道。这不适用于分娩后前24天的泌乳母猪。怀孕的母猪必须能够进入牧场或生根区。怀孕或哺乳期的母猪可以在分娩前和哺乳期被单独圈养一周。怀孕或哺乳期的母猪可能不会受到约束。小猪在六周大之前不能断奶。
怀孕的母猪、饲养的小猪、肥猪、绵羊和公猪必须有永久的户外通道。
5.4.1.2 能繁母猪饲养要求
哺乳期内,哺乳母猪及其仔猪必须至少有20天的户外活动,最迟在仔猪出生第24天之后。哺乳期至少持续42天。在喂食期间,只允许在单独的隔间内禁闭最多30分钟。产仔围栏不得包含永久安装的约束装置(产仔板条箱)。对于受伤、生病或无法与牛群互动的动物(如高温动物),必须提供单独的围栏。
5.4.1.3 尺寸
下图表示最低空间要求;理想情况下,住房比例应适当,尤其是怀孕母猪和肥猪。对于与以下列出的系统有很大差异的畜牧业系统(例如,使用斯托尔巴家庭围栏,在围栏外喂养),应酌情应用尺寸。对等原则适用。
住房和室外区域的最低空间要求
表1:泌乳母猪在仔猪出生后第23天之前一直单独饲养 | |
围栏大小(m2/母猪)(22) | 7(23) |
铺床区,包括小猪窝(m2/头母猪) | 3.5 |
仔猪加热窝(m2/窝) | 0.8 |
表2:泌乳母猪在仔猪出生后第42天之前单独饲养 | |
围栏大小(m2/母猪) | 7(23) |
铺床区,包括小猪窝(m2/头母猪) | 3.5 |
仔猪部分受热面积(m2/窝) | 1.2 |
总稳定面积,包括运动场(m2/母猪)(22) | 12(24) |
室外区域,包括仔猪运动场(m2/头母猪) | 5. |
无顶开放区域的最小尺寸(m2/母猪) | 2.5 |
22穿孔表面的比例不得超过室内围栏和室外运动场总面积的30%。
23永久可进入的户外区域的大小可以计入笔的大小。
24如果没有永久的户外通道,围栏的大小必须至少为每头母猪7平方米。
表3:仔猪出生后第24天分组饲养的泌乳母猪 | |
铺床区,包括小猪窝(m2/头母猪) | 3.5 |
仔猪部分受热面积(m2/窝) | 1.2 |
总稳定面积,包括运动场(m2/母猪)(22) | 10.5(24) |
室外区域,包括仔猪运动场(m2/头母猪) | 5. |
无顶开放区域的最小尺寸(m2/母猪) | 2.5 |
表4:分组饲养的怀孕母猪 | |||
组大小 | ≤6只动物(每只动物m2) | 7至12只动物(每只动物m2) | >12只动物(每只动物m2) |
躺着的地方 | 1.2 | 1.1 | 1.1 |
总稳定区,包括运动场(25) | 3.5 | 3 | 2.8 |
室外区域 | 1.3(26) | 1.3 | 1.3 |
无屋顶开放区域的最小尺寸 | 0.65 | 0.65 | 0.65 |
表5:船 | |
总稳定面积,包括运动场(m2/只动物)(27) | 10 |
室外面积(m2/只) | 4. |
无顶开放区域的最小尺寸(m2/只动物) | 2. |
表6:活重不超过25公斤的小猪 | |
躺卧面积(m2/只) | 0.25(28) |
总稳定面积,包括运动场(m2/只动物)(29) | 0.8 |
无顶开放区域的最小尺寸(m2/只动物) | 0.15 |
室外面积(m2/只) | 0.3 |
室外区域最小总面积(m2) | 4.5 |
表7:处于育肥早期的猪,活重25-60公斤 | |
躺卧面积(m2/只) | 0.4(28) |
总稳定面积,包括运动场(m2/只动物)(29) | 1.3 |
无顶开放区域的最小尺寸(m2/只动物) | 0.23 |
室外面积(m2/只) | 0.45 |
室外区域最小总面积(m2) | 7. |
25总面积包括围栏的总面积,包括饲养槽、穿孔区域和生根区域。
26小团体必须有一个至少6平方米、至少2米宽的运动场。
27建议完全避免在公猪围栏中使用板条铁或穿孔地板,以将受伤风险降至最低。
28如果通过足够的非性能表面积进行补偿,则躺卧面积可能与仔猪的相对重量成比例较小(见www.fibl.org上发布的“Stallmasse”[空间要求]中的每个重量级别的最小面积,无英文版)。稳定区和运动区的总面积相应地更小。
29至少50%的最小室外面积必须具有实心(非穿孔)表面。对于室内笔,可以在不超过30%的地板表面穿孔。
表8:处于育肥结束阶段的猪,60–110公斤活重 | |
躺卧面积(m2/只) | 0.6(28) |
总稳定面积,包括运动场(m2/只动物)(29) | 1.65 |
无顶开放区域的最小尺寸(m2/只动物) | 0.33 |
室外面积(m2/只) | 0.65 |
室外区域最小总面积(m2) | 10 |
如果是育肥猪,则根据育肥猪的重量,适用育肥早期或最后阶段对猪的空间要求。一旦母猪的活重达到110公斤,则适用怀孕母猪的最低要求。
5.4.1.4 散养养猪业
法律动物保护和水资源保护要求以及瑞士联邦RAUS计划关于定期进入牧场和/或牧场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自由放养的动物。如果动物季节性饲养在马厩中,则马厩和室外区域的最低空间要求适用第二部分第5.4.1.3条第150页的规定。
怀孕母猪的牧场或生根区
建议将怀孕的母猪饲养在牧场上。如果无法提供牧场,则必须提供生根区。生根区是畜牧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使母猪能够满足它们生根(觅食)的自然冲动。生根区可能含有腐烂良好的堆肥、森林土壤、树枝、树皮碎屑、水槽残渣等。然而,木屑、木屑和木屑是不合适的。建议将生根区域遮蔽起来,以保持材料干燥。被雨水淋湿的材料更有可能与粪便混合,因此必须定期清除和补充。10头泌乳母猪的箱的最小尺寸为0.5 m×2 m,其中最小深度应不小于30 cm。建议10头以上妊娠母猪使用几个生根区。
5.4.1.5 冷却
清管器必须在室外温度为25°C或更高的条件下淋浴或打滚。这不适用于饲养种猪及其仔猪。室外必须有遮蔽区域(如遮阳网或树木)。
5.4.2 喂养
每天必须给猪喂草(新鲜的或青贮的)、干草或收获整株植物的大田作物(新鲜的和青贮的)。为了保持它们的占用,必须为猪单独提供长蓓蕾吸管或同等蓓蕾质量的材料或作为垫层。
不得超过第二部分第4.2.4.2条规定的非有机饲料成份的最大允许份额。然而,非有机饲料成份的允许数量可以通过非有机乳制品增加,最高可达总饲料摄入量的35%,以干物质的年龄百分比计算。
猪饲料中矿物质和所选维生素的最大允许量见瑞士生物/FiBL发布的《批准饲料清单》。
仔猪协同生产
有机农业经营可以参与仔猪生产合作。合作的个体农业作业必须位于20公里(直线距离)的半径范围内。因此,协作中的最大运输距离为40公里(直线距离)。但是,在整个生产过程中
(从母猪产仔到仔猪达到25公斤活重时出售下一窝),最多可能涉及两个级别(例如一个产仔操作和两个怀孕母猪操作)。
2019年1月1日之前存在的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仔猪生产合作可以继续以现有形式运营。如果仔猪生产合作被修改,则在修改时必须遵守上述要求。
耳标
小猪必须收到带有蓓蕾标签的识别耳标。标签是绿色的,上面有蓓蕾标志、该公司在瑞士动物追踪数据库中的注册号以及公法规定的其他标志。这种绿色蓓蕾穗标签只能由经批准的养猪场订购。对于转化过程中的操作,动物识别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监管的。
5.4.3 参与Plus健康计划
从2021年4月1日起,饲养供应给零售业的仔猪或肥猪的企业必须参加行业认可的Plus健康计划。Plus健康计划的目标是促进动物健康,减少抗生素的使用。
Plus健康计划特别包括保存电子治疗日志和手术就诊。
5.5 家禽
畜牧业的一般原则(根据畜牧业的具体规定第二部分第5章第147页)酌情适用。
在选择品种或品系时,必须优先考虑两用品种和适应有机农业的品系或品种。其目的应该是确保动物的长寿。
必须饲养每只小鸡(过渡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鸡蛋中的性别鉴定不允许作为家禽的选择方法。
每次养殖最多允许两个蛋鸡住房单元。每个住房单元最多可容纳2000只蛋鸡或4000个饲养层。除了两个住房单元外,还允许在自己的操作中饲养。
5.5.1 术语
以下定义适用于瑞士生物标准第二部分:
两用鸡肉 | 两用鸡是既适合生产鸡蛋又适合生产肉类的动物。两用公鸡的日增重应超过20克/天,育肥期为63天。 |
公鸡 | 公鸡是用于生产鸡蛋的产卵菌株中的雄性。公鸡的日增重小于20克/天,育肥期为63天。 |
纯种禽 | 纯种禽是指按照特定品种标准饲养并根据确定为对人类有利的某些特征或特性进行选择的家禽。 |
饲养业余动物 | 第二部分第1.2.2条第53页关于饲养业余动物的定义 |
菌株 | 在家禽中,品系是具有非常特定特征(繁殖目标)的亲本动物。这些纯品系是单独选育的,用于杂交育种。 |
LCP保存了一份允许的两用鸡名单:
■ 象牙色(萨索)
■ 双重(Lohmann)
■ Dual(Novogen)
就两用鸡的分类而言,公鸡的每日体重增加是评估的一部分,这取决于其他标准,如育肥期、饲料成份、饲养条件和母鸡的产蛋率。
将额外的两用鸡列入名单的申请由LCP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评估。
5.5.2 图案填充
每只孵化的蓓蕾小鸡都必须在瑞士蓓蕾农场饲养。孵化率波动导致的剩余牲畜可以在瑞士的非有机农业中饲养。
养殖场必须在家禽数据库中或通过同等记录提供证明。在合同卵子孵化的情况下,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所有小鸡都必须由合同客户收回。
亲自孵化小鸡(人工孵化、自然孵化)的生产商必须保存自己的记录,说明如何饲养亲本动物、孵化蛋的来源、所有小鸡的饲养/育肥以及货物的流动。
5.5.2.1 起源
母鸡可能来自非有机来源。适用于蛋鸡的相同要求也适用于亲本鸟类。瑞士生物可以发布一份菌株和品种的阳性名单。
5.5.2.2 种蛋
通常情况下,孵化的蛋必须来自蓓蕾亲本鸟。如果蓓蕾孵化蛋暂时短缺,瑞士生物公司可能会批准使用非有机亲本鸟类的非性别分类孵化蛋,最好在瑞士饲养。
来自有机孵化场孵化的非有机孵化蛋的小鸡被归类为非有机小鸡。然而,如果孵化场因非有机孵化蛋而受到例外,这些小鸡(三天大)可能会被带到有机养殖场。购买者(饲养/育肥作业)必须提供一份来自瑞士生物的例外副本以及小鸡的交货单。对于购买者来说,这是储存非有机小鸡的许可证,在检查期间出示。在孵化场的提货单上,必须将小鸡指定为非有机小鸡。
5.5.2.3 蓓蕾苗
通常,所有品种的蓓蕾苗(包括火鸡、鹅等)必须由经过认证的蓓蕾孵化场或蓓蕾农场提供。如果蓓蕾孵化场无法供应任何小鸡,瑞士生物可以对非有机或有机孵化场的非有机、非性别分类小鸡进行例外。
5.5.2.4 原产地检查和可追溯性
家禽数据库保证了可追溯性,并包含有关鸟类健康和历史的信息。从孵化场开始,每次交付的小鸡或幼崽都必须记录在数据库中,并由接受者确认。
以前包含在家禽护照中的信息可以记录在数据库的“注释”下。
5.5.2.5 孵化器
所有育婴室和工作区都必须有充足的日光。只能安装不会产生频闪效果的光源。所有使用的消毒剂必须在输入列表中给出。孵化场的胎粪、毒蛋(包括死的、未孵化的小鸡)和灰尘样本必须每周或最迟在每次孵化后进行检查,以确定可能的传染性病原体。家禽不得在进行合同蛋孵化作业的250米半径范围内出售或饲养。为了降低蓓蕾苗的成本,孵化场还必须提供合同蛋孵化,前提是母鸟和其他作业的孵化蛋符合卫生法规。
适用第二部分第52页第1.2.1.2条规定的整个农场方法的原则。
5.5.2.6 疫苗接种和卫生方案
养殖组织的要求可以通过与孵化场和瑞士生物咨询小组协商来满足。
有机养殖组织目前正在为养殖群和小母鸡饲养制定疫苗接种和健康计划。瑞士生物咨询集团的鸡蛋也参与其中。补充医学研究的新发现将纳入该方案。为合同孵化提供蛋的母鸟的主人必须对鸟的粪便和蛋样本进行可能的传染性病原体检查,如肠炎沙门氏菌和大肠杆菌。
小鸡和孵化蛋的奖励税
在购买非有机小鸡和孵化蛋之前,必须获得LCP的例外。购买这种小鸡和孵化蛋必须缴纳奖励税。LCP保留了一份需要缴纳激励税的菌株清单。对任何其他小鸡都不征收奖励税。奖励税的水平是以这样一种方式确定的,即至少确保蓓蕾苗和非蓓蕾苗的购买价格是相称的。
需缴纳激励税的菌株列表:
层应变:LSL、Sandy和LB(Lohmann)。尼克奇克,超级尼克和布朗尼克(H&N),德卡尔布
育肥母鸡品系:Sasso 451 LAB、Hubbard JA 657和Hubbard JA 757(LCP 6/2017)
收入的使用(来自激励税):来自激励税的收入(不包括已发生的费用)将以市场开发和促销措施的形式或用于相关研究任务,使相关部门受益。
5.5.3 饲养小母鸡
5.5.3.1 有效性
根据饲养小母鸡的标准,公鸡的日增重量也可以达到17克/天,两用公鸡的日增加量可以达到23克/天。男女混合由制作者自行决定。
幼犬、公鸡和两用公鸡(500只或更多)必须在一个有几层楼的系统中饲养,并有清除粪便的过程。
5.5.3.2 一般要求
幼犬的饲养方式必须使它们学会自然行为,并能在产房中继续锻炼。在饲养期间,必须培养和加强它们对疾病的自然抵抗力和自然免疫力。根据第二部分第5.5.4条第157页,适用于层的相同要求也适用于滑轮。因此,本章仅包含与蛋鸡不同的规定。第161页第二部分第5.5.4.15条表中给出了空间要求。
5.5.3.3 住房和羊群规模
代表大会于2016年4月13日通过的关于每个养殖作业的家禽饲养单位数量上限的规定立即生效。如果在2016年7月1日之前主管当局批准建造这些额外的家禽养殖场,则2016年12月31日存在的蓓蕾苗养殖场的家禽养殖不符合第153页第二部分第5.5章关于家禽养殖场最大数量的规定,则最迟可继续使用这些养殖场至2031年12月30日。
在初步检查期间,可容纳900个以上小推车的房屋必须由专业检查员批准,该检查员检查房屋系统、库存密度和范围。
羊群的大小不得超过每个住房单元4000只。一个住房单元是一个或多个建筑物,其中饲养了多达4000只幼崽。住房单元包括饲养幼崽所需的所有建筑物、建筑部件和设备。
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标准,每个农业作业最多允许两个住房单元:
a) 两个住房单元必须是独立的,并且它们之间必须有至少20米的距离。在住房单元之间的20m空间内不得存在地上建筑结构,或者两个住房单元之间必须增加这些建筑结构的宽度。LCP可以在合理的情况下发布例外。
b) 牧场必须被一个鸟类无法进入的区域隔开,该区域至少有10米宽。(住房单元内没有最低距离要求。)
如果蛋鸡是在自己的饲养场饲养的,那么在它们出生的前六周,最多可以有8000只(而不是4000只)鸡被饲养在同一个饲养场。
当引入新的牲畜时,饲养动物(4000只鸟)的最大允许放养密度可能会超过4%。所有要求(关于空间、喂食器长度、栖息处长度等)都适用于房子里的所有鸟类(即最多4160只幼鸟)。当一天大的小鸡被带进来时,最大允许放养密度可能会超过6%(截至第42天,不超过4240只小鸡)。
5.5.3.4 库存密度
拉线房每平方米可进入的表面积不得超过8个拉线。具有综合室外覆盖区域的房屋在夜间每平方米可进入的表面积可包含13个拉线。幼犬舍每平方米表面积的最大允许放养密度为24只幼犬(43天后)。
5.5.3.5 粪便清除
粪肥最迟必须在储存六周后从牛棚中清除。
室外有盖区域
在室外覆盖区域较低的住房系统中,水平面之间的高度差不得超过1.2米。幼犬必须按照繁殖计划的要求,但不得晚于43日龄进入室外覆盖区域。如果温度相对于动物的年龄来说非常低,有盖室外区域的入口的宽度可能会减少50%。
有盖的室外区域必须有每200只鸟至少1.5米的栖息处、一个尘浴和适当的床上用品。如果所需的栖木宽度至少为3厘米(且不超过5厘米)且呈圆形,则其一半可被灰尘浴的边缘覆盖。
高架室外有盖区域:在现有的饲养场中,可以为幼犬提供高架床上用品区域(最大为现有室外有盖面积的5%)。这些必须有床上用品,并且可以通过梯子和/或栖息处轻松接近。必须始终有至少1.2米的净空。
5.5.3.6 牧场
幼犬必须根据其年龄进入牧场,但不得晚于其43岁(第二部分第5.5.4.7条第159页规定的例外情况)。公鸡和两用鸡必须在其一生中至少50%的时间内能够进入牧场。如果温度相对于鸟类的年龄来说非常低,牧场的入口宽度可能会减少50%。
在饲养场和产卵场,鸟类的活动期可以根据繁殖组织规定的照明计划进行调整,直到它们144天大。牧场必须包含灌木、树木、防护网和避难所等结构元素,以提供阴凉和保护,免受捕食者的袭击。牵引车必须能够从牧场任何一点的15米范围内到达这些结构。每个可计数的结构必须提供至少2平方米的阴影。截至2019年1月1日,50%的建筑必须由灌木和树木组成,便携式住房除外。树木和灌木可以临时补充人工元素,直到它们达到提供所需遮荫量的尺寸。
阴影的定义:当太阳达到顶峰时,建筑物所投下的阴影。
如果草皮卷被用来改善牧场,它们一定是有机生产的。(LCP 6/2014)
5.5.3.7 露天跑步,应对恶劣天气
在强风的情况下,在强降水后或环境被雪覆盖时,或在植被休眠期间,鸟类可以露天奔跑,最多一天。这必须记录在范围日志中。恶劣天气下的露天跑步必须撒上足够的适当材料进行刮擦。
5.5.3.8 喂食和浇水
滑轮必须配备适合其使用年限的合适谷物。
从它们生命的第14周起,必须允许这些鸟在开放的水面上饮水。
5.5.3.9 床上用品
源自农业的床上用品必须具有有机品质。
5.5.4 蛋鸡
5.5.4.1 住房和羊群规模
代表大会于2016年4月13日通过的关于每个养殖作业的家禽饲养单位数量上限的规定立即生效。如果在2016年7月1日之前主管当局批准建造这些额外的家禽养殖场,则2016年12月31日存在的蓓蕾苗养殖场的家禽养殖不符合第153页第二部分第5.5章关于家禽养殖场最大数量的规定,则最迟可继续使用这些养殖场至2031年12月30日。
只有获得联邦食品安全和兽医办公室完全或临时授权的住房系统,以及带有联邦食品安全与兽医办公室颁发的授权号的住房系统才能使用。生产者自己设计的外壳必须在首次使用前进行检查,以确保其符合动物保护要求。可接近的表面积是根据联邦食品安全和兽医办公室的计算基础计算的,但以下情况除外:着陆网格、巢穴前的表面和栖息处不计入可接近的表面面积。
在初步检查期间,可容纳450只以上蛋鸡的住房系统必须得到专业检查员的批准,该检查员负责检查住房系统、放养密度和放养范围。
每个住房单元的最大蛋鸡数量为2000只。一个住房单元是一栋或多栋建筑,最多可饲养2000只蛋鸡。住房单元包括饲养蛋鸡所需的所有建筑物、建筑部件和设备。
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标准,每个养殖作业最多允许两个蛋鸡住房单元,此外还允许一个用于饲养母鸡的住房单元供作业自用:
a) 住房单元必须是独立式的,并且它们之间必须有至少20米的距离。在住房单元之间的20m空间内不得存在地上建筑结构,或者两个住房单元之间必须增加这些建筑结构的宽度。LCP可以在合理的情况下发布例外。
b) 牧场必须被一个鸟类无法进入的区域隔开,该区域至少有10米宽。(住房单元内没有最低距离要求。)
当引入新的库存时,蛋鸡(2000只)的最大允许放养密度可能会超过2%。所有要求(关于空间、喂食器长度、栖息长度等)都适用于家中的所有鸟类(即最多2040只蛋鸡)。
5.5.4.2 库存密度
房屋每平方米可进入的表面积最多可容纳5只蛋鸡。具有综合室外覆盖区域的房屋在夜间每平方米可进入的表面积可容纳不超过8只蛋鸡。
5.5.4.3 日光和照明
活动区(抓挠区、喂食和浇水区)必须有至少15勒克斯的充足日光。允许使用标准灯泡和HCFL(>1000赫兹的热阴极荧光灯)照明。照明时间每天不得超过16小时(夏季白天除外)。
5.5.4.4 垫层和粪便清除
根据这些标准,33%的可进入表面面积(包括房屋的整个可进入表面区域)必须包括一个层状刮擦区。源自农业的床上用品必须具有有机品质。
所有可计算的金属丝网或网格表面的正下方必须有一个粪肥清除系统(粪肥带、刮粪器或用于手动清除粪肥的粪板等)。粪坑必须分开。饲养100只以上蛋鸡的房屋必须至少每14天清洁一次,刮擦区和有盖的室外区域除外。
带有金属丝网或网状清洁表面的房屋的定义如下:家禽饲养场是一个单独的有盖单元。如果在两个仅用网隔开的住房单元中的每一个单元中饲养75只蛋鸡,则这仍然被认为是一个包含150只蛋鸡的住房。
5.5.4.5 栖息和筑巢
蛋鸡必须有足够的栖息空间。巢最好撒上稻草或谷壳。允许使用带有柔软合成衬垫或草皮衬垫的巢箱。
5.5.4.6 室外有盖区域
蛋鸡必须能够进入有盖的室外区域。有盖的室外区域可以充分抵御恶劣天气和捕食者(狐狸、貂、鹰等)。有盖的户外区域必须有每100只鸟至少1.5米的栖息处、灰尘浴和适当的床上用品。如果所需的栖木宽度至少为3厘米(且不超过5厘米)且呈圆形,则其一半可被灰尘浴的边缘覆盖。公鸡应该能够在室内住宅区和室外有盖区域之间自由流通。永久性住房单元的最小要求净空为150厘米,便携式住房单元的最低要求净空为120厘米。
蛋鸡必须全天进入非综合覆盖的室外区域(例外情况根据瑞士联邦RAUS关于定期进入牧场和/或牧场的计划进行管理)。在极冷的温度下,每100只蛋鸡至少有35厘米宽的开口必须保持开放。
在综合住房系统的情况下,鸟类必须在白天开始后不迟于四小时,天黑前不迟于一小时,通过所有开口进入有盖的室外区域,并配备自动门。夜间,家禽的最大数量不得超过8只蛋鸡/平方米(15只母鸡/平方米)。
房屋和室外有盖区域之间的开口门槛不得高于30厘米。为了克服房屋水平面和室外有覆盖区域之间的较大高度差异,必须为母鸡提供合适的梯子或台阶。
如果室外覆盖面积低于房屋,则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 台阶不得高于50厘米。
■ 如果高度差大于1.5米,那么房子的开口必须有至少1米深的嵌入式阳台。阳台的墙壁必须至少有10厘米高。
■ 如果阳台下方的净空至少占阳台深度的60%,则阳台最多可计入室外有盖面积的20%(例如:如果阳台深1.5米,则下方必须至少有0.9米的空间)。间隙小于要求的60%或高度小于60cm的区域可能不计算在内。
■ 只有当室外有盖区域的阳台用于弥补房屋和室外有盖区之间的高度差时,才能计算此类区域。
如果室外覆盖面积高于房屋,则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为蛋鸡提供更高户外牧场的电网表面必须保持清洁。
从室外外壳到电网接入坡道的水平距离不得超过120厘米。
■ 如果是通过屋顶进入,那么每100只鸟的梯子或台阶必须至少有35厘米宽。
5.5.4.7 牧场
每只母鸡必须至少有5平方米的牧场。为了再生牧场,部分牧场区域可以用栅栏隔开,恶劣天气下露天牧场到牧场的开口最多可以减少一半。但是,必须始终提供所需最小牧场面积的至少70%。
牧场必须包含灌木、树木、防护网和避难所等结构元素,以提供阴凉和保护,免受捕食者的袭击。每个可计数的结构必须提供至少2平方米的阴影。50%的结构必须由灌木和树木组成,便携式住房单元除外。树木和灌木可以临时补充人工元素,直到它们达到提供所需遮荫量的尺寸。每100只蛋鸡的范围内必须至少存在一个可计数结构。牧场的最大距离可达120米。
蛋鸡必须在下午12点后进入牧场,并且至少在自然日的50%时间内进入牧场。续航时间最好延长到晚上。在大雨期间以及大雨后的一天内,或者在强风的情况下,进入牧场的时间可能会受到限制,取而代之的是露天跑步。对于数量少于500只的鸟群,可完全停止进入牧场,但上述情况除外。对于2014年1月1日之前存在的从两个相对的墙进入牧场的家禽饲养场,以便蛋鸡可以轮流放养,LCP可以发布一项例外,即饲养场两侧的放养范围可能占所需总放养范围的50%。
阴影的定义:当太阳达到顶峰时,建筑物所投下的阴影。(LCP 6/2014)
如果草皮卷被用来改善牧场,它们一定是有机生产的。(LCP 6/2014)
5.5.4.8 露天跑步,应对恶劣天气
在强风的情况下,在强降水后或环境被雪覆盖时,或在植被休眠期间,鸟类可以露天奔跑,最多一天。在暴风雨天气的情况下,进入露天跑道可能会受到限制。这必须记录在范围日志中。恶劣天气下的露天跑步必须撒上足够的适当材料进行刮擦。如果有500只或500只以上的蛋鸡,则必须在恶劣天气下进行露天跑步。最多可覆盖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5.5.4.9 喂食和浇水
蛋鸡必须在垫层或地面上供应合适的谷物。口粮中的谷物比例至少应为5%。
禁止喝乳头酒。
5.5.4.10 公鸡
建议每100只母鸡养一到三只公鸡。
5.5.4.11 强迫换羽
为了延长生产期,可能会强制蜕皮,但不能在母鸡60周龄之前。母鸡的饮食营养不良;在此期间,他们可能会被拒绝进入靶场,最长21天。
5.5.4.12 沙门氏菌控制
所有出售鸡蛋的企业每年必须至少进行一次肠炎沙门氏菌检测,最好是在鸟龄在30至40周之间时(通过对复合粪便样本进行细菌检查或对20个鸡蛋进行抗体检测)。在保留一些年龄较大的母鸡并由小母鸡补充库存的操作中进行的测试(与进出系统不同)必须包括所有家禽。母鸡(15至20周龄)的检查报告必须提供给饲养蛋鸡的操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相关检查报告。
5.5.4.13 移动式住房
移动房屋必须每年至少移动六次。鸟类必须能够进入一个有盖的户外区域,该区域不必睡觉。在植被休眠期间,如果鸟类可以进入露天跑道,并且有覆盖的室外区域有床,则移动房屋可以保持静止。
5.5.4.14 小群
蛋鸡数量不超过50只的作业必须酌情适用这些标准。
5.5.4.15 蛋鸡和饲养家禽尺寸表
滑轮 第1天至第42天 | 滑轮 第43天-开始产卵(最多可达 1.7 kg活重) | 蛋鸡 | |
设施 | |||
带自动给料机的水槽上料处 | 4厘米 | 8厘米 | 10厘米 |
从凸起的栖木到水槽的喂食位置 | 10厘米 | 12厘米 | |
进料托盘、圆形进料机 | 2厘米 | 3厘米 | 4厘米 |
乳头饮酒者 | 15只动物 | 15只动物(30只) | 不允许 |
水杯 | 25只动物 | 25只动物 | 20只动物 |
水盘,圆形饮水机 | 1厘米 | 1.5厘米 | 2厘米 |
珀西(31) | |||
每只鸟的栖息面积(至少3×3厘米) | 8厘米 | 14厘米 | 16厘米 |
距离(水平) | 20厘米 | 25厘米 | 30厘米 |
10厘米 | 20厘米 | 20厘米 | |
个体筑巢 | 5只动物 | ||
集体筑巢 | 80只动物/m2 | ||
库存密度/可接近表面积(31) | |||
金属丝网或网格和划痕区域 | 15只动物/m2 | 8只动物/m2 | 5只动物/m2 |
具有综合室外覆盖区的住房库存密度 | 15只动物/m2 | 13只动物/m2 | 8只动物/m2 |
每平方米房屋表面积的最大储存密度 | 30只动物/m2 | 24只动物/m2 | 15只动物/m2 |
刮擦面积占可触及表面面积的比例,包括房屋的整个可触及表面区域 | 至少50% | 至少33% | 至少33% |
室外有盖区域的库存密度 | (35只动物/m2) | 16只动物/m2 | 10只动物/m2 |
进入牧场 | 0.2–1 m2/只动物 | 5 m2/只 | |
照明 | |||
最大日光,包括人造光 | 16小时 | 16小时 | 16小时 |
灰尘浴 | |||
最小灰尘浴面积 | 150只动物/平方米 | 100只动物/m2 | |
深度 | 至少5厘米 | 至少10厘米 |
30从14周龄开始,还必须提供开放的水面。
31刮擦区域上方的着陆格栅和栖息处可能不计入最低空间要求。
滑轮 第1天至第42天 | 滑轮 第43天-开始产卵(最多可达 1.7 kg活重) | 蛋鸡 | |
有盖室外区域和范围的入口 | |||
最小宽度(32) | 70厘米 | 70厘米 | |
最小高度 | 40厘米 | 40厘米 | |
每100只鸟的宽度(33) | 50厘米 | 70厘米 | |
露天跑步,应对恶劣天气 | 至少53 m2 每1000只动物(至少43平方米未被覆盖) | 至少86 m2 每1000只动物 |
5.5.5 鹌鹑
5.5.5.1 住房和羊群规模
鹌鹑围栏和围栏的建造和设置必须确保对鸟类几乎没有伤害的危险,它们也无法逃脱。有一个完整的室外覆盖区的房子应该能让鹌鹑自由地表现出自然的行为。每个围栏最多可容纳150只鹌鹑或33公斤活重。一所房子最多可容纳1500只鹌鹑。根据《动物福利条例》的规定,日本鹌鹑必须受到保护,免受极端温度、潮湿和风的影响。适当的通风和定期清洁是必要的,以防止过度的灰尘暴露。
5.5.5.2 库存密度
围栏的总活动空间,包括有盖的室外区域,必须至少包括2.5平方米,无论围栏内有多少只鸟。鸡舍内饲养的母鸡不得超过15只或每平方米活重不得超过3.3公斤。在有盖的室外区域饲养的母鸡不得超过25只或每平方米活重5.5公斤。在活动期间可以永久进入综合覆盖户外区域的家禽饲养场,在整个活动区域内,每平方米可容纳10只母鸡或2.2公斤活重,不包括牧场。在黑暗时期,家禽饲养场每平方米最多可容纳20只鹌鹑或4.4公斤活重。
5.5.5.3 日光和照明
房子必须用自然光照明。鸟类栖息处的光照强度必须至少为15勒克斯。照明时间不得人为延长至每天超过16小时。
5.5.5.4 床上用品
家禽饲养场必须至少有50%的地方铺有床上用品。天然材料如稻草、草屑、斯佩尔特或燕麦壳等可用于垫层。源自农业的床上品必须具有有机品质。
32对于数量少于100只的小型鸟群,允许有较小的开口。
33为了再生靶场,恶劣天气下露天跑道到靶场的开口最多可减少一半。
5.5.5.5 灰尘浴
可在有盖的室外区域提供尘浴。必须为每100只鹌鹑或22公斤活重的鹌鹑提供0.4平方米的尘浴。灰尘浴的最小尺寸为30×35厘米。以下材料适用于灰尘浴,其深度应至少为5厘米:细土或细、干燥、未清洗的沙子与细土混合。
5.5.5.6 受保护的自由放养牧场
大部分保护范围都应该有绿色的覆盖物,并且应该包含灌木、巨石、原木和鹌鹑的避难所等结构元素。为了保护鹌鹑免受捕食者的侵害,应使用12×12mm间隙的家禽铁丝网来围栏鸟类可以进入的区域。该区域以外的间隙可能更大。这些鸟不应该把头伸过缝隙。室外总覆盖面积必须至少为2.5平方米,无论其中有多少只鸟。每只鹌鹑必须有至少0.4平方米的活动范围。对于100只鸟或22公斤的活重,这相当于40平方米(例如:每只母鸡5平方米,10至12只小鸡=每只鸟约0.4平方米)。
5.5.5.7 庇护所和巢穴
必须为鹌鹑提供有遮蔽的休养场所。如果这些被安置在床上,它们也将被鸟类用来产卵。
5.5.5.8 喂食和浇水设施
成年鸟类(活重220克)必须在圆形喂食器处有至少2厘米宽的喂食处,如果手动喂食,则在喂食槽处至少有5厘米宽,在自动喂食输送机处至少有4厘米宽。较大品种的鹌鹑必须根据其体重给予更多的喂养空间。
鹌鹑作为饲养家禽的鸟类,必须提供开放的水源。水杯适用于此目的。每个围栏必须至少有两个水杯,或者每25只鹌鹑一个水杯。在圆形饮水机上,每只鸟必须有1厘米的空间。
5.5.5.9 饲养鹌鹑
这些规定和尺寸必须根据饲养鹌鹑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5.5.6 育肥家禽
5.5.6.1 有效性
根据育肥家禽标准,公鸡、两用和纯种禽以及经批准的育肥小母鸡杂交种可以饲养用于肉类生产。
5.5.6.2 家禽品系
理想情况下,将保留两用品种。公鸡和纯种家禽也可以使用。广泛到半密集的菌株和品种必须在基因上非常适合自由放养的牧场家禽系统。
只有以下广泛到半密集的杂交菌株被批准用作育肥蓓蕾苗:Sasso 451 LAB、Hubbard JA 657和Hubbard JA 757。
蓓蕾小白菜的最短育肥期为63天。直到第63天,平均每日体重增加不得超过27.5克。
在火鸡的情况下,轻量和中等重量的杂交种是优选的。这些鸟必须身体状况良好才能表现出自然的行为。
纯种的鸭子和鹅是允许的。用于育肥的家禽杂交品种必须获得LCP的批准。
5.5.6.3 住房和羊群规模
一个住房单元由一个或多个建筑物组成,在这些建筑物中,最多可以饲养两群(鹅、火鸡、鸭子或正在发育的小母鸡)或四群最后的小母鸡。羊群的最大规模取决于育肥家禽的种类。允许的最大鸟群规模为2000只用于培育幼犬,500只用于培育幼犬,250只用于火鸡、鸭子和鹅。
每个农业作业允许几个住房单元。住房的位置必须确保自由放养的牧场可以轮流使用,以防止寄生虫的滋生。家禽每年最多可使用两次相同的牧场和牧场。两次使用之间必须至少有12周的休息时间。
当小鸡被带进来时,允许的最大羊群数量可能会超过2%。所有要求(关于放养密度、喂食器长度、栖息处长度等)适用于房子里的所有鸟类。
在初步检查期间,可容纳450只以上育肥牛的住房系统必须由专业检查员批准,该检查员检查住房系统、库存密度和牧场使用情况。
根据家禽种类划分的群体大小
家禽种类 | 发展 | 完成 |
滑轮 | 2, 000 | 500 |
火鸡 | 750 | 250 |
鸭子 | 250 | |
鹅 | 250 |
5.5.6.4 库存密度
育肥幼犬的房屋可容纳40只/平方米的28日龄以下的幼犬。如果幼犬在21天大时已经被移到不同的住房中,那么放养密度可以增加到50只/平方米。
带有精加工滑轮的房屋的最大允许库存密度为20 kg活重/m2。如果住房单元具有可计算的室外覆盖面积,那么库存密度可以增加到25kg活重/m2。
发展中的火鸡的最大允许放养密度为20公斤活重/平方米,最大允许放养50只火鸡/平方米。
饲养火鸡、鸭子和鹅的房屋的最大允许放养密度为20公斤活重/平方米。
5.5.6.5 日光和照明
活动区域必须有至少15勒克斯的充足日光。允许使用标准灯泡和HCFL(>1000赫兹的热阴极荧光灯)照明。照明时间每天不得超过16小时(夏季白天除外)。
5.5.6.6 床上用品
房子的整个地板都必须铺上充足的床上用品。源自农业的床上用品必须具有有机品质。
5.5.6.7 珀西
幼犬、火鸡、珍珠鸡和番鸭栖息处的大小和形状必须适应每个物种和家禽的年龄。除了栖息处,发育中的火鸡从出生第二周起就必须能够接触到凸起的表面(平台)。
5.5.6.8 有顶棚的室外区域、灰尘浴室和水面
除水禽外,所有用于育肥的家禽品种都必须进入带防尘槽的室外有盖区域。除尘器必须在有盖的室外区域内,并防止被弄湿。灰浴的深度必须至少为5厘米(小母鸡)和10厘米(火鸡)。水禽必须始终能够进入开阔的水面。
有顶棚的室外区域必须有屋顶,必要时提供防风保护。这些鸟必须一整天都能接触到它们。如果温度对鸟类的年龄来说太低,那么每天进入有盖的室外区域可能会受到限制。这种限制只有在家禽饲养场的饲养密度不超过20kg活重/m2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如果滑轮的重量更重,那么必须全天都能进入有盖的室外区域。
在计算禽舍的表面积时,可以计算室外覆盖区面积的50%。新建房屋宜在禽舍和室外有盖区域之间安装自动门。室外有盖区域和牧场的开口尺寸和分布应允许鸟类自由轻松地活动。
5.5.6.9 牧场
牧场必须适应相关育肥家禽品种的需要。每种鸟类都必须根据其年龄获得适当的牧场。用于育肥的家禽必须至少有75%的自然日能进入牧场。如果天气条件恶劣,可能会限制或完全停止进入牧场。鸟类最好能在早上和晚上进入牧场。鸡离牧场的距离不应超过40米。自由放养的牧场应包含结构元素,为鸟类提供阴凉和保护,以抵御捕食者。
如果长时间的严寒和冻土使便携式家禽饲养场和电气围栏无法移动,则可以将同一地点用作第二次育肥期的牧场。
5.5.6.10 喂食和浇水
用于育肥的家禽饲料的65%必须包括谷物和谷物豆类(或其产品和副产品)以及油籽(或其产物和副产物)。还必须向他们提供适合他们年龄的粮食。
能够吃草的肥育家禽必须被允许在其饮食的很大一部分范围内觅食。
农场运营经理可以自由选择使用何种浇水系统。
育肥家禽尺寸表
开发滑轮 | 精加工滑轮 | 培育火鸡 第1天至第42天 | 完成火鸡 | 鹅和鸭 | |
设施 | |||||
水槽处的进料位置 手动送料 | 4 cm/kg活重 | 2.5 cm/kg活重 | 2.5 cm/kg活重 | 1 cm/kg活重 | 2 cm/kg活重 |
水槽处的进料位置 带机械进给 | 4 cm/kg活重 | 2.5 cm/kg活重 | 2.5 cm/kg活重 | 1 cm/kg活重 | 2 cm/kg活重 |
进料托盘、圆形进料机 | 1.7 cm/kg活重 | 1 cm/kg活重 | 1 cm/kg活重 | 0.5 cm/kg活重 | 1 cm/kg活重 |
进纸托盘 | 1.7 cm/kg活重 | – | – | – |
开发滑轮 | 精加工滑轮 | 培育火鸡 第1天至第42天 | 完成火鸡 | 鹅和鸭 | |
水杯(34),数量 | 30只动物 | 30只动物 | 30只动物 | – | – |
水盘,圆形饮水机 | 1.4 cm/kg活重 | 0.8 cm/kg活重 | 0.8 cm/kg活重 | 0.5 cm/kg活重 | 0.5 cm/kg活重 |
水槽侧面 | 2.1 cm/kg活重 | 1.25厘米/ kg活重 | 1.25厘米/ kg活重 | 1 cm/kg活重 | 1 cm/kg活重 |
乳头饮酒者,数量(34) | 15只动物 | 15只动物 | |||
泊位/平台 | |||||
珀西 | 6 cm/kg活重 | 5 cm/kg活重 | 3 cm/kg活重 高度交错 | 2.5 cm/kg活重 至少 16厘米/只 | 番鸭3厘米/公斤活重 |
离地最小高度 | 25厘米 | 30厘米 | 25厘米 | 60厘米 | |
距离(水平) | 20厘米 | 25厘米 | 25厘米 | 50厘米(35) | |
到墙的距离(水平、轴向尺寸) | 10厘米 | 15厘米 | 20厘米 | 40厘米 | |
凸起表面/平台 | 80只动物/m2 | ||||
库存密度 | |||||
房屋表面积 | 50 animals/m2 (–21st day) 40 animals/m2 (–28th day) | 20 kg活重/m2 计算室外覆盖面积,最大25 kg活重/m2 | 20 kg活重/m2 每平方米最多50只动物 | 20 kg活重/m2 | 20 kg活重/m2 |
外壳中刮擦面积的比例 | 至少50% | ||||
每公斤活重的范围 | 1 m2/kg活重 | 1 m2/kg活重; 至少10 m2/只动物(36) | 4平方米/公斤活重鹅; 1 m2/kg活重鸭 |
34这些数字适用于体重超过2公斤的育肥家禽。对于体型较小的家禽,可以适当减少。
适当的减少如下:如果有足够的喂养和浇水设施来容纳2公斤重的鸟类(每平方米15只),那么只要不超过30公斤/平方米的最大放养密度,这些设施也足以容纳较小的鸟类。
35角度不得超过55°。建议错开栖息位置。
36如果每只鸟的活重超过10公斤,那么每增加一公斤活重,就必须有1平方米的面积。
开发滑轮 | 精加工滑轮 | 培育火鸡 第1天至第42天 | 完成火鸡 | 鹅和鸭 | |
照明 | |||||
最大日光,包括人造光 | 16小时 | 16小时 | 16小时 | 16小时 | 16小时 |
灰尘浴 | 500kg活重/m2 | 300 kg活重/m2 | (37) | ||
通向室外覆盖区域和范围的开口 | |||||
最小宽度 | 70厘米 | 70厘米 | 70厘米 | ||
最小高度 | 40厘米 | 60厘米 | 60厘米 | ||
每100 kg活重的宽度 | 30厘米 | 20厘米 | 30厘米 | ||
室外覆盖区域的表面积 | 鸟22日龄后:50% | 房屋表面积的50% | 房屋表面积的50% |
育肥鸽子
畜牧业的一般规定(根据第二部分第4章第126页)也适用于养蜂。
5.5.6.11 住房和羊群规模
围栏和围栏的建造方式必须确保对鸟类几乎没有伤害的危险。每个阁楼最多可保留25双。每个繁殖对的室内围栏必须有0.75平方米的面积。最小面积适用于繁殖对及其幼仔,直至断奶。断奶后,幼兽的最小面积必须为每只0.25平方米。室内围护结构的最小面积为2平方米。基准区是最小高度为2m的区域。
对于开放式前围挡(包括室外围挡和室内围挡),基础区域必须至少4米长、2米宽。墙壁必须在至少三分之一的基础区域的三面封闭。屋顶最多可占50%。
每个机构最多允许500对父母(包括后代),即25对中的20对阁楼。
5.5.6.12 外壳
室外围栏是强制性的。室外外壳面积至少为室内外壳尺寸的75%。外壳的最小尺寸:长4米,宽2米,最小高度2米。自由飞行不是强制性的。
室外围栏必须全天可进入。屋顶最多可占50%。
5.5.6.13 结构和巢穴
每个繁殖对有一个至少0.5平方米的筑巢场地,带有一个双巢或两个带有合适筑巢材料(稻草、树叶等)的单巢。
室内和室外区域都有不同高度的高架座位,这使得鸟类的行为举止得体。室内区域每只鸽子必须至少有一个高架座位。在室外围栏中,还可以以栖息的形式提供不同高度的座位。栖息处不得覆盖沙套。
37如果有水面代替尘浴:至少3平方米,最多可容纳50只鸟;每增加一组50只鸟,增加1平方米
必须给这些鸟一个用淡水洗澡的地方。
5.5.6.14 日光和照明
房子必须用自然光照明。室内围栏的照明强度必须至少为15勒克斯(不包括休息和休息区)。
5.5.6.15 床上用品
至少50%的外壳地面空间必须可用作嵌入式刮擦区。
出于卫生原因,最多50%的可进入内部区域可以有格栅。天然材料,如稻草(插条)、斯佩尔特或燕麦壳等可用于垫层。床上用品必须放在围栏地板上。源自农业的床上用品必须具有有机品质。
5.5.6.16 喂食和浇水设施
鸽子必须有砂砾、牡蛎壳和水,以及足够的喂养和饮水设施。
5.5.6.17 室内气候
室内围栏的气候必须适应鸟类,并且必须有持续的新鲜空气供应。
5.5.6.18 育种
禁止在没有人类帮助的情况下饲养幼兽。
5.6 兔子
畜牧业的一般原则(根据畜牧业的具体规定第二部分第5章第147页)酌情适用。
5.6.1 畜牧业
用于繁殖和育肥的试剂盒和兔子必须分组饲养(单独分组或家庭分组)。兔子的住所必须至少足够大,以允许动物根据其物种自由和自然地移动(包括跳跃和跳跃)。兔子窝必须有床区。
兔子必须总是有可以啃的材料(如新鲜的树枝、无毒的软木、干玉米棒、萝卜和压制的干草或稻草块)。动物必须能够进行自然活动。它们不得表现出源自繁殖的异常。户外笼子里的兔子应该能够找到保护,免受干旱、风暴和阳光直射。那里的地面一定是干的。
与其他动物物种相比,瑞士联邦RAUS关于定期进入牧场和/或牧场的计划不适用于兔子。相反,兔子的饲养必须符合瑞士联邦高福利牲畜饲养计划(BTS)的要求。
为了使兔子以蓓蕾商标进行交易,幼兔必须来自根据这些规定饲养的繁殖群体。
5.6.1.1 稳定区域,不包括室外区域
最多可计算三分之一的凸起表面(地板)。
牲畜类别 | 空间要求 |
用于育肥的兔子和试剂盒: | 每组至少2 m2 |
76天以内: | 每只动物至少0.15 m2 |
77天后: | 每只动物至少0.25 m2 |
避难所 | |
60天以内: | 每只动物0.03 m2 |
60天后: | 每只动物0.05 m2 |
繁殖群体: | 每窝母鹿至少1.6平方米,包括试剂盒和雄鹿的空间 |
气候稳定
兔子笼或围栏必须有日光和适当的通风。应避免干旱。
5.6.1.2 繁殖群体
一个繁殖群由最多五只公鹿、一只公鹿和它们的装备组成,直到断奶年龄。所有动物都必须可以自由地寻找或避免相互接触。这必须通过划分和构建住房来实现。
兔子饲养场必须有一个饲养区、一个筑巢区和一个公共区域。这些区域必须在物理上分开(彼此看不见)。公共区域应设有有吸引力的休闲场所和一个可供休息的避难所。相比之下,筑巢区不应该有任何会吸引兔子的元素。在限制喂食的地方,喂食区应该有两个喂食点。
Brood必须能够用巢箱中的干草和/或稻草自己筑巢。生完孩子后,一定要能堵住窝的入口。鸟巢前面的地板上必须撒满稻草。
每窝母鹿必须有一个巢箱。必须有一个凸起的区域,它可以撤退到那里,而试剂盒除非有困难,否则无法到达。试剂盒一离开巢穴,就必须有一个专门为它们保留的区域,至少包括一个黑暗的休息区和一个光线充足的喂食区。
5.6.1.3 试剂盒和育肥兔
自有或购买的育肥兔必须符合《畜牧业第二部分》第168页第5.6.3条和《饲养组》第二部分第169页第5.6..3条的所有要求。饲养成套件必须像饲养动物一样育肥。
每个笼子或围栏都必须有一个坚固的撤退区(看不见),动物可以在那里休息和躲避干扰。
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生产商被允许购买最多80天的繁殖试剂盒。此后,第二部分第4.4章第134页的规定适用。
用于育肥的兔子群最多可容纳60只60天大的动物。用于育肥的年龄较大的兔子群最多可容纳15只兔子。
如果育肥兔被永久饲养在牧场上,那么一组可以饲养15只以上的动物。
在传统的兔笼中饲养兔子(笼式饲养)
蓓蕾农场不再容忍将兔子关在传统的兔子笼中。如果兔子被严格作为业余爱好或自给自足的目的饲养,则必须符合瑞士联邦高福利牲畜饲养计划的规定。根据BTS计划,可以通过连接两个或多个部分并安装凸起的表面来修改传统的笼子以满足要求。但是,还必须满足第二部分第169页第5.6.1条规定的每只动物的最低空间要求。
至少,同样必须满足《动物福利条例》中关于关在笼子里的兔子的特殊要求。笼子必须有垫层。没有过渡期。必须符合第二部分第4.2章第127页的一般喂养规定。兔子必须定期(每周至少一次)到可以自由锻炼的地方(户外或室内跑步)。
注:联邦食品安全和兽医办公室网站www.blv.admin.ch(无英文版)提供了一系列关于饲养兔子的宝贵信息和建议。
5.6.2 喂养
必须不断为所有兔子提供足够的优质粗饲料。兔子只能食用植物性饮食。浓缩饲料和复合饲料必须符合瑞士生物的要求。兔子必须经常得到新鲜、干净的饮用水。
动物必须很容易到达饲养设施。它们的安装方式必须限制粪便或尿液污染的可能性,并且必须易于清洁。兔子一定不能在它们身上自残。
5.6.3 动物技术程序
5.7 烹饪鱼类
畜牧业的一般规定(根据第二部分第4章第126页)也适用于食用鱼的生产。生产者应特别注意有关喂养、来源和健康的文章。
在水产养殖中,生态平衡不得受到干扰,自然种群不得受到威胁,必须坚持可持续性的基本原则。
必须满足相关鱼类的具体要求(关于池塘/设施、栖息地结构、放养密度、水质等)。鱼类在饲养、运输或屠宰过程中不得暴露在不必要的压力或压力下。
一般来说,只有适应区域条件的特有鱼类才能养殖。对本法规的撤销须经批准和特殊条件。禁止使用转基因或三倍体鱼类。亲鱼和幼鱼可能没有也可能从未接受过抗生素、生长促进剂或激素的治疗。
对于三文鱼科和其他食肉鱼类,允许在其饲料中添加鱼粉和鱼油。鱼粉/鱼油必须来源于食用鱼加工残留物或可验证的可持续渔业。
整个水产养殖作业必须生产有机鱼类。禁止同时生产有机鱼和非有机鱼。必须酌情遵守第二部分第1章第50页和第一部分第2章第18页中关于转换、合同义务和强制性检查的规定。
5.7.1 繁殖和繁殖
购买的幼鱼和幼蛋必须来源于有机作业。它们一定是在瑞士或邻国生产的。在合理的情况下,认证机构可以对其他国家的有机幼鱼和有机蛋作出例外。认证机构还可以对从瑞士或其直接邻国购买的非有机幼鱼或幼鱼蛋,在没有有机幼鱼和幼鱼蛋的情况下,或为了在重大损失后重新进货而予以例外。在这两种情况下,供应商都必须提交法律规定的随附文件和证书。对于无有机幼鱼和幼蛋,还必须有一份声明,确认它们符合有机要求(见第二部分第175页的模板)。
鱼类必须至少在其生命的最后三分之二的时间里从事蓓蕾业务,才能以蓓蕾商标出售。一旦获得认证,转换第一年的运营商可以在5月1日后以转换蓓蕾标志出售其鱼类。
养殖幼鱼的孵化场(必须提供详细说明提高能源效率和使用可再生能源方法的能源计划,并且必须有一个封闭的循环水系统)、受控繁殖和鱼苗的初始喂养是允许的。
只有在得到负责的州兽医办公室批准的情况下,丁香油才能用作从母体动物中表达卵子的麻醉剂。必须在fish日志中输入应用程序。
5.7.2 喂养
必须使用经过认证的蓓蕾或蓓蕾投入物饲料。作为《喂养》第二部分第4.2章第127页中概述的基本要求的例外,水产养殖企业可以购买其所有饲料。
鱼类饲料成份的具体要求见第三部分第17.4.9条第284页。但是,必须满足与喂养有关的所有其他要求。
5.7.3 池塘和设施
水产养殖中禁止循环系统(38)和封闭空间内的系统,但养殖鱼苗和幼鱼或生产活饲料生物体的系统除外。
设施必须每天进行管理。
池塘或设施必须受到保护,防止不想要的鱼类逃跑或入侵,特别是在非特有物种(如虹鳟)的情况下。
与其他农业经营一样,水产养殖经营必须保留其经营面积的7%,作为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区域(根据增强生物多样度第二部分,第2.3章,
第84页)。作业面积包括水产养殖作业的整个区域,不包括建筑物、街道和森林区域。最好创建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水生区域(如湿地、芦苇繁殖区和蛙池)。开放水域的网箱养殖场不承担这一义务。
池塘或设施必须有足够的休息和覆盖场所,以鼓励鱼类的自然行为(如运动、休息、进食和社交行为)。建造池塘或设施的要求可能会进行调整,以反映新的动物行为学发现。
如果鱼塘的水从小溪中分流,则必须满足有关剩余水量的法律要求。小溪必须保持可供鱼类通行,或者在新建筑结构的情况下,必须使其可通行。
5.7.4 水质
5.7.4.1 流入
流入的水可能没有受到人为污染,或者只是在非常有限的程度上受到污染。如果有疑问,或者如果流入的水来自集约农业区,则水样分析必须表明水是安全使用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根据《水域保护条例》(附件2,水质要求)规定的参数对水样进行测试,还必须对其进行亚硝酸盐和氯化物测试。LCP可以发布进水水质的进一步要求。认证机构可以决定简化小型作业和将鱼类养殖作为年产量低于1000公斤的补充收入来源的作业的抽样程序。
5.7.4.2 流出
出水水质必须符合州和联邦水域保护立法的要求(39)。运营单位必须持有有效的州水保护证书。在适当的情况下,悬浮颗粒必须收集在沉淀池或机械过滤器中并去除。
38每天少于10%的水交换。
39《水域保护条例》(附件3.3(2)特别规定,27个养鱼场。
5.7.4.3 设施和池塘
水质必须符合《动物福利条例》(40)对鱼类的特定要求。必须定期、适当地(每月至少一次)和在一天中的敏感时间测量这些值。如果在初始检查期间没有规定其他程序,则这适用于每个单独的池塘或水池(例如,如果水池是串联的,则从最终水池中测试样品就足够了)。
然而,通常不允许使用液氧进行人工曝气,只能在极端天气条件的特殊情况下临时使用(必须向认证机构报告),用于运输或在孵化场饲养幼鱼。
未消耗的饲料和鱼类粪便沉积物必须由作业本身使用,或输送到半径20公里内的另一个有机农业作业(除非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使用形式)。如果在该半径范围内没有其他有机农业经营,认证机构可以允许将累积的沉积物输送到非有机农业经营或更远的有机农业经营。
5.7.5 畜牧业
必须将鱼类在水中的分类、处理和停留时间控制在最低限度。允许使用分拣机。鱼及其接触的所有表面和设备必须保持湿润。
鱼一定能找到阴凉处。每个池塘/水池的至少10%的水面必须保持恒定的阴凉。在冬季(12月1日至2月28日),具有植被边缘的大型天然水体和深度超过2米的池塘不需要任何额外的遮荫。
必须调节放养密度,以确保鱼类的健康和自然行为不受损害。特定物种的规则中给出了数量放养限制(根据饲养的具体规定第二部分,第5.7.11条,第173页)。
为了获得高质量的鱼肉和防止集约化养殖,必须长期饲养鱼类。因此,特定物种的规则规定了最短饲养期。这些与习惯商业重量有关。如果交易体重不足或超重的鱼类,则必须相应调整饲养期。
人工照明只允许用于繁殖目的。模拟日的长度不得超过16小时。
5.7.6 运输
活鱼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提供充足的氧气。它们必须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运输。允许的最长运输时间为10小时。如果运输持续时间超过两小时,则不得超过每1000升水200公斤鱼或每1000升水中125公斤鱼的最大运输密度。必须填写法律规定的随附文件。
5.7.7 麻醉和屠杀
鱼只能在麻醉下屠宰。鱼必须在麻醉下放入水中或从水中取出后立即放入水中。麻醉和屠宰方法必须符合《动物福利条例》(41)的规定。这些鱼必须在屠宰后立即进行内脏和加工。
5.7.8 卫生与健康
清洁最好采用生物或机械和物理方法(如高压清洁系统)。生石灰可用于对池塘或水池进行消毒(仅对其干燥底部进行消毒)。明确禁止使用氯化石灰。
40《动物福利条例》,附件2,表7
41《动物福利条例》第179条
《水产养殖投入清单》(见第二部分附录2,第5.7章,第二部分,第176页)中列出了允许用于消毒容器和设备的药剂以及用于处理鱼类的物质。只有在主管兽医开具处方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未列出的药物治疗鱼类(根据《动物卫生》第二部分第4.5章第145页)。为了减少消毒剂的使用量,应尽可能将鱼类隔离在较小的水池中进行处理(即,如果鱼类能够承受必要的处理,并且隔离处理合理可行)。
药物只能由负责的兽医开具,使用情况必须记录在库存清单和治疗日志中(根据记录保存和检查第二部分第5.7.9条,第173页)。处方必须在检查期间出示。使用药物后,法律规定的等待期学位天数必须加倍。在这些等待期内交易的鱼类必须明确标记为非有机饲养。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等待期。第二部分第4.5章第145页规定了以蓓蕾商标交易的鱼类的许可处理数量。
为了减少药物用量,应尽可能将鱼类隔离在较小的水池中进行治疗(即,如果鱼类能够承受必要的处理,并且隔离治疗合理可行)。
这种处理应保持在绝对最低限度。应特别注意为鱼类接种疫苗作为预防措施的可能性。
在疾病爆发的情况下,适用公共当局发布的指示。必须立即将死鱼从池塘或设施中清除。
5.7.9 记录保存和检查
除了法律规定的文件(随附文件、库存控制、死亡率清单、库存清单和治疗日志)外,还必须保存鱼类日志。这些必须包含所有卫生、分类和处理措施以及水质参数的记录。库存密度数据必须至少每月记录一次。鱼类日志必须保持最新,并且必须在检查期间显示。记录必须特别表明,已遵守饲养具体规定(根据饲养具体规定第二部分第5.7.11条第173页)中规定的人工容器中的最大允许时间长度、单个池塘的最大放养密度和最小饲养期。
在对水产养殖作业进行初步检查期间,计算并记录池塘或水池的立方含量及其放养密度阈值。
5.7.10 加工和贸易
加工必须符合第三部分的要求。特别是,必须遵守第227页第四章第三部分和第287页第19章第三部的规定。
任何着色剂(虹鳟)的使用都必须在出售时申报。
5.7.11 饲养的具体规定
5.7.11.1 网箱饲养
网箱只能容纳其所在水体的特有物种。定期检查必须确保周围的大型动物保持完整。网不能用化学合成剂防水。
最大允许堆积密度:20 kg/m3
最短饲养期:鲈鱼科6个月,三文鱼科18个月
5.7.11.2 池塘和水池饲养
鱼类最好在天然池塘中饲养(至少有完全天然的底部)。在人工容器(塑料或水泥盆)中饲养最多只允许在鱼的一半寿命内进行。LCP可以在合理的情况下发布例外(例如水保护要求)。除了在其生命的前四个月内,容器必须具有额外的栖息地特征(根据第二部分第5.7.3条,第171页,包括休养地以及流动水域和静水区)。
最大允许堆积密度:20 kg/m3。在流动水箱中,如果每升/秒流入的鱼最多为100公斤,则放养密度可以增加到最大30公斤/立方米。
最小饲养期:三文鱼科为18个月(通常商业重量为220–350克)。如果放养密度非常低(低于5 kg/m3),并且放养主要是通过操作繁殖的,那么在与认证机构协商后,可以缩短最短饲养期。
如果三文鱼科的交易重量低于常规商业重量(220–350克),则允许低于18个月。
5.7.11.3 鲤鱼科的饲养(鲤鱼池塘养殖)
这些鱼必须在天然池塘(有天然堤岸)中饲养。
最好放养几种鱼类。
如果需要施肥,只能使用有机农业生产的有机肥料。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使用石粉或碳酸钙。
鲤鱼和tench的最大允许放养密度:每公顷3000 C1/7000 T1或600 C2/2500 T2或1500 T3。
喂养:鱼类的生长取决于池塘的生产能力。至少50%的鱼类生长必须通过食用天然饲料来实现。允许以下进料进行补充进料:
■ 植物蓓蕾饲料。如果这些都不可用,那么可以将高达10%的非有机干物质添加到总饲料配给中。
鱼粉/鱼油可增加用于油炸和调理饲料的饲料,最多可增加总饲料摄入量的10%,以干物质的百分比计算。鱼粉的来源必须符合烹饪鱼类第二部分第5.7章第170页的要求。鱼苗饲养仅限于第一个夏天,在鱼种阶段(C1和C2)喂食调理饲料,春季持续两周,秋季持续三周(详细记录必须保存在鱼类日志中)。
模板:关于非有机幼鱼和幼蛋的确认声明
通过签署本协议,供应商确认其交付的非有机幼鱼/幼蛋未经任何处理,也未表现出以下任何特征。如果出现虚假信息或违反本协议,供应商可能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特别是,如果不符合本协议的幼鱼/幼蛋交付导致对接受者的制裁,供应商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禁用性状、处理和饲料
■ 通过多倍体、辐照(单精子)或雌核发育获得的转基因鱼/蛋
化疗药物、抗生素或激素的预防性治疗
■ 含有抗生素、生长促进剂、激素或转基因饲料、饲料成份或添加剂的饲料
起源
■ 鱼卵或幼鱼必须原产于瑞士或与之接壤的国家。
幼鱼/卵(种) | 交付数量 | 交货日期 | 签名 |
幼鱼/幼蛋的接受者 | |
名字,姓氏: | |
作业编号: | |
地址、城镇或城市: |
幼鱼/幼蛋供应商 | |
名字,姓氏: | |
地址、城镇或城市: | |
城镇,供应商的日期和签名: |
本文件必须保存在水产养殖作业现场。
水产养殖输入列表
1. 空鱼缸和池塘、设备和脚凳的清洁和消毒剂
必须主要使用基于许可纯物质的许可商业产品,而不是纯物质本身。
纯物质
■ 酒精(乙醇)
■ 生石灰(烧石灰、氧化钙)
■ 有机酸(乙酸和柠檬酸)
过碳酸钠
■ 烧碱(氢氧化钠)
■ 过乙酸(过氧乙酸)
■ 苏打(碳酸钠)
■ 过氧化氢
商业产品
■ Detarox AP
■ Wofasteril Premium
■ Virkon S
这份清单并不详尽。
2. 鱼塘和鱼塘用消毒剂
必须在鱼类日志中记录为对整个水池和池塘进行消毒而采取的所有措施(根据记录保存和检查第二部分,第5.7.9条,第173页)。这种措施应保持在绝对最低限度。必须主要使用基于许可纯物质的许可商业产品,而不是纯物质本身。
2.1允许在没有例外或建议的情况下使用消毒剂
鱼类养殖者可自行决定使用以下药剂:
纯物质
■ 盐(氯化钠)
过碳酸钠
■ 过氧化氢
商业产品
■ Detarox AP,Wofasteril Premium(H2O2、过乙酸和乙酸的混合物)
■ Peridox(碳酸钠)此列表并非详尽无遗。
2.2.经兽医推荐允许使用的消毒剂
根据兽医的建议,也可以使用以下消毒剂。任何使用都必须记录在鱼类日志中(根据记录保存和检查第二部分第5.7.9条第173页)。下表中列出的等待期内交易的鱼类必须明确标记为非有机饲养。在法定等待期之前,不得出售任何鱼类。
5.8 养蜂和养蜂产品
畜牧业的一般规定(根据《畜牧业一般生产规定》第二部分第4章第126页)也适用于养蜂业。
非农业养蜂场可以生产和交易蓓蕾商标下的养蜂产品。为此,他们必须与瑞士生物签署许可证合同。如果养蜂人养了几个养蜂场,即使它们位于不同的地区,所有养蜂场都必须符合瑞士生物协会的要求。
负责非有机农业经营的养蜂人不能被批准使用蓓蕾商标养蜂。
如果养蜂场租给了对蓓蕾农场的经营没有责任的第三人,那么蓓蕾农场的养蜂就不能是有机的。
瑞士生物可能会定义某些地区或地区,这些地区或地区的产品不得以蓓蕾商标进行交易。然而,在这些领域也必须满足最低要求。
5.8.1 最低要求
只要符合所有其他规定,个体养蜂场可以饲养在不符合第二部分第5.8.3条第178页要求的场所。他们的产品可能不会被贴上蓓蕾产品的标签。
5.8.2 蜜蜂的来源
必须根据它们适应环境条件的能力、活力和对疾病的抵抗力来选择品种。欧洲品种的蜂蜡及其当地生态型应优先考虑。
转换期不适用于这种情况。
如果健康因素或灾难性情况导致蜜蜂死亡率高,如果没有符合本指令所述要求的蜂群,联邦农业办公室可以授权用非有机蜂群重建养蜂种群。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一年的转换期。
5.8.3 蜂箱的位置
以下规则适用于蜂箱的位置:
根据EAER《有机农业条例》第2条的规定,蜂窝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蜂饲料区必须主要包含有机作物和/或野生植物,以及不符合该条例要求但其种植符合生态性能证明的规定且不会损害有机养蜂产品质量的作物。主要意味着超过50%的蜜蜂饲料区必须由这样的地块组成。
a) 蜂箱必须与可能污染养蜂产品或损害蜜蜂健康的潜在非农业污染源保持足够的距离。认证机构与LCP协商,确定必须采取哪些措施才能满足这一要求。上述要求不适用于植物不开花的地区,也不适用于蜂群休眠的地区。
b) 蜂巢必须位于蜜蜂有足够的花蜜、蜜露和花粉自然来源的地方,以及它们有水的地方。
5.8.4 位置列表
养蜂人必须向认证机构提供一张适当比例尺的地图,标明蜂箱的位置,详细说明地点(哪块田地或一块财产)、饲料供应、蜂群数量、养蜂产品的储存区,以及在适当的情况下进行加工和/或包装步骤的地点。如果无法指明这些地点,养蜂人必须向认证机构提供适当的文件和证据,如有必要,还必须提供适当的测试结果,证明蜂群飞行半径内的区域符合本指令的要求。
在迁徙养蜂的情况下,必须在作业中不断更新蜂箱位置日志。
5.8.5 蜂群日志
养蜂人必须为每个蜂群记录日志。它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a) 蜂箱的位置
b) 确定蜂群的详细信息(根据《动物疫病条例——饲养场中的蜂群》(SR 916.401——Tierseuchenverordnung vom 27)。Juni 1995))
补充喂养的详细信息
蜂窝去除记录和蜂蜜提取方法
5.8.6 喂养
在生产期结束时,必须给蜂箱留下充足的蜂蜜和花粉储备,以确保巢中的蜜蜂能够过冬。
如果蜜蜂储存的食物无法维持,则允许对蜂群进行补充喂养。蜜蜂可以补充有机蜂蜜,最好是养蜂人自己的养蜂场。
如有必要,在认证机构的授权下,可以用有机糖浆或有机花粉饼代替蜂蜜补充喂养蜜蜂,特别是当蜂蜜因气候条件而结晶时(例如,如果形成黑便糖蜂蜜或水泥蜂蜜)。
补充喂养应记录在蜂群日志中,并提供以下信息:喂养种类;喂养日期;饲料用量;喂养哪些菌落。
5.8.7 疾病预防
养蜂的疾病预防基于以下原则:
必须选择合适的抗病品种。
必须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对疾病的抵抗力并预防感染,包括:
– 定期恢复殖民地的活力
– 系统地检查蜂箱以发现健康问题
– 无人机孵化管理
– 定期对养蜂材料和设备进行消毒,使用根据FiBL输入清单允许的有机养蜂剂
– 正确处理受污染的材料和污染源
– 定期更换蜡(平均每年25%)
禁止预防性使用化学合成的对抗性兽药。
5.8.8 兽医治疗
患病和受感染的群体必须立即按照《动物疫病条例》进行治疗。如有必要,受影响的蜂箱必须隔离放置。
只能使用瑞士治疗产品管理局(Swissmedic)允许的兽医药物,并且在养蜂场投入物部分的FiBL输入列表中给出。
只有热疗、植物治疗和顺势疗法药物才能用于控制寄生虫、害虫和疾病,除非菌落有被这种药物无法或不太可能根除的侵扰或疾病摧毁的危险。化学合成的对抗性兽医药物只有在绝对必要且由兽医开具处方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用化学合成的对抗性兽医药物治疗的结肠必须在整个治疗期间隔离在专门标记的蜂箱中。处理后,必须清除所有蜡,并更换为符合本指令要求的蜡。经过处理的菌落有一年的转化期。该规则不适用于用养蜂场投入物部分中FiBL输入列表中给出的产品处理的群体。
如果必须使用兽药,则必须在日志中记录以下信息,并向认证机构报告:使用的产品(包括活性药理物质);诊断细节;posology(剂量);管理方法;治疗的持续时间;以及法律规定的等待期。未经认证机构事先授权,来自处理过的蜂群的养蜂产品不得被标记为有机产品。
此外,必须遵守位于利伯菲尔德-伯尔尼的瑞士Agroscope蜜蜂研究中心制定的控制蜜蜂疾病的标准。
这不适用于兽医治疗或法律规定的菌落、梳子等的治疗。
蜂蜡中的百里酚残留物:在瑞士生物公司的运营中,每公斤蜂蜡中百里酚残留量超过5毫克将受到制裁。在转化期内进行转化的操作将允许更高水平的残留物;然而,蜂蜜不得以蓓蕾商标(或蓓蕾公司的标志)出售。(立法会第7/2007号)
5.8.9 养蜂实践;繁殖与繁殖
禁止以采集养蜂产品为目的在蜂巢中杀死蜜蜂。严禁切割蜂后翅膀等。
旧的蜂王可能会被移走,取而代之的是新的蜂王。必须优先考虑自然繁殖和繁殖方法,从而必须考虑群集本能。只有在事先例外无导线心脏起搏器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仪器受精。禁止使用转基因蜜蜂。
销毁无人机幼崽是唯一允许的一种控制无人机病的手段。禁止使用化学合成或基因工程排斥剂。
只有在有足够的储备来供应菌落的情况下,才能收集花粉。蜂箱入口处不得安装花粉收集器。
养蜂人必须特别注意正确收获、加工和储存养蜂产品。必须记录为满足这些要求而采取的所有措施。
蜂窝的移除和提取蜂蜜的方法必须记录在蜂群日志中。
5.8.10 蜂箱的特性
蜂箱必须主要由不会污染环境或养蜂产品的天然材料制成。
禁止使用塑料系统从梳子中提取蜂蜜。
除了授权用于控制疾病和虫害的制剂外,蜂箱中只能使用天然物质(如蜂胶、蜡和植物油)。
5.8.11 养蜂材料的特性
用于新框架的蜂蜡必须是有机来源的。在与认证机构协商后,特别是在转换期间,如果市场上没有有机养蜂场的蜡,则可以使用非有机来源的蜡。瑞士生物为这种蜡中的残留物设定了耐受阈值。
不能从含有幼崽的梳子上采集蜂蜜。
只有输入列表中给出的物质才能用于保护材料(如框架、蜂箱和梳子)免受害虫的侵害。
允许采用蒸汽或直接火焰等物理处理方法。
只有FiBL输入清单中给出的试剂才能用于清洁和消毒养蜂中使用的材料、建筑物、设备、工具和产品。
5.8.12 处理
养蜂产品的加工、储存和贸易相关要求见第三部分第12章第271页。
5.9 昆虫生产
畜牧业的一般规定(根据《畜牧业一般生产规定》第二部分第4章第126页)也适用于昆虫生产。蓓蕾虫生产被认为是主要的农业生产。因此,所有蓓蕾虫生产商都接受了农业经营的检查和认证,他们必须遵循整个农场的方法。只有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型食品条例》列出的昆虫物种才允许供人类食用。
5.9.1 转变
申请缩短转换期的蓓蕾虫生产商将获得豁免。转换期的开始时间不限于1月1日。
5.9.2 贸易
要以蓓蕾商标进行交易,昆虫必须在转换期开始或购买非有机昆虫(单位)后,按照瑞士生物标准生产两代。第一代和第二代昆虫被认为是非有机的。F3代昆虫是第一批以蓓蕾商标销售的昆虫。
5.9.3 疾病预防
必须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对疾病的抵抗力并预防感染,包括:
■ 系统地检查繁殖单位,以检测任何健康异常,并保存完整的发现记录
■ 正确处理受污染的材料和污染源
■ 确保最佳气候条件
■ 在尽可能可行的情况下,根据其适应环境条件的能力、活力和对疾病的抵抗力来选择品种
禁止预防性使用化学合成的对抗性兽药。
5.9.4 繁殖单位的特性及其材料
昆虫箱必须由食品安全、可重复使用的材料制成,不会对环境或产品造成污染。
只有养蜂场投入物部分(5.3)中的FiBL输入列表中包含的物质才能用于保护材料,尤其是害虫。允许采用蒸汽或直接火焰等物理处理方法。
只有FiBL输入清单中给出的试剂才能用于清洁和消毒材料、建筑物、设备、工具和产品。紫外线也可用于消毒。
昆虫的栖息地必须有足够的结构以适应它们的自然需求,并应包括藏身处和休养地。
只有有机和可堆肥的材料才能用作存放鸡蛋的地方。禁止使用合成材料。
光照、湿度和温度必须适应正在繁殖的物种在其发育的每个阶段的需求。蟋蟀和蟋蟀避开阳光,不需要阳光。相比之下,迁徙的蝗虫需要昼夜循环和紫外线。
只能安装不会产生频闪效果的光源。
5.9.5 昆虫饲养和尺寸
为了防止同类相残,处于不同发育阶段的昆虫必须分开,或者必须为它们提供足够的藏身之处。
5.9.6 能源使用
操作所用的能量应保持在最低限度。应优先考虑可持续性和二氧化碳中和性,特别是在选择供暖系统、燃料类型和隔热材料时。
新建养殖室的隔热材料必须至少符合瑞士Minergie标准。如果繁殖发生在有玻璃窗格的建筑物中(如温室),则必须满足第二部分第2.7.1条第116页规定的建筑要求。
5.9.7 饲料、水和基质
必须给昆虫100%的蓓蕾饲料。
为了防止同类相残,必须随意喂养昆虫。必须使用天然材料供水。
蟋蟀和迁徙的蝗虫
新鲜食物可以与干饲料一起提供。幼虫必须定期湿润或配备合适的饮水机。有必要确保幼年昆虫不会淹死。
黄粉虫
幼虫和甲虫主要以淀粉类物质为食。允许仅通过潮湿的食物来满足幼虫的水分需求。然后必须定期提供足量的湿润食物。
甲壳虫必须配备合适的饮水机。它们需要大量的新鲜饲料和较少的干饲料。干饲料也可以作为沉积鸡蛋的基质。
5.9.8 使用过的基质/粪便混合物的输送
如果要交付使用过的饲料基质,接受者必须是有机农业企业。在交付过程中,必须满足第108页第二部分第2.4.3.2条的要求。
第三部分:加工和贸易标准
1 一般要求
质量
更高的产量决不能以牺牲质量为代价。
目标是获得尽可能好的感官和营养质量。有助于提高质量的成份在整个生产链中得到保护,而有损质量的成份则被最小化。
有机农业生产健康食品,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因此,它的行为符合消费者及其健康的利益。
原材料、配料和产品
蓓蕾产品由蓓蕾原料和蓓蕾原料制成。
蓓蕾产品不含任何添加的着色剂或调味剂。化学合成物质不得用于蓓蕾产品的生产。与所有有机产品一样,蓓蕾产品的生产不使用任何转基因或辐照过的原材料或成份。
涵盖个别产品的章节规定了非农业生产成份、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使用。这些都是积极的清单;不允许使用这些清单中未包含的部件。
产品特定章节还规定了在生产某些产品时,何时可以使用有机或非有机质量的单独原材料或成份,而不是蓓蕾质量。产品名称中包含的原材料或成份必须始终具有蓓蕾品质。
只有在瑞士无法获得或没有足够数量的原材料才能进口。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主要来自欧洲或地中海国家。如果在那里没有,它们可能会从更远的国家采购。
如果有足够的国内生产,则限制从瑞士境外进口原材料(见瑞士生物进口限制第五部分,第2章,第300页)。
尽量减少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使用
一般来说,除非出于技术原因需要使用这些物质,否则蓓蕾产品必须在没有添加剂或加工助剂的情况下进行加工。禁止在蓓蕾产品的生产中使用化学合成物质。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必须列在产品特定指令中。
精心处理
蓓蕾制品的生产要注意保存有助于其质量的原材料,同时避免不必要的加工。采用生物、机械和物理方法。禁止化学处理、辐照和微波处理。允许的加工方法是专门为每种产品定义的。
瑞士境外加工
蓓蕾制品尽可能在瑞士生产。加工产品只能在无法以其他方式采购的情况下进口(例如,具有受保护原产地标志的产品),或者如果在加工状态下而不是在未加工状态下运输进口原材料更有效(在原产国加工)。
空运
禁止空运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标签上的真相:蓓蕾产品不负众望
蓓蕾产品符合所有合理的期望。因此,产品的加工、展示和包装上提供的信息非常重要。
害虫防治
作为一个原则问题,有机农业使用天然物质和方法来控制害虫。这一原则也适用于储存和加工设施。其目的是防止虫害,并放弃使用化学合成的害虫控制物质。
如果有必要控制虫害,则只能使用这些标准中列出的措施和制剂。应优先考虑其他方法,如有益生物或惰性气体。
如果使用杀虫剂,它们决不能与蓓蕾产品直接接触。必须采取适当措施确保遵守规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直接使用有害生物控制物质;只能使用瑞士生物公司批准的有害生物防治物质。
1.1 基本原则
1.1.1 法律要求
所有流程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1.1.2 一般处理规则
以下基本原则适用:如果加工方法、成份或添加剂未在产品特定章节中明确列出为允许的,则不允许使用。(42)
许可工艺、成份、添加剂等的列表提供了一个快照,代表了现有和批准的蓓蕾产品的当前知识水平。其目的是与持牌人和农场加工商合作,继续制定和改进这些要求。可随时向LCPM提交相关建议。
除了少数例外,产品特定要求也适用于农场处理器。
1.2 许可证合同
通过签订许可证合同,被许可人同意在合同生效后立即遵守瑞士生物标准的要求,包括产品特定要求。此外,许可证合同规定了蓓蕾商标的使用条件。许可证合同的附录列出了有资格带有蓓蕾标志的产品和产品类别。
以蓓蕾标志分销的新产品和产品类别必须首先获得瑞士生物的授权。一旦一种产品获得瑞士生物的授权,它就包含在许可合同中。
为此,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瑞士生物提交许可证申请。它必须包含新产品的详细信息,包括配方、供应商名单、加工说明、包装材料规格和标签设计。许可证申请表可从瑞士生物集团总部获取,或从www.Bio-Suisse.ch下载。
如果被许可人开设新的生产基地或对现有场所进行重大更改,还必须以许可证申请的形式向瑞士生物寻求授权。
对超出所述产品特定要求范围的批准产品的更改(例如,含有未列出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新配方、不同的加工方法、包装工艺等)必须得到瑞士生物的授权。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向瑞士生物提交新的许可证申请。
邮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的变更以及新联系人必须告知瑞士生物。
42请注意:在产品特定章节中,以斜体字给出了瑞士生物标准不允许使用的相关工艺、成份和材料的示例。这些禁用工艺、成份和材料的清单并不全面。上述基本原则适用。
1.3 成份、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通常,蓓蕾产品必须由蓓蕾原料和蓓蕾原料制成。
产品特定指令中概述了经认证为CH有机、欧盟有机或同等标准的成份以及非有机成份的使用。
在加工时,非有机成份的百分比不得超过所有农业成份的5%。非有机成份必须列在EAER有机农业条例附件3第C部分中,或经联邦农业办公室特别授权,才能允许使用。瑞士生物可能会规定额外的限制。
相同的组分可能不能同时从有机和非有机来源获得。
蓓蕾转换业务的产品可以在蓓蕾转换标志下销售。标有蓓蕾标志的产品不得含有转化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成份;否则,必须将其标记为转化产品。
可以使用野生生长的原材料,前提是这些原材料是根据《野生植物收获标准》(见第四部分定义第四部分,第2章,第296页)进行收获的。
蓓蕾产品生产中使用的原材料的交货单必须随时在现场提供(根据原材料采购和监管链监控第三部分,第1.4章,第185页和货物接收和监管链监管第三部分第1.5章,第186页)。
尽可能避免使用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只有通过物理分离过程、烹饪过程和/或发酵过程获得的物质才允许作为添加剂。
产品特定加工章节中提供了允许的添加剂列表。如果特定产品允许使用添加剂,则该许可不会自动适用于其他产品。
瑞士生物不允许使用着色剂。
1.4 原材料采购和监管链监控
原材料和半成品必须经过瑞士生物的授权才能用于蓓蕾产品的生产。蓓蕾半成品的授权并不等同于对其在多种成份产品中使用的一般授权。它们的使用将在特定产品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并适当考虑与仔细处理、消费者欺骗和重建有关的要求。
对于蓓蕾产品生产中使用的原材料,《从蓓蕾生产商直接采购》第三部分第1.4.1条至《直接进口》第三部第185条所列文件的存在性和有效性。
1.4.3,第186页必须经过验证(文件必须以数字形式或硬拷贝形式提供)。核查必须在第一次交付之前进行,此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1.4.1 直接从蓓蕾生产商处采购
文件:有机产品证书和生产商的蓓蕾批准。
送货单:每次送货都有一张送货单,上面清楚地写着送货的商品是蓓蕾产品。
从瑞士生物许可证持有人处购买
文件:供应商的蓓蕾认证和有机产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获得许可的产品列在蓓蕾认证上,也列在证书上的产品列表中。
单据:提货单和发票。
在任何情况下,发货单和发票上都必须注明产品是蓓蕾产品。每次交付时,随附文件中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 提及蓓蕾或瑞士生物(如蓓蕾Tutti Frutti什锦麦片)。
转换中产品的指示。标明进口货物的原产国,或至少标明“进口”。
每张发票上的许可费明细(例外情况:根据第三部分许可费明细,第1.10.4.2条,第197页),使接收方能够扣除供应商已经支付的许可费。
■ 表明所交付的货物为蓓蕾产品;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许多许可证持有者还加工或销售可能不用于生产蓓蕾产品的其他有机产品。
1.4.2 直接进口
先决条件:进口商必须持有许可证合同,进口许可证必须包含在许可证合同的附录中。
文件:批准盖章。
进口产品还必须符合瑞士生物标准。进口商必须在每批进口产品上加盖瑞士生物集团签发的蓓蕾批准印章。
有关蓓蕾产品进口的详细说明,可从瑞士生物集团总部获取,或从international.Bio-Suisse.ch下载。
1.5 收货和监管链监控
通常,供应商必须将所有集装箱和所有交付单元清楚地标记为蓓蕾产品。在直接进口的情况下,该规则相应地适用于外国的负责认证机构。
收到货物后,必须确定货物是否明确标识为蓓蕾产品,以及运输单据上是否提供了上述信息。如果标签和信息缺失或不正确,则必须将货物退回或用作非有机产品。
当许可证持有人接受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时,他们必须证明自己已经遵守并正在遵守瑞士生物标准。监管链监控是此次检查的一个关键方面。
被许可人必须证明购买了足够数量的蓓蕾原材料来生产以蓓蕾标志销售的产品。配方中的配料比例、产量和未使用的库存都必须考虑在内。获得许可的产品要获得认证,金额必须加起来。
监管链监控的关键要求是上述文件必须可用且完整。
维护进出口货物的数字库存,或手动创建采购原材料和销售产品的概览,可以显著减少日常监控链所需的时间和精力。
此外,必须根据运营自身的风险分析采集留存样本:
■ 每个操作都必须进行自己的风险分析,并根据已识别的风险,确定是否必须保存保留样本,如果必须,保存的程度。如果决定不储存保留样品,还必须在风险分析中说明原因。保留样品可用于额外的定性评估(例如,在残留物污染的情况下)。
■ 样品是根据风险进行取样的,例如从进出口货物中取样,如果可能的话,直接从各自的运输工具中取样,或从原始包装中取样。
■ 数量必须足以进行任何澄清所需的所有测试。
■ 储存期必须根据产品及其进一步使用来确定,如有必要,也应超过最终产品的有效期。
■ 样品保存在合适的容器中(如安全包、密封罐等),并防止害虫和害虫控制物质污染。必须确保保留样品的保质期。
1.6 确保无转基因生产的措施
瑞士生物标准禁止使用转基因生物和借助转基因生物生产的产品。
必须采取以下措施,防止在生产蓓蕾产品时使用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衍生物:
■ 在使用转基因品种有风险的农业原料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认证的有机原料才能用于蓓蕾产品。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从农产品中物理提取的添加剂(如大豆卵磷脂)。
■ 在有风险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以及培养物(如有机酸、酸奶培养物、凝乳酶和酶)的情况下,产品制造商必须提供不含转基因生物的验证。
■ 危险添加剂、加工助剂和培养物在产品特定要求中用X表示。
1.7 处理程序和方法
1.7.1 一般原则
要贴上蓓蕾商标的产品必须仅使用机械、物理、烹饪或发酵工艺或其组合进行仔细加工。
不允许对蓓蕾产品进行不必要的加工或再加工(例如通过重组),也不允许使用分离的食品物质进行生产。
LCPM根据具体情况对每个独立产品类别的工艺和处理进行评估。因此,无法为批准的流程提供普遍适用的指导方针。每个产品类别的批准流程都列在产品特定要求中。
1.7.2 微生物、酶和特殊工艺的使用
食品中不得含有任何转基因生物或其衍生物。允许使用的酶列在产品特定的加工指令中。
1.7.3 食品的化学加工
禁止对食品进行化学加工或对食品中的物质进行化学改性。在合理的情况下,允许调整pH值。就本标准而言,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根据第185页第1.3章第三部分“成份、添加剂和加工辅料”)不属于化学加工。
1.8 分离
1.8.1 处理
加工经CH有机、欧盟有机或同等标准认证的原材料和产品以及非有机原材料和产物的操作必须保证在设施中保持足够的分离度。清空设备和机器并不总是足够的。
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必须在加工非有机产品和认证有机产品之间对其进行清洁。否则,操作必须确定足够的批次(吹扫批次),以排出任何非有机材料和/或经CH有机、欧盟有机或同等标准认证的材料残留物。吹扫批次的大小必须与负责的认证机构协商确定。
1.8.2 存储
有机农业的产品必须以这样一种方式储存,即它们不能与非有机产品混合或混淆。非有机和有机种植的产品只有在包装、贴上标签并准备出售的情况下才能一起储存。存放未包装产品的储藏室和容器必须分开存放,并贴上特殊标签。必须排除接触以前可能在这些区域和容器中使用过的任何杀虫剂的可能性。升降机、管道等必须无任何非有机种植产品的残留物。
1.8.3 运输
有机和非有机种植的产品只有经过适当包装并单独贴上标签,才能一起运输。运输过程中使用的包装必须符合本标准中规定的包装要求。
1.9 包装材料
1.9.1 一般要求
必须使用将最佳产品保护与最小有害环境影响相结合的包装系统。在可行的情况下,应使用允许重复使用容器的系统。
1.9.2 包装材料
LCPM确定哪些包装材料是允许的。这里也适用与处理方法相同的一般原理。对于每种产品,必须选择对环境危害最小的包装类型:
■ 应尽可能使用可重复使用的包装系统;这适用于零售包装以及批发和散装集装箱。
■ 应尽可能使用由可再生资源制成的材料(如玻璃、纸板、回收PET等)。
■ 应始终避免过度包装。具体要求见当前版本的信息说明Eingeschränkte Bewilligung von aufwändigen Verpackungen(过度包装)–Kleinverpackungen(精细包装[过度包装]的有限授权–小包装,无英文版本)。
不得使用含氯的包装材料(如聚氯乙烯)。
允许使用真空金属化材料。
只有在合理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金属基复合材料包装和纯铝箔。
1.10 标签
1.10.1 一般要求
如果以下产品是根据瑞士生物标准生产的,并且在有效的许可合同范围内,则允许使用蓓蕾商标:
■ 食品(食品和饮料,包括奢侈食品)
■ 食品成份(如培养物、精油、香精和植物提取物)
■ 宠物食品
■ 未经加工的农产品,如观赏植物、切花、种子和种植牲畜、幼年动物、羊毛、毛皮和蜂蜡
由100%蓓蕾原料组成的动物饲料
■ 补充剂(单一成份产品)
■ 婴儿配方奶粉、后续配方奶粉和谷物(根据FDHA《有特殊饮食需求者食品条例》的规定富含维生素和矿物质)
在以下情况下,蓓蕾商标的使用也可能扩展到有效许可合同所涵盖的其他产品,但需遵守以下限制:
■ 蓓蕾声明标志:在以下产品的情况下,配料表上的单个原材料可能标有“蓓蕾”字样,或在相关原材料前不标有“BIO”或“SUISSE”字样的蓓蕾小图像:
– 化妆品
– 天然药物和酊剂
– 纺织品、羊毛制品、兽皮和皮革制品
– 蜂蜡产品
含有有机品质或蓓蕾品质农产品的婴儿配方奶粉和后续配方奶粉(根据FDHA《有特殊饮食要求者食品条例》的规定富含维生素和矿物质)
产品应按照以下示例贴上标签:“由寻常胸腺制成的顺势疗法药物”。产品名称中不得使用蓓蕾标志或“蓓蕾”一词。遵守瑞士生物标准与产品有效性之间不得有任何联系。如果是由新鲜植物制成的产品,则可以在产品名称中使用蓓蕾商标。
农业辅助投入(化肥、土壤改良剂、商业基质等)的蓓蕾辅助投入标志:经批准和推荐用于有机农业的产品可以贴上蓓蕾辅助投入的标志。
■ 饲料的蓓蕾投入物标签:其中至少90%的有机物由蓓蕾原料组成的动物饲料可以带有蓓蕾投入物标志。
1.10.2 市场占有率
1.10.2.1 一般要求
如果与瑞士生物签署了合同,则在以下条件下可以使用蓓蕾商标:包装必须符合以下规则,打印模板必须在打印前获得瑞士生物总部的批准。
瑞士生物指导委员会可规定可与蓓蕾商标一起使用的二级标签。指导委员会在一套关于二级标签的规则中发布了相关规定。
某些平面设计原则也适用于带有蓓蕾商标的包装和广告材料。《企业设计手册》(可从瑞士生物集团或www.Bio-Suisse.ch(德语)获得)中总结了设计原则和标签要求。
1.10.2.2 在瑞士用瑞士原料生产的蓓蕾制品
可以使用蓓蕾标志和“BIO SUISSE”字样
■ 对于含有至少90%原产于瑞士的原材料的产品
■ 以及在瑞士或列支敦士登公国生产的加工产品。
百分比的计算是指由多种原材料组成的产品在加工时的农业成份。仅由一种农业原料组成的产品必须带有蓓蕾标志和“BIO SUISSE”字样,如果该原料100%来自瑞士。
When secondary labels are used as per General requirements Part III, Art. 1.10.2.1, Page 189, the word “SUISSE” is removed.
Example of use of the Bud logo
1.10.2.3 用进口原料制成的蓓蕾制品
如果产品含有低于90%的瑞士生产的原材料,蓓蕾标志上会添加“BIO”字样。标有蓓蕾标志的进口有机产品必须符合第五部分的要求。百分比的计算是指由多种原材料组成的产品在加工时的农业成份。
1.10.2.4 蓓蕾声明标志
在非食品中使用的成份和/或原材料清单中,蓓蕾必须不带“BIO”和“SUISSE”字样。在这种情况下,蓓蕾声明标志必须与根据这些标准生产的成份/原产品清楚相关,并且在颜色和字体大小方面必须与其他字母相匹配。
1.10.2.5 农产品蓓蕾转化标志
转换为瑞士生物标准的经营活动中的产品可以在转换中的蓓蕾标志下销售。此外,所有转化中的产品都必须注明“根据转化为有机农业的条件生产”。这句话的措辞不得更改。
对于含有至少90%原产于瑞士或列支敦士登公国且在瑞士或列支敦士登摩纳哥生产的原材料的产品:
转换中
根据向有机农业转变的条件生产
对于原产于瑞士境外的原材料含量超过10%的产品:
根据转化为有机物的条款生产
转换中
农事
如图所示,必须使用蓓蕾转换标志,不得使用“BIO”字样。以下限制也适用:
■ 关于转化中产品的强制性句子和对有机农业的任何提及,在颜色、大小和字体方面都必须不比产品名称更突出。
■ “有机农业”一词可能不会比“根据转化条件生产”一词更突出。
标有蓓蕾转换标志的产品不得在欧盟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 蓓蕾转换标志可能不会比强制语句更突出。理想情况下,蓓蕾转换标志和强制性句子形成一个单元(可以向瑞士生物要求打印模板)。
■ 如果产品不含一种以上农业来源的成份,则产品名称中只能提及有机农业。
关于转换中产品的强制性句子
以下句子必须出现在所有转化产品上(根据《有机农业条例》第20条):
德语: | Hergestellt im Rahman der Umstellung auf die biologische Landwirtschaft。 |
法国人: | 农业生物技术转型的核心产品。 |
意大利语: | 所有生物制品的转化产物。 |
英语: | 根据向有机农业转变的条件生产。 |
这句话的措辞不得更改。 |
在转化产品中标记蓓蕾的示例
含有一种农业成份的瑞士蓓蕾转化产品(单一成份产品):关于转化产品的强制性句子必须在产品名称旁边。
胡萝卜
根据向有机农业转变的条件生产
转换中
含有多种农业成份的进口蓓蕾转化产品:
五粒薄片 |
根据转化为有机物的条款生产 在转化中 |
用于加工产品的蓓蕾转化标志
在个别情况下,符合《有机农业条例》但尚未完全符合瑞士生物指令的加工新产品可能会暂时贴上蓓蕾标志。LCPM确定哪些偏离指令是可以容忍的。此类产品须经授权。授权的有效期最长为两年。在此期间之后,产品必须完全符合指令。如果不是这样,则必须删除对蓓蕾的任何引用。
来自正在向有机农业转型的农业经营的原材料(根据农产品转型标志第三部分,第1.10.2.5条,第190页)不得标有转型标志。
转换中
根据瑞士生物标准的转换条款生产
关于转换中产品的强制性句子
德语: | Hergestellt im Rahman der Umstellung auf die Bio Suisse Richtlinien。 |
法国人: | 这是瑞士生物技术公司指令重新转换的核心。 |
意大利语: | Prodotto nel quadro della conversione alle direttive Bio Suisse。 |
英语: | 根据转换为瑞士生物标准的条款生产。 |
这句话的措辞不得更改。 |
1.10.2.6 蓓蕾投入物标志
非人类消费但允许作为有机农业辅助投入的产品可以贴上蓓蕾辅助投入标志(见图)。
投入物
Bud投入物标志的目的是
■ 推广无害环境的产品;
■ 鼓励选择特别高质量的产品;
■ 促进食品加工副产品的再利用/再循环;
■ 促进使用由可再生原材料制成或含有可再生原材料的产品;
标有蓓蕾投入物标志的产品的认证要求
■ 实现承诺的效果;
没有被有害残留物污染。
使用蓓蕾投入物标志为产品贴标签需要获得瑞士生物许可证。使用徽标的权限取决于附加要求和产品信息(蓓蕾投入物徽标和解释文本),如一套单独的指令所规定。
1.10.3 标签要求
1.10.3.1 一般要求
主要加工方法、加工商或经销商的地址以及认证机构必须列在蓓蕾产品上。只要可能,必须指定原产国。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产品上必须至少显示“进口”一词。
LCPM可以要求对含水产品进行深度冷冻申报。
1.10.3.2 成份和添加剂清单
除了成份外,所有添加剂都必须以其通用名称以及E号或单独名称列出。
添加的水必须始终声明,即使体积小于最终产品重量的5%。
有机种植的农业成份必须声明为有机种植(44)。不得通过将多组分物质(由一种以上成份组成的成份或添加剂)列为单一物品(也称为“结转”)来规避这一标签要求。
如果新鲜香草或香料占产品总重量的比例低于2%,则可以简单地以“香草或香料”的名称列出。占产品总重量2%以下的干香草和/或香料可列为“香料”的统称。进行检查时,必须提供混合物成份的完整准确清单。这条规则不适用于FDHA《食品信息条例》附件6中列出的成份(因为它们可能引发过敏或其他不良反应)。
澄清
没有通用名称的添加剂应按其单独名称和E号列出。有机生产的农业成份应声明如下:
■ 有机成份(45)
■ 配料:。。。
所有农业成份均由有机农业生产(46)(在成份清单末尾)。
■ 成份*
*
有机生产(47)(在成份清单的末尾)
成份清单(成份说明书)的打印尺寸和字体必须与其他信息文本相匹配。
只有当包装文本与产品有直接、有意义的联系,并且非有机产品有时含有这种添加剂时,才允许使用提及不含瑞士生物指令禁止的添加剂(例如“不添加色素”)的包装文本。通常允许在随附文本中参考瑞士生物的要求。
联邦农业办公室或联邦公共卫生办公室允许的真实且不具误导性的正面声明也可以印在蓓蕾产品的包装上。此外,与只符合《有机农业条例》的产品相比,允许对蓓蕾产品提供的附加值进行描述。
配料表示例
a) 单一成份产品:薄荷茶
成份: | 有机薄荷叶(德国) |
b) 多成份产品:什锦早餐
成份: | 燕麦(CH)、苏丹、糖、芝麻油、小麦片、香蕉片、榛子、椰子片。 所有的农业原料都是有机生产的。 |
成份: | 燕麦*(CH)、苏丹娜*、糖*、芝麻油*、小麦片*、香蕉片*、榛子*、椰子片*。 * Organically produced. |
就养殖鱼类而言,标签必须注明其为“有机养殖”而非“有机生产”;如果是在野外收获的产品,标签上必须写着“经过认证的野生采集”。
c) 如果产品含有非农业来源的成份,则声明如下所示(海盐和海带不是有机的):调味盐
成份: | 海盐(85%)、芹菜*、韭菜*、洋葱*、大蒜*、lovage*、马郁兰*、百里香*、迷迭香*、胡椒*、海带。 * Organically produced. |
44水、盐、培养物和添加剂不是农业成份。没有必要将它们列为有机/非有机。
45D:Bio-Zutat;F: ingrédient生物;I: ingredienza生物。
46或有机繁殖或经认证的野生采集。
47 D:澳大利亚生物学家Landwirtschaft;F: 农业生物技术;I: 达尔氏葡萄球菌。
1.10.3.3 野外收获的产品
如果产品完全由野生植物组成,则说明中必须包含“认证野生采集”标签。如果产品同时含有野生和栽培成份,当≥10%的产品由野生植物组成时,必须将其包含在成份列表中或同一视野中。
1.10.3.4 原材料原产地声明
必须申报原材料的原产地。
a) BIO SUISSE蓓蕾产品
如果产品完全由瑞士成份组成,则必须说明农业成份的来源(“瑞士土地”、“CH”或“所有农业成份均来自瑞士”)。如果≥90%的成份来自瑞士,则必须指定农业成份(瑞士或CH)的来源,或者必须包括注释“至少90%的农业成份来自瑞士”。
有关原料来源的信息必须包含在配料表中或同一视野中。指示也可以包括在与成份列表相同的视野中,其中包含关于原产地信息的信息(例如“关于原产地,请参阅日期字段”)。
b) “BIO”蓓蕾产品
在以下情况下,必须申报农业成份的原产地:
■ 当≥50%的产品由植物组成时。
特殊情况——多成份产品:如果不能保证相关产品中的植物成份来自特定国家,即使其占产品的50%以上,也不必申报原产地,前提是遵守食品和药物管理局《食品信息条例》的规定。
■ 对于鸡蛋和蜂蜜,当≥10%的产品由植物组成时。
必须始终为以下各项指定原点:
■ 单一成份产品
■ 牛奶和乳制品
■ 肉类、肉类制剂和肉制品
■ 昆虫和昆虫产品
如果瑞士原产的农业成份占产品的比例≥10%,则必须指定瑞士为原产地。
有关原料来源的信息必须包含在配料表中或同一视野中。指示也可以包括在与成份列表相同的视野中,其中包含关于原产地信息的信息(例如“关于原产地,请参阅日期字段”)。
在多成份产品的情况下,原产国应包括在所述成份后面括号内的成份清单中。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也可以在成份清单之后立即申报原产国,根据产品中的含量按降序列出。原产地声明也可以以表格形式呈现。原产国可以使用习惯缩写(例如CH=瑞士,D=德国)进行申报。
c) 蓓蕾申报产品
标有蓓蕾声明标志的产品的原产地声明类似于BIO蓓蕾产品的声明。
转化产品蓓蕾
带有蓓蕾转换标志的产品的原产地声明类似于BIO SUISSE或BIO蓓蕾产品的声明。
原材料原产地声明示例
单一成份产品:薄荷茶
成份: | 有机薄荷叶(德国) |
多成份产品:什锦早餐
成份: | 燕麦(CH)、苏丹、糖、芝麻油、小麦片、香蕉片、榛子、椰子片。所有的农业原料都是有机生产的。 |
1.10.3.5 关于处理方法的信息
蓓蕾产品的标签上必须列出主要的加工方法。如果对质量有重大不利影响,则必须在标签上声明通过深度冷冻保存的原材料。
澄清
这些指令在标签条款中的特定产品下列出了需要申报的加工方法。
有关加工方法的信息必须以与成份列表中的信息相同或更大的字体列出。如果个别产品成份采用了需要申报的加工方法,则必须与成份清单中的成份一起申报。
如果最终产品经过了同样需要申报的更密集的加工方法,则无需在成份清单中申报。在不确定的情况下,LCPM将确定处理方法是否需要申报。
关于处理方法的信息示例
苹果酸奶 | |
成份: | 均质和巴氏灭菌牛奶*(CH)、苹果*(CH)、糖* * Organically produced. |
1.10.3.6 加工商或分销商和认证机构的声明
蓓蕾产品上必须列出加工商或经销商的地址以及认证机构。
作为加工商或经销商的被许可人地址
加工商或经销商必须按名称、邮政编码、城镇或城市以及附录“被许可人”(48)或“蓓蕾被许可人(49)”列出。如果加工商被指定为被许可方,只要产品是成品包装产品,经销商就不需要与瑞士生物签订许可合同。如果分销商被指定为被许可方,分销商和加工商都必须与瑞士生物集团签订许可证合同。
在特殊情况下,出于篇幅原因,可省略附录“蓓蕾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始终列出被许可人的姓名、邮政编码和城镇或城市。如果分销商被列为被许可人,建议将加工商列为被授权人。
不需要列出其他公司(如承包商)。
48 F:执照前;I: Licenzitario;D: Lizenznehmer。
49 F:Bourgeon执照持有人;I: Licenzitario Gemma;D: Knospe Lizenznehmer。
作为处理器或分发服务器的场上处理器的地址
如果产品是在农业经营中加工的,则必须在产品上按名称、邮政编码和城镇或城市列出蓓蕾生产者(农民)。如果生产承包给加工作业,建议列出承包商。
认证机构的名称
执行最后一个生产或加工步骤的操作的认证机构必须列在每个蓓蕾产品上。根据《有机农业条例》,必须列出标准的国际国家缩写(50)、“有机”一词和认证机构的参考编号(见示例)。
■ 在瑞士生产和/或加工的产品*(51):所有在瑞士生产或加工的蓓蕾产品的认证机构必须在包装上列出。认证机构必须获得瑞士生物集团的批准。
■ 瑞士境外生产和/或加工的产品:必须列出瑞士境外负责最后加工步骤的认证机构。如果产品在瑞士进行进一步加工*,则必须在包装上列出瑞士认证机构。
*原产于列支敦士登公国的原材料被视为等同于原产于瑞士的原材料。
加工商或分销商和认证机构的声明示例
处理器或分发服务器的地址: | 被许可人:样本有限公司,1234 Anytown |
或 | 蓓蕾许可证持有者: 样本有限公司,1234 Anytown |
生产商地址: | Joe Bloggs,5678 Anytown |
认证机构声明: | CH生物XXX 应指定认证机构的SAS参考号,而不是XXX,即: 004代表Ecocert Swiss AG 006代表bio.inspecta AG 038代表ProCert AG 086用于Bio-Test Agro AG(BTA) |
瑞士以外的认证机构: | 欧盟编码或国际编码(可从检验机构获取) |
1.10.3.7 容器和产品标签
必须能够将每一种产品追溯到其生产商。如果来自不同来源的产品在储存或加工过程中混合在一起,则必须从记录中识别其来源。
水果和蔬菜容器(IFCO,G食品容器)的包装标签和包装水果和蔬菜的产品标签
必须保存包装日志以确保可追溯性。必须记录产品经过的每一个物理步骤(生产商、零售商、包装商)。生产商和包装商必须记录在包装或产品标签上。这些信息可以以代码或名称的形式提供。认证机构必须列在标签上。
50 ISO 3166。
51根据《有机农业条例》,制剂包括产品的加工、保存和包装。
1.10.4 随附文件
1.10.4.1 随附文件上的蓓蕾标签
蓓蕾产品必须在随附文件中声明为蓓蕾产品。产品描述必须清楚地表明产品为蓓蕾产品。当发货单中包含不同质量的产品(如蓓蕾、转化蓓蕾、COC、IP、非有机)时,必须明确指定每种产品。
所有进口产品都标有“进口”字样;所有原产于瑞士的原材料在其随附文件上均标有“瑞士”或“CH”字样。在野外收获的产品或占这些原材料10%以上的产品必须申报为野生产品(经认证的野生采集)。只有在文件上只列出蓓蕾产品的情况下,才允许在随附文件的标题中使用蓓蕾标志。
1.10.4.2 牌照费分项
许可证费用(52)必须列在发票上。发票必须清楚地表明哪些产品需要支付许可费。许可证费用可通过两种方式列出:
a) 许可证费用不包括在销售价格中。许可费在发票上单独列出:“瑞士生物许可费75.00瑞士法郎”
b) 许可证费用包含在销售价格中。许可费在脚注中注明,并声明:“包括0.9%的瑞士生物许可费”。
Bud产品年营业额高达100000.00瑞士法郎的被许可人不允许在发票上注明“包括0.9%的瑞士生物许可费”,因为他们支付固定费用。他们的客户无权扣除费用。这是授予降价基本许可证的唯一途径。如果该声明出现在他们的发票上,那么他们必须向瑞士生物支付0.9%的标准许可费。
许可证费用的详细信息由许可证合同的费用表规定。
1.10.5 瑞士生物协会名称的使用
瑞士有机农业组织协会成立于1981年,自1998年以来一直使用瑞士生物的名称。(53)
澄清
在书写Bio Suisse名称时,每个单词的第一个字母都是大写的;这些单词没有连字符。信头和徽标除外,其中整个名称都用大写字母书写。如有可能,瑞士生物公司的名称应与蓓蕾标志一起使用。
52D:Lizenzgebühren;F: 许可权;I: 利琴察的流苏。
53 F:Bio Suisse(瑞士农业生物组织协会),
I: 瑞士生物技术协会(Associazione svizzera delle organizzazioni per l’agricoltura biologica),E:瑞士生物技术组织(Vereinigung Schweizer Biolandbau Organisation)
协会名称的使用示例
瑞士生物集团制定了高标准,严格执行使用蓓蕾标志的许可要求。
■ 作为瑞士有机农民的伞式组织,瑞士生物集团将蓓蕾标志作为优质产品的象征。
■ 瑞士蓓蕾生物标志代表符合严格执行标准的有机产品。
1.10.6 蓓蕾标志在包装和标签上的平面设计
1.10.1.1 蓓蕾式指南
蓓蕾这个词一定要用单数。蓓蕾这个词在修饰名词时从不连字符。蓓蕾这个词可能不是全用大写字母写的。
当有机词出现在名词之前时,这两个词永远不应该连字符,例如有机生产。
示例:
蓓蕾产品的生产商要接受严格的检查。
X年来,Y公司一直生产蓓蕾产品。
■ 蓓蕾是最著名的有机商标之一。
1.10.1.2 蓓蕾的平面设计
组合词和形象标志不得更改。蓓蕾标志必须易于看到,外观和谐。蓓蕾必须是独立的,不能与其他标志或标签融为一体。背景设计必须保持简洁。必须确保(与包装的颜色)有足够的对比度。
如果一种产品有不同的质量等级(蓓蕾、IP、非有机),那么不同包装的平面设计肯定存在明显差异。蓓蕾产品必须贴上大的蓓蕾标志。
1.10.1.3 蓓蕾标志颜色
蓓蕾标志和单词BIO、SUISSE、投入物和转换的原始颜色为绿色(Pantone 361)或黑色。瑞士国旗的颜色是潘通485。在特殊、合理的情况下,特别是非常小的印刷量,瑞士生物集团总部可以批准其他颜色或将蓓蕾标志用作底片。
1.10.1.4 其他措辞的字体
Futura粗字体用于徽标中/上方/下方的单词,例如BIO、SUISSE、投入物和转换。转化中产品(根据转化为有机农业的条款生产)的声明必须用Frutiger Condensed印刷。
1.10.7 包装、标签和送货单的图形设计示例
产品标签
四粒薄片 | ||
25公斤 | 项目编号12345 | |
配料:小麦片*、黑麦片*、斯佩尔特片*、燕麦片* *有机生产,原材料来源:瑞士最佳时间:2020年1月31日 蓓蕾许可证持有人:Sample Ltd,1234 Anytown有机认证:CH-Bio-XXX |
产品包装
a) 成份: b)
g)
ThisBud产品来源于遵循有机农业原则的运营。他们必须遵守严格的瑞士生物标准,才能在产品上贴上 蓓蕾标志。
拉维奥利
意大利面:硬粒小麦粗粒面粉(美国、加拿大)、水、鸡蛋(CH)、盐
馅料:牛肉(CH)、面包屑、香料混合物(盐、酵母提取物、蔬菜、香料)、大米淀粉、胡萝卜、蒸汽加工葵花油、西红柿、香草。所有的农业原料都是有机生产的。
巴氏灭菌 d)被许可方:
名称、邮编城镇或城市 e)
有机认证:
CH生物XXX f)
笔记
产品名称旁边的蓓蕾标志类型正确
按有机成份名称降序排列的成份和添加剂列表
成份原产地声明
关于处理方法的信息
处理器或分发服务器的地址
a) 认证机构
补充信息中使用蓓蕾标志和瑞士生物的名称
交货通知单
美国莱茵23号样品有限公司 4050巴塞尔 | 增值税编号6676 | ||
电话:+41(0)61 611 11 11 | |||
的交货通知单 | |||
Vegetables AG Hofweg 59 4051巴塞尔 | 日期: | ||
文章 | 单元 | CHF | 总计(瑞士法郎) |
有机胡萝卜CH 蓓蕾 | 100公斤 | 1.50 | 150.00/* |
有机菊苣进口意大利 蓓蕾 | 100个 | 1.60 | 160.00/* |
有机茄子进口法国 蓓蕾转换标志 | 100公斤 | 2.60 | 260.00/* |
有机橙子进口以色列 欧盟有机 | 10公斤 | 3 | 30 |
非有机番茄 | 50公斤 | 4 | 200 |
增值税前合计 | 800 | ||
食品总增值税2.40% | 800 | 19.20 | |
包括增值税在内的合计 | 819.20 | ||
* Including 0.9% Bio Suisse licence fees |
1.11 清洁剂
必须选择和使用清洁剂,以尽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1.12 害虫防治
根据《食品和实用物品条例》,所有作业都必须在内部进行监测,以防发生虫害,必要时必须控制虫害。此外,《防止危险物质和制剂条例》对许可物质的处理作出了规定。
以下条款规定了储存和/或加工蓓蕾产品的操作的特殊要求。他们监管
■ 预防和监测;
用于处理蓓蕾产品储存和加工区域急性虫害的虫害控制措施;
■ 哪些物质可用于对抗和预防虫害;
必须采取的预防措施,以防止有害生物控制物质污染蓓蕾产品。
1.12.1 适用范围
1.12.1.1 农业经营
蓓蕾农场马厩和室外区域的害虫控制措施受第二部分第二章作物健康第2.6章第114页和第二部分畜牧业第4.1章第126页的规定。对于农场加工商,只有在输入列表中包含本指令中命名的有害生物控制物质时,才允许使用这些物质。已经签订许可证合同的养蜂人要遵守与农业经营相同的规则。
农场储存害虫:在FiBL输入清单中被列为批准投入物的物质可以在没有瑞士生物进一步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所有其他物质只能在获得瑞士生物授权的情况下使用(LCP 5/2006,2006年6月13日,第2.2项)。申请必须由经批准的害虫防治公司进行(第三部分附录2,第1.12章-瑞士生物第三部分批准的瑞士害虫防治公司名单,第207页)。
1.12.1.2 处理、储存
持牌人不仅负责自己的经营活动,还负责雇佣承包商的经营活动。持牌人必须将本指令告知承包商和任何害虫防治公司,并确保外部害虫防治公司在其自身运营和承包商运营中遵守本指令。
根据第三部分第1.12章附录1-公认的食品安全标准第三部分,第206页,具有食品安全认证的运营商只需根据急性虫害情况下的害虫控制第三部分的第1.12.4条整合要求,第203页介绍了其现有概念(特别是有害生物防治物质的选择、污染预防以及实施应用的个人/有害生物防治公司的要求)。
具有有效Fromarte认证的小型商业乳制品加工企业只需将急性虫害情况下的虫害控制第三部分第1.12.4条第203页的要求纳入其现有概念(特别是虫害控制物质的选择、污染预防以及实施措施的个人/虫害控制公司的要求)。
以下不属于本指令的范围:
■ 不用于制备或储存蓓蕾产品的房间和设备,且与此类房间/设备(如供暖设备、办公室、完全独立的生产和储存建筑)没有任何连接(包括通风)
■ 深度冷冻仓库
用防虫包装(如玻璃或金属容器)储存产品
非食品或非饲料产品贸易(如堆肥、土壤、观赏植物)
屠宰动物贸易
1.12.2 预防和监测
预防和监测是将作业中的有害生物问题降至最低的最佳方法。因此,以下要求适用于所有农场,并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a) 分配职责
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
b) 进行风险分析
目的:确定潜在害虫侵扰的类型、时间和地点。
c) 执行漏洞分析
目标:确定改进/预防措施(结构、卫生等)。
d) 制定监控计划
监测计划至少包括必须监测的内容、谁负责、如何、多久、何时以及使用何种手段进行监测的信息。
操作必须每年至少检查四次;根据《世界卫生组织食品加工良好生产规范指南》,瑞士生物建议每年进行六次检查。
当室外温度对操作、筒仓等中的虫害有影响时,应增加检查频率。
1.12.3 规划和实施有害生物防治措施
根据一家企业是自行进行有害生物防治监测和/或措施,还是与瑞士生物集团批准的有害生物防治公司签约(根据第三部分附录2,第1.12章-瑞士生物集团第三部分批准的瑞士有害生物防治公司名单,第207页),以下要求适用。根据《食品和实用物品条例》,持牌人始终承担全部责任。
1.12.3.1 由经批准的害虫防治公司规划和实施的害虫防治措施
a) 责任
害虫防治公司安装并维护该系统。在可行的情况下,一些单独的任务可以委托给被许可人/承包商(例如检查陷阱)。
b) 要求
■ 持牌人/承包商必须与害虫防治公司签订合同,以处理和监测相关区域。
■ 有害生物防治公司必须得到瑞士生物集团的批准(根据第三部分第1.12章附录2-瑞士生物集团第三部分批准的瑞士有害生物防治企业名单,第207页),并且必须保证在发生急性虫害的情况下遵守第三部分,第1.12.4条,第203页中列出的有害生物防治要求。
c) 文档
害虫防治公司根据瑞士生物公司的要求记录监测和处理情况。文件将在害虫防治公司的审计期间进行检查。
1.12.3.2 持牌人或承包商计划和实施的有害生物控制措施
a) 责任
被许可人/承包商负责所有申请并遵守瑞士生物要求。
b) 要求
■ 食品安全认证按照第三部分第1.12章附录1——公认的食品安全标准第三部分,第206页。
■ 对瑞士生物授权许可证持有人/承包商自行实施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的例外。
c) 文档
如果根据第三部分第1.12章——第三部分允许的物质和措施第209页的附录3要求进行物质处理,则许可证持有人/承包商必须提交年度报告。该报告必须包含一年中进行的所有治疗的概述,包括
■ 虫害状况(害虫类型、相关设备和/或房间);
■ 治疗(日期、使用的物质);
为避免蓓蕾产品受到污染而采取的预防措施;
对未来改进的建议,目标是减少杀虫剂的使用;
■ 对前一年提出的改进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这些措施的实施情况如何?是否有效?是否有必要采取进一步的预防措施?)。
报告必须提交给瑞士生物集团总部,无需特别要求。瑞士生物可能会与LCPM协商后施加条件。未采取任何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的企业无需提交报告。
1.12.3.3 持牌人或承包商部分规划和实施的有害生物控制措施
a) 责任
虫害防治公司负责执行其合同中规定的申请。被许可人/承包商负责与害虫防治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未规定的所有应用程序。
b) 要求
■ 雾化和熏蒸处理必须由瑞士生物集团批准的害虫防治公司或经适当培训的持牌人/承包商员工进行。持牌人或承包商运营中的负责员工必须根据FDHA法规持有一般害虫控制特别许可证(SLO-PC)或使用烟雾剂控制害虫特别许可证,或者必须接受瑞士生物认可的培训和认证。
■ 有害生物防治公司必须得到瑞士生物集团的批准(根据第三部分第1.12章附录2-瑞士生物集团第三部分批准的瑞士有害生物防治企业名单,第207页),并且必须保证在发生急性虫害的情况下遵守第三部分,第1.12.4条,第203页中列出的有害生物防治要求。
■ 被许可人/承包商必须按照第三部分第1.12.4条第203页虫害控制的要求安装和维护害虫控制系统。
瑞士生物集团建议害虫防治公司与被许可方/承包商召开年度会议,以协调已启动的措施。
c) 文档
如果在持牌人/承包商负责的区域内需要使用第三部分第1.12章第三部分许可物质和措施第209页附录3中列出的物质进行处理,则必须提交包含以下信息的年度报告:
■ 一年中应用的所有治疗方法概述
■ 虫害状况(害虫类型、相关设备和/或房间)
■ 治疗(日期、使用的物质)
为避免蓓蕾制品受到污染而采取的预防措施
关于未来改进的建议,目标是减少杀虫剂的使用
■ 对前一年建议的改进有效性的评估(措施实施得如何?有效吗?是否需要进一步的预防措施?)
报告必须提交给害虫防治公司和瑞士生物总部,无需特别要求。瑞士生物可能会与LCPM协商后施加条件。未采取任何有害生物防治措施的企业无需提交报告。
1.12.4 急性虫害情况下的害虫控制
所有许可物质和措施见第三部分第1.12章附录3——第三部分允许物质和措施第209页。LCPM保存许可物质和措施清单。
在每种特定情况下,持牌人/承包商或签约的害虫防治公司有责任确定是否必须在需要处理的房间内使用植物保护产品或杀生物剂。在瑞士注册的用于治疗每种虫害的物质中,只能使用第三部分第1.12章附录3——第三部分允许的物质和措施第209页中列出的物质。在使用第1.12章第三部分-第三部分第209页允许的物质和措施附录3中未列出的注册物质之前,必须获得瑞士生物总部的授权。
1.12.4.1 直接应用于产品
所有许可物质和措施见第三部分第1.12章附录3——第三部分允许物质和措施第209页。
1.12.4.2 房间和设备中的本地化应用程序
所有许可物质和措施见第三部分第1.12章附录3——第三部分允许物质和措施第209页。
蓓蕾制品、包装材料和所有其他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可能会留在房间内。然而,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接触杀虫剂。必须记录所有有害生物控制措施和为防止污染而采取的措施。
1.12.4.3 间和设备的大规模措施(熏蒸和雾化)
以下要求适用于所有房间。
a) 一般要求
■ 只有在没有其他替代方案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熏蒸和雾化。在使用之前,必须考虑房间和设备的所有其他有害生物控制方法(如使用有益生物、热处理)(根据第三部分第1.12章附录3——第三部分允许的物质和措施,第209页)。
■ 雾化和熏蒸处理必须由瑞士生物集团批准的害虫防治公司或经适当培训的持牌人/承包商员工进行。持牌人或承包商运营中的负责员工必须根据FDHA法规持有一般害虫控制特别许可证(SLO-PC)或使用烟雾剂控制害虫特别许可证,或者必须接受瑞士生物认可的培训和认证。
如果被许可人/承包商根据被许可人或承包商计划和实施的害虫控制措施(第三部分,第1.12.3.2条,第202页)或被许可人和承包商计划和执行的部分害虫控制措施,维护其自身害虫控制系统,则认为有必要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雾化或熏蒸,被许可人/承包商必须向瑞士生物集团总部提交适用章节中规定的文件。
b) 条件
■ 所有允许的物质都列在第三部分第1.12章附录3——第三部分允许的物质和措施第209页中。
必须严格注意确保气体和雾化剂不会通过泄漏的筒仓或管道到达并污染蓓蕾产品。如果需要,必须将蓓蕾产品从邻近区域(筒仓隔间等)移除,或者必须完全密封待处理的房间。
■ 操作必须确保有机原材料和产品在返回储存时不会受到污染(产品上没有残留物)。
■ 此外,处理后的第一批生产批次(净化批次)不得以蓓蕾标志销售(筒仓设施除外)。在筒仓设施中,必须在熏蒸后采取彻底的清洁措施,以防止有机产品受到污染(另请参阅Sorgfaltspflicht检查表;没有英文版)。
■ 进行熏蒸时,还必须将气密包装(如气密金属容器)中的产品(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从进行处理的房间中取出。
■ 发生起雾时,气密包装(如气密金属容器)中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可能会留在进行处理的房间内。
雾化后,必须彻底清洁经过处理的房间和/或设备。
1.12.5 简化的要求
对于不经常加工或储存蓓蕾产品的农场(通常一年中最多一个月),瑞士生物没有对害虫控制物质的选择提出要求;不得提交年度报告。以下条件适用:
■ 在害虫防治处理之后,在储存/加工蓓蕾产品之前,必须观察至少四周的等待期。如果无法遵守等待期,则必须提前向瑞士生物集团总部寻求豁免。
■ 雾化和熏蒸处理必须由瑞士生物集团批准的害虫防治公司或经适当培训的持牌人/承包商员工进行。持牌人或承包商运营中的负责员工必须根据FDHA法规持有一般害虫控制特别许可证(SLO-PC)或使用烟雾剂控制害虫特别许可证,或者必须接受瑞士生物认可的培训和认证。
■ 在将蓓蕾产品带入/退回之前,必须彻底清洁设备和房间。
■ 在使用/重复使用之前,必须对设备进行吹扫(非有机或以非有机形式销售
以下列表仅适用于存储和处理。这是瑞士生物防治害虫标准的附录,该标准定义了这些物质的使用要求和限制(根据急性虫害情况下的害虫防治第三部分第1.12.4条,第203页)。必须遵守这些要求和限制。以下列表已由LCPM批准,并不断更新以反映当前情况。本附录中列出的物质可以使用,前提是它们已获得监管批准/注册为植物保护产品。
1. 直接应用于蓓蕾产品
允许采取以下措施:
■ 物理/机械措施,如重新储存、清洁、通风、筛分、从污染区域移除(包括通过抽吸)、弹跳、使用针磨机和电子陷阱
使用CO2和N2等惰性气体进行熏蒸,包括消毒处理
■ 低氧环境
■ 硅藻土(二氧化硅)
有益生物的使用
2. 房间中的本地化应用程序
使用诱捕器和诱饵进行局部害虫防治
允许采取以下措施:
■ 控制啮齿动物:使用灭鼠剂的诱捕器和固定诱饵
■ 控制昆虫:捕虫器和固定诱饵站(如诱饵凝胶和蟑螂凝胶)
■ 控制蛾类:基于信息素的交配破坏者,只要这不会干扰有益生物的监测或使用
喷雾产品的本地化应用/角落处理
按优先级降序排列的许可物质:
a) 天然除虫菊,不添加哌啶丁醇。芝麻油或其他植物油可以用作增效剂。
b) 天然除虫菊,添加哌啶丁醇作为增效剂。
c) 合成拟除虫菊酯,如溴氰菊酯、氯菊酯、氯氰菊酯等。只允许使用添加到水中并使用泵容器喷洒的浓缩配方奶粉。不允许使用气雾剂/喷雾罐。
3. 大规模应用(雾化和熏蒸)
3.1 雾化
允许的物质,按优先级降序排列,用于对空地进行雾化(所有蓓蕾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及其包装,必须在处理前从房间和设备中移除):
物质 | 等待期 |
a) 天然除虫菊,不添加哌啶丁醇作为增效剂。芝麻油或其他植物油可以用作增效剂。 | 在适当通风的情况下至少24小时 |
b) 添加胡椒基丁氧化物的天然除虫菊(作为增效剂)。 | 在适当通风的情况下至少24小时 |
3.2 熏蒸
允许的物质,按优先顺序降序排列,用于对空地进行熏蒸(所有蓓蕾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及其包装,必须在处理前从房间和设备中移除):
物质 | 等待期 |
磷化氢 | 从许可(=低于MAC值):至少24小时 |
硫酰氟 | 从许可(=低于MAC值):至少24小时 |
1.13 可持续发展
1.13.1 一般要求
持牌人不断改进其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服务,定期审查并记录这些服务。未来,将为某些领域确定最低要求。
然而,将考虑整个运营的可持续发展(有机和非有机生产)。
没有许可证合同的农场加工商、牛经纪人、饲料贸易商、运输商、餐馆老板和养蜂人不受这一要求的约束。
1.13.2 可持续性检查表
所有被许可人要么提交自己的可持续性报告,要么填写可持续性检查表。可持续性证明必须每三年提交一次。例如,通过提供可持续性检查表,这是一种自我评估工具,用于审查运营的各个方面的可持续性。该业务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表现将在网上进行评估。持牌人负责实施措施,以实现其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较小的运营商可以向总部申请填写并提交一份简短的检查表的许可。可向总部申请更多例外情况。
2 牛奶和乳制品
加工和贸易的一般原则和目标(根据一般要求第三部分,第1章,第183页)也适用于牛奶和乳制品的生产。
2.1 牛奶收集和接收
(55)为了确保从生产到最终加工的每个阶段都有质量控制,接受蓓蕾牛奶的牛奶收集点必须与瑞士生物认可的认证机构签订检验合同。许可证要求不适用于牛奶收集点。
一旦牛奶采集点购买牛奶,然后以蓓蕾标志转售,牛奶采集点必须与瑞士生物签订许可证合同。
2.2 准备食用牛奶
2.2.1 处理方法
■ 热处理:磷酸盐阳性;除最终热处理外,不超过一次
■ 巴氏灭菌:一次性
■ 杀菌/双重杀菌:经超高温灭菌处理的杀菌剂可能会返回到产品中。
■ 不允许第二个加热阶段,滞留物和奶油阶段的最高允许加热温度为90°C。
■ 超高温灭菌处理(56):超高温灭菌后,β-乳球蛋白测试结果必须显示水平高于500 mg/l;在此之前,允许进行一次性巴氏灭菌。
脂肪含量的标准化(如乳制品饮料、脱脂奶)
■ 均化:配合巴氏灭菌,最高可达100巴;结合高达180巴的UHT处理(允许逐渐均匀化)
不允许:标准化全脂牛奶的脂肪含量、多次巴氏灭菌、高温巴氏灭菌、灭菌过程。
2.2.2 蓓蕾成份
■ 牛奶
2.2.3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LactaseX:微生物,用于无乳糖产品
2.2.4 标签
■ 牛奶的杀菌/双重杀菌和微滤:在销售方面,“过去”(或“巴氏灭菌”)、(“双重”)“杀菌”或“微滤”
■ 乳糖酶:在成份列表中
■ 市场上可直接食用的牛奶唯一允许的声明是“新鲜”,这只允许用于巴氏灭菌牛奶(不允许用于[双]杀菌、微过滤或超高温灭菌牛奶)。
2.2.5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55不允许场内处理器进行混合采集。
56仅允许采用物理方法对工艺水进行脱矿(可采用反渗透法进行脱矿)。水处理不允许使用任何添加剂。
2.3 由其他哺乳动物的乳汁制成的产品
与产品特定章节中概述的要求相同的要求也适用于由其他哺乳动物的乳汁制成的产品。
2.3.1 处理方法
绵羊、山羊、母马和水牛奶的深度冷冻
2.3.2 标签
即食绵羊、山羊、母马或水牛奶的深度冷冻:在产品名称中
2.4.1 处理方法
■ 离心机
■ 热处理:磷酸盐阳性;除最终热处理外,不超过一次
■ 巴氏灭菌/高温巴氏灭菌:最高95°C;一次性的
■ 杀菌/双重杀菌:经超高温灭菌处理的菌毒素可返回蓓蕾产品中进行处理。
脂肪含量的标准化
■ 蒸发、膜过滤以增加干物质含量
牛奶均化:最高200巴(允许逐渐均化)
微生物发酵
不允许:发酵后的热处理
2.4.2 成份
■ 未在第213页第三部分第2.4.3条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等效物)中列出的所有农业成份或第213页第一部分第2.4.4条第三部分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中(最多5%)列出的所有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
■ 如果是蓓蕾成份,则可以使用奶粉和牛奶蛋白粉等功能性成份。蓓蕾淀粉只能用于风味基质的生产(大米淀粉或木薯淀粉可根据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第三部分第2.4.3条第213页使用)。
不允许使用:甜菜汁或浓缩葡萄汁等添加剂给酸奶上色。
2.4.3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天然大米淀粉:仅用于生产风味基质
■ 木薯淀粉:仅用于生产风味基质
■ 蜡质玉米淀粉:仅用于香草风味基质的生产
2.4.4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果胶(非酰胺化)(E 440[i]):仅用于生产底部水果发酵乳制品的水果基质
2.4.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加工操作生产的培养物(临时培养物或操作生产的乳制品培养物)的营养培养基必须完全由蓓蕾牛奶或蓓蕾牛奶成份制成。超高温灭菌牛奶的使用、奶粉的重构、高温巴氏灭菌、杀菌-
还允许对牛奶进行杀菌、双杀菌和膜过滤(具体要求见产品章节)。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如果添加量低于正在加工的牛奶量的1%,超高温脱脂牛奶也可以是非有机来源的。在加工操作的任何时候,培养基中都不允许含有非牛奶营养成份。加工助剂的使用必须由瑞士生物集团进行评估。根据瑞士生物公司的评估,在特定配方需要时,允许使用不能在牛奶上生长的培养物(如霉菌)。
■ LactaseX:微生物,用于无乳糖产品
■ 不允许:乳酸或其他酸。
2.4.6 标签
牛奶的巴氏灭菌、蒸汽巴氏灭菌和均质化:在成份清单中
■ 乳糖酶:在成份列表中
2.4.7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2.5 奶粉和奶粉制品
与产品特定章节中概述的要求相同的要求也适用于待干燥的产品,除非加工方法有特别规定。
2.5.1 批准的产品
■ 奶粉和奶油粉(全脂和脱脂奶粉、低脂或部分脱脂奶粉、富含脂肪的奶粉)
■ 牛奶蛋白粉
■ 乳糖
■ 奶粉产品(乳清粉、酪乳粉、酸奶粉等)
2.5.2 处理方法
■ 巴氏灭菌:为了进行中间储存,除了最后的热处理外,还可以对牛奶进行一次巴氏灭菌;高温巴氏灭菌
■ 杀菌/双重杀菌:经超高温灭菌处理的菌毒素可返回蓓蕾产品中进行处理。
■ 膜过滤
蛋白质含量的标准化
■ 均化至200巴(允许逐步均化)
■ 真空蒸发
■ 喷雾干燥和滚筒干燥(也可为半瞬时干燥)
■ 冷冻干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 分离单个蛋白质:不使用热量、酸或碱
酪蛋白和酪蛋白酸盐的酸沉淀
不允许:超高温处理
2.5.3 成份
不允许使用:防结块剂。
2.5.4 标签
牛奶蛋白质含量的标准化:在成份清单中
■ 乳糖酶:在成份列表中
2.5.5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与产品特定章节中概述的要求相同的要求也适用于所使用的产品,除非加工方法有特别规定。
2.6.1 处理方法
■ 离心机
■ 热处理:磷酸盐阳性;除最终热处理外,不超过一次
■ 巴氏灭菌:一次性
■ 膜过滤
脂肪含量的标准化
■ 均化:最高100巴(允许逐渐均化)
微生物发酵
不允许:发酵后的热处理
2.6.2 成份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第三部分第2.6.4条第215页或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第三部分,第2.6.5条第215条中未列出的所有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
■ 奶粉、牛奶蛋白粉和淀粉的使用可以根据某些条件和原则批准用于特定产品。
不允许使用:甜菜汁或浓缩葡萄汁等添加剂使产品着色。
2.6.3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天然大米淀粉:仅用于生产风味基质
■ 木薯淀粉:仅用于生产风味基质
■ 蜡质玉米淀粉:仅用于香草风味基质的生产
■ Acerola(天然维生素C)
2.6.4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没有一个
2.6.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微生物培养物X:根据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第三部分第2.4.5条第213页
■ LactaseX:微生物,用于无乳糖产品
纯微生物产生形式的柠檬酸钠[E 331]X
不允许:乳酸或其他酸。
2.6.6 标签
■ 乳糖酶:在成份列表中
2.6.7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2.7 奶油和奶油制品
2.7.1 处理方法
■ 离心机
■ 热处理:磷酸盐阳性;除最终热处理外,不超过一次
■ 巴氏灭菌/高温巴氏灭菌:最高95°C;一次性;出于中间储存的目的,超高温灭菌咖啡奶油的牛奶/奶油除了最终的超高温灭菌处理外,只能进行一次巴氏灭菌。
■ 超高温处理咖啡奶油:允许直接和间接加工
脂肪含量的标准化
■ 均化与巴氏灭菌相结合:最高100巴(允许逐步均化)
■ 均化与超高温处理相结合:最高180巴(允许逐渐均化)
微生物培养物发酵x
不允许:UHT乳膏
2.7.2 成份
第216页第三部分第2.7.3条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等效物)或第216页第一部分第2.7.4条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中未列出的所有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
每公斤30克牛奶成份可以添加到UHT奶油产品中以进行稳定。
2.7.3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天然大米淀粉:仅用于生产风味基质
■ 木薯淀粉:仅用于生产风味基质
■ 蜡质玉米淀粉:仅用于香草风味基质的生产
2.7.4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没有一个
2.7.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微生物培养物X按照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第三部分第2.4.5条第213页
■ LactaseX:微生物,用于无乳糖产品
咖啡奶油缓冲盐:纯微生物生产形式的柠檬酸钠[E 331]X
不允许使用:增稠剂。
2.7.6 标签
■ 巴氏灭菌和超高温灭菌处理:在成份清单中
■ 乳糖酶:在成份列表中
2.7.7 包装材料
■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只有在合理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铝盖。
2.8 奶酪(新鲜奶酪和陈奶酪)
2.8.1 奶酪牛奶和陈奶酪
处理方法
■ 离心机
■ 热处理:磷酸盐阳性;除最终热处理外,不超过一次
■ 巴氏灭菌:一次性
■ 杀菌/双重杀菌:经超高温灭菌处理的菌毒素可返回蓓蕾产品中进行处理。
牛奶的超滤
脂肪含量的标准化
微生物发酵
盐水浴消毒:仅通过物理方法
■ 吸烟
2.8.2 新鲜奶酪和夸克
处理方法
视情况而定,允许采用与老化奶酪相同的加工步骤。
■ 高温巴氏灭菌:最高95°C
■ 均化至100巴(允许逐步均化)
凝结物的离心
凝结物的超滤
不允许:用水标准化夸克的干物质。
2.8.3 成份
■ 未列入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第三部分第2.8.4条第217页或非有机农业原料和添加剂(最多5%)第三部第2.8.5条第217条的所有农业原料必须为蓓蕾成份。
■ 奶粉和牛奶蛋白粉的使用可以根据一定的条件和原则批准用于特定的产品。
2.8.4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蝗虫豆胶[E 410](仅用于加工奶酪)
■ 天然大米淀粉:仅用于生产风味基质(新鲜奶酪)
■ 木薯淀粉:仅用于生产风味基质(新鲜奶酪)
2.8.5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没有一个
2.8.6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微生物培养物X按照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第三部分第2.4.5条第213页
■ 酶:动物凝乳酶和凝乳酶替代物X(微生物、植物)和乳糖酶X(微生物,用于无乳糖产品)
■ 氯化钙[E509]:当添加到巴氏灭菌的奶酪奶和盐水浴中时
■ 乳酸[E 270]X和柠檬酸[E 330]X:仅用于马苏里拉奶酪(仅以纯微生物生产的形式;必须声明)
■ 所有可用形式的食品级盐,如果其所含的防结块剂(转移添加剂)不再特别有效
■ 如果盐中所含的防结块剂仍然特别有效,则只能使用以下防结块剂:碳酸钙[E 170]和碳酸镁[E 504]。
用于调节盐浴的乳酸[E 270]X:仅以微生物产生的形式
■ 微生物培养物X:用于老化奶酪的表面处理
■ 由食品(如明胶、酪蛋白)制成的粘合剂,用于将标签粘贴到奶酪轮上(无需声明)
■ 果胶(非酰胺化)[E440(i)]:用于生产底夸克产物上的水果的水果碱
■ CO2、N2:仅适用于改性气氛包装
来自所有本土树种的未经处理的木材、木屑和木粉:用于吸烟
■ 干草花粉(蓓蕾品质):促进孔洞的形成
不允许:奶酪染料;使用合成成份作为粘合剂或涂层材料。
2.8.7 分离和产品识别
每个轮子重量超过约500克的所有陈化蓓蕾奶酪都必须贴有酪蛋白标签,上面有蓓蕾认证机构的名称和操作的识别号。为了便于追溯,生产日期和(如果是处理多个批次的操作)批次(批号)也必须包括在内。为了更容易区分,酪蛋白标签可以使用《食品添加剂条例》允许的着色剂进行着色。或者,可以使用奶酪乳制品的标签(例如,由茶包纸等制成的标签)。如果奶酪乳制品的标签(茶包纸标签)允许端到端的可追溯性,那么也不需要使用蓓蕾酪蛋白标签。在某些合理的情况下,瑞士生物还可以批准其他措施。
2.8.8 标签
■ 保温、巴氏灭菌:在成份列表中
■ 乳糖酶:在成份列表中
箔纸熟化:不允许标明箔纸熟化的奶酪类型(仅表示硬度水平,如半硬质奶酪)
2.8.9 包装材料
■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只有在合理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铝盖。
■ 奶酪最好在柜台上出售。
2.9 乳清干酪和马斯卡彭
2.9.1 处理方法
■ 离心机
沉淀前对乳清或牛奶/奶油进行加热、巴氏灭菌:一次性
■ 热酸沉淀
■ 膜过滤
微生物发酵
2.9.2 成份
■ 所有未列入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第三部分第2.9.3条第219页或非有机农业原料和添加剂(最多5%)第三部第2.9.4条第219条的农业原料必须为蓓蕾原料。
2.9.3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天然大米淀粉:仅用于生产风味基质
■ 木薯淀粉:仅用于生产风味基质
2.9.4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没有一个
2.9.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用于蛋白质沉淀的乳酸[E 270]X和柠檬酸[E 330]X:仅以纯微生物产生的形式(必须声明)
■ LactaseX:微生物,用于无乳糖产品
■ 所有可用形式的食品级盐,如果其所含的防结块剂(转移添加剂)不再特别有效
■ 如果盐中所含的防结块剂仍然特别有效,则只能使用以下防结块剂:碳酸钙[E 170]和碳酸镁[E 504]
■ CO2、N2:仅适用于改性气氛包装
来自所有本土树种的未经处理的木材、木屑和木粉:用于吸烟
2.9.6 标签
■ 乳糖酶:在成份列表中
2.9.7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2.10 奶酪制品
与产品特定章节中概述的要求相同的要求也适用于所使用的奶酪。
2.10.1 处理方法
■ 混合
通过加热和乳液法熔化
■ 巴氏灭菌、高温巴氏灭菌、超高温灭菌处理
2.10.2 加工奶酪
加工奶酪和加工奶酪产品可以由经过箔纸催熟和/或储存在箔纸中的奶酪(用于生产加工奶酪的半成品)制成。如果加工奶酪的标签允许端到端的可追溯性,则也不需要使用蓓蕾酪蛋白标签。
2.10.3 成份
第220页第三部分第2.10.4条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或第220页第一部分第2.10.5条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中未列出的所有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
■ 奶粉、牛奶蛋白粉和淀粉的使用可以根据某些条件和原则批准用于特定产品。
2.10.4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乳糖
■ 蝗虫豆胶[E 410]:仅适用于加工奶酪、加工奶酪产品和即食火锅混合物
■ 天然大米淀粉:仅用于生产风味基质
■ 木薯淀粉:仅用于生产风味基质
2.10.5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没有一个
2.10.6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纯微生物产生形式的柠檬酸[E 330]X(必须声明)
纯微生物生产形式的柠檬酸钠[E 331]X,仅用于加工奶酪、加工奶酪产品和即食火锅混合物
■ LactaseX:微生物,用于无乳糖产品
2.10.7 标签
■ 乳糖酶:在成份列表中
2.10.8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2.11 黄油、黄油产品和乳脂部分
与产品特定章节中概述的要求相同的要求也适用于所用的乳膏。
2.11.1 处理方法
用于中间储存的牛奶/奶油的巴氏灭菌;除最终热处理外,不超过一次
用微生物培养物催熟奶油
奶油的物理催熟(如冷-温-冷催熟)
■ 加水(免申报)和加盐(咸黄油)
■ 添加由牛奶微生物生产的乳酸浓缩物,用于生产普通黄油以及用于烹饪或工业目的的黄油;不适用于作为传统或优质黄油销售的黄油。
■ 深度冷冻黄油库存,以弥补生产和/或需求的波动:最长14个月;深度冷冻黄油可以作为普通黄油或烹饪或工业用黄油出售,但不能作为传统或优质黄油出售。
对精制黄油、澄清黄油、黄油油、浓缩黄油、纯乳脂或烹饪黄油进行融化、脱水(离心)和蒸汽处理(除臭)
用于生产黄油馏分的分馏结晶(热分馏)
不允许:添加调味蒸馏物,用抗氧化剂保存黄油。
2.11.2 成份
■ 未列入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第三部分第2.11.3条第221页或非有机农业原料和添加剂(最多5%)第三部第2.11.4条第221条的所有农业原料必须为蓓蕾成份。
■ 淀粉和植物油可以根据某些条件和遵循某些原则用于黄油产品。
2.11.3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没有一个
2.11.4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没有一个
2.11.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所有可用形式的食品级盐,如果其所含的防结块剂(转移添加剂)不再特别有效
■ 如果盐中所含的防结块剂仍然特别有效,则只能使用以下防结块剂:碳酸钙[E 170]和碳酸镁[E 504]
■ 微生物培养物X按照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第三部分第2.4.5条第213页
■ LactaseX:微生物,用于无乳糖产品
2.11.6 标签
黄油生产中使用的奶油的加热和巴氏灭菌以及具有热效应的热处理(在离心的情况下)
■ 添加乳酸浓缩液
■ 乳糖酶:在成份列表中
深度冷冻黄油库存中的黄油必须相应地贴上标签(“含有深度冷冻黄油”),不得作为新鲜、传统或优质黄油(加工用黄油除外)销售。
■ 以下产品名称和加工方法的特殊标签要求适用:(传统)培养黄油必须由发酵(酸)奶油制成(如果产品作为培养黄油销售,则不允许添加乳酸浓缩物)。
与产品特定章节中概述的要求相同的要求也适用于所使用的乳制品。
2.12.1 处理方法
■ 离心机
脂肪含量的标准化
■ 杀菌/双重杀菌:经超高温灭菌处理的菌毒素可退回蓓蕾产品进行加工
■ 热处理:磷酸盐阳性;除最终热处理外,不超过一次
■ 巴氏灭菌/高温巴氏灭菌:除最终热处理外,中间储存也不超过一次
■ 均化:最高200巴(允许逐渐均化)
不允许:消毒
2.12.2 成份
第222页第三部分第2.12.3条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或第222页第一部分第2.12.4条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中未列出的所有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
■ 奶粉、牛奶蛋白和淀粉的使用可以根据某些条件和原则批准用于特定产品。
2.12.3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国产大米淀粉作为增稠剂
■ 瓜尔胶[E 412]
■ 蝗虫豆胶[E 410]
■ 明胶
■ 蜡质玉米淀粉:仅用于香草风味基质的生产
2.12.4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果胶(非酰胺化)[E 440(i)]
2.12.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琼脂[E 406]
■ LactaseX:微生物,用于无乳糖产品
2.12.6 标签
■ 杀菌/双重杀菌、牛奶加热、均质化、巴氏灭菌:在产品名称或成份列表中
■ 乳糖酶:在成份列表中
2.13 冰淇淋和冰糕
与产品特定章节中概述的要求相同的要求也适用于所使用的乳制品。
2.13.1 处理方法
■ 离心机
■ 热处理:磷酸盐阳性;除最终热处理外,不超过一次
■ 杀菌/双重杀菌:经超高温灭菌处理的菌毒素可返回蓓蕾产品中进行处理。
脂肪含量的标准化
■ 均化:最高200巴(允许逐渐均化)
■ 深度冻结
2.13.2 成份
第223页第三部分第2.13.3条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或第223页第一部分第2.13.4条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中未列出的所有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
■ 脱脂奶粉、牛奶蛋白、淀粉和菊粉的使用可以根据特定条件和原则批准用于特定产品。
2.13.3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蝗虫豆胶[E 410]
■ 瓜尔胶[E 412]
■ 蜡质玉米淀粉:仅用于香草风味基质的生产
2.13.4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果胶(非酰胺化)[E 440(i)]:仅用于山梨糖
2.13.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LactaseX:微生物,用于无乳糖产品
2.13.6 标签
■ 巴氏灭菌和均质化:在产品名称或成份列表中
■ 乳糖酶:在成份列表中
2.13.7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加工和贸易的一般原则和目标(根据一般要求第三部分,第1章,第183页)也适用于浓缩婴儿食品的生产。
本章仅适用于婴儿食品,即婴儿和三岁以下婴儿的产品,其中,根据FDHA《有特殊饮食需求者食品条例》,需要最低量的营养素,而仅靠农产品是无法实现的。该消费者群体的所有其他产品都属于相应的特定产品章节。仅富含法律要求的物质且完全符合瑞士生物标准的产品可以贴上蓓蕾标志。此外,如果产品符合以下标准,也可以在配料表中为产品贴上蓓蕾声明标志:
使用的成份基本上符合蓓蕾质量标准,但在欧盟有机质量中使用,因为蓓蕾产品不符合该产品组的所有要求。
该产品必须经过有机认证。
产品只能富含FDHA《有特殊饮食要求者食品条例》明确规定的成份,并且不含任何转基因生物,也不是在转基因生物的帮助下生产的。
3.1 婴儿配方奶粉和后续配方奶粉
3.1.1 处理方法
牛奶的预处理:脂肪含量的标准化、巴氏杀菌、杀菌
■ 均质化
■ 巴氏灭菌
■ UHT
■ 灭菌
■ 蒸发
■ 喷雾干燥
■ 混合/最终混合/添加
3.1.2 成份
未列入第三部分第3.1.3条第224页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或第三部分3.1.4条第224条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中的所有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只能使用牛奶和羊奶。
3.1.3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乳糖
■ 卵磷脂[E 322]
■ 蝗虫豆胶[E 410]
3.1.4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3.1.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VitaminX符合FDHA《有特殊饮食需求者食品条例》
根据FDHA《有特殊饮食需求者食品条例》,L-肉碱、胆碱、肌醇X
■ MineralsX符合FDHA《有特殊饮食需求者食品条例》
根据FDHA《有特殊饮食需求者食品条例》的花生四烯酸X
■ 二十二碳六烯酸X符合FDHA《有特殊饮食需求者食品条例》
纯微生物产生形式的柠檬酸[E 330]X
纯微生物产生形式的乳酸[E 270]X
■ 益生菌
■ CO2、N2作为保护气体
3.1.6 标签
在可能未贴上常规蓓蕾标签的产品包装上,蓓蕾成份可能会在成份表中贴上蓓蕾声明标志。
3.1.7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可以使用由复合铝箔制成的包装。
3.2 谷类婴儿食品
根据FDHA《有特殊饮食要求者食品条例》,该产品组包括简单的谷物类食品、富含蛋白质的谷物类食物、意大利面和俄罗斯面、饼干和饼干。
3.2.1 处理方法
3.2.2 蓓蕾成份
第225页第三部分第3.2.3条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或第225页第一部分第3.2.4条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中未列出的所有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
3.2.3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卵磷脂[E 322]
■ Acerola(天然维生素C)
如果普遍接受的科学报告证明植物提取物适合儿童的独特营养需求,则可天然富含维生素。
3.2.4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富含生育酚的提取物[E 306]
3.2.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VitaminX符合FDHA《有特殊饮食需求者食品条例》
■ MineralsX符合FDHA《有特殊饮食需求者食品条例》
根据FDHA《有特殊饮食需求者食品条例》的花生四烯酸X
■ 二十二碳六烯酸X符合FDHA《有特殊饮食需求者食品条例》
纯微生物产生形式的柠檬酸[E 330]X
纯微生物产生形式的乳酸[E 270]X
■ 益生菌
■ CO2、N2作为保护气体
3.2.6 标签
在可能未贴上常规蓓蕾标签的产品包装上,蓓蕾成份可能会在成份表中贴上蓓蕾声明标志。
3.2.7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可以使用由复合铝箔制成的包装。
4 肉类和肉制品
加工和贸易的一般原则和目标(根据一般要求第三部分,第1章,第183页)也适用于肉类和肉制品的生产。
采用分散屠宰,动物运输尽可能少。
因为可以在不使用亚硝酸盐或硝酸盐的情况下生产腌肉,所以目的是在不使用这些添加剂的情况下加工肉类。然而,出于产品安全和促进分散屠宰和特种产品生产的原因,瑞士生物不希望禁止使用亚硝酸盐(腌制盐),而是让加工商和消费者选择他们希望生产和/或消费的产品。或者,通常通过使用固化盐获得的微红色可以通过使用含有硝酸盐的植物粉末来获得。
4.1 一般要求
4.1.1 动物运输
该运输公司无需签订瑞士生物许可证合同。动物运输必须遵守文件transport von Gross und Kleinvieh:Richtlinie für dieÜber wachung durch den Kontroldienst des Schweizer Tierschutz STS(无英文版)中规定的规则。委托运输动物的蓓蕾生产商或许可证持有者有责任确保符合这些标准;SAP将进行抽查。
4.1.2 屠宰蓓蕾动物的可追溯性
动物追踪小插曲只提供给公认的蓓蕾生产商。持牌屠宰动物贸易商必须确保蓓蕾苗动物的完全可追溯性。这些条件也适用于偶蹄动物随附文件的电子版本。必须满足第134页第二部分第4.4.1条“从非瑞士生物集团经营的有机农场购买牲畜”一章中关于屠宰动物交易的规定。
如果使用电子随附文件,则该零售商被列为瑞士生物许可证持有人。零售商在随附的电子文档中可见。
渐晕系统是一种质量保证工具,也有助于建立市场透明度。它旨在确保
■ 只有符合瑞士生物要求的动物才作为蓓蕾动物上市销售;
■ 没有不符合瑞士生物要求的动物被意外或误导性地作为蓓蕾动物进行营销;
■ 蓓蕾苗动物在市场上是一致可识别的;
■ 保证了动物从屠宰场到生产商的可追溯性;
■ 没有任何动物是由未经瑞士生物许可的机构加工的。例外情况:从牲畜市场向有执照的零售商送货的中间人,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执照。未经许可的中介机构也可以将动物从生产商处运送到有许可的零售商处。
■ 通过将动物追踪小插曲与“Begleitdokument für Klauentiere”(带偶蹄动物的随附文件,无英文版)一起转移,生产商和零售商均确认其符合瑞士生物集团对动物贸易的要求。随附文件不代替有机产品证书或生产商的蓓蕾批准。零售商有责任检查这些文件是否存在。
蓓蕾生产商可以从瑞士生物或瑞士生物为此目的签约的组织订购特定操作的动物追踪小插曲。
当动物作为蓓蕾苗动物出售进行屠宰时,可能会收取费用以支付质量保证和市场开发的成本。瑞士生物确定费用以及征收和使用这些专项资金的规则。
4.1.3 屠宰
瑞士生物技术公司允许使用瑞士法律允许的所有电击方法来电击蓓蕾动物。不适用其他规定。SAP将进行抽查。
4.1.4 合同屠宰
除了在生产商自己的经营场所或持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屠宰外,屠宰也可以限制在屠宰场进行(57)。合同屠宰是在屠夫或生产商的委托下进行的,即屠夫或生产商有责任遵守瑞士生物标准。
4.1.5 可追溯性控制
4.1.5.1 牲畜经销商和屠宰场(肉类加工业务)
交货通知单和发票用于可追溯性控制。理想情况下,库存账户应实现计算机化。
4.1.5.2 肉铺的零售额
必须使用PLU(价格查询)量表记录许可产品的零售额。必须为获得许可的产品建立单独的物品主记录。数据必须在年度检查时提交。
4.1.6 分离
加工和销售蓓蕾肉和其他肉类的加工操作必须在操作的所有阶段将不同类型的肉类分开(58)。这尤其适用于存储、加工和销售。所有必要的措施都将在与行动协调的基础上单独制定。
4.2 加工肉制品
4.2.1 处理方法
屠宰和切肉的所有标准机械工艺
■ 酸洗
■ 沸腾、烫伤
■ 干燥
■ 吸烟
■ 巴氏灭菌
罐装和震击灭菌
■ 深度冻结
■ 冷藏温度低至–2°C(但不低于)
■ 低压分离(最大20巴):允许公鸡和蛋鸡使用
不允许:高压过程。
57如果生产者承包屠宰,则适用《农场和承包加工指令》第三部分第19章第287页的规定。
58对于农场加工商和承包商,适用《农场和承包加工指令》第三部分第19章第287页的规定。
4.2.2 成份
■ 所有未列入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第三部分第4.2.3条第229页和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中(最多5%)的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
允许使用麦蓓蕾糊精、葡萄糖和葡萄糖。
4.2.3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乳糖
■ 酪蛋白酸盐
■ Acerola(天然维生素C)
■ 牛肉浓汤
■ 迷迭香提取物[E 392]
■ 明胶
使产品呈红色的蔬菜粉末
梗米淀粉
4.2.4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没有一个
4.2.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所有可用形式的食品级盐,如果其所含的防结块剂(转移添加剂)不再特别有效
■ 乳酸[E 270]x用于保存天然肠衣
用于生产香肠和腌肉制品的发酵剂
纯微生物产生形式的柠檬酸钠[E 331]x
■ 亚硝酸钠[E 250]:仅用作亚硝酸盐酸洗盐(59)
■ 硝酸钾[E 252](硝石):仅符合生腌制品和生香肠制品的法律要求(60)
来自所有本土树种的未经处理的木材、木屑和木粉:用于吸烟
■ O2、CO2、N2,在常压下
不允许:磷酸盐、葡糖酸-Δ内酯、所有增味剂[E 620–633]和水解植物蛋白、所有酶(包括转谷氨酰胺酶)、合成抗坏血酸和抗坏血酸盐(抗氧化剂)、所有形式的调味物质(包括烟熏味和液体烟雾)。
4.2.6 标签
■ 当使用含有硝酸盐的植物粉末时,标签上必须包含“用于增色的植物粉末中的硝酸盐”信息。
使用含有硝酸盐的蔬菜制成的发酵用亚硝酸盐必须贴上以下标签:“用于增强颜色的蔬菜粉末中的硝酸盐”。
■ 如果肉类是在解冻状态下交付的,则必须在销售方声明产品已解冻。
必须申报灭菌。
■ 使用低压分离生产的肉制品必须贴上以下标签:“低压分离的肉”。
4.2.7 包装材料
■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 肠衣:允许使用天然肠衣和人造肠衣。
59请注意:EAER有机农业条例允许的最大残留限量:50 mg/kg NaNO2或NaNO3
60如果生产商承包加工步骤,则适用《农场和承包加工指令》第三部分第19章第287页的规定。
5 昆虫和昆虫产品
加工和贸易的一般原则和目标(根据一般要求第三部分,第1章,第183页)也适用于昆虫和昆虫产品的生产。
5.1 加工昆虫产品
5.1.1 处理方法
■ 铣削、研磨
■ 混合
■ 加热、烹饪
■ 干燥
■ 紧迫的
■ 烘焙、烘焙、油炸、烧烤、烤面包
■ 巴氏灭菌
■ 令人不寒而栗
■ 深度冻结
5.1.2 成份
所有使用的农业原料都必须是蓓蕾原料。
5.1.3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没有一个
5.1.4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没有一个
5.1.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水:饮用水或使用物理方法脱盐的水
■ 所有可用形式的食品级盐,如果其所含的防结块剂(转移添加剂)不再特别有效
常压下的O2、CO2、N2
5.1.6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5.1.7 标签
必须申报巴氏灭菌。
加工和贸易的一般原则和目标(根据一般要求第三部分第1章第183页)也适用于水果、蔬菜、草药、蘑菇和蓓蕾菜的生产。
水果和蔬菜汁在市场上销售或用于进一步加工,不是从浓缩果汁(NFC)中提取的,也不是从浓缩汁中提取的。
由于消费者特别重视乳制品的新鲜度,乳制品的水果基质只需加热最少。
柚子浓缩物可用于生产用超过25%的水稀释的果汁饮料(如果汁喷雾器)。
6.1 一般要求
6.1.1 果蔬采集点
为了确保从生产到最终加工的每个阶段都有质量保证,接受蓓蕾水果和蔬菜的蔬菜收集点和储存设施必须与瑞士生物认可的认证机构签订检验合同。许可证要求不适用。
6.1.2 贸易和包装业务中货物流动的质量保证和分离
蓓蕾产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其他类型生产的产品混合,同时进行加工(在清洁、洗涤和切割、中间储存、包装和运输过程中)。不仅携带蓓蕾产品,还携带其他有机和/或非有机产品的运营必须确保货物流的分离,如下所示:
6.1.2.1 计算机化库存管理
每个产品和时间单位的流量单位(进出货物)数量必须清楚地记录在计算机系统中。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能够打印出每天进出货物、产品、供应商或客户的数据,与不同质量的产品不同。
6.1.2.2 转换产品中蓓蕾和蓓蕾的单独商品编号(代码)
蓓蕾产品和转换产品中的蓓蕾都需要有自己的一套单独的商品编号(代码)。
6.1.2.3 内部流程标签
每个容器(托盘箱、板条箱、G食品容器等)上都必须清晰可见地贴上蓓蕾产品和转化蓓蕾产品的标签。建议使用不同颜色的容器标签。
6.1.2.4 冷藏和储藏室
不需要单独的储藏室和冷藏室,但建议使用。
6.1.2.5 污染风险
蓓蕾土豆不能与经过防止发蓓蕾处理的土豆存放在同一储藏室。请注意:FiBL输入列表中列出了处理蓓蕾土豆以防止发蓓蕾的允许物质。
6.1.2.6 包装系统
在包装蓓蕾产品之前,包装设备必须完全清空。不需要单独的包装线,但建议使用。
6.1.2.7 直接粘贴在未包装水果和蔬菜上的标签粘合剂
瑞士生物对直接贴在水果或蔬菜上的标签上使用的粘合剂规定了以下要求:
■ 胶弹性基底
■ 溶剂:仅水或非变性饮用酒精
允许使用稳定器
胶水只能在获得瑞士生物授权的情况下用于蓓蕾胶粘标签。要获得授权,必须提供确切的成份和安全证书。在以后的所有日期,还必须有有效的粘合剂安全证书。
水果和蔬菜胶粘标签有瑞士产品的标志,也有瑞士原材料含量低于90%的产品的标志。没有批准在转换中产品上使用的粘性标签,因为转换中产品不得未包装销售。自行设计的粘性标签必须经过瑞士生物集团的批准才能打印。现成的水果和蔬菜粘合标签也可以从瑞士生物公司获得。
6.1.3 设备污染
如果农场使用的剥皮刀用漂白剂清洗,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氯污染。这包括定期残留物分析。
6.1.4 洗涤水和中间处理用水
■ 为了防止污染,在清洗蓓蕾产品之前必须更换水。
■ 水必须具有可饮用的质量。
■ 水可以富含NaCl。
■ 允许使用臭氧对水进行消毒(不得超过《食品中外来物质和成份条例》【FDHA《公共浴室和淋浴设施饮用水和水条例》】规定的最大臭氧量)。
■ 禁止在水中添加合成抗坏血酸。可接受的替代品是柠檬酸[E 330]X、有机柠檬汁、有机醋或有机迷迭香提取物[E 392]。
6.1.5 标签
根据容器和产品标签第三部分,第1.10.3.7条,第196页,水果和蔬菜的包装和产品标签标签必须在不使用对比液的情况下进行。
6.2.1 处理方法
■ 发酵
■ 深度冻结
■ 巴氏灭菌
■ 灭菌
■ 油炸(包括真空油炸)
在油中保存
■ Blanching
■ 机械去皮和切碎,蒸汽去皮
■ 浓度
■ 干燥(干燥草药和草药茶,根据香料第三部分,第9.1章,第251页)
■ 片状
■ 烘烤(如洋葱)
■ 吸烟
用水、酒精或二氧化碳萃取
不允许:腐蚀性去皮、浓缩物/干产品的重构(例如,由土豆片和液体制成的土豆泥=不必要的加工步骤)。
6.2.2 成份
■ 所有未列入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第三部分第6.2.3条第233页和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第三部分(最多5%)第6.2.4条第233条的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
6.2.3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Acerola(天然维生素C)
■ 迷迭香提取物[E392]:作为加工水的添加剂或蔬菜产品的成份
■ 柠檬汁和浓缩柠檬汁、醋:作为洗涤水和中间处理用水的加工助剂
■ 阿拉伯胶[E 414]:作为一种涂层材料,将香草或香料等其他成份涂覆在坚果上
■ 木薯淀粉:用于成型产品,如丸子、蔬菜饼和意大利面
6.2.4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没有一个
6.2.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Ar、N2、CO2、O2
■ 水:饮用水或使用物理方法脱盐的水
■ 所有可用形式的食品级盐,如果其所含的防结块剂(转移添加剂)不再特别有效
■ 如果盐中所含的防结块剂仍然特别有效,则只能使用以下防结块剂:碳酸钙[E 170]和碳酸镁[E 504]。
■ 乳酸[E 270]X仅为纯微生物产生的形式,且在柠檬汁或浓缩柠檬汁无法实现酸化的情况下
■ 柠檬酸[E 330]X仅以纯微生物产生的形式存在,并且在柠檬汁或浓缩柠檬汁无法实现酸化的情况下
■ 发酵启动器X
■ 乙烯(用于催熟香蕉)
来自所有本土树种的未经处理的木材、木屑和木粉:用于吸烟
不允许:稳定剂、变色添加剂。
6.2.6 标签
必须申报巴氏灭菌和灭菌。
■ 如果产品完全由野生植物组成,则产品名称必须包含“认证野生植物”字样。如果产品同时含有野生和栽培成份,当≥10%的产品由野生植物组成时,必须在成份列表中或同一视野中包含“经认证的野生采集”字样。
6.2.7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6.3 水果和蔬菜汁、蜜桃和糖浆
6.3.1 处理方法
■ 机械榨汁
■ 过滤(包括超滤)
■ Fining
■ 巴氏灭菌
■ 灭菌
■ 离心机
■ 发酵
■ 剥皮
■ 深度冻结
■ 椰子水:超高温处理
■ 冷榨果蔬汁:高压巴氏杀菌
不允许:腐蚀性去皮,浓缩/重构产生果汁。例外情况:柚子浓缩物可用于生产用水稀释超过25%的果汁饮料(如果汁喷雾器)。
6.3.2 成份
■ 未列入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第三部分第6.3.3条第234页或非有机农业原料和添加剂(最多5%)第三部第6.3.4条第234条的所有农业原料必须为蓓蕾成份。
6.3.3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6.3.4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果胶(非酰胺化)[E 440(i)]
■ 豌豆蛋白(来源于有机原料,如有)
6.3.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N2、CO2、O2
■ 水:饮用水或使用物理方法脱盐的水
■ 所有可用形式的食品级盐,如果其所含的防结块剂(转移添加剂)不再特别有效
■ 如果盐中所含的防结块剂仍然特别有效,则只能使用以下防结块剂:碳酸钙[E 170]和碳酸镁[E 504]。
■ 发酵启动器X
■ 乳酸[E 270]X仅为纯微生物产生的形式,且在柠檬汁或浓缩柠檬汁无法实现酸化的情况下
糖浆中的柠檬酸[E 330]X(仅以纯微生物产生的形式)以及柠檬汁或浓缩柠檬汁无法实现酸化的情况
助滤剂:
– 纤维素过滤器、织物过滤器、隔膜:不含石棉和氯
– 硅藻土
– 膨润土
– 活性炭
– 珍珠岩
– 凝胶或胶体溶液形式的二氧化硅(胶体二氧化硅)
澄清和澄清物质:
– 微生物果胶酶X、淀粉酶X和半纤维素酶X
– 卵白蛋白(瑞士:蓓蕾品质;其他国家:有机品质)
– 酪蛋白(瑞士:蓓蕾品质;其他国家:有机品质)
– 明胶(有机质)
6.3.6 标签
■ 糖霜必须出现在产品名称中(“sugared”)。
必须申报巴氏灭菌、灭菌、深度冷冻、高压巴氏灭菌和超高温灭菌处理。
■ 如果产品完全由野生植物组成,则产品名称必须包含“认证野生植物”字样。如果产品同时含有野生和栽培成份,当≥10%的产品由野生植物组成时,必须在成份列表中或同一视野中包含“经认证的野生采集”字样。
6.3.7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6.4 果酱和果冻
6.4.1 处理方法
■ 沸腾
■ 混合
6.4.2 成份
所有未列入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第三部分第6.4.3条第235页或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第三部分(最多5%)第6.4.4条第235条的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
6.4.3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Acerola(天然维生素C)
6.4.4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果胶(非酰胺化)[E 440(i)]
6.4.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N2、CO2、O2
■ 水:饮用水或使用物理方法脱盐的水
纯微生物产生形式的柠檬酸[E 330]X
■ 酒石酸[E 334]X仅以纯微生物生产的形式或从葡萄中提取
■ 柠檬酸钙[E 333]X
■ 琼脂[E 406]
6.4.6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6.4.7 标签
如果产品完全由野生植物组成,则产品名称必须包含“经认证的野生采集”字样。如果产品同时含有野生和栽培成份,当≥10%的产品由野生植物组成时,必须在成份列表中或同一视野中包含“经认证的野生采集”字样。
6.5 水果或水果酸奶、乳制品、冰淇淋和冰糕的水果基质和其他风味基质
6.5.1 处理方法
■ 混合
■ 深度冻结
■ 巴氏灭菌:最高105°C,最长持续10分钟(例外:根据进口手册,由水果制成的水果底座可能是从欧洲或地中海国家以外进口的新鲜而非深度冷冻的水果和坚果,允许进行更强的热处理)
6.5.2 成份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第三部分第6.5.3条第236页和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中未列出的所有农业成份(最多5%)第三部第6.5.4条第236条必须为蓓蕾成份。
不允许:使用无菌果肉,用未在产品名称中声明的水果浓缩汁着色。
6.5.3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天然大米淀粉
■ 木薯淀粉
■ 蜡质玉米淀粉:仅用于香草风味基质的生产
6.5.4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没有一个
6.5.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果胶(非酰胺化)[E 440(i)]:仅在底部有水果的酸奶和乳制品的水果基质中
■ 所有可用形式的食品级盐,如果其所含的防结块剂(转移添加剂)不再特别有效
6.5.6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6.6 食用蘑菇
6.6.1 一般要求
蘑菇的生产被视为农业生产,基质的生产被认为是加工。瑞士生物标准第二部分适用,特别是食用蘑菇第二部分,第3.4章,第120页。
6.6.2 处理方法
水果和蔬菜加工的要求视情况而定。
6.7 萌蓓蕾和强制
6.7.1 一般要求
蓓蕾苗菜的生产有两种不同的生产方法:
a) 仅用种子或植物的其他部分、水和光生产蓓蕾是一种加工形式。以下技术要求适用于蓓蕾苗菜的生产:
– 使用的种子必须具有蓓蕾品质。
用于制备种子的水必须是非氯化饮用水。如果水不是来自市政水源,则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测试。
在发蓓蕾之前,可以用热水或肥皂溶液对种子进行消毒。
不得与非有机农业经营签订蓓蕾苗菜生产许可证。
b) 利用种子和植物的其他部分、水、光和其他成份(如土壤)生产蓓蕾是一种农业生产形式。瑞士生物标准的第二部分适用,特别是强制执行第二部分,第3.5章,第122页和相关指令。
6.7.2 处理方法
水果和蔬菜加工的要求视情况而定。
6.7.3 标签
只有当蓓蕾苗生长的种子原产于瑞士时,才可使用蓓蕾苗标志和BIO SUISSE字样(根据瑞士产自瑞士原料的蓓蕾苗产品,第三部分,第1.10.2.2条,第189页)。
6.8 草药(新鲜)
6.8.1 一般要求
草药的种植在作物生产的具体条例第二部分第3章第118页中有规定。对于在野外收获的草药,适用第四部分中概述的要求。
水果和蔬菜加工的要求视情况而定。香料、调味品、肉汤、汤和酱汁指令第三部分第9章第251页涵盖了对新鲜香草的进一步加工(如制成干香草、香料等)。
6.9.1 一般要求
这些产品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制造虚假消费者期望的可能性有限。例如,没有人期望桃子冰茶主要由桃子制成。尽管适用于蓓蕾产品的标签原则在这里仍然有效,但制造虚假期望的可能性较低,这允许在一定程度上放宽对该产品组的要求。
■ 允许使用植物性蓓蕾原料制成的产品,如精油、提取物和蒸馏物。精油被定义为使用物理方法(如压制或蒸汽蒸馏)从植物材料中提取的香气分离物。根据瑞士食品法律法规,精油被视为芳香提取物(如柑橘油)。允许使用的萃取剂有水、蓓蕾乙醇、蓓蕾油和二氧化碳。使用的任何赋形剂(麦蓓蕾糊精、转化糖浆、葡萄糖浆、葡萄糖和果糖的混合糖浆)必须是有机的,或者如果可用,必须是蓓蕾品质的。
■ 仅由水和芳香提取物(如上所述)制成的饮料,允许用于软饮料——通常称为调味水(但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提取物而不是通常的调味剂)——可能带有蓓蕾标志,因为它不含人工调味剂。
■ 浓缩果汁和浓缩蔬菜汁可用于冰茶和软饮料,而不允许使用蔬菜和水果粉末(粉末冰茶和饮料除外)。在后一种情况下,必须提交有正当理由的请求。这是因为浓缩物的脱水是一个额外的加工步骤,生产粉末通常需要大量的赋形剂。
■ 着色剂:果汁也只能用作软饮料的着色剂,当它们与产品无关时,即当成份包含在产品名称中时。因为糖的形式对软饮料产品来说并不陌生,所以用焦糖或麦蓓蕾着色总是可能的。
■ 如果一种软饮料给人的印象是它含有水果,那么它必须含有一定量的果汁。尚未定义具体值。例如:一种尝起来像柠檬但只含有糖、柠檬酸和调味剂的软饮料可能不会作为蓓蕾柠檬水销售。
不允许使用人造甜味剂。
■ 浓缩果汁:果汁可以使用天然提取物富含维生素和矿物质。
6.9.2 处理方法
生产这些产品的所有常规工艺。
6.9.3 成份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第三部分第6.9.4条第238页中未列出的所有农业成份以及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的规定(最多5%)第三部第6.9.5条第238条中所使用的所有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
6.9.4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Acerola(天然维生素C)
6.9.5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没有一个
6.9.6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N2、CO2、O2
用于脱咖啡因的水和二氧化碳
■ 水:矿泉水、饮用水
发酵饮料的培养物X
■ 乳酸[E 270]X仅以纯微生物产生的形式存在,并且在柠檬汁或浓缩柠檬汁无法实现酸化的情况下
■ 柠檬酸[E 330]X仅以纯微生物产生的形式存在,并且在柠檬汁或浓缩柠檬汁无法实现酸化的情况下
■ 碳酸钙[E 170]、碳酸镁[E 504]作为酸度调节剂
助滤剂:
– 纤维素过滤器、织物过滤器、隔膜:不含石棉和氯
– 硅藻土
– 膨润土
– 活性炭
– 珍珠岩
– 凝胶或胶体溶液形式的二氧化硅(胶体二氧化硅)
6.9.7 标签
必须申报巴氏灭菌和灭菌。
6.9.8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6.10 杏仁饮料和椰子饮料
加工和贸易的一般原则和目标(根据一般要求第三部分,第1章,第183页)也适用于粮食和粮食产品的生产。
蓓蕾谷产品加工尽可能少。因此,使用强剪切力、高压和高温的挤出方法受到高度限制。
有机烘焙食品中通常允许使用的化学合成抗坏血酸被天然有机水果粉(acerola)取代。
含有蔬菜的新鲜意大利面产品是用新鲜或深度冷冻的蔬菜制成的,而不仅仅是用蔬菜粉,蔬菜粉只能用来增强味道和颜色。
名称中包含特定成份的面包和烘焙食品(如牛奶、土豆)必须以新鲜、未干燥和重构的形式(如用煮土豆泥,而不是土豆片;用牛奶,而不是奶粉)制作。
7.1 一般要求
对谷物收集点的要求:为了确保从生产到最终加工的每个阶段都有质量控制,接受蓓蕾谷物的谷物收集点和储存设施必须与瑞士生物认可的认证机构签订检验合同。所有接受、清洁、干燥和储存委托或与蓓蕾许可证持有人签订合同的原粮的粮食收集点和储存设施无需签订许可证合同。一旦粮食收集点或储存设施自费开展这些活动,并以蓓蕾标志自行销售粮食,则粮食收集点和储存设施必须与瑞士生物签署许可证合同,因此必须支付许可证费用。
外来种子污染:如果在田间作物中发现的外来种子污染(其他物种的种子和谷物以及油籽)超过1%,则必须调查污染的原因和外来种子的质量。如果外来种子是大豆、玉米或油菜籽,这是有转基因污染风险的产品,则必须确定其来源。
7.2.1 处理方法
清洁的所有标准机械流程
■ 干燥
铣削和磨削的所有标准机械工艺
■ 片状
■ 混合
■ 烘烤
■ 窑炉干燥
■ 热气腾腾的
■ 蒸(米饭)
■ 抽吸
■ 挤压:最高120°C,20巴
如果在制造过程中超过了规定的上限,则由淀粉/纤维挤出物制成的半成品最多只能使用产品重量的10%。
7.2.2 成份
未列入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第三部分第7.2.3条第241页或非有机农业原料和添加剂(最多5%)第三部第7.2.4条第241条的所有农业原料必须为蓓蕾成份。
7.2.3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Acerola(天然维生素C)
7.2.4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没有一个
7.2.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所有可用形式的食品级盐,如果其所含的防结块剂(转移添加剂)不再特别有效
■ 如果盐中所含的防结块剂仍然特别有效,则只能使用以下防结块剂:碳酸钙[E 170]和碳酸镁[E 504]。
■ N2、CO2、O2
7.2.6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7.2.7 标签
必须申报全谷物的热处理(窑干燥和/或蒸制)。
必须声明研磨产品的任何挤压或热处理(加热的最终产品除外,如面包)。
■ 如果是蒸米饭,必须在销售端申报蒸米饭。
7.3.1 处理方法
面团制作的所有标准机械工艺
未烘焙和帕尔马烘焙面团产品的深度冷冻
用于中间储存的面包、烘焙食品和耐用烘焙食品的深度冷冻
■ 烘烤
■ 真空烘焙工艺(真空冷却)
LCPM可根据具体情况批准温和挤压
7.3.2 成份
所有未列入第三部分第7.3.3条第242页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第三部分或第7.3.4条第242条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中的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
蓓蕾乙醇可以用于商业面团。
7.3.3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Acerola(天然维生素C)
■ 酸面团发酵剂
■ 发酵剂由谷物、豆类面粉和蜂蜜制成
■ 瓜尔豆胶(用于不含小麦粉的特色面包)
■ 根据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添加的发酵粉第三部分第7.3.5条,第242页
■ 晶圆
7.3.4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没有一个
7.3.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水:饮用水或使用物理方法脱盐的水
■ 所有可用形式的食品级盐,如果其所含的防结块剂(转移添加剂)不再特别有效
■ 多糖降解酶:淀粉酶和半纤维素酶
■ 姜饼中的天冬酰胺酶(lebkuchen)
■ Ar、N2、CO2、O2
■ 有机防结块剂:
– 纯有机植物油和脂肪
– 有机巴西棕榈蜡
– 有机防结块剂可能含有以下添加剂:有机卵磷脂[E 322]、富含生育酚的有机提取物[E 306]
含有以下促进剂的发酵粉:
– 碳酸钠[E500]
– 碳酸钾[E 501]
– 碳酸铵[E 503]
– 碳酸镁[E 504]
与以下内容结合使用:
纯微生物产生形式的柠檬酸[E 330]x
– 酒石酸[E 334]x仅以纯微生物生产的形式或从葡萄中提取
– 酒石酸钠[E 335]和酒石酸钾[E 336]x
■ 氢氧化钠[E524](苏打-碱液):仅用于椒盐脆饼和类似碱液上釉烘焙食品的表面处理
7.3.6 标签
■ 必须声明未烘焙和帕尔马烘焙面团产品的深度冷冻。经过深度冷冻和解冻的商品即使在柜台上出售,也必须贴上标签。
■ 添加的酶必须声明。
必须声明挤压。
允许在没有造影剂的情况下对面包和烘焙食品进行激光标记。
7.3.7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7.4 面条,包括馅料和馅料意大利面
7.4.1 处理方法
面团制作的所有标准机械工艺
■ Blanching
■ 巴氏灭菌
■ 干燥
■ 深度冻结
LCPM可根据具体情况批准温和挤压
7.4.2 成份
第243页第三部分第7.4.3条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或第243页第一部分第7.4.4条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中未列出的所有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
■ 蓓蕾谷淀粉和小麦面筋可以根据某些条件(原则)用于特定的产品。
7.4.3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Acerola(天然维生素C)
■ 大米淀粉
7.4.4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没有一个
7.4.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水:饮用水或使用物理方法脱盐的水
■ 所有可用形式的食品级盐,如果其所含的防结块剂(转移添加剂)不再特别有效
7.4.6 标签
用于生产新鲜意大利面产品的巴氏灭菌必须申报。
7.4.7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7.5.1 一般要求
分离:为了确保分离,分批处理是首选的生产方法。
淀粉糖浆的范围包括DE值在10和20之间的那些(麦蓓蕾糊精)到DE值高于96的那些。
7.5.2 处理方法
■ 浸出
■ 过滤
■ 浓度
■ 研磨
■ 干燥(滚筒和喷雾干燥)
■ 酶水解
用活性炭过滤器或离子交换器脱色
7.5.3 成份
未列入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第三部分第7.5.4条第244页和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第三部分(最多5%)第7.5.5条第244条的所有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
7.5.4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没有一个
7.5.5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没有一个
7.5.6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水:饮用水或使用物理方法脱盐的水
■ 酶:淀粉酶x,纤维素酶x
■ pH值调整:纯微生物产生的柠檬酸[E 330]x和碳酸钠[E 500]
助滤剂:
– 纤维素过滤器、织物过滤器、隔膜:不含石棉和氯
– 硅藻土
– 活性炭
– 珍珠岩
7.5.7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7.6 豆类和谷物饮料
7.6.1 处理方法
■ Hulling
■ 研磨、破碎
■ 混合
■ 沸腾
■ 发酵
■ 紧迫的
■ 筛选、过滤
■ 离心机
■ 乳化
■ 均质化
■ 巴氏灭菌
■ UHT处理
不允许:消毒。
7.6.2 成份
所有使用的农业原料都必须是蓓蕾原料。
7.6.3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水:饮用水或使用物理方法脱盐的水
■ 食品级盐
发酵产品的培养物
■ 酶:淀粉酶x
7.6.4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没有一个
7.6.5 标签
■ 必须申报巴氏灭菌、均化和超高温灭菌处理。酶:必须申报“添加的”淀粉酶x。
■ 只有当产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发酵时,才能使用“发酵”名称
– 活微生物;或
原材料中天然存在的酶。
7.6.6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7.7.1 处理方法
■ 浸泡
■ 研磨、成泥
■ 混合
■ 加热、烹饪
与nigari混凝
■ 紧迫的
■ 筛选、过滤
■ 发酵
■ 烘焙、烘焙、油炸、烧烤、烤面包(okara)
■ 吸烟
■ 干燥(包括冷冻干燥)
■ 巴氏灭菌
■ 令人不寒而栗
■ 深度冻结
■ 挤压:最高140°C,35巴(仅适用于肉类替代产品)
不允许:消毒
7.7.2 成份
所有使用的农业原料都必须是蓓蕾原料。
7.7.3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没有一个
7.7.4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没有一个
7.7.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水:饮用水或使用物理方法脱盐的水
■ 食品级盐
■ Nigari、氯化镁、氯化钙、硫酸钙、蓓蕾醋和蓓蕾柠檬汁用于凝结
发酵产品培养物X
用于生产豆腐的乳酸[E270]X,无需进一步加热即可进行进一步加工
来自所有本土树种的未经处理的木材、木屑和木粉:用于吸烟
■ N2、CO2、O2
7.7.6 标签
必须申报巴氏灭菌和挤压。
■ 如果豆腐、豆豉和其他由植物蛋白制成的产品是在解冻状态下交付的,则必须声明产品已解冻。
7.7.7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8 鸡蛋和蛋制品
加工和贸易的一般原则和目标(根据一般要求第三部分,第1章,第183页)也适用于鸡蛋和蛋制品的生产。
蓓蕾蛋贴有标签,为客户提供有关保质期的重要信息,并确保可追溯到生产商。蓓蕾蛋是用天然材料染色的;不允许使用合成着色剂。
8.1 一般要求
8.1.1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指令适用于家鸡(Gallus domesticus)和其他类型家禽(如鸭子、鹅、火鸡和鹌鹑)的蛋的贸易和加工。
瑞士食品法律法规中概述的定义适用。特别是必须遵守《鸡蛋市场条例》和《FDHA动物源性食品条例》中关于鸡蛋和蛋制品的第13条。
8.1.2 生产品(来自鸡蛋供应商)
只有符合蓓蕾标志下交易要求的生产商的鸡蛋才能使用。为此,除了有机产品证书外,供应商还必须出示他们对蓓蕾的批准。该证书显示该企业是否有权以蓓蕾标志进行鸡蛋交易。
8.1.3 鸡蛋标签和邮票
有执照的经销商销售的直接食用的鸡蛋必须由生产农场或有执照的分销商加盖蓓蕾标志、生产日期和经营编号。
生产者不能直接到达最终消费者手中,但由第三方(乡村商店、市场摊位)出售的鸡蛋,必须印有蓓蕾标志和生产者在农场的经营编号。产卵日期和认证机构必须在蛋盒或产品周围的带子上注明。鸡蛋邮票可以从瑞士生物商店订购。邮票上印有蓓蕾标志、个人操作编号和字母“CH”。
■ 如果鸡蛋被加工成液态鸡蛋产品或染色鸡蛋,则每个鸡蛋不必单独贴上上述元素的标签;第二大商业包装单元(例如具有30个纸箱的塑料网板条箱)就足够了。监管链必须可追溯到原始生产商,不得有任何缺口。
■ 生产商直接出售给最终客户的鸡蛋不需要盖章。蓓蕾苗经营的名称或编号、产卵日期和认证机构可以在鸡蛋盒上或产品周围的带子上声明,如果鸡蛋是在柜台上出售的,也可以张贴在销售点的标志上。
8.2 鸡蛋
8.2.1 处理方法
■ 机械清洗
用光或紫外线照明
8.2.2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符合《食品及公用物品条例》的印花油墨
8.2.3 包装材料
■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 纸板箱
8.3 液态蛋制品
8.3.1 批准的产品
■ 全蛋
■ 蛋黄
■ 蛋清
8.3.2 处理方法
■ 断开和分离
■ 混合
■ 均质化
■ 巴氏灭菌
■ 深度冻结
不允许:微波巴氏灭菌。
8.3.3 成份
未在第248页第三部分第8.3.4条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或第248页第一部分第8.3.5条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中列出的所有农业成份必须是蓓蕾成份。
8.3.4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没有一个
8.3.5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没有一个
8.3.6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所有可用形式的食品级盐,如果其所含的防结块剂(转移添加剂)不再特别有效
■ N2、CO2、O2
不允许使用:亚硫酸、乳化剂。
8.3.7 标签
必须声明均化。
8.3.8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8.4 干鸡蛋制品
8.4.1 批准的产品
所有类型的蛋粉(全蛋、蛋黄、蛋清)
8.4.2 处理方法
■ 断开和分离
■ 混合
■ 巴氏灭菌
■ 喷雾干燥
8.4.3 成份
所有使用的农业原料都必须是蓓蕾原料。
8.4.4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所有可用形式的食品级盐,如果其所含的防结块剂(转移添加剂)不再特别有效。
不允许使用:防结块剂、增稠剂。
8.4.5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8.5 水煮蛋制品
8.5.1 批准的产品
■ 水煮去皮鸡蛋
■ 煮过的染色鸡蛋(复活节彩蛋)
8.5.2 处理方法
■ 机械清洗
■ 沸腾:一次,在常压下
■ 剥皮
使用批准的着色剂染色
不允许:煮沸不止一次。
8.5.3 成份
第249页第8.5.4条第三部分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或第250页第8.5.5条第三部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中未列出的所有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
8.5.4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没有一个
8.5.5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没有一个
8.5.6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水:饮用水或使用物理方法脱盐的水
■ 所有可用形式的食品级盐,如果其所含的防结块剂(转移添加剂)不再特别有效
纯微生物产生形式的乳酸[E 270]x
蛋壳染色和冲压用着色剂,由以下成份制成:
– 天然色素水果和蔬菜汁、由这些果汁制成的浓缩物和粉末、色素香料和其他色素食品。
– Dyewoods和其他植物成份,如苏木精、褐藻、巴西林、檀香、胡桃壳、茜草、红木种子、malva花、maté。
– 天然存在于食品中并通过物理过程提取的着色剂(姜黄素[E100]、核黄素[E101]、类胡萝卜素[E160]、叶黄素[E161]、甜菜红、甜菜碱[E162]、花青素[E163]、叶绿素[E140,E141])。禁止化学更改和性质相同的颜色;允许对pH值进行调整。
– 胭脂红,胭脂红酸,胭脂红[E120]:仙人掌的提取物,包括氨化合物。
– 植物碳(Carbo medicinalis vegetalis[E 153]):具有类似活性炭性质的植物碳。
■ 涂层材料:
– 天然动物脂肪
– 虫胶[E904](由商陆虫分泌的树脂),未经氯漂白
– 硅酸钙[E 552]和硅酸镁[E 553a](水玻璃)
– 有机植物油
– 氢氧化铵(作为涂料的投入物)
■ 溶剂:
– 水
– 乙醇
用于着色的附加投入物:
– 所有食品添加剂符合EAER有机农业条例附录3 A部分第A.1点的规定。
8.5.7 标签
对于熟鸡蛋和彩色鸡蛋,必须申报批准的着色剂和涂层材料。
8.5.8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加工和贸易的一般原则和目标(根据一般要求第三部分第1章第183页)也适用于香料、调味品、肉汤、汤和酱汁的生产。
在加工蓓蕾香料和蓓蕾香草时,保留了宝贵原料的香气和风味。只有需要进一步加工的产品才会用饱和蒸汽消毒,以确保产品达到必要的安全水平。用饱和蒸汽处理过的产品必须贴上相应的标签。
9.1 香料
9.1.1 定义
瑞士食品法律法规中概述的定义。
9.1.2 成份质量
香料和香料混合物必须由100%蓓蕾原料制成。
9.1.3 纯香料、香料混合物和香料提取物
9.1.3.1 处理方法
■ 切割
■ 干燥
■ 研磨
■ 混合
■ 制粒
用水、酒精或二氧化碳萃取
■ 浓缩和/或干燥液体提取物
■ 将进行进一步加工或用于餐厅和食品服务行业的香料的饱和蒸汽消毒和紫外线消毒
■ 吸烟
不允许:对零售的香料进行饱和蒸汽消毒和紫外线消毒。
9.1.3.2 成份
■ 未在第251页第三部分第9.1.3.3条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或第251页第一9.1.3.4条第三部分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中列出的所有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
9.1.3.3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没有一个
■ 没有一个
9.1.3.4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N2、CO2、O2
■ 碳酸钙[E 170]和碳酸镁[E 504]:允许作为香料混合物和香料提取物的防结块剂
来自所有本土树种的未经处理的木材、木屑和木粉:用于吸烟
9.1.3.5 标签
占总重量2%以下的香料和草药可列为“香料和/或草药”的统称。这条规则不适用于FDHA《食品信息条例》附件6中列出的成份(因为它们可能引发过敏或其他不良反应)。
■ 饱和蒸汽灭菌和紫外线灭菌必须在标签和产品规范中声明。
必须申报防结块剂。
9.1.3.6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9.1.4 干草药和草药混合物
9.1.4.1 处理方法
■ 切割
■ 干燥
■ 拓本
■ 研磨
■ 混合
■ 制粒(袋泡茶中草药茶的最大含量为20%)
草药的饱和蒸汽消毒和紫外线消毒将进行进一步加工,并将用于餐厅和食品服务行业。
不允许:对将以这种方式零售的草药进行饱和蒸汽消毒和紫外线消毒。
9.1.4.2 成份
■ 未在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第三部分第9.1.4.3条第252页中列出的所有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
9.1.4.3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没有一个
9.1.4.4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N2、CO2、O2
9.1.4.5 标签
占产品总重量2%以下的草药可列为“草药”。这条规则不适用于FDHA《食品信息条例》附件6中列出的成份(因为它们可能引发过敏或其他不良反应)。
■ 饱和蒸汽灭菌和紫外线灭菌必须在标签和产品规范中声明。
必须申报防结块剂。
9.1.4.6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9.1.5 调味和草药盐
9.1.5.1 处理方法
■ 混合
■ 切割
■ 研磨
盐与新鲜香草、香料和蔬菜混合物的干燥(包括真空干燥)
9.1.5.2 成份
■ 未列入第三部分第9.1.5.3条第253页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或第三部分、第9.1.5.4条第253条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中的所有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
9.1.5.3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没有一个
9.1.5.4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海带
9.1.5.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O2、CO2、N2
■ 盐:允许使用以下防结块剂:碳酸钙[E 170]和碳酸镁[E 504]
■ 碳酸钙[E 170]和碳酸镁[E 504]:允许用作香料和草药的防结块剂
■ 氯化钾(低钠产品中的非农业成份)
9.1.5.6 标签
■ 这条规则不适用于FDHA《食品信息条例》附件6中列出的成份(因为它们可能引发过敏或其他不良反应)。
必须申报防结块剂。
这些产品中90%的农业成份和90%的所有成份(通常含有高盐)必须产自瑞士,才能贴上蓓蕾标志和“BIO SUISSE”字样。瑞士草药盐中的盐也必须来源于瑞士。
■ 肉店在肉类加工中使用的混合香料通常含有仅允许用于肉类产品的特殊成份和添加剂。这些产品可能没有蓓蕾标志,但可能被贴上“批准用于蓓蕾肉制品”的标签。
9.1.5.7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9.1.6 香料和草药制剂
9.1.6.1 处理方法
■ 混合
■ 切割
■ Blanching
■ 深度冻结
在油中保存
与盐混合
■ 巴氏灭菌(根据LCPM的决定,允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双重巴氏灭菌)
用水、酒精或二氧化碳萃取/脱咖啡因茶
9.1.6.2 成份
9.1.6.3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没有一个
9.1.6.4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没有一个
9.1.6.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N2、CO2、O2
用于脱咖啡因的水和二氧化碳
■ 所有可用形式的食品级盐,如果其所含的防结块剂(转移添加剂)不再特别有效
■ 如果盐中所含的防结块剂仍然特别有效,则只能使用以下防结块剂:碳酸钙[E 170]和碳酸镁[E 504]
■ 碳酸钙[E 170]和碳酸镁[E 504]:允许用作香料和草药的防结块剂
9.1.6.6 标签
■ 占产品总重量2%以下的香料和草药可列为“香料和/或草药”的统称。这条规则不适用于FDHA《食品信息条例》附件6中列出的成份(因为它们可能引发过敏或其他不良反应)。
■ 必须申报防结块剂。例外情况:如果添加的盐(转移添加剂)中所含的防结块剂不再具有特效,则无需申报。
必须申报巴氏灭菌。
9.1.6.7 包装材料
■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铝复合箔可能存在特定产品的例外情况。
9.2 芥末
9.2.1 处理方法
芥子的机械研磨
■ 混合
9.2.2 成份
■ 未列入第三部分第9.2.3条第255页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或第三部分9.2.4条第255条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中的所有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
■ 禁止使用面粉和淀粉。
9.2.3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没有一个
9.2.4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没有一个
9.2.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水:饮用水或使用物理方法脱盐的水
■ 所有可用形式的食品级盐,如果其所含的防结块剂(转移添加剂)不再特别有效
不允许:调味品、增稠剂、增味剂。
9.2.6 标签
占产品总重量2%以下的香料和草药可列为“香料和/或草药”的统称。这条规则不适用于FDHA《食品信息条例》附件6中列出的成份(因为它们可能引发过敏或其他不良反应)。
9.2.7 包装材料
■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允许使用铝管。
9.3 酱油和液体调味料
9.3.1 处理方法
生产品的烘烤和蒸制
■ 发酵
■ 巴氏灭菌(根据LCPM的决定,允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双重巴氏灭菌)
■ 过滤
■ 紧迫的
不允许:酸水解。
9.3.2 成份
■ 未列入第三部分第9.3.3条第255页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或第三部分、第9.3.4条第256页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中的所有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
■ 允许使用蓓蕾酵母自溶物。
9.3.3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没有一个
9.3.4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没有一个
9.3.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所有可用形式的食品级盐,如果其所含的防结块剂(转移添加剂)不再特别有效
■ 水:饮用水或使用物理方法脱盐的水
助滤剂:
–硅藻土
■ sojaeX曲霉
■ 嗜盐四球菌X
■ 鲁氏酿酒酵母
不允许:增味剂。
9.3.6 标签
必须申报巴氏灭菌和灭菌。
9.3.7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9.4 所有汤和酱汁产品
9.4.1 一般要求
浓缩物和干燥产品可以这样销售。
当浓缩物和干产品用作食品加工中的半成品时,适用以下限制:
■ 只要原始产品不是简单地复原的,就允许用干混合物和液体成份生产酱汁等。例如,允许将淀粉和香料的混合物与液体混合。
■ 只要最终产品不会给人留下新鲜产品的印象,就允许使用粉末和糊状物(如肉汤或肉汁粉末)。如果同时加水,也可以批准使用它们。
■ 允许使用干燥产品调味。
■ 如果只是对原始产品进行重组,则不允许用粉状酱汁和液体生产酱汁等。
9.4.2 Bouillon
9.4.2.1 处理方法
■ 混合
■ 沸腾
■ 巴氏灭菌
■ 灭菌
■ 干燥
■ 浓度
不允许:浓缩物和粉末的重构;增味剂。
9.4.2.2 成份
第257页第三部分第9.4.2.3条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或第257页第一部分第9.4.2.4条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中未列出的所有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
可以使用酶促X水解的植物蛋白。
9.4.2.3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没有一个
9.4.2.4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没有一个
9.4.2.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水:饮用水或使用物理方法脱盐的水
■ 所有可用形式的食品级盐,如果其所含的防结块剂(转移添加剂)不再特别有效
■ 如果盐中所含的防结块剂仍然特别有效,则只能使用以下防结块剂:碳酸钙[E 170]和碳酸镁[E 504]
不允许:增味剂。
9.4.2.6 标签
必须申报巴氏灭菌和灭菌。
■ 必须申报防结块剂。例外情况:如果添加的盐(转移添加剂)中所含的防结块剂不再具有特效,则无需申报。
必须申报酶水解植物蛋白。
9.4.2.7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9.4.3 汤和酱汁
9.4.3.1 一般要求
经典酱汁必须使用传统的教科书配料制作。餐厅和食品服务行业的良好生产规范(GMP)适用。
植物脂肪不得用于制备名称传达奶基酱汁印象的酱汁(如béchamel酱汁、奶油酱汁)。例外:用于炒蔬菜的量很少。植物脂肪不应占总脂肪含量的10%以上。该规则的例外情况是,例如,作为纯蔬菜产品销售的产品。
可以使用预先制作的roux。
9.4.3.2 处理方法
■ 混合
■ 沸腾
■ 巴氏灭菌
■ 灭菌
■ 干燥
■ 浓度
■ 均质化
不允许:浓缩物和粉末的重构。
9.4.3.3 成份
9.4.3.4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蝗虫豆胶[E 410]和瓜尔胶[E 412]
9.4.3.5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没有一个
9.4.3.6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N2、CO2、O2
■ 所有可用形式的食品级盐,如果其所含的防结块剂(转移添加剂)不再特别有效
■ 如果盐中所含的防结块剂仍然特别有效,则只能使用以下防结块剂:碳酸钙[E 170]和碳酸镁[E 504]
■ 水:饮用水或使用物理方法脱盐的水
不允许:卡拉胶[E 407]、黄原胶[E 415]、褐藻酸、改性淀粉、增味剂。
9.4.3.7 标签
必须申报巴氏灭菌和灭菌。
■ 必须申报防结块剂。例外情况:如果添加的盐(转移添加剂)中所含的防结块剂不再具有特效,则无需申报。
9.4.3.8 包装材料
10 植物油和植物脂肪
加工和贸易的一般原则和目标(根据一般要求第三部分,第1章,第183页)也适用于植物油和植物脂肪的生产。
加工食品级油脂时,必须尽可能充分地保存其宝贵的营养成份。精心加工也意味着蓓蕾脂肪和蓓蕾油的感官质量很高。用于直接食用的食品级油必须符合冷榨食用油的食品质量要求。拟在低于100°C的温度下进一步加工的食品级油(如蛋黄酱或沙拉酱的生产)使用瑞士生物允许的加工方法和加工助剂精制,并且仅在最高130°C或最高190°C的热带脂肪条件下蒸汽精制一次。
禁止使用酯交换和脂肪氢化等化学加工方法。
10.1 直接食用的食品级油
直接食用的食品级油必须符合冷榨食用油的食品质量要求。根据食品质量法规,橄榄油必须符合冷榨或冷提取橄榄油(仅通过离心)的相关要求。禁止使用溶剂萃取。
10.1.1 处理方法
■ 清洁、去皮和制备原材料的标准机械过程,在此过程中,原材料不得加热至高于50°C的温度(橄榄油最高温度为27°C)
■ 机械压榨,最高出口温度为50°C(橄榄油最高27°C)
■ 烘烤(南瓜籽和坚果可以烘烤;食品质量法规要求的任何声明都是强制性的)
■ 离心(橄榄油最高27°C)
■ 咒语
■ 过滤
不允许:温和的蒸汽精炼/除臭、精炼、中和、漂白、溶剂萃取(渗透)。
10.1.2 成份
第三部分第10.1.3条第259页有机成份(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成份)中未列出的所有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
10.1.3 有机成份(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没有一个
10.1.4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无石棉过滤材料
不允许:柠檬酸、活性炭、氢氧化钠、漂白粘土、吸附剂。
10.1.5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10.2 烹饪或加工其他产品用油脂
10.2.1 处理方法
清洁、去皮和制备原材料的标准机械工艺
■ 机械冲压
■ 离心机
■ 咒语
■ 过滤
■ 脱胶
■ 脱酸(物理)
■ 洗涤
■ 真空干燥
■ 漂白/脱色
■ 热分馏(再结晶/干法分馏)
■ 灭菌(仅棕榈果实,收获后立即灭菌)
■ 蒸汽/除臭:
– 将用于在低于100°C的温度下加工其他产品(如生产人造黄油或蛋黄酱)的油脂可以使用上述方法和批准用于这些方法的加工助剂进行精炼,但只能在最高130°C下进行一次蒸汽精炼,或
热带脂肪的最高温度为190°C。根据FDHA《蔬菜、真菌和食用盐食品条例》的规定,这种油经过精心的蒸汽精炼后,不能在市场上销售。
– 用于在超过100°C的温度下加工其他产品和/或用于烹饪和烘焙(如煎炸油)的油脂:无除臭温度限制。
不允许:使用有机溶剂萃取;化学改性(氢化/硬化、酯交换)、氢氧化钠(NaOH)中和(油菜籽生产油除外)。
10.2.2 成份
第三部分第10.2.3条第260页有机成份(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成份)中未列出的所有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
10.2.3 有机成份(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10.2.4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纯微生物生产形式的柠檬酸[E 330]x,用于脱胶
■ 碳酸钠Na2CO3(苏打):仅用于脱酸(不用于物理脱酸);整个过程中的温度不得超过190°C。
■ 水:仅用于洗涤和脱胶
■ 盐:仅用于洗涤
■ 活性炭:仅用于漂白
■ 膨润土:仅用于漂白
■ 珍珠岩:仅用于过滤
■ 硅藻土:仅用于过滤
■ 无石棉过滤材料
■ N2、CO2、O2
不允许:磷酸、活性粘土、镍和其他用于脂肪氢化的催化剂;酯交换。
10.2.5 包装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10.3 人造奶油
10.3.1 处理方法
■ 乳化
■ 巴氏灭菌
■ 结晶
10.3.2 成份
■ 未在有机成份(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成份)第三部分第10.3.3条第261页中列出的所有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
■ 植物油脂必须按照瑞士生物的要求进行加工。除臭/蒸汽精炼的要求根据产品的不同预期用途而适用:
–在低于100°C的温度下加工其他产品时使用的油脂(61):根据加工方法第三部分第10.2.1条,第260页
不允许:使用硬化脂肪。
10.3.3 有机成份(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卵磷脂[E 322]
10.3.4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水:饮用水或使用物理方法脱盐的水
■ 所有可用形式的食品级盐,如果其所含的防结块剂(转移添加剂)不再特别有效
■ 如果盐中所含的防结块剂仍然特别有效,则只能使用以下防结块剂:碳酸钙[E 170]和碳酸镁[E 504]。
纯微生物产生形式的柠檬酸[E 330]X
■ N2、CO2、O2
不允许:着色剂、抗氧化剂(包括天然抗氧化剂)、防腐剂、调味物质。
10.3.5 标签
■ 动物脂肪的使用必须在产品名称中声明。
必须申报巴氏灭菌。
10.3.6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10.4 沙拉酱
10.4.1 处理方法
■ 混合和乳化
■ 巴氏灭菌(仅适用于低热量蛋黄酱)
不允许:压力下均化。
61烹饪人造黄油:除臭温度没有限制。
10.4.2 成份
■ 所有未在有机成份(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成份)下列出的农业成份,即相对于100%农业成份的最高5%,第三部分第10.4.3条,第262页,必须是蓓蕾成份。
■ 酶改性蛋黄X(仅适用于低热量蛋黄酱)
■ 淀粉和预糊化淀粉(仅限低热量蛋黄酱)
10.4.3 有机成份(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相对于100%农业成份,最高5%
■ 蜡质玉米淀粉和预糊化蜡质玉米玉米淀粉(仅用于低热量蛋黄酱)
■ 大米淀粉和预糊化大米淀粉(仅用于低热量蛋黄酱)
10.4.4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没有一个
10.4.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水:饮用水或使用物理方法脱盐的水
■ 所有可用形式的食品级盐,如果其所含的防结块剂(转移添加剂)不再特别有效
■ 如果盐中所含的防结块剂仍然特别有效,则只能使用以下防结块剂:碳酸钙[E 170]和碳酸镁[E 504]。
■ N2、CO2、O2
不允许使用:增稠剂、增味剂。
10.4.6 标签
必须申报巴氏灭菌。
10.4.7 包装材料
■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允许使用铝管。
10.5 沙拉酱
10.5.1 处理方法
■ 混合和乳化
■ 巴氏灭菌
不允许:压力下均化。
10.5.2 成份
■ 未在有机成份(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成份)下列出的所有农业成份(相对于第三部分第10.5.3条第263页100%农业成份,最高5%)或第三部分10.5.4条第263条非有机农业成份(最高5%)必须为蓓蕾成份。
■ 植物油脂必须按照瑞士生物的要求进行加工(用于进一步加工的油脂必须在低于100°C的温度下进行加工)。
10.5.3 有机农业成份
■ 天然大米淀粉
■ 本地菊芋淀粉
■ 天然木薯淀粉
■ 蜡质玉米淀粉和预糊化淀粉
10.5.4 非有机农业成份(最高5%)
■ 没有一个
10.5.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水:饮用水或使用物理方法脱盐的水
■ 所有可用形式的食品级盐,如果其所含的防结块剂(转移添加剂)不再特别有效
■ N2、CO2、O2
10.5.6 标签
必须申报巴氏灭菌。
10.5.7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11 酒精饮料和醋
11.1 啤酒
加工和贸易的一般原则和目标(根据一般要求第三部分,第1章,第183页)也适用于啤酒生产。
蓓蕾啤酒符合巴伐利亚啤酒纯度法,该法规定啤酒只能含有水、酵母、啤酒花和麦蓓蕾谷物。不允许使用着色剂。此外,不允许任何缩短自然酿造过程的工艺。特殊啤酒中允许添加其他特定成份。
11.1.1 处理方法
■ 输液、汤剂
■ 干燥:啤酒花
■ 烘干和烘烤:麦蓓蕾
■ 过滤
■ 令人不寒而栗
■ 离心机
■ 巴氏灭菌(快速巴氏灭菌)
使用天然乳酸菌株或酸化麦蓓蕾调节pH
■ Lautering
■ Wort沸腾
不允许:用硫磺或二氧化硫处理啤酒花和麦蓓蕾;底发酵啤酒在12°C以上的加速发酵过程;压力发酵;发酵过程中的搅拌。
11.1.2 成份
第264页第三部分第11.1.3条有机成份(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成份)或第264页第一部分第11.1.4条非有机农业成份(最多5%)中未列出的所有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
■ 所有原料都是在啤酒厂添加的。
赋予产品名称的颗粒:至少占加工时总颗粒的50%。
■ 锥形啤酒花和啤酒花颗粒(无啤酒花提取物,无异构啤酒花)。
■ 大麻花,大麻提取物(仅与大麻花搭配使用)。
不允许:未经处理的小麦和大麦、糖(特种啤酒除外);液体着色。麦蓓蕾;从酵母压榨机中回收的废啤酒花和啤酒。
允许生产特色啤酒(如米啤酒、淡啤酒等)和风味啤酒饮料。
11.1.3 有机成份(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没有一个
11.1.4 非有机农业成份(最高5%)
■ 顶部发酵或底部发酵酵母
11.1.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水:饮用水或软化水(蒸馏、反渗透、石灰乳以调节水的硬度水平)
助滤剂:
– 纤维素过滤器、织物过滤器、隔膜:不含石棉和氯
– 硅藻土
– 珍珠岩(只允许在过滤过程中使用)
– 活性炭(用于无酒精啤酒)
■ N2(可用作输送气体)
■ CO2(不为啤酒提供额外的碳酸化作用,不含酒精的啤酒除外)
■ 水、乙醇、二氧化碳:啤酒花提取物的提取剂
不允许:聚乙烯聚吡咯烷酮、膨润土、微量元素和维生素可更好地发酵,抗坏血酸可结合瓶/桶中的环境氧气。
11.1.6 标签
必须申报巴氏灭菌(闪光巴氏灭菌)。
11.1.7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11.2 葡萄酒和起泡酒
加工和贸易的一般原则和目标(根据一般要求第三部分,第1章,第183页)也适用于葡萄酒和起泡酒的生产。
蓓蕾葡萄酒和蓓蕾起泡酒质量上乘。确保这种质量的措施始于葡萄园,并延伸到酒窖中的清洁和仔细工作。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使用尽可能少,必要时使用尽可能多。
11.2.1 处理方法
■ 传统酿酒实践(62)
将土豆泥加热至65°C
■ Fining
■ 澄清
■ 过滤(包括孔径不小于0.2微米的微滤)
■ 浓缩葡萄必须使用真空蒸发
(当此过程用于浓缩葡萄时,则不允许添加糖、浓缩葡萄或经过整流的浓缩葡萄)。
桶和地窖的温度调节
不允许:纳滤和超滤。
11.2.2 成份
■ 所有未列在有机成份、添加剂和加工助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第三部分第11.2.3条第266页或非有机农业成份、添加剂及加工助剂(最多5%)第三部第11.2.4条第266条下的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
可以添加葡萄汁、浓缩葡萄汁、经过校正的浓缩葡萄汁和糖(瑞士:蓓蕾品质;其他国家:有机品质)。
通过添加糖、浓缩葡萄汁或经校正的浓缩葡萄汁,天然酒精含量可增加不超过1.25%的酒精(相当于每升葡萄汁2.5公斤蔗糖)。
62酿酒师必须接受酒窖强制检查。
对于起泡酒:允许酒精含量增加1.25%,包括二氧化碳的形成。
11.2.3 有机成份、添加剂和加工助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鸡蛋清(瑞士:蓓蕾品质;其他国家:有机品质)
■ 脱脂牛奶(瑞士:蓓蕾品质;其他国家:有机品质)
■ 葡萄酒酵母作为澄清剂(瑞士:蓓蕾品质;其他国家:来自瑞士生物认证公司)
■ 白蛋白
■ 酪蛋白
■ 食品级明胶
11.2.4 非有机农业成份、添加剂和加工助剂(最高5%)
■ 豌豆蛋白(来源于有机原料,如有)
■ 马铃薯蛋白(来源于有机原料,如有)
11.2.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微生物:
– 纯培养酵母X(来源于有机原料,如有)
– 非活性酵母X(来源于有机原料,如有)
– 酵母蛋白X(来源于有机原料,如有)
– 酵母自溶物X(来源于有机原料,如有)
– 细菌发酵剂培养物X(来源于有机原料,如有)
■ 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 果胶酶X
– 活性炭(仅用于必须的)
– 膨润土
源自黑曲霉的纯壳聚糖(源自有机原料,如有)
– 磷酸铵(磷酸氢二铵)
– 磷酸铵(磷酸氢二铵)用于起泡酒,最大剂量为
0.3克/升)
– 碳酸钙(CaCO3)
– 碳酸钾(KHCO3)
– 酒石酸氢钾(酒石奶油)
– 酒石酸[E 334]X仅以纯微生物生产的形式或从葡萄中提取
– 凝胶或胶体溶液形式的二氧化硅(胶体二氧化硅)
– 技术气体:N2、CO2、O2、Ar(不得用于喷射)和SOX(通过燃烧硫)
■ 防腐剂:
– 偏亚硫酸钾[E 224]
– 亚硫酸氢钾[E228]
– SO2[E 220],纯水溶液,总SO2含量:
残留糖含量 | <2 g/l | 2-5克/升 | >5克/升 | >50克/升 |
120毫克/升 | 120毫克/升 | 170毫克/升 | 300毫克/升伴葡萄孢 250毫克/升,不含葡萄孢 | |
Rosé葡萄酒 | 120毫克/升 | 120毫克/升 | 170毫克/升 | 300毫克/升伴葡萄孢 250毫克/升,不含葡萄孢 |
红酒 | 100毫克/升 | 120毫克/升 | 170毫克/升 | 300毫克/升伴葡萄孢 250毫克/升,不含葡萄孢 |
助滤剂:
– 纤维素过滤器、织物过滤器、隔膜:不含石棉和氯
– 硅藻土
– 珍珠岩
■ 《有机农业条例》和欧盟有机法规适用于特色葡萄酒。
11.2.6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11.3 果酒
加工和贸易的一般原则和目标(根据一般要求第三部分,第1章,第183页)也适用于果酒的生产。
蓓蕾果酒质量上乘。清洁和谨慎的生产方法可以使用更少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这些仅在出于技术原因需要时使用。
11.3.1 处理方法
■ 机械榨汁
■ 澄清
■ Fining
■ 过滤(包括孔径不小于0.2微米的微滤)
■ 巴氏灭菌
使用真空蒸发浓缩必须品(当此过程用于浓缩必须品时,则不允许添加糖)
■ 甜味(在苹果酒中加入非浓缩苹果汁)
不允许:用浓缩液/复原果汁、纳滤、超滤生产葡萄酒。
11.3.2 成份
■ 未列入第三部分第11.3.3条第268页有机成份、添加剂和加工助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或第三部分、第11.3.4条第268条非有机农业成份(最多5%)的所有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
■ 起泡酒(用量):糖(瑞士:蓓蕾品质;其他国家:有机品质)
11.3.3 有机成份、添加剂和加工助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酪蛋白
■ 白蛋白
■ 食品级明胶
■ 鸡蛋清(瑞士:蓓蕾品质;其他国家:有机品质)
■ 脱脂牛奶(瑞士:蓓蕾品质;其他国家:有机品质)
11.3.4 非有机农业成份(最高5%)
■ 豌豆蛋白(来源于有机原料,如有)
11.3.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水:饮用水或使用物理方法脱盐的水
■ 纯培养酵母X
■ 细菌发酵剂培养物X(来源于有机原料,如有)
■ 技术气体:N2、CO2、O2、Ar
助滤剂:
– 纤维素过滤器、织物过滤器、隔膜:不含石棉和氯
– 硅藻土
– 膨润土
– 活性炭(仅用于必须的)
– 珍珠岩
– 凝胶或胶体溶液形式的二氧化硅(胶体二氧化硅)
■ 磷酸铵(磷酸氢二铵)用于起泡酒,最大剂量为
0.3克/升)
■ 加工助剂:
– 果胶酶X
– 淀粉酶X
■ 添加剂:
– 偏亚硫酸钾[E 224]
– SO2[E 220],纯水溶液,总SO2含量:
无添加糖的果酒(包括苹果酒和梨酒)以及蜂蜜酒(蜂蜜酒) | 50毫克/升 |
发酵后添加糖的起泡苹果酒和梨酒 | 100毫克/升 |
11.3.6 标签
必须申报巴氏灭菌。
■ 必须声明在苹果酒中添加非浓缩苹果汁(增甜)。
11.3.7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11.4 蒸馏酒精饮料
加工和贸易的一般原则和目标(根据一般要求第三部分,第1章,第183页)也适用于蒸馏酒精饮料的生产。
蓓蕾蒸馏酒精饮料具有最高的感官质量。
蒸馏酒精饮料的生产必须符合良好生产规范(GMP)。
只使用干净、成熟和健康的原料。
在3.0至3.2的pH水平下对醪液进行酸化。
■ 使用发酵锁用酵母发酵
快速Distil;土豆泥的储存时间不要超过两个月。
11.4.1 特殊要求
■ 樱桃坑不得损坏。
■ 李子、杏子和桃子可以捣碎,也可以不捣碎。
■ 红葡萄浆和葡萄酒酵母必须立即蒸馏。
■ 土豆和谷物可以使用麦蓓蕾或酶转化为糖。发酵完成后,这种糖化物必须立即蒸馏。
11.4.2 成份
11.4.3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水:饮用水或使用物理方法脱盐的水
■ 纯培养酵母
纯微生物产生形式的乳酸[E 270]x
■ 酶x
助滤剂:
– 纤维素过滤器、织物过滤器、隔膜:不含石棉和氯
– 硅藻土
– 膨润土
– 活性炭
– 珍珠岩
– 凝胶或胶体溶液形式的二氧化硅(胶体二氧化硅)
11.5 醋
加工和贸易的一般原则和目标(根据一般要求第三部分,第1章,第183页)也适用于醋的生产。
醋是通过果汁的酒精发酵及其随后的氧化而获得的天然产物。只有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这一自然过程才能受到技术干扰。蓓蕾果酒醋可用于进一步加工,并用于最终产品(如腌制蜜饯),最高可达10%。
11.5.1 处理方法
■ Fining
■ 澄清
■ 过滤
■ 巴氏灭菌
■ 混合(发酵醋混合物)
■ 标准化:避免用水进行标准化;如果绝对必要,则必须保持总酸度的法定最小值
不允许:用复原浓缩液生产蓓蕾醋(不必要的加工);硫化(任何硫化都必须在葡萄酒阶段按照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第三部分第11.2.5条第266页的规定进行)。
11.5.2 成份
■ 未列入有机成份、添加剂和加工助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第三部分第11.5.3条第270页或非有机农业成份(最多5%)第三部第11.5.4条第270条的所有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
11.5.3 有机成份、添加剂和加工助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酪蛋白
■ 食品级明胶
■ 鸡蛋清(瑞士:蓓蕾品质;其他国家:有机品质)
■ 脱脂牛奶(瑞士:蓓蕾品质;其他国家:有机品质)
11.5.4 非有机农业成份(最高5%)
■ 豌豆蛋白(来源于有机原料,如有)
11.5.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水:饮用水或使用物理方法脱盐的水
■ 乙酸杆菌
■ 果胶酶
助滤剂:
– 纤维素过滤器、织物过滤器、隔膜:不含石棉和氯
– 硅藻土
– 膨润土
– 珍珠岩
– 凝胶或胶体溶液形式的二氧化硅(胶体二氧化硅)
11.5.6 标签
必须申报巴氏灭菌。
11.5.7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12 养蜂产品
加工和贸易的一般原则和目标(根据一般要求第三部分,第1章,第183页)也适用于养蜂产品的生产。
在提取、加工、装瓶和储存过程中,必须保存有助于蜂蜜和蜂蜜产品质量的天然成份。
12.1 一般要求
养蜂和养蜂产品提取的要求见养蜂和养蜂制品第二部分第5.8章第178页。蜂蜜的质量要求符合良好的养蜂习惯。对蜂蜜质量有贡献的成份应尽可能少地受到提取、储存和装瓶的影响。
12.2 蜂蜜
12.2.1 处理方法
离心机和旋转器建议使用不锈钢/铬钢。
■ 过滤:最小0.2 mm网孔宽度(也适用于多个过滤步骤)
■ 允许Melitherm加热或水浴(40°C,最长72小时)使结晶蜂蜜液化。
用于进一步加工的蜂蜜:可在48°C的加热室中液化最长72小时
■ 深度冷冻延迟结晶:最长12个月
12.2.2 蜂蜜和蜂蜡的质量指标
蜂蜜的最大含水量:18%。
■ 最大允许HMF含量(通过Winkler方法测定)为15 mg/kg。转化酶水平应至少为10个单位;在阿拉伯胶和菌丝体产量的情况下,它应该至少为7个单位。只有在有疑问的情况下,才需要对HMF含量和转化酶水平进行联合测试。
蜡中百里香酚的最大含量:5.0 mg/kg。
12.2.3 成份
■ 不允许添加任何成份。
12.2.4 标签
必须宣布蜂蜜的深度冷冻(例如“暂时深度冷冻以延迟结晶”)。
12.2.5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12.3 梳蜜
蜂蜜第三部分第12.2章第271页的规定适用。
12.4 蜂胶
12.4.1 处理方法
■ 蜂胶只能用食品安全塑料收集。
与水混合
用乙醇提取
12.4.2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水
12.4.3 标签
■ 蜂胶酊剂可在配料表上贴上蓓蕾宣言标志。遵守瑞士生物标准与酊剂的有效性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 纯蜂胶可以贴上常规蓓蕾标志。
12.4.4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12.5 花粉
12.5.1 处理方法
■ 筛分
■ 深度冻结
■ 干燥
12.5.2 成份
■ 不允许添加任何成份。
12.5.3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13 酵母和酵母产品
加工和贸易的一般原则和目标(根据一般要求第三部分,第1章,第183页)也适用于酵母和酵母产品的生产。
蓓蕾酵母是以蓓蕾为原料,采用谨慎、环保的加工方法生产的,不使用化学合成的维生素、无机氮源和无机盐。
13.1 一般要求
13.1.1 处理方法
■ 发酵
■ 过滤
■ 紧迫的
■ 酶促或物理自溶
13.1.2 成份
■ 所有未在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第三部分第13.1.3条第273页或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中列出的农业成份(最多5%)第三部第13.1.4条第273条必须为蓓蕾成份。
可以添加淀粉(作为助滤剂)和植物油(作为消泡剂)。
13.1.3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农业原材料,不超过10%(干物质)
用于包被酵母的卵磷脂[E 322]
用于奶油酵母的瓜尔胶[E 412]
13.1.4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酵母提取物或自溶
13.1.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水:饮用水或使用物理方法脱盐的水
■ 所有可用形式的食品级盐,如果其所含的防结块剂(转移添加剂)不再特别有效
■ Culturesx
■ 酶(用于分解有机碳和氮源)x
■ 乳酸[E 270]x,仅用于以纯微生物产生的形式调节pH水平
■ 柠檬酸[E 330]x,仅用于以纯微生物产生的形式调节pH水平
■ 碳酸钠,用于调节pH值
■ 二氧化碳(CO2)、氮气(N2)、氧气(O2)
■ 纤维素过滤器、织物过滤器、隔膜:不含石棉和氯
不允许:合成维生素和无机盐作为生长物质和辅助投入。
13.1.6 包装材料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14 糖果和糖果
14.1 糖的类型和由糖制成的产品
加工和贸易的一般原则和目标(根据一般要求第三部分,第1章,第183页)也适用于糖类型和糖制品的生产。
蓓蕾糖类型包括以下产品:糖、未精制糖或来自甜菜、甘蔗或椰子树的转化糖或糖蜜、果糖和乳糖,以及枫糖浆和其他糖浆(龙舌兰糖浆)。由糖制成的蓓蕾产品包括香草糖、焦糖糖和果酱糖。此外,本章对所有使用所列糖类型制成的糖浆进行了分类。
《加拿大国家标准:有机生产系统》的要求适用于枫糖浆。加工和贸易部每年对本标准进行一次变更检查。任何变更都必须得到LCPM的批准。
淀粉、麸质、谷物糖浆和淀粉甜味剂第三部分第7.5章第243页的规定适用于葡萄糖、葡萄糖浆和其他淀粉甜味剂。
14.1.1 处理方法
■ 洗涤
■ 沉淀
■ 冲洗
铣削和研磨的所有机械过程
■ 浸出(提取)
■ 黎明(仅用于白甜菜糖)
■ 碳化(仅适用于白甜菜糖)
■ 蒸发
■ 干燥
■ 精炼
■ 结晶
■ 紧迫的
■ 水解(酶、酸、热)
■ 过滤(在膜过滤的情况下:仅微滤)
■ 加热/焦糖化
■ 混合
不允许:纳滤、超滤、反渗透、电渗析
14.1.2 成份
■ 未列入第三部分第14.1.3条第274页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或第三部分14.1.4条第274条非有机农业成份(最多5%)的所有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
用于接种的晶体悬浮液由有机醇和蓓蕾糖组成。
14.1.3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柠檬汁和浓缩柠檬汁水解蔗糖
14.1.4 非有机农业成份(最高5%)
■ 没有一个
14.1.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水:饮用水或使用物理方法脱盐的水
■ 硫酸在糖提取过程中调节水的pH值
■ 制糖用氢氧化钠、碳酸钠、氢氧化钙(石灰乳)和天然石膏
粗甜菜/甘蔗汁净化过程中的CO2(碳酸化)
抑制泡沫的有机植物油
■ 柠檬酸[E 330]x仅以纯微生物产生的形式存在,且在柠檬汁或浓缩柠檬汁无法实现酸化的情况下
■ 酒石酸[E 334]x仅以纯微生物生产的形式或从葡萄中提取用于果酱糖
■ 柠檬酸钙[E 333]x用于果酱糖
■ 果胶(非酰胺化)[E 440(i)],用于果酱糖
■ Invertasex
助滤剂:活性炭(仅用于椰子糖)
14.2 糖果果冻和口香糖
加工和贸易的一般原则和目标(根据一般要求第三部分第1章第183页)也适用于糖果果冻和口香糖的生产。
蓓蕾糖果果冻和树胶即使不添加调味品,也美味正宗。它们的味道来自浓缩果汁、柑橘皮油以及水果和植物提取物。浓缩果汁、水果和植物提取物赋予它们颜色。
14.2.1 处理方法
■ 混合
■ 沸腾
■ 倾倒
■ 糖衣
■ 干燥
14.2.2 成份
■ 未列入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第三部分第14.2.3条第275页或非有机农业成份(最多5%)第三部第14.2.4条第275条的所有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
可以添加香料和植物提取物,包括精油和柑橘皮油。
14.2.3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明胶
■ 植物油脂x,巴西棕榈蜡[E903]涂层
14.2.4 非有机农业成份(最高5%)
■ 成型淀粉
14.2.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CO2
■ 水:饮用水或使用物理方法脱盐的水
■ 酒石酸[E 334]x仅以纯微生物生产的形式或从葡萄中提取
天然来源的酒石酸钾[E 336]x
■ 果胶(非酰胺化)[E 440(i)]
■ 琼脂[E 406]
■ 有机防结块剂:植物油脂x、巴西棕榈蜡
加工和贸易的一般原则和目标(根据一般要求第三部分第1章第183页)也适用于咖啡、可可、巧克力和其他可可产品的生产。
蓓蕾巧克力和可可产品不添加任何香料。
15.1 咖啡
15.1.1 处理方法
■ 准备咖啡豆
■ 烘焙咖啡豆
■ 研磨
■ 提取
用水或二氧化碳脱咖啡因
■ 干燥(包括冷冻干燥和喷雾干燥)
■ 实例化
15.1.2 成份
■ 所有使用的农业原料都必须是蓓蕾原料。
15.1.3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水:用于提取和脱咖啡因
■ CO2、N2作为保护气体
用于脱咖啡因的CO2
15.2 可可、巧克力和其他可可制品
15.2.1 处理方法
可可豆的发酵与干燥
■ 烤可可豆
■ 破碎和研磨可可豆
■ 除臭
■ 碱化作用
■ 压榨以获得可可脂
■ 碾磨压饼
■ 揉捏
■ 滚动的
■ 研拌
■ 结晶/回火
■ 压制/成型
■ 过滤
15.2.2 成份
第三部分第15.2.3条第278页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中未列出的所有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
15.2.3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卵磷脂[E 322](天然来源):仅用于速溶巧克力粉或特殊混合物
阿拉伯胶[E 414]:作为一种涂层材料,用于在杏仁/可可豆上涂巧克力
15.2.4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碳酸钠[E500]、碳酸钾[E501]:用于碱化
■ 所有可用形式的食品级盐,如果其所含的防结块剂(转移添加剂)不再特别有效
助滤剂:
– 不含石棉和氯的过滤材料
– 硅藻土
– 珍珠岩
16 餐饮服务业
加工和贸易的一般原则和目标(根据一般要求第三部分,第1章,第183页)也适用于餐馆和食品服务业。
瑞士生物促进与蓓蕾产品的合同餐饮,并专注于根据蓓蕾标准生产的原材料产品。蓓蕾啤酒在餐饮业越来越突出,也越来越受到广泛认可。餐饮业是生产商和持牌人的重要销售渠道。
在家吃有机产品的消费者也应该能够在其他地方吃。瑞士生物的食品服务模式提供了一种循序渐进的入门方式。
2022年标准之前(包括2022年标准)车型的过渡期:
现有商标用户(含蓓蕾产品的烹饪)和被许可人(含蓓蕾成份的烹饪和蓓蕾烹饪)转换为新模式的过渡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在此过渡期内,2022年标准将适用于含蓓蕾产品的烹饪、含蓓蕾成份的烹饪和蓓蕾烹饪。
这一转变将在一个单独设计的路线图中与餐馆和餐饮服务运营中的现有商标用户和许可证持有人一起定义。
16.1 所有参与餐厅和餐饮服务运营的要求
16.1.1 适用范围和定义
该指令适用于餐馆和食品服务运营,以及提供农场商业餐饮的农业运营。
就本指令而言,餐厅或餐饮服务运营是指在现场提供直接消费的食品和饮料的公司,并受管理酒店业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这包括餐饮服务或连锁餐厅、派对服务、外卖餐厅、食品卡车和摊位、外卖餐厅和餐饮公司等业务。
在餐馆和食品服务运营之外以蓓蕾商标销售的产品不属于本指令的范围;这些产品受适用的产品特定要求的约束。这些产品必须获得瑞士生物的许可,并符合第三部分:加工和贸易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16.1.2 农场的商业餐饮
在烹饪活动期间,在蓓蕾农场销售自家种植和购买的食品和饮料被视为直接营销,并受农场商业餐饮第一部分第3.3.4条第36页规定的约束
蓓蕾生产商可以独立于其蓓蕾种植业务经营餐馆和食品服务业务。认证机构制定了餐馆或餐饮服务经营与农业经营分离的标准。以下最低要求适用:具有独立账户的合法独立商业实体,其企业名称与蓓蕾农业经营的企业名称不同。
独立餐厅和餐饮服务运营必须与瑞士生物签署商标使用合同,才能使用餐饮服务模式。
16.2 瑞士生物食品服务模式
瑞士生物食品服务模式包括以下三类:
类别1 | 有机产品占所购商品净值的30%。(63)购买的商品净值中至少有20%是以蓓蕾品质购买的。 |
类别2 | 有机产品占所购商品净值的60%。购买的商品净值中至少有40%是以蓓蕾品质购买的。 |
类别3 | 有机产品占购买商品净值的90%。购买的商品净值中至少有60%是以蓓蕾品质购买的。 |
16.2.1 与瑞士BIO SUISSE签署的合同
餐厅或餐饮服务运营需要与瑞士生物签署商标使用合同,授权其在运营及其通信中使用蓓蕾。
必须遵守有关食品质量和安全、酒店业以及餐厅和餐饮服务业的所有相关法律。
16.2.2 签订合同
要与瑞士生物签署商标使用合同,以下要求适用:
■ 操作必须定义一个负责有机概念的人。
■ 负责人必须接受专门针对瑞士生物的入职培训。
■ 必须签署可持续营养宪章。
■ 必须与公认的检验机构签订合同。
必须提供连续三个月达到最低阈值(根据模型)的证明。
■ 瑞士生物代表的首次访问必须在前三个月内进行。
16.2.3 合同的延续和类别的变更
为确保商标使用合同的延续,必须至少满足以下标准:
■ 必须在合同签订后的每个季度达到最低阈值(根据方法)。
必须每季度通知瑞士生物。
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遵守章程。
在商标使用合同中规定了额外的控制点。
■ 如果连续两个季度记录到商品价值的偏差,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则必须切换到相应的类别,否则将暂停使用该商标。
63购进货物净值(=不含增值税的货物价值)是指用于食品生产和饮料的原材料。这不包括清洁剂、装饰材料、餐具和类似物品。
16.2.4 传播和广告
根据《瑞士生物公司设计手册》第六部分“餐厅和食品服务运营”,为餐厅和餐饮服务运营贴上蓓蕾标签。
通过菜单、插入页或合适的模拟或数字介质,为餐厅和餐饮服务运营部门提供与饮料和食品相关的蓓蕾标签。
餐厅和餐饮服务行业的商标用户有权在其内部和外部通信中使用蓓蕾啤酒进行餐厅和食品服务运营。因此,只要符合类别和《瑞士生物公司设计手册》,就允许在餐厅和整个餐厅的餐饮服务运营中使用蓓蕾广告。
蓓蕾在转化农场的原料:只要确保符合食品质量声明,就允许使用转化中的产品。
16.2.5 视察
第19页,第2.1.4条,第一部分,餐馆和餐饮服务运营的检查一章对检查进行了规定。制裁见第25页第2.6章第一部分违规和制裁一章。
16.2.6 培训
餐饮和食品服务行业的合作伙伴必须至少每年在运营中参加一次瑞士生物课程的培训课程。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已经进行了此培训课程。
16.2.7 宪章
章程是商标使用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定义了使用餐饮服务模式的原则,并规定了以下几点:
可持续性原则
■ 入职培训计划
标签中的真理
■ 禁用成份
■ 虽然加工方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必须优先考虑谨慎的加工方法。因此,作为入职方案的一个必修部分,提供了一个关于仔细处理的培训课程。
16.2.8 费用
餐厅和餐饮服务业的费用(64)以及在餐厅和食品服务运营之外营销蓓蕾产品的费用列在有机烹饪的费用表和蓓蕾许可证合同的费用表中。参见第25页第2.4章第一部分费用。
64不适用于场内处理器;在这里,以蓓蕾商标销售产品的许可受瑞士生物公司生产合同的监管。
17 饲料
加工和贸易的一般原则和目标(根据一般要求第三部分,第1章,第183页)也适用于动物饲料的生产。
动物饲料不得含有合成添加剂;这些物质只能添加到饲料中以满足饮食需求。禁止使用产生额外效果的添加剂(镇静剂、性能增强剂)。支持在动物饲料中添加天然维生素和微量元素。
17.1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指令适用于以蓓蕾标志或蓓蕾投入物标志分销的所有动物饲料。
混合饲料的承包商必须与生产商签订加工合同。第287页第19.1章第三部分加工一章也适用于动物饲料的承包加工。对于本指令中使用的术语,适用《饲料生产和营销条例》(德语)和《EAER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膳食饲料生产和销售条例》(德国)及其11个附件中给出的定义。
所有饲料贸易(蓓蕾、蓓蕾辅助投入)都要经过有机检验、认证和许可。唯一的例外是完全封闭(缝合和粘合)、完全贴标签的袋子,重量不超过50公斤。
本指令也适用于带有蓓蕾标志或蓓蕾投入物标志的宠物食品(如狗粮和猫粮)。
17.2 分离
无论有机和非有机来源的饲料成份在同一栋建筑或设备中加工,适当的组织措施必须确保各个批次的严格分离:
■ 空间分离、独立设备或
有机和非有机批次的储存方式必须防止混合或误认。加工和包装后,有机和非有机产品可以一起储存和运输,只要它们贴上适当的标签。
当产品未包装时,适用分离要求。在第187页第1.8章第三部分“分离”和第132页第4.2.6条第二部分“不使用转基因生物的喂养”中规定了更全面的分离说明。
17.3 处理方法
有机农业用动物饲料生产中允许的加工方法的结论性清单见第3节,Bewilligte Verfahren aus Anhang 1 der FMBV(瑞士生物/FiBL批准饲料清单中关于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膳食饲料生产和营销的EAER条例附件1中的批准工艺)。本节适用于有机和非有机产品。
17.4 饲料成份和动物饲料成份
17.4.1 批准的产品
允许在有机农业中使用的原产品、直链饲料和添加剂的最终清单可在瑞士生物/FiBL批准饲料清单中找到。允许的非有机成份、CH有机成份和EU有机成份列于《反刍动物规定》第二部分第4.2.4.1条第130页和《非反刍蚂蚁规定》第II部分第4.2.4.2条第131页。
禁止向牲畜喂食肉骨粉:不允许使用含有肉骨粉的饲料。
17.4.2 奶粉
可以将奶粉作为补充喂养给牲畜(见哺乳类动物第二部分第4.2.2条,
第128页)。奶粉必须由蓓蕾牛奶生产,并符合蓓蕾生产要求。不允许添加和/或替代非乳制品脂肪,但植物脂肪(棕榈油除外)除外,其最大含量为干物质的1.5%作为灰尘粘合剂。
17.4.3 直进料和原料
标有蓓蕾标志的直接饲料和原产品必须由100%蓓蕾原材料组成。
17.4.4 复合饲料
在带有蓓蕾投入物标志的复合饲料中,至少90%的有机物必须由蓓蕾品质的成份组成。
Agroscope定义的数值用于计算有机物的百分比。在有机和非有机品种的单一产品中,不得使用相同的饲料成份,但在预混料中发现的最少量无营养价值的成份除外。
17.4.5 有机原料
如果某些蓓蕾农产品没有足够的数量和质量,瑞士生物可以发布例外条款,允许使用符合《有机农业条例》、欧盟有机法规或同等法规但不符合瑞士生物标准的产品(以下简称“有机”)。
当计算有机物的百分比时,有机成份被算作蓓蕾产品。
17.4.6 转换操作中的产品
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转化农业作业中的单个组件。
当计算有机物的百分比时,来自转化农业经营的产品被算作蓓蕾产品。
17.4.7 动物营养添加剂
动物营养允许添加剂的结论性清单可在瑞士生物/FiBL批准饲料清单中找到。
添加剂不得含有任何转基因生物,也不得借助转基因生物生产。这尤其适用于维生素。
添加维生素和矿物质时,其含量不得超过瑞士生物/FiBL批准饲料清单中规定的最大含量。
17.4.8 补充饲料和矿物饲料
非食品饲料(补充饲料、矿物饲料)也必须符合瑞士生物/FiBL批准饲料清单(德语)的要求,并且必须包含在FiBL输入清单(德语版)中。
17.4.9 鱼类饲料
出于健康和质量原因,淡水鱼饲料中的脂肪含量不得超过20%。
饲料中的任何色素添加剂(虹鳟)都必须是天然物质(如虾壳粉、粉酵母)。此类添加剂的使用必须在出售鱼类时进行申报。
在所有其他方面,本标准第二部分第二章第4.2章第127页和第二部分烹饪鱼第二章5.7章第170页的章节也适用于鱼类饲料。含有蓓蕾投入物的饲料受相应指令的监管。在计算百分比时,将烹饪鱼类第二部分第5.7章第170页中所述的鱼粉和鱼油计算为蓓蕾质量。相反,饲料中的所有蔬菜成份都必须是蓓蕾成份。
17.4.10 宠物食品
宠物食品必须适合该物种,并且应尽可能少地与人类营养竞争。在瑞士,食肉动物的宠物食品应该有助于合理利用有机肉类副产品。
必须遵守《有机农业条例》。特别是,这意味着宠物食品不得含有转基因生物,并且不得超过5%的农业原材料为非有机材料,并且只有在《EAER有机农业条例》附件3 C部分中列出的情况下。
动物来源的原材料必须具有蓓蕾品质,并在瑞士生产。例外情况:
■ 蓓蕾宠物食品最多可含有5%MSC认证鱼粉或2%MSC认证鱼油。
■ 允许使用有机明胶。
在特殊情况下,其他例外情况可由负责委员会和指导委员会批准。
植物性原料必须具有蓓蕾品质。
不允许添加合成维生素;只允许使用天然维生素添加剂。然而,如果矿物添加剂是绝对必要的,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讨论。
瑞士生物还禁止使用染料以及添加产品中不会发现的仅用于着色目的的着色成份。
禁止调味。
生产必须在瑞士进行。
17.5 标签和声明
17.5.1 牲畜饲料和鱼类饲料
直接饲料和生产品可能带有蓓蕾标志或蓓蕾转化标志。这也适用于只含有蓓蕾品质的直链饲料的复合饲料。所有其他复合饲料必须带有蓓蕾投入物标志。
如果100%的农业来源成份是有机的,带有蓓蕾投入物标志的饲料可以在产品名称中包含“有机”字样。
必须遵守标签第三部分第1.10章第188页中的信息,其中成份和添加剂清单第三部分,第1.10.3.2条,第192页,原材料原产地声明第三部分。
第194页1.10.3.4和第195页第三部分第1.10.3.5条关于加工方法的信息(成份、原产地和加工方法声明)不适用于饲料。瑞士动物饲料条例和《有机农业条例》的要求是一个监管框架。
除了瑞士动物饲料法规和上述标签第三部分第1.10章第188页中规定的标签要求外,还必须在包装上或贴在包装上的标签上声明以下信息,如果是非包装物品,则必须在随附文件或发票上声明:
■ 认证机构
■ 蓓蕾许可证持有者
认证为有机物的有机物百分比
转换操作中的百分比,最高为30%
添加的微量矿物质锌和铜以及添加的维生素A和维生素E的量
■ 就家禽而言,添加的维生素D3的量
使用说明
有机或有机转化农场生产的农业成份必须申报如下:
■ 有机成份或有机转化成份
■ 配料:…
所有农业原料均由有机或有机转化农场生产(在原料清单末尾)
■ 成份*
*
由有机或有机转化农场生产(在成份清单的末尾)
17.5.2 宠物食品
宠物食品可能带有常规的蓓蕾标志。
18 天然化妆品
加工和贸易的一般原则和目标(根据一般要求第三部分,第1章,第183页)也适用于天然化妆品的生产。
蓓蕾标志主要用于食品和单一成份农产品。由于天然化妆品不是瑞士生物的能力领域之一,瑞士生物指的是已建立的天然化妆品认证标签。蓓蕾工厂可能会将其农产品用于未过度加工的天然化妆品;原料必须是100%的蓓蕾品质(蜂蜡除外,蜂蜡可能是欧盟或CH有机的)。
蓓蕾宣言标志可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a) 天然化妆品具有以下认证之一:Demeter、BDIH、NaTrue(有机化妆品)、Ecocert(有机天然化妆品印章)。例外情况:含有纳米材料的防晒霜。
b) 该产品经过最低限度的加工,配方简单,符合以下条件。
18.1 处理方法
■ 物理过程
■ 机械冲压
■ 提取(水、生物乙醇、二氧化碳)
■ 蒸馏(水、生物乙醇)
■ 糖化(生物乙醇、蓓蕾油)
18.2 蓓蕾成份
■ 植物原料及其加工产品(如提取物、精油和水解物)
■ 草药和花露水:精油蒸馏过程中的副产品
■ 动物来源的原材料,如牛奶、蜂蜜
■ 植物和动物脂肪和油
18.3 有机成份(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蜂蜡(蜡中百里酚阈值:5.0 mg/kg)
18.4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
■ 没有一个
18.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粘土(INCI名称:伊利石):富含矿物质的天然彩色粘土
■ 盐类(INCI名称:氯化钠):天然盐类
■ CO2
■ 水:饮用水或使用物理方法脱盐的水
纯微生物产生形式的柠檬酸[E 330]x
纯微生物产生形式的乳酸[E 270]x
19 农场和承包加工
加工和贸易的一般原则和目标(根据一般要求第三部分,第1章,第183页)也适用于农场加工。
所有以蓓蕾标志销售的产品必须完全符合瑞士生物标准。如果蓓蕾农场销售非有机产品,必须遵循标签实践中的真理,以防止产生虚假的客户期望。严格的产品流隔离和保管链的正确文档具有最高优先级。
承包商加工的食品也必须符合瑞士生物的要求。这是通过对承包商进行认证或签订允许进行必要监测和检查的加工合同来确保的。
有关农业经营直接营销和贸易主题的更多信息,请参阅农业经营直接销售和贸易第一部分,第3.3.3条,第35页。
19.1 处理
19.1.1 介绍
在蓓蕾苗种植作业中,有机和非有机产品可以并行加工。严格的产品流隔离具有最高优先级。必须排除欺骗消费者的可能性。
承包加工被认为是农场加工的一种特殊情况。第123页(LCP)和Merkblatt für den Verkauf von Bio Pflanzen und Bio Blumen mit der Knospe(关于以蓓蕾标志销售有机植物和花卉的信息说明,无英文版)(LCPM)。
19.1.2 处理的定义
加工是指对农产品进行以下处理:
■ 食品保存过程
■ 所有类型的混合
■ 屠宰和切割肉制品
■ 所有进一步的处理步骤
■ 调理蔬菜和水果
■ 包装或更改现有包装
■ 粘贴标签
本指令适用于新鲜产品以及已经经过加工的产品的加工。
19.1.3 强制性检查
蓓蕾加工产品的检验是在生产商检验合同的框架内进行的。在检查过程中,将检查Bud、CH有机产品和非有机产品之间的产品流分离。
19.1.4 产品配方和加工方法要求
蓓蕾产品必须完全符合瑞士生物标准。
19.1.5 有机产品农场加工的文件要求
必须提供所有加工产品的产品配方(包括所有成份、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数量和质量信息)。检查员将秘密处理这些信息。LCPM可要求提供此文件。必须始终提供完整的库存清单。
场内处理器必须保留一个处理日志,该日志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 所用原材料的数量和质量(蓓蕾、德米特、CH有机、非有机等)。
■ 生产的产品数量。
■ 每次购买加工原料时,必须将发货单或发票(会计凭证)存档,注明产品质量(常规蓓蕾、CH有机、非有机)、产地、类型和数量。会计记录(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除外)和所有收据必须根据检查员的要求出示。
如果有机和非有机产品都在蓓蕾农场进行加工,则还必须记录非有机产品的上述信息。
在蓓蕾农场只加工非有机产品的情况下,有机检查仅限于检查是否做出了正确的声明。
19.1.6 证明
产品认证是农业经营认证的一部分。
19.2 承包加工
19.2.1 介绍
通常加工产品不是由生产商自己生产的,而是由承包商生产的。根据《有机农业条例》,生产有机产品的企业要接受定期检查和认证程序。
对于所有签订加工合同的产品,无论其销售方式如何,都必须进行检查。专门为自给自足目的生产的食品的合同加工除外。如果加工后的蓓蕾产品以承包商的名义销售,并带有蓓蕾标志,则加工商必须与瑞士生物签订许可证合同。
19.2.2 合同加工的定义
承包加工是指由生产商承包但未直接受雇于经营场所的第三方个人或公司(如屠夫、榨汁厂、谷物加工厂等)进行的、符合第三部分第19.1.2条第287页“加工定义”的每种加工。货物在任何时候都是生产者的财产。
19.2.3 通过持有检验合同的加工操作进行的合同加工
承包商的产品由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检查和认证。对承包商加工的产品进行检查,以确保其符合瑞士生物的要求。配料可由承包商采购。生产商交付给承包商的原材料(反之亦然)必须以交货单的形式进行记录。在有机检查期间,生产商必须提供承包商的产品证书和交货单。
19.2.4 通过不持有检验合同的加工操作进行的合同加工
本条仅适用于以下情况
■ 承包商每年为不超过五家蓓蕾生产商加工产品,以及
■ 合同活动不涉及酿酒或谷物的收获、储存或碾磨。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承包商必须根据持有检验合同第三部分第19.2.3条第288页的加工作业进行的合同加工,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和认证。
对没有检验合同的承包加工作业的检验纳入生产者的年度检验。对承包商进行检查的权利必须受到加工合同的规定。合同文件必须得到LCPM和LCP的批准,并且必须向生产商提供一份副本。生产商和承包商各自收到一份已签署的加工合同副本,一份副本将进入认证机构的检查档案。
承包商由生产商承包;因此,遵守瑞士生物标准和指令的责任完全在于签约生产商。确保承包商遵守加工要求,最重要的是遵守有关产品配方的规定,这符合生产商的利益。在对生产商进行检查期间,合同加工始终受到严格审查。任何实施的制裁都将针对生产商。
此外,认证机构将对承包商进行抽查。通过签署合同协议,承包商同意这些条款。
产品配方必须符合《产品配方和加工方法要求》第三部分第287页第19.1.4条和《有机产品农场加工文件要求》第III部分第288页第19.1.5条中规定的要求。生产商和加工商必须知道并记录确切的配方、所有成份的成份和加工方法。在对生产商进行有机检查时,必须检查产品配方,包括所有成份、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数量和质量信息,以及加工方法。
供应商的有机证书和蓓蕾证明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所用原材料以及加工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蓓蕾、德米特、CH有机等)必须与交货单一起记录。货物始终是合同客户的财产。在承包商直接采购货物的情况下(例如,为了遵守食品质量法规),有机作业必须拥有所有相关文件(例如收据),并且必须在作业检查期间提供这些文件。签约客户还检查产品配方,并确保不使用非农业来源的违禁成份。在对生产商进行有机检查时,对文件进行检查。产品的可追溯性在承包商的操作或蓓蕾的操作中进行检查。
19.2.5 在有机农场为第三方承包非有机产品加工(如有机农场的屠宰或榨汁作业)
必须严格保持产品流分离。必须与认证机构协调确定必要的措施。
加工和贸易的一般原则和目标(根据一般要求第三部分第1章第183页)也适用于带有蓓蕾投入物标志的化肥、土壤改良剂和基质。
Bud投入物标志的目的是
■ 推广无害环境的产品;
■ 鼓励选择特别高质量的产品;
■ 促进食品加工副产品的再利用/再循环;
■ 促进使用由可再生资源制成或含有可再生资源的产品。
蓓蕾辅助投入产品认证保证
■ 产品达到了承诺的效果;
■ 产品未被有害残留物污染;
■ 当按照建议使用时,该产品不会导致土壤过度肥沃;
■ 蓓蕾辅助投入认证从未用于使对生态有害的农家肥运输或工厂化农场生产的农家肥处理合法化。
20.1 适用范围
本指令适用于在Bud投入物标志下分布的所有投入物。它补充了营养素供应指令(见营养素供应第二部分,第2.4章,第102页)。一般要求第三部分第1章第183页的一般要求(基本原则第三部分,第1.1章,第184页至标签第三部分、第1.10章,第188页)也适用。
20.1.1 没有资格携带瑞士蓓蕾投入物标签的产品
以下类别的产品可能不带有Bud投入物标志:
■ 仅保证不含化学合成处理剂残留物(如未经处理的木屑或废树皮)且未经过额外加工步骤(如发酵)的非农业生产产品
含有10%以上农家肥的产品,马粪除外
可能导致残留物污染土壤的产品
■ 从欧洲或地中海国家以外进口的产品(如南美洲的鸟粪)
导致不可再生资源严重枯竭的肥料
■ Digestate(固体或液体)
■ 矿物磷肥和钾肥未经认证。
瑞士生物保留不对消费者可能认为来自弱势地区的产品发放许可证的权利,因为这些产品可能会损害蓓蕾商标的形象。
20.2 所有产品的一般要求
a) 输入列表
Bud辅助投入标志仅许可FiBL投入清单中包含的化肥、土壤改良剂和基质,或在列入下一年清单之前已经获得FiBL批准的化肥、土地改良剂和底物。
b) 有效性
必须知道产品的有效性。
c) 视察
生产必须由瑞士生物集团批准的检验机构定期进行检验。这一要求也适用于瑞士以外的国家。
d) 污染物
产品必须尽可能不含污染物。如有必要,FiBL可以在申请续期时要求进行残留物分析。
e) 有机生产
农产品必须根据《有机农业条例》进行认证。例外情况:(1)将被堆肥的原产品;(2) 食品加工的副产品。农家肥必须来自经认证(包括IP认证)的农场(见营养供应第二部分,第2.4章,第102页)。
f) 运输距离
就近原则适用。原材料通常必须来自欧洲和/或地中海国家。对于在该距离内无法获得必要质量的原材料,也可以例外。对于农家肥和再生肥料,适用营养素供应指令中规定的运输距离限制(见农家肥第二部分第2.4.3.1条,第106页和再生肥料第二部分,第2.4.3.2条,第108页)。
成品可以在距离瑞士200公里(直线距离)的最大距离内生产。只有当
■ 仅少量施用<1公斤/公顷和年份(例如微生物制剂),或
■ 这些产品具有类似产品所没有的特殊性能。这些特性必须在测试中证明。
就基板而言,在瑞士200公里范围内无法获得的部件可以从更远的地方进口。起源于这些较大距离的成份可能最多只占基板的50%。这尤其适用于椰子泥炭和角粉。
20.3 特定原材料和产品类别的特殊要求
20.3.1 泥炭
所有类型的产品都禁止使用泥炭。
20.3.2 钾肥硫酸盐和钾镁硫酸盐
禁止使用硫酸钾和硫酸钾镁。然而,用于观赏植物或浆果种植的特殊肥料也可以例外。
20.3.3 藻类
只允许活藻类作为原料(例如绿藻或褐藻制剂)。只有可持续捕捞的石灰质海藻才被允许。
20.3.4 覆盖材料
只允许使用可再生资源作为覆盖材料。
20.3.5 混合肥料
根据Schweizerische qualityätsrichtlinie 2010 der Branche für Kompost und Gärgut(2010年瑞士堆肥和发酵行业质量标准,无英文版本),只有符合苗圃(露天或温室苗圃)使用的质量标准,才允许堆肥。
20.3.6 袋装堆肥和商业基质
以下附加要求适用:
a) 袋装堆肥必须充分稳定(例如通过使用矿物添加剂)。经销商必须通过适当的储存条件(如温度、无阳光直射、通风)保持质量。袋子必须透气(例如垂直穿孔或编织材料)。如果袋子堆放和储存时间较长(例如在托盘上),则必须特别注意通风。必须声明装袋日期。袋子上必须注明:“请勿将容器暴露在阳光直射下”。
b) 盆栽土壤必须含有至少20%的堆肥(或类似的产品,如树皮腐殖质)。
c) 为了限制材料收缩,种植在花盆或花盆中的多年生植物的现成基质必须含有至少15%的矿物成份。
特殊作物(如兰花或多肉植物)基质的配方可能与一般要求不同,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准。
20.3.7 可生物降解罐
可以使用所有不适合食品生产的可生物降解的植物性原料。原材料必须来源于欧洲(例如,没有来自印度的稻壳)。
20.4 对具体处理方法的要求
20.4.1 分解
液体肥料只能通过物理或微生物/酶法分解(基因工程方法除外)。
20.4.2 生长介质
微生物生长的培养基和工艺需经批准。
20.4.3 堆肥
堆肥必须符合2010年瑞士堆肥和发酵行业质量标准规定的苗圃(露天或温室苗圃)使用的质量标准。这些条件被认为是由堆肥检查局检查并经州当局认证的堆肥作业所满足的。FiBL可以向其他类型的设施请求更多信息。
20.5 包装和标签
由于这些产品的原料通常是非有机的,因此必须通过在包装上包括一个事实箱来满足标签的真实性要求,如下所示:
由非有机原料组成的产品版本:
由有机原料组成的产品版本:
不得提出未经证明的索赔。宣传材料和使用建议必须在印刷前提交给瑞士生物集团进行评估和批准。
泥炭替代产品必须贴上标签(不得使用“有机泥炭”或“生态泥炭”等术语)。
21 补充剂(单一成份产品)
加工和贸易的一般原则和目标(根据一般要求第三部分,第1章,第183页)也适用于补充剂的生产。
该产品类别仅包括由食品中典型的天然物质(植物性材料、动物源性材料)制成的产品,这些物质也被用作食品配料并通过物理加工方法生产。补充剂可以以胶囊、药丸、小瓶或小袋的形式出售,因为这对获得正确的剂量可能很重要。
除非另有规定,添加剂的应用范围应符合《有机农业条例》。
21.1 粉末、颗粒或液体形式的补充剂
21.2.21 处理方法
铣削和磨削的所有标准工艺
■ 提取(水、生物乙醇、油、二氧化碳)
■ 蒸馏(水、生物乙醇)
■ 浓度
■ 所有标准干燥工艺,如喷雾干燥、滚筒干燥、流化床干燥、冷冻干燥和真空干燥
■ 发酵
■ 冷冲压
■ 巴氏灭菌
■ 灭菌
■ 制粒
■ (微型)包覆
21.2.22 成份
第294页第三部分第21.1.3条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或第294页第一部分第21.1.4条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中未列出的所有农业成份必须为蓓蕾成份。载体材料可用于单一成份的产品。
21.2.23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没有一个
21.2.24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富含生育酚的提取物[E 306]
21.2.2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CO2、N2作为保护气体;用于提取的CO2
作为防结块剂的碳酸钙[E 170]和碳酸镁[E 504]
21.2.26 包装材料
■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可以使用由复合铝箔制成的包装。
21.2 胶囊或药丸形式的补充剂
基本原则第三部分第1.1章第184页中的规定也适用于构成物质的生产。
21.2.1 处理方法
■ 胶囊生产
■ 压缩
■ 涂层
■ 糖衣
21.2.2 成份
未列入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第三部分第21.2.3条第295页或非有机农业原料和添加剂(最多5%)第三部第21.2.4条第295条的所有农业原料必须为蓓蕾成份。
21.2.3 有机成份和添加剂(CH有机、EU有机或同等产品)
■ 卵磷脂[E 322]作为乳化剂
21.2.4 非有机农业成份和添加剂(最高5%)
■ 富含生育酚的提取物[E 306]
21.2.5 非农业成份、添加剂、培养物和加工助剂
■ 碳酸钙
■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HPM[E464]作为胶囊材料
21.2.6 标签
■ 必须列出所使用的胶囊材料和所有压缩辅助工具。
21.2.7 包装材料
■ 包装要求见第188页第1.9章“包装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野生植物收获标准
1 原则和目标
瑞士生物标准的原则和目标也适用于野生植物的收获。
野生植物是指在森林和农田中自然生长的可食用植物和蘑菇及其部分,而不是使用农业方法种植的。收获野生植物被认为是对农业生产的补充。
在野外收获的植物没有转化期。认证后,产品可能会贴上常规蓓蕾标志。
非蓓蕾生产商的生产商如果与瑞士生物签署了许可证合同,则可以使用蓓蕾标志。合同合伙人不得同时担任非有机农业经营的经理。
2 定义
经过栽培措施的野外收获植物是农产品,因此不是本标准中定义的野生植物。
3 标签
认证后,产品可能会贴上常规蓓蕾标志。如果产品完全由野生植物组成,则产品名称必须包含“经认证的野生采集”字样。如果产品同时含有野生和栽培成份,当≥10%的产品由野生植物组成时,必须在成份列表中或同一视野中包含“经认证的野生植物”字样。
4 蓓蕾批准申请
野生植物蓓蕾批准申请可随时提交。
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提供采集区(根据第296页第5章第四部分采集区)、野生植物采集(根据第297页第6章第四节野生植物采集)以及储存和加工(根据第297297页第7章第四章加工和储存)的完整说明。还需要记录无害生态的收获做法(关于栖息地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见第297页第4部分第8章)和检查程序(见第298页第9章第4部分检查程序)。在合同敲定之前,瑞士生物将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标准。
个体采摘者不得采摘和/或储存相同的有机和非有机植物。蓓蕾生产者的野生收获活动作为其运营定期检查的一部分进行检查。
5 收获区
收获区或其周围不得存在有害排放源。必须了解并记录收获区的以下数据,以便进行检查:
收获区的地形和土壤气候状况。
收获区的产权和实益权益。
■ 相关区域及其周围环境的排放/污染源:排放/污染的来源是什么,对该区域有什么影响?
收获区的大小、地理位置和划界。
■ 有证据表明,在过去三年中,没有使用有机农业中禁止使用的辅助投入。在正常情况下,合理的声明以及检查员对该区域的调查就足够了。如有疑问,必须提供土地所有者的确认函,或者检查员可以要求进行残留物分析。
这些信息必须记录在比例尺不超过1:50000的地块图、地形图或土地登记图中。必须标明收获区的边界、潜在的排放源以及采摘和储存地点。在保护区内禁止采集野生植物。
5.1 放射性
必须进行放射性分析,才能销售带有蓓蕾标签的可能被放射性污染地区的产品。单独文件《Knospe Produkten aus Einflussgebieten von Reaktorunfällen的分析要求》(无英文版)中的分析要求适用。
6 野生植物的收获
以下有关野生植物收获的信息必须记录在案,并在检查期间提供:
■ 从计划到采摘、储存、加工和销售的整个收获过程
■ 领料报告(包括领料人、数量、日期)
■ 采摘工人的资格和培训(适用法规、规定的收获区域、使用强度、采摘植物的时间等方面的知识)
■ 负责采摘植物的主要人员的姓名
收获的野生植物的通用名称和植物学名称
必须提供以下与野生植物收获有关的附加文件:
收获野生植物的授权(如果法律要求)
拾取器列表
采摘工人必须具备可持续收获野生植物的知识;负责收获野生植物的人有责任在这方面指导采摘者。禁止收获受保护的植物。
7 处理和储存
野生植物的加工和储存必须完整描述。第三部分中的标准适用,特别是水果、蔬菜、香草、蘑菇、蓓蕾苗菜和强制制品的产品特定要求。
如果野生植物的加工分包给第三方,则分包商应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进行检查和认证。
8 栖息地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
野生植物必须以无害生态的方式收获。只要对栖息地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没有负面影响,情况就会如此。
每个个案都必须根据其潜在的生态影响进行评估。为此,必须了解并记录以下详细信息,以便进行检查:
■ 收获区的完整描述
■ 收获的野生植物的部分(整株植物、叶子、花朵等)
■ 收获区的开采强度
在同一地区收获其他野生植物
检查员必须确认活动在生态上是无害的。如有必要,必须咨询独立专家。
第五部分:瑞士境外经营和进口产品标准
1 原则和目标
作为瑞士蓓蕾农场的组织,瑞士生物的核心使命是支持和推广瑞士蓓蕾生产商和产品。进口是对瑞士境内现有产品和货物的补充。此外,瑞士生物促进了国外的可持续农业条件,并帮助进一步发展世界各地的有机农业。
进口限制详见瑞士生物集团进口限制指令(见瑞士生物集团第五部分第2章第300页)。它们借鉴了以下基本原则:
■ 瑞士蓓蕾的产品优先于进口产品。
■ 一般来说,只进口原材料或单一成份的产品。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进口完全加工过的产品。
优先从瑞士邻国进口。产品的原产地或运输距离必须合理。
■ 在批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可持续性标准。
在评估过程中会考虑产品质量和货物的可用性。
瑞士生物集团将自己视为瑞士生物集团有机业务的合作伙伴。
■ 蓓蕾的信誉和品牌形象可能不会受到损害。
带有蓓蕾标志的进口有机产品(原产品和加工商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符合现行标准。当第一部分至第四部分对这些方面没有充分规定时,可以在第五部分中规定附加条款,并可以现场调整独特条件。平等原则适用。
■ 生产商(根据第五部分第3.1章第304页检验和认证一节)必须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进行认证,或者农业协会必须获得瑞士生物的直接批准(根据生产商协会第五部分瑞士生物批准一节第3.1.7条,
第313页)。供应链中的所有参与者都必须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进行认证,并且监管链必须可以追溯到原始生产商,没有任何缺口。
■ 产品只能由与瑞士生物持有有效许可证合同或生产合同的进口商进口(见合同义务和强制性检查第一部分,第2章,第18页)。
■ 产品只能通过陆路或海路运输到瑞士(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空运,并须经授权)。
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有机农业条例》或其他同等立法的规定。
根据瑞士生物标准对瑞士以外的企业进行认证并不意味着其产品自动有权带有蓓蕾标志。
瑞士生物希望为发展中国家的小规模农民提供更容易的市场准入。
瑞士生物发布畜牧业指南,即使农场仅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认证其植物性产品(根据第339页第五章畜牧业第4.4章)。
2 瑞士生物进口限制
进口限制以第299页第1章第五部分的原则和目标为基础。本指令详细规定了个别进口限制。
2.1 具体进口限制
2.1.1 瑞士生产的优先权
以下进口标准适用于部分或大部分由瑞士生产商供应的产品:
■ 政府进口法规
瑞士生物与行业之间的特定产品协议
需要瑞士生物的个人进口批准
批准的产品/限制在international.bio-suisse.ch上的批准列表中定义(不提供英文版),该列表会不断更新。
2.1.2 瑞士优先处理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进口半成品和完全加工的产品。完全加工的产品包括所有进口产品,这些产品在出售给消费者之前不需要进一步加工。
将根据具体情况(在审查许可证申请时)考虑完全加工的产品和半成品,并必须提供理由。这尤其适用于研磨产品(包括去壳斯佩尔特)、酒精饮料、零售包装的生产和多种成份的混合。
如果添加特定的加工产品将通过提高瑞士蓓蕾生物系列产品的吸引力来服务于共同利益,如果消费者的期望不会令人失望,并且如果没有瑞士加工企业能够生产这类产品,则可以例外保护瑞士加工企业的政策。
带有AOP/PDO标志或其他明确原产地名称的专业产品优先。
如果某一特定产品在瑞士仅存在一个替代生产点,则瑞士生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允许非瑞士业务进行补充生产。
对于进口的单一成份产品,允许直接在原产国进行简单加工,以保持产品质量。简单的加工包括干燥、深度冷冻、点蚀、清洁、分拣、压制、填充和散装容器包装。
批准的产品/限制在international.bio-suisse.ch上的批准列表中定义(不提供英文版),该列表会不断更新。
2.1.3 优先考虑来自欧洲和地中海国家的新鲜产品
从欧洲或地中海国家以外进口的新鲜产品(新鲜水果、蔬菜、香草、蘑菇)、果汁、果肉和深度冷冻产品只能在特殊情况下贴上蓓蕾标志。例外情况是由于气候原因无法在欧洲或地中海国家种植或无法大量种植的产品(见本指令末尾的地图)。例外情况根据进口产品评估标准第五部分第。
2.2 ,第301页。
批准的产品/限制在international.bio-suisse.ch上的批准列表中定义(不提供英文版),该列表会不断更新。
2.1.4 欧洲饲料优先
自2019年1月1日起,蓓蕾饲料必须主要由欧洲业务(本指令末尾地图上所示的国家)的成份组成。然而,由欧洲以外的进口原材料制成的瑞士食品工业副产品除外。可向瑞士生物寻求对欧洲以外的蓓蕾饲料的豁免。例外情况根据《进口产品评估标准》第五部分第2.2章第301页进行审查。
批准的产品/限制在international.bio-suisse.ch上的批准列表中定义(不提供英文版),该列表会不断更新。
2.2 进口产品评价标准
不包括在具体进口限制第五部分第2.1章第300页中的产品和原产地将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评估。该标准还用于评估特定进口限制第五部分第2.1章第300页的例外情况。瑞士生物的负责机构根据其功能描述,根据这些标准系统地决定哪些进口产品可以贴上蓓蕾标志。所有标准区块a至e的总体评估是决定性的,基本要求始终符合瑞士生物标准。
在瑞士提供
评估依据:瑞士的产品供应量越大,瑞士生物就越有可能认为进口产品有损其形象。总体评估是决定性的。
标准:
瑞士的种植/生产
■ 数量/季节性(例如总体稳定、全年波动、促进生产的项目)
■ 产品特性(质量等)
a) 产品组合政策
评价依据:一个项目的产品范围越丰富,其增加瑞士蓓蕾产品销量的潜力越大,评价就越积极。总体评估是决定性的。
标准:
该商品对蓓蕾产品系列的吸引力有多大?
它会增加蓓蕾在销售点的知名度吗?
■ 它是否会影响瑞士蓓蕾产品的销售潜力(例如,作为加工产品组成部分的进口产品)?
进口产品的市场潜力(如一般、市场利基/缺口)
■ 常规/欧盟有机替代产品
在欧洲和地中海国家提供
评估依据:根据从邻国进口优先的基本原则,对长途运输持负面看法。产品在欧洲(见本指令末尾的地图)和地中海国家的可用性越高,瑞士生物就越有可能认为来自遥远国家的进口产品有损其形象。总体评估是决定性的。
标准:
■ 有可能在欧洲/地中海国家种植/生产这种产品吗?
■ 数量/季节性(例如总体稳定、全年波动、促进生产的项目)
■ 产品特性(质量等)
b) 欧洲或地中海国家以外产品的可持续性
评估依据:该产品在欧洲和地中海国家的可用性越高,该地区以外的农业经营和产品就必须越可持续——高于瑞士生物标准。如果产品在欧洲/地中海国家不可用,瑞士生物通常会放弃对额外可持续性措施的评估。总体评估是决定性的。
标准:
A: 生态学
■ 水(区域、农场、产品相关)
■ 气候(温室气体排放)
■ 材料和能源使用(例如运输、能源和材料消耗)
■ 土壤(如土壤肥力、侵蚀)
■ 生物多样性
B: 良好的公司治理
■ 风险管理(例如内部/外部风险、工作场所安全)
■ 公司责任、参与和透明度(如预防冲突、所有权结构)
■ 致力于可持续发展(例如,员工和家庭成员的社会、文化和生态基础设施)
C: 经济弹性
■ 地方经济(例如经营结构:小型农场、合作社、大公司、法律形式)
D: 社会公平
■ 社会责任(依据:社会责任第五部分,第3.3章,第316页
■ 负责任的商业惯例(依据:《进口蓓蕾制品时负责任商业惯例行为准则》、长期商业关系、有保障的采购协议、公平透明的谈判惯例和条件、进口商的行动)
c) 可信度
评估依据:将根据损害蓓蕾标志可信度的风险对产品及其原产地进行分析。损害可信度的风险越高,瑞士生物就越有可能认为进口产品有损其形象。总体评估是决定性的。
标准:
对标有蓓蕾标志的产品的期望(例如消费者和瑞士生物生产商)
■ 真实性
■ 生态(例如运输距离、资源消耗、包装)
■ 季节性
■ 对社会负责和公平的条件(例如农业地区/具有负面声誉的产品)
■ 政治环境(如冲突地区、公共部门腐败)
■ 关键原材料(例如,被公众/媒体批评的产品)
欧洲的定义:
3 一般指令
3.1 检验和认证
3.1.1 定义
3.1.1.1 个体生产者
个体生产者是指经过检验机构单独检验和认证的经营活动(农业、野生收获、养蜂和水产养殖)。
3.1.1.2 加工和交易业务
加工和交易业务是处理、准备或交易购买或带入的产品的业务。
3.1.1.3 生产者组
生产商团体具有联合的区域结构(例如咨询服务和营销),并作为一个团体接受其检查机构的检查和认证。瑞士生物区分不同类型的生产商群体:
具有内部控制系统的生产商集团
这些生产商集团通过内部控制系统进行检查和认证。
没有内部控制系统的生产商集团
这些生产商集团没有通过内部控制系统进行检查和认证,根据瑞士生物的定义,不能归类为小农户集团。
a) 小股东团体
小股东团体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生产商团体:
■ 至少50%的农民拥有0至5公顷的农业利用面积(UAA)。
■ 至少70%的农民拥有0至10公顷的已利用农业面积。
■ 至少95%的农民的利用农业面积小于25公顷(因此,利用农业面积超过25公顷的农民获得的产量不超过生产者群体总产量的25%)。
应检查机构的要求,可将待认证作物的面积用作计算小农户群体组成的基础,而不是使用的农业面积。
应检查机构的要求,在合理的情况下,可以豁免上述集团内业务规模的要求。
小股东团体可以通过内部控制系统(ICS)进行检查和认证,但这不是强制性要求。
小农户群体没有义务满足ADEB的质量要求(根据第五部分,第4.2.3.2条,第334页,关于生物多样性增强区域质量的要求)。
小农户集团没有义务满足以下要求:种植油棕的农业利用面积的5%必须用于创新、多样化的种植系统(根据油棕种植(Elaeis guineensis)和油棕果实初级加工第五部分,第4.3.3条,第338页)。
3.1.1.4 承包商
承包商(65)(用于准备、储存或加工)与主要运营(签约客户)签订合同;因此,遵守瑞士生物标准(包括配方、所有成份的组成和加工方法、虫害控制和BSO产品的分离)是签约客户的唯一责任。承包商从来都不是产品的财务所有者。
3.1.1.5 定制农业
该作业作为第三方的定制农业作业开展的农业活动。
3.1.1.6 检验机构
根据瑞士生物标准在运营中进行检查的认可机构。这通常是根据欧盟组织法规(或同等法规)检查和认证操作的同一检查机构。
3.1.1.7 BSO认证机构
经瑞士生物授权的认证机构,负责检查是否符合瑞士生物标准并颁发BSO证书。
65只进行下游活动,不进行定制农业。
3.1.2 个体生产者的认证
瑞士以外的所有业务及其进口产品将由瑞士生物授权的BSO认证机构每年单独检查是否符合瑞士生物标准。个体生产商必须完全符合瑞士生物的要求。这些要求在第五部分“进口标准”中有规定。此外,瑞士生物标准第一至第四部分也适用于个体生产商。
3.1.3 加工和贸易业务认证
加工和贸易业务必须根据这些标准每年进行检查和认证。除第三部分规定的要求外,加工和贸易业务的认证还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加工和贸易指令(见第五部分,第5章,第342页)。
3.1.4 野生植物收获项目认证
如果符合第五部分第6章第347页野生收获要求,则可根据瑞士生物标准对野生收获的植物进行认证。
3.1.5 生产商团体的认证
3.1.5.1 具有内部控制系统的生产商团体的认证
生产商团体按照IFOAM标准(66)进行检查和认证。
根据瑞士生物标准提出的所有认证操作必须完全符合瑞士生物标准。特别是,它们必须已经全部转换(整个农场方法)。
3.1.5.2 没有内部控制系统的生产商团体的认证
根据瑞士生物标准提出认证的没有内部控制系统的生产商集团成员必须完全符合瑞士生物标准的要求。它们都必须由检查机构每年单独检查一次。因此,可以填写并提交小组检查表。
3.1.5.3 简化了对小农户群体的认证
Bio Suisse旨在为小农户群体提供更容易的市场准入,并使他们比大型企业更有优势。因此,欧洲内外发展中国家的小农户团体(如经合组织发援会名单所定义)或其子团体可以申请简化认证。简化认证的优点是不需要完全满足瑞士生物的条件。拥有或不拥有ICS的小股东团体都可以从简化的认证中受益。具有ICS的小股东集团必须按照具有内部控制系统的生产商集团认证第五部分第3.1.5.1条第307页的规定进行检查和认证。将业务划分为较小的经营单位,以满足瑞士生物集团对小农户群体的定义(根据生产商群体第五部分第。
3.1.1.3,第304页c)Smallholder groups)是不允许的。
如果符合以下标准,小股东团体可以申请简化认证:
■ 该集团对应于瑞士生物集团的定义c)根据生产商集团第五部分第3.1.1.3条第304页的规定,小股东集团。
■ 他们必须生产根据第五部分附录第3.1.5.3章-小农户群体简化认证第五部分第309页批准简化认证的原产品。该集团可向瑞士生物申请对未列入清单的产品的例外。
■ 该集团种植的所有经济作物都必须有机种植。需要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进行认证的产品的生产区域必须根据欧盟有机法规(或同等法规)进行检查和认证。畜牧业至少符合瑞士生物集团对欧洲以外农场畜牧业的最低要求(根据畜牧业农业经营认证;动物产品认证第五部分,第4.4.1条,第339页)。经济作物主要是为了出售而种植的作物。如果超过50%的收成用于个人用途,那么它就是自给自足的作物。
■ 申请简化认证的团体成员不得耕种1994年后被清除的高保护价值地区(如原始森林或次生林)。《清除和摧毁森林和高保护价值地区第五部分第3.5章第320页》规定了禁止为农业用途而清除被认为具有高保护价值的地区的规则。
必须确保在收获、加工和销售过程中对产品进行隔离,并确保申请简化认证的集团成员生产的产品具有完全的可追溯性。
第五部分第3.1.5.3章附录——小农户群体的简化认证
可以简化认证的所有原产品列表:
类别 | 产品 |
大田作物 | Amaranth、chia、kaniwa(Chenopodium pallidicaule)、kiwicha、木薯、藜麦、大米、芝麻、高粱、yacon |
香料、药用植物、草药 | 全部的 |
水果 | 阿赛、acerola、amla、杏子、*araza、鳄梨、香蕉、camu camu、杨桃/星形水果、樱桃木、克莱门汀/柑橘、*大枣、榴莲、无花果、葡萄、**葡萄柚、*番石榴(包括cas)、菠萝蜜、卡菲尔酸橙、kokum(印度洋Gar cinia indica),火龙果/火龙果、石榴、柚子、红毛丹、沙拉克、罗望子 |
坚果 | 杏仁/苦杏仁、巴西坚果、腰果、椰子、榛子、macad amia坚果、花生、山核桃、sacha inchi、核桃 |
其他永久作物 | 龙舌兰、咖啡、可可、棕榈树用于生产棕榈心、甘蔗 |
*
仅在原产国进行进一步加工。
*
仅用于在原产国干燥。
3.1.6 承包商认证
必须检查所有签约活动是否符合瑞士生物的要求。BSO认证通常在签约客户收到BSO认证时颁发。如果承包商为多个BSO签约客户提供服务,或者有其他原因,承包商可能有义务申请独立的BSO认证。
承包商必须拥有符合欧盟组织法规(或同等法规)的独立认证,或者合同活动必须通过其合同客户进行认证。
签约客户必须与承包商签订协议,规定签约客户的检查机构可以进行瑞士生物的检查(包括未经通知的后续检查和丢失文件的请求)。
Appendix to Part V, Article 3.1.6 – Overview of required certification, depending on the type of company
67即使母公司已经获得BSO或瑞士生物认证,也必须获得BSO认证。
68根据欧盟有机法规(或同等法规)的独立认证或由签约客户认证。
3.1.7 瑞士生物认证生产商协会
瑞士生物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可以直接批准生产商协会。主要标准是协会的标准及其审批实践是否被视为等同于瑞士生物标准和瑞士生物审批实践。
如果做出积极决定,瑞士生物将与生产商协会签订合作协议,其中规定了合作细节。
如果符合以下标准,则本条附录(第五部分附录,第3.1.7条——瑞士生物直接批准的生产商协会名单,第五部分,第314页)中所列生产商协会认证的产品可以获得瑞士生物的直接批准:
■ 它们必须是植物产品。
■ 它们必须是未经加工的产品或代表生产商储存或加工的未经加工产品,不含其他成份或添加剂。
■ 农业经营下游的加工和贸易经营必须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进行认证。
生产商协会认可的合同仓库通常属于直接批准范围,不需要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进行认证。
Appendix to Part V, Article 3.1.7 – List of the producer associations directly approved by Bio Suisse
3.2 市场占有率
3.3.3 符合瑞士生物标准的声明
依据:参见蓓蕾商标的使用第一部分,第3章,第34页。
3.2.3.1 在瑞士境外和出口到瑞士时贴标签:BIOSUSISSE ORGANIC
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认证的瑞士以外的业务可以使用以下BIOSUISSE ORGANIC名称:
要进口到瑞士的BIOSUISE ORGANIC产品必须在集装箱、提货单、发票等上有“BIOSUISSE ORGANIC”字样或BIOSUISSE ORGANIC标志(见下文)。出口集装箱必须贴有该标志。绿色或黑色徽标模板可从瑞士生物集团网站下载。
标志:
蓓蕾标志和以下术语不得在瑞士境外使用:“蓓蕾农场”、“瑞士生物农场”等。如果产品在瑞士境外包装,且蓓蕾标志放置在包装上,则必须代表瑞士生物签约合作伙伴(瑞士生物生产商或瑞士生物许可证持有人)执行。如有疑问,瑞士生物保留查看相关书面合同的权利。
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认证为转化中的所有产品必须清楚地标记为“转化中产品”。
3.2.3.2 在瑞士和从瑞士出口时贴标签:蓓蕾
如果满足原则和目标中规定的要求,并且监管链的每一步都可以明确地追溯到BIOSUSISSE ORGANIC农业经营,则进口许可证持有人将获得蓓蕾批准印章,该印章使产品有权在每个进口BIOSUSISE ORGANIC批次上贴上蓓蕾标志。
在瑞士、零售贸易包装上或从瑞士出口时,不得使用BIOSUISE ORGANIC名称和标志。
3.3 社会责任
依据:见社会要求第一部分,第4章,第38页。
根据瑞士生物标准,社会责任是认证不可或缺的要求。以下条款中的要点以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制定的国际劳工标准为基础,必须予以执行。
3.3.2 员工-雇主关系
所有员工都必须有书面雇佣合同。
运营管理层必须以清晰易懂的形式向员工提供以下信息:
■ 工作描述
■ 工资
■ 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
■ 允许的工资扣除额
■ 工作时间/空闲时间
■ 加班程序
假期和因病/意外/产假的程序和福利
■ 健康和安全程序
■ 通知期限和解雇理由
上诉的可能性
运营部门有义务不使用强迫劳动或任何类型的非自愿劳动。
如果员工遵守了通知条款,运营不得保留工资、物品或文件以迫使员工留在运营。
同样的条件也适用于季节性员工,他们也必须有雇佣合同。
如果雇佣了分包商,运营商有责任确保分包商的员工享有相同的权利。
一般工作条件必须使员工得到尊严和尊重,并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纪律措施不得侵犯人权,必须公正透明。
手术不得雇用儿童(15岁以下)。为了让儿童体验农业工作,特别允许他们在家庭农场或附近农场的成年人监督下执行轻而安全的任务。农活既不能妨碍儿童正常上学,也不能损害他们的身体、情感或智力发展。
3.3.3 工资
提供的工资必须符合当地立法或现有集体协议,并且至少必须达到该行业的惯例水平。如果工资太低,无法支付各自地区普遍接受的生活成本(“生活工资”),那么雇主必须采取其他措施来保障员工的生计。
3.3.4 工作时间和加班
最长工作时间由该行业适用的地区或国家立法确定。所有员工在连续工作六天后有权享受至少一天(24小时)的假期。加班必须是自愿的。如果员工加班,他们必须领取加班费或补休。
3.3.5 健康与安全
管理层必须确保作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不会因其工作而受到损害。管理层必须提供相关的健康和安全说明和培训,并必须提供适当的防护设备。
该行动必须保证获得饮用水、卫生设施和医疗服务。该业务必须至少为因疾病、产假或事故造成的收入损失提供法律规定的最低保险。为员工提供的住房必须至少符合该地区在规模、便利设施(自来水、供暖、照明和家具)、卫生(厕所)、可及性和隐私保护方面的习惯标准。
3.3.6 平等
所有员工享有平等权利,不分性别、宗教、肤色、国籍、民族血统、政治倾向、性取向或任何其他可能导致他们受到歧视的情况。所有雇员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得雇主提供的培训措施和服务(如实物支付、交通机会等)。他们还可以获得同等的工资或同等工作的实物支付。
3.3.7 劳动法
员工有机会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们有集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不得受到歧视或恐吓。员工代表必须能够与员工自由互动。
3.3.8 实施
社会责任标准将根据所涉及的风险来实施。根据其风险水平,员工运营必须提供外部社会证明或社会审计,或通过自我声明表确认已满足瑞士生物的要求,才能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获得认证。
3.3.8.1 强制性外部社会认证或审计
引入外部社会认证或审计的义务必须根据所涉及的风险逐步履行。定期审查和修订国家、产品和瑞士生物集团批准的认证和审计计划清单。
瑞士生物社会审计正在世界各地分阶段引入。在2023试点年,瑞士生物社会审计将在西班牙的运营中实施,并纳入瑞士生物认证机构的认证和制裁。信息说明Risikobasiertes Kontrollsystem(基于风险的控制系统,无英文版本)构成了实施瑞士生物社会审计的基础。
2023年试点年期间,西班牙的运营将不接受外部社会审计。唯一的例外是Naturland社会审计,它也将被纳入瑞士生物认证机构的认证和制裁中。
产品和国家列表
产品 | 国 |
初级生产(包括附属生产经营的包装或加工*): ■ 新鲜蔬菜(将在原产国进行进一步加工的幼苗和产品除外) ■ 新鲜水果(包括浆果、柑橘类水果和食用葡萄;不包括幼苗和将在原产国进行进一步加工的产品) ■ 新鲜草药(将在原产国进行进一步加工的产品除外) | 法国、意大利、摩洛哥、秘鲁、葡萄牙 |
初级生产(包括附属生产经营的包装或加工*): ■ 新鲜香蕉(将在原产国进行进一步加工的产品除外) | 所有原产国 |
初级生产(包括附属生产作业的包装或加工): ■ 榛子 | 土耳其 |
*已通过GLOBALG认证的生产商团体。A.P.根据GLOBALG的规定接受GRASP审计。A.P.法规。
已批准的社会责任认证和审计计划清单(不适用于西班牙的2023试点年)
审计/认证方案 | 评论 |
BSCI | |
公平贸易 | |
GLOBALG。A.P.抓取 | 只有在GLOBALG时才可能。A.P.认证已经颁发。不接受土耳其榛子。 |
SA8000 | |
Sedex/SETA | |
雨林联盟 | 仅限土耳其榛子。 |
例外情况:
员工少于五人的运营免于承担这一义务,除非员工可以通过集团代表,如GLOBALG的GRASP。A.P.选项2。
■ 根据Naturland、Ecovalia或Valore Sociale标准,已经获得社会责任认证的运营不需要任何其他类型的社会审计。
不是或不能是GLOBALG的操作。A.P.认证可以申请例外。
来自土耳其的榛子:瑞士生物可以对不完全符合国际劳工组织规范的社会责任标准进行临时例外。
3.3.8.2 通过瑞士生物社会责任自我声明表进行确认
拥有20名或20名以上员工且不属于外部社会责任认证/审计义务范围的农场(根据强制性外部社会认证或审计第五部分,第3.3.8.1条,第318页)必须填写并签署瑞士生物提供的自我声明表(检查表)。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且拥有有效文件(不超过18个月的证书/审计报告)的运营无需填写瑞士生物社会责任自我声明表:
■ BSCI
■ 控制联盟公平选择
终身公平
■ 公平贸易美国
■ 公平贸易
■ GLOBALG。A.P.抓取
■ IBD公平贸易
■ Naturland/Naturland Fair
■ 雨林联盟/UTZ
■ 长发公主手牵手
■ RSPO P&C 2018/RSPO ISH 2019
■ SA8000
■ Sedex/SETA
■ 土壤协会道德贸易
3.4 公平贸易
关于瑞士境内公平贸易关系和负责任贸易惯例的标准,(见贸易关系和责任贸易惯例第一部分,第5章,第43页)。
3.5 清理和破坏森林和高保护价值地区
依据:见瑞士生物-使命声明第15页第章。
瑞士生物禁止砍伐和破坏森林和高保护价值的农业用地。这些地区包括原始森林和次生林、红树林、沼泽地和沼泽、大草原、稀树草原和高山植被,以及土著人民的礼拜场所(根据定义第五部分,第3.5.1条,第320页)。因此,无法根据瑞士生物标准对原本具有高保护价值地区的有机项目进行认证。1994年之前清理的场地不受这项禁令的约束。
3.5.1 高保护价值区域的定义
高保护价值区域包括:
■ 具有高度全球、区域或国家重要生物多样性的地区(如地方性或濒危物种、避难所)
■ 包含具有全球、区域或国家意义的大型景观级生态系统的区域。这些地区可能位于农业经营的范围内,也可能包括农业经营。在这些地区,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的话)本地物种的存活种群仍以其自然范围和数量存在。
位于或包含稀有、受威胁或濒危生态系统的区域
发挥关键保护作用的区域(如流域保护、侵蚀控制)
满足当地社区基本需求的基本领域(例如自给农业或相关社区的健康)
■ 对当地社区的文化传统和特性至关重要的地区(与当地社区合作确定的具有文化、生态、经济或宗教意义的地区)
15年未开垦的次生林
3.6 水资源管理
依据:见瑞士生物-使命声明第15页第章。
水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不是无限可得的。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认证的运营机构节约高效用水。避免了对人类和环境的不利影响。其中包括对自然循环的干扰、对自然动植物的负面影响、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对收获产品的质量的不利影响。
3.6.1 一般要求
根据的要求
地下水和地表水的质量第五部分,第3.6.1.1条,第320页
■ 灌溉和产品质量第五部分,第3.6.1.2条,第321页
必须通过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认证的所有作业来满足,无论作业是位于水风险区域还是水资源充足的区域。
3.6.1.1 地下水和地表水的质量
地下水和地表水的质量不得因农业或加工活动、公司住房或管理措施(如储存农家肥)产生的废水或渗漏而受损。
3.6.1.2 灌溉和产品质量
灌溉水不得损害收获产品的质量。这尤其适用于在用于有机农业作业(如稻田)之前流经非有机地块的灌溉水,或可能被病原菌、寄生虫或杀虫剂污染的灌溉水。
如果存在高污染风险或BSO认证机构要求,则必须提供水或产品分析。
3.6.1.3 灌溉和土壤肥力
良好的土壤肥力是可持续水资源管理的基础。土壤中水储量的数量和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机物的比例,这增加了土壤的田间容量。目标是获得具有更高田间容量的土壤,以便使用尽可能少的灌溉水。灌溉可能不会对土壤的自然肥力产生不利影响(例如通过表层土盐碱化或侵蚀)。如果存在更大的风险或耗水量增加,或者如果发现表层土受到侵蚀或盐碱化,则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
3.6.2 有水风险地区的用水
在有水风险的地区进行作业必须满足额外要求。这只适用于灌溉作业,不适用于仅使用雨养农业(无水管理)的作业。
3.6.2.1 定义
瑞士生物关于业务是否位于有水风险的地区的所有决定都有可靠的科学证据支持。
为了逐步实施,根据世界资源研究所(WRI)的渡槽水风险图谱,将首先开展以“水消耗”指标分类的作业。
3.6.2.2 水管理计划
有水风险地区的运营商和生产商团体必须制定水管理计划。该计划由三个部分组成:灌溉的一般信息、包括行动计划在内的风险分析以及保存在单独表格中的当前记录。相关运营商或生产商团体必须分析其在用水方面面临的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这些风险。水资源管理计划必须准确地反映运营的现状。瑞士生物在international.Bio-Suisse.ch上为运营提供水管理计划模板。
水风险地区的运营商必须在检查期间每年提交其水管理计划(WMP)。水管理计划必须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并由检查机构签字提交。必须附上水管理计划中引用的文件。单独表格中的记录必须连续保存。水管理计划由认证机构分阶段进行审查,并进行扩展。瑞士生物确保《在有水风险的地区使用水》第五部分第3.6.2条第321页的要求与Naturland e.V.标准相一致,并将制定相关程序,以便相互确认检查过程的结果。
3.6.2.3 灌溉系统
只有综合高效和节水的灌溉系统才能用于有水风险的地区。“高效”在这里被定义为经济地使用可用的水(例如雨水库)和为此目的所需的能量(例如钻孔、脱盐厂),以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例如通过使用覆盖的水库)。必须记录用水量,并进行定期维护。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任何缺陷,必须采取改进措施。
3.6.2.4 灌溉水的来源和水量
水风险地区的运营商必须在其水管理计划或相应的表格中记录有关灌溉水来源和数量的所有信息。
关于用水量的所有定量信息(每公顷灌溉土地和年份的m3灌溉水)以及关于水源、水权和当地气候的信息,以及根据粮农组织(www.FAO.org)参数的灌溉水质量记录在水管理计划或作为水管理计划附件的表格中。
3.6.2.5 所有取水的合法性
在有用水法律法规的国家,必须遵守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规定。所有取水的水管理计划必须附有相应政府部门的合法性证明。在没有用水法律法规(或法规不足)的国家,必须根据治理原则提交符合水管理计划的所有其他必要附录。
对于具有内部控制系统的生产商集团(根据生产商集团第五部分第3.1.1.3条第304 a)页),必须在内部手册中考虑合法性证明的完整性,并作为内部检查的一部分进行验证。
3.6.2.6 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团体的合作(水资源管理)
关于水资源管理,BSO生产商必须确定相关的利益相关者群体,并与他们积极合作,在个体经营层面和区域层面(如流域)实现可持续用水方面的进展。已确定的利益相关者群体、生产者的可持续性努力以及所有计划或完成的优化措施必须记录在水资源管理计划中。
3.6.2.7 沙漠气候地区用水的附加要求
沙漠气候地区的灌溉用水(根据橡树岭国家实验室webmap.orgnl.go创建的Köppen-Geiger气候分类世界地图,气候类别BWh)仅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使用:
■ 灌溉时间为下午6点至上午10点。
■ 一年生作物只能在冬季种植。
传统种植区是指自1960年以来全年种植的农田。
3.6.3 不可再生水资源的使用
只有在申请表中能够提供可靠的文件(可根据要求提供),证明取水不会造成严重的生态或社会经济风险的情况下,才允许将不可再生(化石)水资源用于农业生产。分析必须考虑到整个集水区和所有含水层,并包括对其他地区或国家可能产生的生态和社会后果。必须分析短期和长期风险。水管理计划和申请表必须在认证前提交给瑞士生物进行评估。
3.7 土地掠夺
依据:见瑞士生物-使命声明第15页第章。
瑞士生物旨在保障当地居民的粮食主权,并保护没有官方土地登记文件的土著人民和当地农民的用益物权。
瑞士生物不容忍土地掠夺。瑞士生物公司将土地掠夺一词定义为违背先前耕种者的意愿非法获取、吞并或征用土地。这包括以下情况(列表不是决定性的):
强行重新分配或出售的土地
非法获得的土地
以可疑手段获得的土地
在不考虑现有用益物权的情况下获得的土地
非经前用益权受益人自由、事先和充分知情同意而获得的土地
如果怀疑耕种者非法占有土地或使用权,则耕种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这不是土地掠夺。此外,瑞士生物或相关组织可被要求调查任何可疑情况。(另见粮农组织关于负责任地治理土地保有权的自愿准则,网址:www.FAO.org)。
通过土地掠夺获得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土地产品将不会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进行认证。
3.8 残留物政策
依据:
⮡ 水资源管理第五部分,第3.6章,第320页
⮡喷雾漂移的 管理第五部分,第4.2.5条,第336页
⮡前转基因地块的 培育第五部分,第4.2.6条,第336页
⮡ 货物流动的分离;根据瑞士生物标准第五部分第5.1章第342页认证的产品的可追溯性
⮡ 作物生产第二部分第1.3.4.3条第64页
⮡ 防止污染第二部分,第2.5章,第113页
⮡ 植物保护产品第二部分第2.6.3条第114页
⮡确保无转基因生产的 措施第三部分,第1.6章,第187页
⮡ 分离第三部分,第1.8章,第187页
⮡ 一般要求第三部分第7.1章第240页
3.8.1 避免残留物
农场运营经理有义务避免产品受到有害物质、禁用投入物或转基因生物或转基因产品的污染。农场运营经理也有义务检查所有可能的污染源,并在可行的情况下采取行动防止污染。
有残留物污染风险的区域
瑞士生物每年确定哪些地区和哪些作物有被残留物污染的风险。将向检查机构和相关农业作业部门通报这一评估以及必须采取的措施。
具有潜在风险的产品进口商必须取样并进行分析。产品样品分析是获得蓓蕾批准印章的先决条件。具有潜在风险的产品的定义以及取样和分析要求见第五部分附录第3.8章——具有潜在风险产品第五部分第325页。
残留物的发生
如果出现残留物,根据污染程度和残留物的性质,可能会暂停产品认证,直到确定污染源并解决故障问题。该决定将以评估蓓蕾产品中残留和污染物的决定图为基础。相关运营或项目必须尽可能多、尽可能快地协助瑞士生物或BSO认证机构和检验机构确定污染原因。如有要求,相关作业或项目必须提交一份行动计划,说明污染情况
将在未来被阻止。该行动计划必须得到检查机构的批准。此外,如果需要,必须向BSO认证机构提交一份关于避免残留的风险分析报告(相关表格将由瑞士生物提供,网址为www.Bio-Suisse.ch,无英文版)。BSO认证机构将在调查后并与负责质量保证的瑞士生物代表协商,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撤销或继续相关产品和/或操作认证的最终决定。
如果出现转基因生物残留,则适用上述程序。瑞士生物已将0.1%的转基因材料(DNA或蛋白质)定义为基准值。如果能够证明遵守了瑞士生物的要求和尽职调查义务,因此污染在技术上是不可避免的或偶然的,则可以容忍更高水平的残留物,最高可达法定上限。作为有机产品销售的限值为0.9%,批准的转基因水平为0.5%(根据《饲料生产和营销条例》SR 916.307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基因食品条例》SR 817.022.51批准)。
第五部分第3.8章附录——具有潜在风险的产品
以下产品或产地与污染风险增加有关:
转基因污染的大豆、玉米、油菜籽、苜蓿、亚麻籽、芥末籽、木瓜、大米、甘蔗和甜菜
南瓜籽和南瓜籽制品中的有机氯农药污染
来自可能受到核反应堆事故影响地区的产品中的放射性
乌克兰、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中国和摩尔达维亚产品中的农药
印度产品中的农药
1. 一般要求
■ 样品必须取自实际进口产品。必须应用以下两种变体之一:
– 变体1——瑞士的抽样:全年进行的单独测试或每日历年至少进行一次的集体测试,其中样本由相同产品的合理数量组成。必须保证,如果检测到残留物,可以进行单独交付的测试。
– 变体2——在出口商(直接进口到瑞士之前的最后一个地点)取样:一个独立机构(对相关货物没有商业利益)负责取样,样品代表相应批次。这些货物在加工和包装状态下进行测试,然后直接出口到瑞士。此变体不允许进行集体测试。
■ 以下内容适用于这两种变体:测试必须由瑞士的实验室或经德国联邦自然科学院(BNN)e.V.批准的实验室(使用认可实验室方法的认可实验室,如ISO 17025)进行。这也适用于GMO和放射性测试,尽管这些方法没有BNN批准的具体标准。
■ 每个测试报告都必须清楚地涉及特定的进口产品,例如通过命名批号。
■ 阳性检测结果必须立即报告给认证机构(根据与认证机构签订的合同条款)和瑞士生物(通过蓓蕾产品残留通知表,见www.Bio-Suisse.ch)。
■ 进口商有责任遵守这些要求。
■ 在个别情况下,如果不能遵循上述程序,则可根据请求提前批准例外。
■ 根据瑞士或外国法律或有机农业条例,满足任何测试要求始终是在蓓蕾下进行交易的先决条件。本附录中的要求也适用。但是,根据此类要求进行的测试应计入瑞士生物的要求。
测试文件要求
将定期查询和检查是否符合所有要求。必须根据要求提交以下文件:
■ 所有测试结果,包括验证是否满足所有测试要求(例如定量限(LOQ)、物质清单等)
■ 采样说明,至少包括:
– 取样日期
– 谁进行了采样
发生抽样的情况(在收到产品之前或之后、加工之后、重新包装老化之后等)
采样方式(代表性样本与随机/目标样本)
2. 具体要求
2.1 转基因作物
a) 大豆、玉米和油菜籽
必须从每一批进口或交付的大豆(包括大豆饮料)、玉米和油菜籽中取样,所有含有这些成份的产品都必须通过转基因筛选测试进行分析,无论其原产国如何。
b) 苜蓿、亚麻籽、芥末籽、木瓜、大米、甘蔗和甜菜
苜蓿、亚麻籽、芥末籽、木瓜、大米、甘蔗和甜菜的样品,以及所有含有这些样品的产品,如果从以下国家进口,则必须通过转基因筛选测试进行分析。必须按以下方式取样:
■ 苜蓿:必须从每一批从美国进口的苜蓿中取样。
■ 亚麻籽:从加拿大或美国进口的批次,每年必须至少抽取一个随机样本。
■ 木瓜:从夏威夷和美国进口的每一批木瓜都必须取样。从中国或泰国进口的每批木瓜每年至少要随机取样一次。
■ 大米:从中国进口的大米每年至少要随机抽取一个样品。
■ 甘蔗:由印度尼西亚和巴西的甘蔗生产的产品必须按照c)高度加工产品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 甜菜:必须从加拿大进口的每一批甜菜中取样。
c) 高度加工的产品
对于DNA因加工而部分或完全降解的高度加工产品的进口,生产经营必须提供原材料不受转基因生物影响的证明。这将与生产运营部门每年更新其瑞士生物认证一起进行检查。
示例包括:
油菜籽、玉米或大豆精炼油
■ 膨化玉米饼
■ 玉米淀粉/蜡质玉米淀粉
■ 大豆卵磷脂和酱油
■ 玉米挤出物、葡萄糖、麦蓓蕾糖或右旋糖
■ 甘蔗糖、糖蜜和源自甘蔗、朗姆酒的速溶焦糖调味剂
d) 测试要求和方法
对于定性PCR检测(35S启动子和NOS终止子)和定量PCR检测,分析设备的检测限必须至少低至0.1%。如果定性PCR检测显示有转基因生物的证据,则必须进行定量PCR检测和鉴定。
2.2 南瓜籽和含有南瓜籽的产品
必须从每批进口的南瓜籽和含有南瓜籽的产品(非供人类食用的种子除外)中取样,以检查有机氯农药污染情况。
■ 检测要求:LOQ≤0.01 mg/kg
必须对样品进行以下污染物测试:
艾氏剂、DDD异构体、DDE异构体、DDT异构体、三氯杀螨醇、狄氏剂、硫丹异构体,包括内硫磺酸、endrin、六氯苯、六氯环己烷异构体(林丹除外)、林丹(γ-六氯环己烷)、十四烷。对于异构体,必须对所有存在的异构体进行测试。
2.3 来自可能受到核反应堆事故影响地区的产品
对于来自可能受到核反应堆事故影响地区(如切尔诺贝利、福岛)的产品,必须根据单独文件《Ana lyseanforderungen bei Knospe Produkten aus Einflussgebieten von Reaktorunfällen》中的要求进行放射性测试。
2.4 来自乌克兰、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中国和摩尔达维亚的产品
来自乌克兰、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中国和摩尔达维亚的产品必须满足额外要求。
必须进行以下测试(根据法律进行的测试根据瑞士生物的要求计算):
■ 农药筛选(使用LC-MS/MS、GC-MS/MS等质谱检测器对极性和非极性农药进行筛选);至少300种活性物质:所有产品
■ Phosphane–LOQ≤0.01 mg/kg:所有产品(新鲜产品、冷冻产品和油除外)
■ 草甘膦(包括AMPA)–LOQ≤0.01 mg/kg:谷物和油籽(包括大豆)
■ 百草枯和甲素–LOQ≤0.01 mg/kg谷物(玉米和小米除外)、亚麻籽、油菜籽、葵花籽、大豆
■ 酸性除草剂(“苯氧基除草剂”),包括碱性水解——LOQ≤0.01 mg/kg:亚麻籽、油菜籽、大豆、小麦
■ 尼古丁LOQ≤0.01 mg/kg:中国枸杞
2.5 来自印度的产品
来自印度的产品以及所有含有这些成份的产品必须按照以下清单进行残留物测试。
必须进行以下测试(根据法律进行的测试根据瑞士生物的要求计算):
■ 农药筛选(使用LC-MS/MS、GC-MS/MS等质谱检测器对极性和非极性农药进行筛选);至少300种活性物质:芝麻、大豆、亚麻籽、大米、扁豆和香料
环氧乙烷(环氧乙烷和2-氯乙醇的总和,以环氧乙烷表示)–LOQ
≤0.01 mg/kg:所有产品(冷冻和罐装水果除外)
■ 亚磷酸–LOQ≤0.01 mg/kg:亚麻籽、芝麻、大豆、大米、扁豆和香料;不包括油
■ 草甘膦(包括AMPA)–LOQ≤0.01 mg/kg:大豆和亚麻籽
■ 百草枯和甲素–LOQ≤0.01 mg/kg大豆和扁豆
■ 百草枯-LOQ≤0.01 mg/kg:扁豆
■ 酸性除草剂(“苯氧基除草剂”),包括碱性水解——LOQ≤0.01 mg/kg:亚麻籽、大豆、芝麻和扁豆
■ 尼古丁–LOQ≤0.01 mg/kg:亚麻籽
4 作物生产和畜牧业指令
4.1 按照瑞士生物标准向有机农业转变
依据:见向有机农业的转变和整个农场方法第二部分,第1章,第50页。
4.1.1 转换期
4.1.1.1 从有机转化为瑞士生物
根据批准的有机标准的转换期可计入瑞士生物转换期(地块的追溯认证除外)。
一旦整个农业经营被转换,即使之前该经营被部分转换,也可以根据瑞士生物标准对农业经营进行完全认证。以前非有机管理的地块有两年的转换期。(监管类似于新征用土地的转换。)
4.1.1.2 转换期
一旦土地经过24个月的有机管理并获得有机认证,且产品已通过检验机构的完全有机认证,瑞士生物的转换期即告到期。转换的开始被视为向检查机构提出申请的日期,也是完全遵守有机标准的开始。
4.1.2 首次将热带和亚热带永久作物作为转化产品进行营销
一般来说,适用欧盟常用的0年规则(在产品首次作为转化产品上市之前,需要12个月的转化期)。
对于首次作为有机产品上市的产品,瑞士生物接受欧盟有机法规(或同等法规)规定的认证状态。这意味着,在产品获得欧盟有机法规(或同等法规)规定的认证状态之前,不得以瑞士生物标志进行营销。
4.1.3 全农场方法和农业经营的定义
4.1.3.1 整个农场方法
为了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获得植物产品认证,同一农业经营中的畜牧业必须符合欧盟的有机法规(或同等法规),并至少符合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在所有其他国家的标准。
4.1.3.2 农业经营的定义
农业经营是指一个企业或一个或多个生产场所,构成由农田、建筑物、设备和劳动力组成的综合整体。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认证的操作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a) 农业经营必须构成一个由农田、建筑物、设备和劳动力组成的综合整体:
–农业运营所需的所有建筑必须到位。
–设备必须至少包括执行日常工作所需的所有机械和工具。农业经营必须有自己的劳动力,作物生产的大部分工作必须由正式员工完成。
b) 农业经营必须是自主的:
– 农业经营必须具有与其他农业经营分开的货物流(如农产品、饲料、辅助投入等)。
– 农业经营必须有自己的账目。
– 农业经营必须由一名自主且熟练的农业经营经理领导,该经理不得在非有机农业经营、非有机定制农业经营或非有机农业生产现场担任管理职务。
– 农业经营必须有自己清晰可辨的独特形象(名称、文具、标签和包装材料、营业地址)。
c) 农业经营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使用禁用辅助投入的定制农业活动:
– 不得在有机农业作业中使用用于施加禁止的辅助投入的机器。
– 不得在有机农业作业中储存任何被禁止的辅助投入物。
d) 农业经营必须有一个可明确识别的经营中心:
– 作业中心是主要建筑所在的区域,也是进行大部分工作的地方。
– 运营中心是做出最重要的运营决策(关于如何组织工作和运营业务)的地方,也是处理和归档运营记录和文件(包括裁剪计划、检查报告等)的地方。
如果农业经营被拆分为单独经营的经营,则必须在转换期开始时通过书面分配建筑物、设备和劳动力的方式明确定义整个农场的方法。只有在五年的等待期后,才允许在已经划分的作业之间进行后续的农田分配变更,除非这两个作业都已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转变为有机农业。
瑞士生物不一定会接受官方对农业经营的承认。
4.1.4 逐步转换-正在逐步转换的农业经营认证
一般来说,整个农场法也适用于瑞士以外的农业经营。因此,如果以下标准适用,瑞士境外的农业经营可以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进行认证:
a) 农业经营在最初认证时已全部转换。农场面积的年度变化将按照农业经营接管一章的规定进行处理(见农业经营接管第二部分,第1.2.4条,第53页)。
b) 农业经营在最初认证时并未全部转换,但适用以下标准:
– 逐步转化仅包括葡萄园、水果生产或观赏植物。
– 提交了一份具有约束力的转换计划,根据该计划,转换将在最长五年内完成。
4.1.5 并行生产-具有不同转换状态的字段的认证
如果由于耕种新获得的土地而在有机地和农田中平行生产外观上无法清晰区分的产品(根据第五部分,第4.1.5.1条,第330页),则必须提供隔离和可追溯性的证据,并由检查机构进行确认。
在平行生产涉及只有瑞士生物公司(Bio Suisse)将其归类为转化中的新领域,但被检查机构归类为完全有机的情况下(即在追溯认证的情况下),检验机构必须根据瑞士生物标准在申请认证的同时提交文件,以验证从现场到储存再到销售的隔离。如果此文件未随申请一起提交,则相关作物的整个收获将恢复为转化状态。
根据瑞士生物标准和其他有机标准的相同作物或动物物种的平行生产将按照上述方式进行处理。
完全禁止在逐步转变的农业经营中进行平行生产(即在同一农场使用不同的生产方法种植同一作物)。
4.1.5.1 清晰可辨产品的定义
不同品种之间的区别是指收获的作物。这有助于确保实体监管链的安全。
如果品种具有明确无误的外部特征,可以在不需要采集样本的情况下进行视觉识别,则它们被认为是可明显区分的。这种区别的一个例子是条纹向日葵种子和纯黑色种子。
只有当两个品种并排比较时,才能看到在大小或颜色上有细微差异的品种,这被认为是不可区分的。
如有疑问,检验机构必须向LCI提交品种样品。
4.2 作物生产
4.2.1 土壤保护和土壤肥力
依据:见土壤肥力第二部分,第2.1章,第67页。
4.2.1.1 作物轮作
至少20%的轮作必须保护或改良土壤或积累养分。这类作物的例子包括:
■ 谷类豆类或谷类豆类的混合物(如大豆、豌豆、蚕豆、羽扇豆、燕麦/豌豆、兽医)
■ 绿肥(相对于种植期;例如,种植期为6个月的1公顷绿肥等于0.5公顷)
■ 自然植被覆盖的落叶土地或作物残留物(相对于种植期;例如,6个月种植期的1公顷自然植被等于0.5公顷)
■ Leys或播种的豆类(如三叶草/草混合物、苜蓿)
4.2.1.2 覆盖作物
依据:开阔地覆盖作物第二部分,第2.1.5条,第71页,见作物生产具体规定第二部分第3章,第118页
a) 开阔的农田
在生长季节之外,至少50%的可耕地必须有足够的植物覆盖(活的或死的)。生长季节被定义为特定土壤气候区特定作物的主要生产期(例如,在北半球的干旱或半干旱地区,硬粒小麦和蔬菜的生长季节在冬季)。
b) 永久作物
永久作物必须全年覆盖绿色。应对绿色植被进行管理,以促进丰富多样的动植物物种。成排的树木,特别是在年轻的果园里,可以通过机械方式或铺设有机材料(如树皮堆肥、油菜籽秸秆)或结实的塑料布来保持开放。
在土壤气候条件与瑞士明显不同的地区(例如水资源稀缺的地区),在降雨量最大的季节,地面覆盖可以限制在至少四个月的时间内。在自然植被过于稀疏的地方,必须播种绿肥作物。
4.2.1.3 旋转中断
对于年度可耕地和田间蔬菜作物,同一物种的两种主要作物之间必须至少有12个月的轮作期。“主要作物”是指在田地里种植超过
14周。
4.2.1.4 腐蚀
必须防止风、水或农业活动(土壤耕作、放牧、灌溉等)造成的侵蚀。无法防止侵蚀的地区可能无法耕种。
在可行的情况下,必须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应该建立缓冲带,或者保留未开垦的地区。
应与水体和陡坡保持足够的距离。
■ 耕作应遵循土地的海拔线(等高耕作),必须有有效的排水系统进入不受侵蚀威胁的区域,如森林、灌木丛、灌木丛、溪流等。
■ 在有风蚀危险的地区,必须种植合适的快速生长的树木或灌木作为防风林,或者必须建造人工防风林。
■ 必须防止过度放牧。在陡坡上放牧时,必须特别注意避免侵蚀。
必须采用不会造成侵蚀的灌溉方法。
有侵蚀危险的陡坡必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如修建梯田。
4.2.1.5 例外规则
a) 在合理的情况下,可免除第五部分第4.2.1.1条、第330页、第五部分覆盖作物第4.2.1.2条和第330页以及第五部分轮换中断第4.2.1.3条、第331页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瑞士生物根据以下标准检查最新的作物轮作是否可持续,是否符合瑞士生物标准:
– 平衡腐殖质管理
– 防止侵蚀
– 防止营养损失(由于淋溶和浸出)
作物预防性保护
– 养分供应(通过积累和动员)
– 加强生物多样性(通过作物轮作的多样性)
b) 在温带气候区,水稻最多可连续五年种植三年,这意味着五年中的两年内不得种植水稻。如果满足有关土壤保护和土壤建设的所有规定,则热带气候区可放弃这一规定。
c) 在轮作区全年绿化覆盖率至少为30%的农业经营中,同一作物可以连续两年种植在同一地块上,五年内不得超过一次。必须始终遵守这一规则,即在本年度以及前四年。
d) 要求开放耕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作业,以满足土壤肥力中定义的基本作物轮作要求。
e) 甘蔗生产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在同一地块上连续种植甘蔗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 在每次新种植甘蔗之前,甘蔗以外的作物必须在同一块地上种植不少于六个月。
f) 关于两种主要作物之间具有轮作间隔的轮作系统的要求不适用于蔬菜和草药的种植或菠萝的种植。
蔬菜和草药种植是指在开阔地上专门种植蔬菜,每年在同一块地上连续种植两到四种作物。
4.2.2 繁殖材料(种子和营养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
依据:见植物育种和植物繁殖第二部分,第2.2章,第71页。
4.2.2.1 定义
植物育种和植物繁殖第二部分第2.2章第71页中的术语适用。繁殖材料一词包括种子和营养繁殖材料。原材料一词包括种子、营养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
4.2.2.2 繁殖材料的质量
作为一个原则问题,传播材料必须是有机起源的。
蓓蕾产品所用的植物品种最好来源于有机植物育种操作。如果有机培育的植物品种不能以通常的质量和数量用于预期目的和特定的栽培季节,则可以使用非有机培育的品种。
下列物种禁止使用杂交品种:
■ 谷物(玉米除外)
■ 油菜籽(高油酸低亚麻油菜籽除外)
如果提供证据证明没有非杂交油菜籽品种(HOLL油菜籽除外),BSO认证机构可以批准使用杂交油菜籽。
禁止使用来自细胞融合育种的品种。例外情况:
花椰菜(包括罗马花椰菜、彩色花椰菜品种)、西兰花、白卷心菜、萨沃伊卷心菜和菊苣。
对于芸苔(花椰菜、罗马菜、西兰花、白卷心菜和萨沃伊卷心菜除外)以及菊苣作物品种(比利时菊苣除外),必须按照国际肯定清单“蔬菜生产中的无细胞融合品种”(www.fibl.org)的规定使用这些品种。
4.2.2.3 非有机传播材料的使用
任何使用非有机、经过处理的繁殖材料都将导致相关作物的认证被拒绝。只有在可以确认有机传播材料不可用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非有机的、脱衣服的传播材料。必须在检查报告中或以检查报告的书面补充形式提供符合欧盟有机法规(或同等法规)的不可用性确认。
4.2.2.4 种植材料和营养繁殖材料
用于种植蔬菜和草药(包括洋葱)的种植原料必须是经过认证的有机来源。繁殖基质必须符合瑞士生物技术公司的要求(不超过70%的泥炭;不含化学合成的微量元素或其他添加剂;仅允许使用化肥)。
草莓的营养繁殖必须至少包括在经过认证的有机条件下培育幼苗。如果没有有机分支,可以使用非有机母株的分支来种植有机幼株。
在香蕉和观赏植物的种植中,可以容忍经皮繁殖。
4.2.2.5 有关转基因作物的预防措施
一旦转基因品种在特定国家进行商业种植,该国就必须使用经认证的有机繁殖材料,以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认证相同类型的作物。瑞士生物公司在www.Bio-Suisse.ch上保存了一份相关国家和作物的名单(没有英文版)。
4.2.3 增强生物多样性
依据:见《加强生物多样性第二部分》,第2.3章,第84页。
有机农业必须融入一个多样化、自我调节的生态系统。物种丰富的生物位不仅丰富了景观的景观品质,而且有助于保持生物多样性,从而帮助有益的生物。
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认证的生产者以最大程度保护环境及其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的方式管理其整个农业经营。
他们努力保持尽可能多样化的作业,在生产区内外都有各种生物和栖息地的空间。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认证的生产者通过实施进一步的措施,提高了有机农业已经达到的高生态性能。
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认证的生产商在其整个经营面积内保持和增强生物多样性:
a) 他们认真管理整个农业区域,并遵循瑞士生物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
– 仔细种植和管理土壤,使用有机肥料促进土壤生命
– 保持多样化和均衡的作物轮作
在轮作中保持至少20%的造土作物份额
– 不使用化学合成植物保护产品(见作物健康第二部分,第2.6章,第114页)
– 不使用除草剂、生长调节剂或枯萎剂
– 不使用化学合成肥料(见营养素供应第二部分,第2.4章,第102页)
– 不使用转基因生物
– 避免侵蚀以保护土壤中的生物多样性
b) 他们创建和管理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区域,并实施有针对性的措施来促进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社区。
农场运营经理有义务维护、扩大或创造接近自然的栖息地(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区域),并以专业的方式照顾它们。
4.2.3.1 致力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地区
致力于提高生物多样性的区域必须至少占农业经营利用农业面积(包括特殊作物)的7%。它们必须位于农业经营中用于农业目的的相同部分。致力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区域是有助于培育动植物群的自然景观元素。
可计算的景观元素包括:
■ 物种丰富的永久性草地和牧场,不接受任何外部肥料(放牧期间自然产生的肥料除外)。
■ 物种丰富的野花带(至少18个月)。野花带是指未开垦的轮作休耕地,生长着天然或播种的、物种丰富的植物群落。
■ 保护岬:沿着田地边缘,与犁沟平行的未施肥、物种丰富的地带。最小宽度:3m。
■ 物种丰富的条带可以促进有益的生物。
具有本土植物自然群落的地区(广泛种植的果园或葡萄园中的富含物种的地面植被可以算作本土植物群落)。
适合该地点的单一本土树木(每棵树计1棵)和林荫大道。
■ 树篱、灌木林和河岸树木。
■ 沟渠、水池、池塘、沼泽地。如果河岸种植了当地植物,则可以计算为灌溉目的安装的池塘。
■ 废墟和建筑废墟。
■ 干燥的石墙、石堆和路堤。
■ 未铺砌的自然路径,至少有三分之一的覆盖物。
■ 物种丰富的林地,除了生物多样性价值很低的集约管理种植园(如桉树或白杨)。
4.2.3.2 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专用区域质量的要求
所有BSO运营必须满足以下三个与质量相关的方面:
地表水体(如河流、溪流和湖泊)周围必须保持至少6米宽的未开垦、物种丰富的地带。
■ 禁止破坏高保护价值地区(根据第五部分第3.5章第320页“清理和破坏森林和高保护价值区域”)。
必须至少满足以下两个质量标准:
– 在较大的地块(>50公顷)上,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区域在整个作业过程中广泛分布,即每个地块至少有三个元素超过0.1公顷。
– 在较小地块的作业中,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区域分布广泛,或位于所有作业地块的50%以上。
– 致力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区域通过景观元素(如树篱或非耕地地带)进行定位和连接,为天然动植物创造有利的条件和栖息地。这里有一幅草图,描绘了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和连接景观元素的区域。
– 专门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区域超过了经营面积的20%。
– 在致力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区域(ADEB)第五部分第4.2.3.1条第333页中列出的景观元素中,至少有五个存在于该行动中。
在整个植被期内,至少有三个蜜蜂群落(Apis spp.)在作业。
– 濒危作物物种或品种(如卡穆特;亚麻;传家宝蔬菜、水果和葡萄;地方品种;当地培育和/或繁殖的品种)种植面积至少为0.5公顷。
– 该业务管理各种农林系统。
– 在种植大田作物时,基本上不使用犁(在五年轮作期内最多允许犁两次)。
– 在种植永久性作物时,基本上不进行耕作(每年最多一次)。
该行动每公顷为鸟类、蝙蝠和野生蜜蜂提供两个以上的筑巢箱/筑巢机会。
– 堆肥被用来促进土壤生物。
上述未列出的其他生物多样性增强措施由该行动执行。
永久性作物上自然存在的附生植物不会被移除。
4.2.3.3 例外规则
如果满足以下标准,那么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7%面积不需要涉及农业经营的经营面积或其通常的种植面积:
■ 农场周围的区域仍处于自然状态(林地、沙漠、草原直接毗邻农场周边的至少30%);或
■ 将已利用农业区内7%的面积用于提高生物多样性不会显著增加其多样性,因为农业系统和农业结构已经高度多样化(如农林系统);或
■ 根据瑞士生物标准集体申请认证的生产商集团的经营面积已经合并。用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7%面积将根据该集团的总经营面积计算。
小农户群体无需满足第五部分第4.2.3.2条第334页中关于增强生物多样性专用区域质量的要求中列出的质量要求(根据生产者群体第五部分,第304页第3.1.1.3条定义)。这也适用于至少30%的农场周边直接毗邻仍处于自然状态的土地的农场。
4.2.4 化肥的使用
依据:见第102页第2.4章营养素供应第二部分。
4.2.4.1 允许的物质和措施
允许按照欧盟组织条例(或同等法规)进行输入和测量,但以下情况除外:
瑞士生物标准不允许使用的肥料包括:高浓度氯化钾肥(如氯化钾)、用于土壤改良的泥炭、由氨汽提制成的高可溶性氮肥以及含有化学合成螯合物的微量元素肥料(EDTA、HEEDTA、DTPA、EDDHA、EDDHMA、EDDCHA、EDDHSA、HBED、IDHA、EDDS)。
■ 只有在证明有需求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微量元素肥料(例外:无需证明有需求,也无需出现明显的缺乏症状,即可向芹菜、西兰花、菠菜、花椰菜、甜菜和甜菜根施用硼肥,向苹果树施用钙肥,或向菊苣施用Epsom盐)。如果使用含有多种微量元素的肥料,则必须证明每种元素的需求。如果铜被用作微量元素,则必须按照物质和措施第五部分第4.2.7.1 a)条的规定将其包含在铜量中。
■ 允许从非有机动物那里购买农家肥。必须对农家肥进行处理(如堆堆堆肥、泥浆曝气)。牲畜粪便可能不是来自集约畜牧业(欧盟有机法规)。如有疑问,BSO认证机构可要求对粪便进行分析。
4.2.4.2 肥料限制
最大投入(每公顷/年) | Ntot(kg) | P2O5(kg) |
温室里种植的蔬菜作物 | 330 | 100 |
露天种植的饲料作物/蔬菜作物/草本植物/观赏植物 | 225 | 80 |
大田作物(块根作物、谷物) | 180 | 60 |
菠萝 | 180(70) | 40(70) |
草莓 | 160 | 35 |
乔木和灌木作物 | 100 | 30 |
除了: | ||
鳄梨 | 100 | 35 |
香蕉 | 170 | 50 |
茶叶 | 150 | 50 |
日期 | 160 | 50 |
柑橘类水果 | 160 | 30 |
油棕 | 160 | 35 |
4.2.4.3 钾基肥料
如果通过使用矿物钾肥每年施用150公斤以上的钾,则必须提供需要的证明(通过土壤样本)。
4.2.4.4 磷基肥料
根据要求,使用超过最大允许磷量的农业经营必须提供土壤分析,以证明相关地块上没有磷的积累或供过于求。如果存在水污染的风险,必须遵守化肥的限制。
4.2.5 喷雾漂移的管理
依据:见第113页第2.5章第二部分污染防护。
任何可能的喷雾漂移到危险区域都必须进行监测,例如通过指示条进行监测。如果结果为阳性,则田地边缘和/或边界行必须单独收获,并通过非有机渠道销售。此外,必须对整个作物进行残留物分析,并将结果附在检查报告中。
必须通过景观美化措施防止污染。
如果在有机农业作业附近进行空中有害生物防治处理,则必须在检查报告中列出使用的物质,必须进行残留物分析,并将结果附在检查报告后。
4.2.6 前转基因地块的培育
依据:见第113页,第二部分,第2.5.1条。
在有机种植之前种植转基因作物的任何地块上,必须进行至少两年的适当轮作(对应于转化期)。在此期间,相关地块上既不能种植同一种作物,也不能种植可以与以前的转基因作物异花授粉的作物。这些地块必须在平面图上进行特殊标记和命名。作物轮作和其他措施在检查期间进行了讨论,并记录在检查报告中。如果在有机农业经营的其他地方种植相同种类的作物,则可能需要对收获的作物进行分析。
对于某些作物,在种植相同转基因作物后的有机作物之前,必须遵守信息说明表3中的等待期,防止进口蓓蕾产品中的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衍生物(德语)。
对于种植转基因植物的地区新获得的土地和新转换的农业经营,需要提供以前管理实践的证明。
4.2.7 作物保护
依据:见作物健康第二部分,第2.6章,第114页。
4.2.7.1 物质和措施
基础:谷物、豆类、油籽和甜菜的应用必须申报并保持在最低限度。
允许采取符合作物健康第二部分第2.6章第114页的措施和符合欧盟OFO 2021/1165附件一的物质。但是,根据瑞士生物标准,以下情况是不允许的:
■ 合成拟除虫菊酯类(包括诱捕器)
■ 任何类型的除草剂(包括使用醋、盐和脂肪酸控制杂草)
■ 植物生长调节剂
在个别情况下,瑞士生物可以要求对所用植物保护产品的成份和/或质量进行分析或提供相关信息。
铜的规定
关于铜制剂,每处理公顷和每年纯铜的最大允许施用率如下:
– 谷物、豆类、油籽和甜菜:不使用
– 波梅果:1.5公斤(如果与防治火疫病的策略结合使用,最高可达4公斤)
– 浆果:2公斤
– 葡萄栽培:4公斤(可在五年内保持平衡)。然而,不得超过整个农场葡萄栽培地块和年份每公顷3公斤的最大施用率。每公顷和每年超过4公斤的数量必须向认证机构报告。
– 其他作物(包括热带和亚热带作物):4公斤
spinosad的准备金
只有在作物中没有花朵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多杀菌素,并且必须申报。
液体石蜡的规定
液体石蜡应尽可能用植物油代替。如果使用液体石蜡,则必须声明。
乙烯的规定
允许使用乙烯诱导菠萝作物开花。只有纯制造的乙烯气体和天然来源的乙烯气体才允许作为乙烯来源。禁止使用乙烯利和碳化钙。
4.2.7.2 政府强制使用化学合成植物保护产品
如果政府强制路边使用化学合成的植物保护产品,必须满足瑞士生物集团关于喷雾漂移的要求。如果政府强制作物使用这些产品,相关作物必须以非有机产品的形式销售。如果政府提议由农场运营经理亲自使用这些产品,这将导致根据瑞士生物标准对整个农场运营的认证被吊销。
4.2.7.3 土壤消毒
允许在温室中进行浅蒸和土壤日光浴,以进行消毒或杂草控制。
4.2.8 燃烧
依据:见作物健康第二部分,第2.6章,第114页。
禁止焚烧农作物残留物;它们必须改为堆肥。然而,如果不能进行堆肥,树木和灌木的插条可能会被焚烧。收获前焚烧甘蔗田也是被禁止的。
4.3 作物生产的具体规定
4.3.1 糖枫种植园
如果满足以下要求,糖枫种植园及其生产的枫糖浆可以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进行认证:
■ 它们必须根据加拿大Maple产品有机标准(COS)第7.2条进行认证。
■ 没有使用纳米过滤器。
■ 农场经营经理不得担任非有机农业经营的管理职务。
4.3.2 海拔3000米以上的藜麦种植
■ 如果不能用豆类或其他种类的绿肥轮作,藜麦只能每三年种植一次,并且可以至少耕作18个月。在此期间,必须有足够的自发植物覆盖,以防止侵蚀。
■ 藜麦的面积不能超过1公顷,必须用防风林保护。防风林必须有2到3米宽,并且必须至少占农田的10%。
■ 少耕:圆盘犁或其他深耕工具只能用于将农家肥掺入土壤中。否则,只允许进行浅层耕种,例如使用耙子或锄头。
4.3.3 油棕的栽培及油棕果实的初加工
如果满足以下额外要求,生产棕榈油的油厂和负责供应棕榈果实的运营将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进行认证:
a) 他们拥有符合可持续棕榈油标准圆桌会议(RSPO P&C 2018(71)或RSPO ISH 2019(72)(73)的当前有效证书。根据要求,瑞士生物可以审查和批准替代外部标准,以确定与RSPO的等效性。
b) 该作业使用多样化的种植系统种植了至少5%的已利用农业面积(UAA)的油棕。运营部门在实施开始前将多元化种植系统的实施理念提交给瑞士生物进行实质性审查,然后每年报告所取得的进展。根据瑞士生物协会的说法,种植系统高度多样化,因此在生态上特别有价值,可以算作致力于增强生物多样性的地区(ADEB)。小股东团体(定义见第五部分第3.1.1.3条第304页c)不包括在本要求中。
c) 为了在种植系统中实现最佳营养循环,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油厂保证对粗棕榈油生产中的有机副产品进行低排放处理((74)),并确保材料返回种植区域(至少80%的所有作业,包括BSO小农户)。记录了加工方法和材料流程。
d) 油厂生产并根据BSO销售的棕榈油必须至少有20%来自当地BSO小农户群体(定义见生产商群体第五部分第3.1.1.3条第304 c)页)(75)。质量平衡原理适用(76)。油厂保证全年可以接受BSO小农户的油棕榈果实,帮助他们根据需要提高产品质量,并记录每月的有效购买量。一家无法开采20%油棕的炼油厂
71可持续棕榈油圆桌会议,原则与标准,2018 www.rspo.org
72可持续棕榈油圆桌会议,独立小农户标准,2019 www.rspo.org
73需提交的文件:当前审计报告、当前认证确认书和当前许可证合同。
75 20%的比例是根据过去三年在BSO下销售的棕榈油的平均值计算得出的。
76工厂接受的BSO小农户群体收获的BSO油棕榈果实必须至少相当于每年根据BSO销售的棕榈油的20%,因此进口到瑞士的棕榈油不需要来自BSO小农场主群体提供的油棕榈果实。
当地BSO小农户团体的水果必须向瑞士生物证明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补偿,每个供应作业使用多样化的种植系统,额外耕种5%的已利用农业面积,即总共至少10%的油棕种植面积。
4.4 畜牧业
4.4.1 农牧业经营认证;动物产品认证
要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获得植物产品认证,在同一经营活动中的畜牧业必须符合欧盟的有机法规(或同等法规),在所有其他国家,在瑞士境外经营的畜牧业至少必须符合瑞士生物标准的最低要求:
■ 无胚胎移植和/或基因工程
■ 动物必须能够以符合其天生行为特征的方式在其住所内活动
■ 必须保护动物免受热、冷、灰尘、有害气体和潮湿等有害影响
■ 没有全板条地板
■ 动物必须有足够的通道进入牧场和/或牧场
■ 动物不能关在笼子里
非有机来源的饲料(反刍动物)或饲料(非反刍动物)不得超过10%;在特殊的、合理的情况下,非有机饲料的百分比可能更高
■ 禁止使用禁用的饲料添加剂:抗生素、激素、磺酰胺、球虫、合成生长促进剂和兴奋剂、合成食欲诱导剂、合成色素、尿素、反刍动物屠宰场废物、家禽粪便或粪便(任何种类的排泄物)、纯氨基酸和转基因生物或其衍生物
■ 禁止使用禁用的兽医物质,包括:刺激生产或阻止自然生长的合成来源物质、触发或同步加热的激素和合成生长促进剂
猪没有切牙或尾部对接
家禽不得脱喙
例外情况:没有规定饲养业余动物和出于自给自足目的饲养牲畜的最低要求(如果超过50%的动物产品需要用于个人用途,则牲畜被视为出于自给自足目的而饲养)。
为了获得符合瑞士生物标准的动物产品认证,经营中的畜牧业必须完全符合瑞士生物的标准(虾和贻贝第五部分,第4.4.2条,第340页和养蜂第五部分第4.4.3条,第341页除外)。检验必须由LCI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一般来说,这是一个在瑞士获得认证的检查机构,负责进行瑞士生物公司的检查。
除了第二部分畜牧业第二章第4章第126页中的瑞士生物标准和第二部分第二章畜牧业具体规定第5章第147页外,仅获得动物产品认证的农场还必须遵守以下作物生产标准:
符合欧盟有机法规(或同等法规)的认证
■ 整个农场转换标准第五部分第4.1.3条第328页
■ 作物轮作标准第五部分第4.2.1.1条,第330页
■ 根据《增强生物多样性第五部分》第4.2.3条,第333页的规定,提高生物多样性的定量和定性标准
■ 肥料限制第五部分第4.2.4.2条,第335页
这些农场可以用农场种植的饲料和购买的饲料喂养动物,前提是这些饲料在质量方面符合欧盟有机法规。
4.4.2 水产养殖
只要水产养殖不受《有机养殖条例》的监管,欧盟有机认证和Naturland水产养殖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认证都将被视为瑞士生物认证在欧盟以外国家运营的基础。
■ 鱼类饲料必须根据土壤协会、Naturland或Bio Suisse的标准进行认证。明确禁止使用合成抗氧化剂(如乙氧基喹、BHA、BHT等)。鱼粉/鱼油的来源/质量必须经过独立机构的认证。
■ 适用欧盟有机法规(或同等法规)规定的储存密度;例如,在海网网箱养殖场饲养的三文鱼的限制为10公斤/立方米,金边鲷/鲈鱼的限制为15公斤/立方米。
可以使用欧盟有机法规(或同等法规)允许的所有清洁剂和消毒剂。
■ 使用电击晕(优选在中等水中)或冲击击晕。也允许使用天然植物制剂,如丁香油。如果在特定情况下仍有必要进行结构修改,则必须制定一份为期两年的转换计划,解释如何在两年内引入一致的电击方法。在这个转换阶段,鱼类可能会以“转化”的形式出售。
■ 一旦被击昏,鱼就会被切开鳃并放血;对于鲈鱼和金头鱼,也允许使用冰/薄片冰(而不是冰水)屠宰目瞪口呆的鱼。
■ 必须向BSO认证机构提交详细的屠宰报告,其中包括以下几点:
– 屠宰报告规定了责任,并由受过专门培训的工作人员监督其执行情况。
– 屠宰报告描述了整个过程,从准备、关笼、拥挤和泵送到运输、电击和屠宰。
– 每个步骤都定义了关键控制点、最大值和相关的纠正措施,以确保最小的压力和有效的电击,并制定了记录规则。
■ 繁殖和繁殖:见第170页第5.7.1条第二部分繁殖和繁殖。偏差:幼鱼和幼鱼蛋必须来源于有机作业,根据运输密度第二部分第5.7.6条第172页,幼鱼的最大允许运输时间为10小时。可就运输时间寻求减刑。如果没有有机幼鱼或幼鱼蛋,可使用非有机幼鱼和幼鱼蛋。
■ 转换期遵循欧盟有机法规(或同等法规)中关于水产养殖的现行规定(通常为3、6、12或24个月,具体取决于生产系统)。
可在以下条件下获得符合瑞士生物标准的虾和贻贝认证:
■ 该操作必须已经根据Naturland e.V.、Gräfelfing、Germany(77)的标准进行了认证。
■ 必须符合瑞士生物对农业经营的定义。
■ 生产商团体必须满足这些指令中规定的瑞士生物集团的检查要求。
4.4.3 养蜂
依据:见养蜂和养蜂产品第二部分,第5.8章,第178页和养蜂产品第一部分,第12章,第271页。
可根据欧盟有机法规(或同等法规)的有机认证和检验机构确认满足以下条件,直接获得根据瑞士生物标准针对单个蜂蜜生产商/生产商群体的认证:
■ 没有合成生产的精油(如合成百里香酚)用于对抗瓦螨。
■ 已经证实,如果养蜂人也经营农业,则没有根据标准清理和破坏森林和高保护价值地区第五部分第3.5章第320页的规定清理高保护价值区域。
■ 方圆10公里范围内没有转基因地块。
■ 如果养蜂人同时也是农场的农业运营经理,则农场必须根据欧盟有机法规或同等法规获得完全认证。如果不是这样,养蜂人可能不会被批准为瑞士生物认证的蜂蜜生产商(包括生产商团体的成员)。
有关加工方法、质量要求和标签要求,请参阅蜂蜜第三部分,第12.2章,第271页。
5 加工和贸易指令
5.1 货物流动的分离;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认证的产品的可追溯性
依据:
保存记录的义务,记账第一部分,第2.1.3.1条,第19页
原材料采购和监管链第三部分,第1.4章,第185页
货物接收和监管链第三部分,第1.5章,第186页
5.1.1 可追溯性
从农场到叉子,必须始终确保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认证的产品具有完全的可追溯性。从收获到交付给客户,产品必须附有运输文件(如送货单、发票、加工报告等)。因此,必须在生产、加工、贸易和运输链的每个环节按照以下要求处理货运单据。
5.1.2 与可追溯性和装运文件有关的要求
生产:交付到收集点的每个包装单元都必须贴上标签
■ 生产商的名称和/或生产商的代码;
■ 检查状态:
■ 交货日期和/或收获日期;
■ 产品的名称和/或质量;
■ 重量和/或数量单位。
包装单元包括:单独的盒子、袋子、桶或其他容器。如果单个包装组合成一个更大的单元(例如捆绑在托盘上、大袋子中的单个袋子等),则较大的容器被视为包装单元。
加工、包装、运输:每次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认证的商品被重新包装到新容器中时(例如,在分拣和包装后,或在加工后),新容器必须贴上新标签。还必须创建一个新的装运单据。集装箱和运输单据都必须注明以下内容:
■ 包装和/或加工日期
■ 检查状态(转化产品中的BIOSUISE ORGANIC或BIOSUISSE ORGANIC)
生产商的名称(如果多个生产商的产品混合在一起,则为批号)
产品名称和/或质量
■ 重量和/或数量单位
加工报告必须通过批号说明商品的成份和原产地。每次更换集装箱时,必须记录商品的交付和接收情况。该过程与交付到收集点的过程相同。在商品进入下一个加工或交易步骤时,必须附上运输单据的副本。
5.1.3 装运单据的归档和检查
填写:商品交付后,运输单据的一份副本保留在供应商手中,一份副本由收件人保管,一份用于在进一步运输和/或加工步骤中识别货物。每次更换容器时都会重复此过程。
产品完整性证明:必须允许检验机构检查可追溯性文件,以检查货物流动和可追溯性的分离。检验机构必须描述并确认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认证的商品与未认证的商品的分离。
5.1.4 出口/进口到瑞士
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认证的进口产品在瑞士的每次交付都必须在供应链监视器(78)中提供电子可追溯性证明。认证必须声明整个监管链,包括从原产品生产商开始的每个贸易阶段。出口商必须在瑞士交货之日后最晚六周内将进口交易记录在供应链监控中,进口商必须向瑞士生物公司申请蓓蕾批准印章。
5.2 储存和加工过程中的害虫控制
依据:见害虫防治第三部分,第1.12章,第200页。
5.2.1 基本原则
■ 预防措施绝对优先于任何形式的治疗。
■ 其目的是避免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虫剂。
■ 害虫控制措施必须记录在案。
虫害风险高于正常水平的作业必须有一个特别详细的虫害控制系统。被视为高风险的操作包括以下内容:
进行大规模虫害防治处理的作业(雾化和/或熏蒸)
– 经认证的粮食产品或干产品(干果、坚果、香料、草药、茶、可可、咖啡、油籽;如仓库和工厂)的储存和/或加工业务
5.2.2 高风险作业的害虫控制系统要求
高风险作业必须有详细的有害生物控制系统(即综合系统)。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满足这一要求:
a) 操作通过BRC或IFS认证;或
一家专业的虫害防治公司在作业现场安装了一个综合虫害防治系统;或
b) 该作业有自己的有害生物控制系统(包括预防(清洁)、监测、发生时的明确程序以及明确分配的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害虫控制系统可以保持简单。这取决于操作的结构。如果还用于储存或加工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认证的产品的房间和设备经过大规模处理,那么内部害虫控制系统是不够的。
5.2.3 急性虫害情况下的害虫控制
所有允许的物质和措施见第五部分第5.2章附录——第五部分储存和加工过程中的有害生物控制的允许物质和措施第345页。
78 international.bio-suisse.ch
79农业作业只能使用以下方法:热力和机械方法、硅藻土和惰性气体熏蒸。
5.2.3.1 直接应用于产品
允许的物质和措施列在第五部分附录第5.2章——储存和加工过程中的有害生物控制允许的物质与措施第五部分第345页第1点中。
5.2.3.2 房间和设备中的本地化应用程序
允许的物质和措施列在第五部分附录第5.2章——储存和加工过程中的有害生物控制允许的物质与措施第五部分第345页第2点中。
与已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认证的食品接触的产品、包装材料和所有其他材料可以留在房间内。然而,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接触杀虫剂。必须记录所有有害生物控制措施和为防止污染而采取的措施。
5.2.3.3 房间和设备的大规模措施(雾化和熏蒸)
以下要求适用于所有房间:
■ 许可物质列在第五部分附录第5.2章——储存和加工过程中的有害生物控制许可物质和措施第五部分第345页第3点中。
■ 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认证的所有产品必须从待处理的房间和设备中移除。在起雾的情况下,唯一的例外是气密包装中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如气密金属桶)。
■ 必须严格注意确保雾化或熏蒸剂不会接触并污染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认证的产品。待处理的房间和设备必须妥善密封。
■ 经过雾化或熏蒸处理后,在处理或重新填充产品之前,必须对房间和设备进行彻底通风。等待时间:24小时。
■ 操作必须确保有机原材料和产品在返回房间时不会受到污染(产品上没有残留物):
– 房间和设备必须充分清洁。
– 根据瑞士生物标准,处理后的第一批生产(筒仓除外)不得作为认证产品上市。
第五部分第5.2章附录——储存和加工过程中允许的有害生物控制物质和措施
以下列表仅适用于存储和处理。这是瑞士生物标准指令《储存和加工中的害虫控制》的附录,该指令定义了这些物质的使用要求和限制(根据急性虫害情况下的害虫控制第五部分,第5.2.3条,第343页)。必须遵守这些要求和限制。以下列表已由LCI批准,并不断更新以反映当前情况。它不适用于农业经营。
1. 处理根据瑞士生物标准认证的产品
允许采取以下措施:
■ 物理/机械措施,如重新储存、清洁、通风、筛分、从污染区域移除(包括通过抽吸)、弹跳、使用针磨机和电子陷阱
■ 热处理(如深度冷冻商品、房间和设备的热处理)
使用CO2和N2等惰性气体进行熏蒸,包括消毒处理
■ 低氧环境
■ 硅藻土(二氧化硅)
■ 使用有益生物
2. 房间局部使用
2.1 使用诱捕器和诱饵进行局部害虫防治
允许采取以下措施:
■ 控制啮齿动物:使用灭鼠剂的诱捕器和固定诱饵
■ 控制昆虫:捕虫器和固定诱饵站(如诱饵凝胶和蟑螂凝胶)
■ 控制蛾类:基于信息素的交配破坏者,只要这不会干扰有益生物的监测或使用
2.2 喷雾产品的本地化应用/角落处理
按优先级降序排列的许可物质:
■ 天然除虫菊,不添加哌啶丁醇。芝麻油或其他植物油可以用作增效剂。
■ 天然除虫菊,添加哌啶丁醇作为增效剂。
■ 以微胶囊形式合成的拟除虫菊酯,如溴氰菊酯、氯氰菊酯、高效氯氰菊酯等和毒死蜱。只允许使用添加到水中并使用泵容器喷洒的浓缩配方奶粉。不允许使用气雾剂/喷雾罐。
符合欧盟有机法规的天然熏蒸剂。
3. 大范围使用(雾化和熏蒸剂)
3.1 雾化
允许使用以下药剂对空置空间进行雾化(按优先级降序排列):
物质 | 等待期 |
天然除虫菊,不添加哌啶丁醇作为增效剂。芝麻油或其他植物油可以用作增效剂。 | 在适当通风的情况下至少24小时 |
添加胡椒基丁氧化物的天然除虫菊(作为增效剂)。 | 在适当通风的情况下至少24小时 |
3.2 熏蒸
以下产品可用于对空置空间进行熏蒸:
6. 野生收获指令
依据:见基本原则和目标第四部分,第一章,第296页。
6.1 定义
野生植物是指在森林和农田中自然生长的可食用植物和蘑菇及其部分,而不是使用农业方法种植的。收获野生植物被认为是对农业生产的补充。
经过栽培措施的野生植物是农产品,因此不是本指令中定义的野生植物。
6.2 转换期
在野外收获的植物没有转化期。
6.3 标签
完全由野生植物组成的产品必须贴上野生植物标签。如果产品同时含有野生成份和栽培成份,且产品中≥10%由野外收获的植物组成,则必须在成份清单中声明前者(例如“经认证的野生采集”)。
6.4 视察
在检查期间,对收获区域的完整描述(收获区域第五部分,第6.5章,
第347页)、野生植物收获(野生植物收获第五部分,第6.6章,第347章)、无害生态收获做法文件(栖息地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第五部分第6.7章,第348页)以及储存和加工(加工和储存第五部分、第6.8章,第349页)。收获区第五部分第6.5章第347页及以下章节中规定的文件必须包含在检查报告中。
6.5 收获区
必须了解并记录收获区的以下数据,以便进行检查:
收获区的地形和土壤气候状况。
收获区的产权和实益权益。必须尊重当地社区和土著人民的所有权或用益权。
■ 相关区域及其周围环境的排放/污染源:排放/污染的来源是什么,对该区域有什么影响?
收获区的大小、地理位置和划界。
■ 核实在过去三年中,没有在收获区使用有机农业中禁止使用的辅助投入。在正常情况下,合理的声明以及检查员对该区域的调查就足够了。
这些信息必须记录在总图、地形图或土地登记图中,比例尺通常不超过1:50000。必须标明收获区的边界——潜在的排放源以及采摘和储存地点。
6.6 野生植物的收获
以下有关野生植物收获的信息必须记录在案,并在检查期间提供:
■ 从计划到采摘、储存、加工和销售的整个收获过程
■ 领料报告(包括领料人、数量、日期)
■ 拾荒者的资格和培训
■ 负责采摘植物的主要人员的姓名
收获的野生植物的通用名称和植物学名称
必须提供以下与野生植物收获有关的附加文件:
收获野生植物的授权(如果法律要求)
采摘工人名单(必须列出所有从事收获的成年人)
■ 收获项目经理与采摘工之间的合同样本,其中采摘工同意以下内容:
– 只在野生收获项目经理定义的区域内采摘
– 遵守有关可持续收获的说明和规定(适用法规、采摘技术、使用强度、采摘植物的时间等)
– 不要在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区域采摘
– 不得在其他条件下同时挑选或储存同一种类的产品
– 只能使用符合食品质量标准的无残渣容器
采摘工人必须具备可持续收获野生植物的知识;负责收获野生植物的人有责任在这方面指导采摘者。
采摘者有义务在同一植物物种的整个收获过程中满足瑞士生物的要求。
6.7 栖息地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
野生植物必须以无害生态的方式收获。只要对栖息地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没有负面影响,情况就会如此。每个个案都必须根据其潜在的生态影响进行评估。必须遵守适用的国际协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了确定收获活动是否符合生态要求,必须了解并记录以下细节以供检查:
■ 收获区域的描述(包括库存)
■ 野生植物的哪些部分被收获(整株植物、叶子、花朵等)以及每株植物的使用量(例如三分之一的根)
■ 收获区的开采强度
■ 同一地区的其他收获活动,包括不属于该项目的其他采摘者的收获活动
检查员必须确认活动在生态上是无害的。如有必要,必须咨询独立专家。
6.8 处理和储存
同样的标准和法规适用于野生植物的加工和储存,也适用于农产品。